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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主要面臨的問題

2015-07-09 10:46曹云艷
農民致富之友·下半月 2015年6期
關鍵詞:農合社員農民

曹云艷

[中圖分類號] F3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6-0043-01

我國的農合經濟組織經歷了自我發展和政府倡導發展的兩個不同的階段,其發展成果和影響是十分巨大的。但是從最近幾年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情況來看,多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還處于初級發展時期,其規模較小,覆蓋面低,內部制度建設不全面,合作緊密型不強,需要我們及時的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便更好的促進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在關鍵階段的進步。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新型農村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都加快了發展,其中包括各種形式的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已成為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體。這些組織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是在以農民為主體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則組建和成立的,采取了靈活多樣的制度安排。這些組織的發展是農村商品生產和農村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農民創造的結果。

1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

1.1 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已初具規模、廣泛分布、多類型并存

我國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類型,綜合兩年多來我們對全國的調查,現階段總的情況是:各種類型幾乎都有,既包括投入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市場營銷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服務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也包括糧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產品、水產、農機等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還包括從村級到省級的各種級別和層次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這些組織在行業分布上以種養業為主,主要集中于商業化程度較高的特色種植業和畜牧水產業等領域,從事糧食作物種植的非常少。

1.2 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順應了我國農村發展形勢的需要,已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發展產業化的一種新的產業組織形式,同時也是我國農村先進生產關系一種新的實現形式。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發展推動了農民的集體行動,整合了有限的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在促進農民發展產業、搞活經濟、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強,推動了農村新的生產力的形成。

1.3 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各具特色

現今,其中很多的合作經濟組織對加入組織的要求不高,比如普通的農戶、專業的大戶、技術能手、以及購銷主業農戶都可以加入該組織。當然,也有些地方會設置加入組織的“門檻”。其中一般要求加入組織的農民具備的條件有:一是必須要曾經從事過這項工作或者是相類似的一些工作,還必須要求所生產的產品嚴格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這樣的農民才可由組織推薦,再通過全體決定才可加入組織;二是所生產的產品必須有比較大的規模,超過一定的數量,經由組織推薦。在決定是否可以加入。

1.4 合作經濟組織的注冊不統一,多數屬于非營利性實體

關于這些組織的法律性質,多數屬于非營利性實體,也有的屬于群眾組織。目前這些組織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非常薄弱。大部分沒有可以依據的成立和商業運營的專門法律條款。超過一半的組織在成立和運營過程中沒有獲得過法律咨詢或援助。多數認可的組織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主要為:可以簽署銷售合同,可以擁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簽署采購合同,可以擁有自己的銀行賬號,可以自有資產。也有被大約半數的協會認為他們應擁有以下權利:可以借貸流動資金,可以為會員貸款提供擔保抵押,可以開辦市場等。

1.5 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中不斷出現新趨勢和新動向

最近幾年以來,受多種因素的推動和影響,我國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中出現一些好的新趨勢和新動向。

2 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2.1 規模小,服務內容單一

在很多農合經濟組織中,其經營規模較小,服務內容也就僅限于農業技術、信息和市場銷售等幾個方面的服務。真正能夠進行合作的項目叫啥你,真正的利益緊密型合作組織還不是很多,組織的穩定性不足,在經營過程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因此,在農合經濟組織中,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在農業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由于農民群眾自身封閉性較強,民主參與和合作能力較為地下,廣大的農村地區缺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良好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能人,這些是制約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2.2 農合經濟組織內部缺少嚴格的制度規范

首先,沒有建立完善的社員所有的產權制度,這種現象在政府牽頭建設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中十分常見,由于產權存在不明晰的問題,社員的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的得到確立,因此,群眾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其次,在組織中還沒有形成社員制約最后決策的制度和機制,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存在一人獨大的現象,在日常的組織運作過程中,只有組織的領導人員參與,而普通的社員難以參與其中,整個組織的合作能力、凝聚力、向心力十分的缺乏。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缺少完善的制度規范是限制合作經濟不能持續發展的內在因素。

2.3 政府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意義認識不足,在組織發展過程中缺少是相關的政策支持。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正是最需要在財政、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的政策供給,但是政府部門卻做不到這一點。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在具體的實踐和操作過程中,還存在對這些經濟組織過度干預的現象,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盲目管,特別是依托政府興辦的農合經濟組織,其組織的領導多數都是有政府部門委派領導去擔當,這種現象的存在就導致了對組織過度的進行行政干預,使得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郭強,這就生活失去了合作經濟組織的本來的初衷。

3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對策分析

3.1 從戰略高度認識雄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重大作用

在當前具有合作意識的人員不足,農民群眾以及廣大社員對真正的經濟合作組織的制度認識缺少了解以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問題沒有解決的前提下,我們建議省級和地方政府部門應該切實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加大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宣傳力度,提高政府部門和社會成員之間對這個組織的認知程度,從而積極的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從深化改革,發展農村事業角度出發,從一個全新的戰略高度對其進行有效的認識。

3.2 堅持邊發展變引導邊規范的發展模式

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政府部門要積極的鼓勵不同形式、不同途徑、不同層次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創立和發展。要充分發揮農村農業能人和專業農業大戶的示范帶動作用,積極的鼓勵訂單農業和股份制合作的經營模式,積極的鼓勵基層的供銷社和農技推廣部門利用自身技術、設備和場地優勢,興辦各種形式的新品種推廣示范活動??h級農業部門應該以發展本地區特色農業產業為重點,積極地圍繞當地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以資產為紐帶,發展具有行業特色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最終全面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

3.3 堅持合作基本原則,以農民為主體

首先,在合作方式上要在不改變家庭承包責任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尊重農民群眾主體意愿,讓群眾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積極引導農民群眾從自身利益出發獨立開展農業生產、技術、信息、加工和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合作。在農合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只有全面堅持民辦的形式,才能得到群眾的支持,保證群眾全面參與其中;其次,在組織管理過程中,要始終堅持民主的原則,所有事情都需要經過民主討論之后才能確定執行,全面發揮社員在組織監督和決策過程中的重大作用;最后,在組織發展的宗旨上,應該始終堅持為社員服務的有原則,對內不要以營利為目的,要提供無償的技術、信息和農資服務,讓社員全面享受實惠,從而切實維護社員的利益,保證組織更好更快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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