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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遷移模式研究

2015-07-11 10:56商春榮虞芹琴
關鍵詞:制度性永久性意愿

商春榮,虞芹琴

( 華南農業大學a.經濟管理學院,b.廣東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廣東 廣州510642)

一、引 言

人口遷移是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普遍的經濟現象。中國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的《2012 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顯示,在個人遷移之外,流動人口家庭遷移已成為趨勢。從勞動力個人遷移到家庭遷移的轉變是農民實現向城市遷居的一個重大突破[1],這種遷移模式的變化對農民工的永久性遷移有著重要意義。個人遷移具有實現家庭收入多元化、分散家庭經濟風險的作用,但個人遷移勢必形成離散家庭,會導致農民工遷移的不徹底性和非持久性[2],其定居城市的意愿也不強[3]。只有45.99%的農村移民愿意放棄土地和農業勞動,進入城市居住并從事非農工作[4],農村移民大多數最終會選擇回鄉。相對于“個體流動”,“家庭轉移”是更穩定的人口轉移形式[5]。如果說農民工家庭遷移行為更具有穩定性或永久性,則本文嘗試研究哪些因素影響家庭遷移的永久性。

二、文獻回顧與本文研究框架

(一)文獻回顧

考察人口遷移一個重要的維度是從時間、空間、目的及流入地、流出地歸屬等特征出發,將人口遷移分為非永久性遷移和永久性遷移。永久性遷移指常住地發生永久性變化或根本歸屬的轉移和重新定位。勾德斯坦、吳等將中國戶籍制度下的人口遷移按照是否打算返回原居住地分為:循環遷移和永久遷移兩類;將不打算返回原居住地的永久遷移又區分為:合法性永久遷移和事實性永久遷移[6-7]。蔡禾、王進在上述研究基礎上將永久遷移意愿分為行為性和制度性的永久遷移意愿,行為性永久遷移意愿表示進入城市打工的收益超過留在農村的收益而繼續留在城市;而“愿意放棄在老家的土地”并“愿意將戶口遷入打工城市”則表示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并認為個體的遷移動力越強、遷移的經濟成本越小,越傾向于選擇行為性永久遷移,而制度合法性和地區等非經濟因素是影響制度性永久遷移的主要因素[8]。

非永久性遷移,也稱為“循環流動”,指遷移者往返于遷入地與遷出地之間、一次或多次的往返循環性遷移,其遷移行為沒有永久改變居住地的意愿,并不導致根本歸屬的轉移和重新定位。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非永久性遷移的規模遠大于永久性遷移。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類似,中國農民工群體中的多數由于種種原因難以實現永久性遷移,而是在鄉城之間循環流動。農村勞動力永久遷移到城市的渠道包含了教育、參軍、土地征用、購房入戶等,通過在城鎮勞動力市場就業來實現永久性遷移的比例微乎其微[9]。但是,農民工在進城20 多年后,逐漸擺脫候鳥式流動模式,開始了城市定居生活,逐步實現永久性遷移[10],農民工通過在城鎮勞動力市場就業實現的自發性永久遷移將逐步增加。

人口遷移的另一個考察維度:遷移主體。從遷移主體看,人口遷移分為以個人(勞動力)和家庭為單位的遷移。個人遷移是個人為實現預期收入最大化而選擇的遷移行為。家庭化遷移是農民工夫妻二人共同外出務工并攜帶子女的遷移。隨著家庭遷移的不斷增加,國內許多學者開始研究家庭遷移決策的影響因素。如周皓指出,家庭規模、老年人及子女等家庭因素對家庭遷移存在負向影響[11]。洪小良認為,遷移者年齡、受教育程度、遷入時間等個人特征及家庭在遷入地收入、匯款等家庭因素對家庭遷移有顯著影響[12]。林燕、張忠根從家庭效用最大化出發,認為當遷移到城市的家庭綜合效用水平高于農村的綜合效用水平時,家庭遷移將會發生[13]。

結合遷移主體與遷移永久性兩個維度,形成了四類組合:非永久性的個人遷移、永久性的個人遷移、非永久性的家庭遷移、永久性的家庭遷移。綜合了兩個維度后,我們發現,經典的人口遷移理論、新遷移理論分別研究了個人及家庭遷移決策,遷移行為遵循著預期收入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原則,兩者的主要區別之一是決策主體的不同:前者以個人為決策單元,后者以家庭為決策單位。傳統的中國農村勞動力遷移模式是個人(通常是男性)的非永久性遷移。朱宇將非永久性遷移機制概括為三個方面:首先,在資本信貸市場、勞動力市場不發達,缺乏社會保障機制條件下,循環流動——“在城里賺錢村里花”是家庭最大限度地增加家庭收入、降低風險的一種策略。其次,非永久性遷移滿足了遷入地雙重勞動力市場上雇主及遷移者需要的遷移形式。再次,以戶籍為核心的制度是許多遷移者無法在遷入地定居、非永久性遷移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14]。趙艷枝、李強等人研究家庭遷移的居留意愿,指出在遷入地居留時間越長,與家人在遷入地同住的農民工居留意愿更強[15-16]。由此看出,現有研究中,把家庭作為一個遷移決策主體分析其遷移永久性的研究文獻還比較少。

(二)本文研究框架

1.行為性、制度性永久遷移衡量

蔡禾、王進定義了行為性、制度性永久遷移,并界定了兩類永久性遷移的衡量指標,他以個體遷移動力、遷移成本衡量是否具有行為性永久遷移意愿,以“愿意放棄在老家的土地”、“愿意將戶口遷入打工城市”衡量制度永久遷移意愿[8]。蔡禾、王進的研究仍然從個體樣本出發,未考慮家庭遷移的永久性問題,以個體遷移的經濟動力、成本衡量行為性永久遷移過于復雜,“放棄土地、戶口遷入城市”難以衡量農民工的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我們知道,農村戶籍是獲得承包地、農村宅基地、農村合作醫療等先決條件,土地、房屋、戶籍代表了農村居民身分,也是農民的“根”之所在。承包地不僅是農戶的失業養老的物質保障,在土地承包權長期化、物權化的背景下,越來越成為一項重要的資產,無條件放棄土地對農民工來說幾乎是不可能,唯有在公平的市場交易或以相應物質條件進行置換的條件下農民工才可能自愿放棄土地?;诖?,本文從以下兩個維度衡量永久性遷移:(1)以打工時間或打工地居住時間作為衡量行為性永久遷移的指標。陳勇在討論國際間永久性移民指出,國際間永久性移民除具有移民的合法性外,移入地居住時間的長久性是一個重要因素[17]。任遠等都將農民工進城定居年限作為其永久居留的標志[18]。因此,不論是國際間移民還是農民工鄉城間的遷移,打工時間或打工地居住時間是判斷其永久性遷移最直觀的指標,反映了農民工行為意義上的永久遷移。(2)流出地歸屬的放棄和流入地歸屬的獲得反映制度性永久遷移,本文以四川、江蘇、浙江等地實行的“雙置換”①2008年重慶市、2009年無錫市、2010年蘇州、杭州等地在推進城市化過程中實施“雙置換”:即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換城鎮社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換城鎮產權住房,城鎮產權住房、城鎮社保等代表著“城里人”身份的資源,雙置換的實施意味著農民放棄農村土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戶籍等代表農村身份的符號而獲得城市的合法身份,逐漸步入城市生活。作為制度性永久遷移的衡量指標[19-21],愿意放棄農村土地承包權換城鎮社保、愿意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換城鎮產權住房,則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

2.農民工如何實現永久遷移

根據經典人口遷移理論,遷移行為是遷移者為達到預期收入最大化的理性行為,當遷移者預期的收入大于遷移成本及機會成本(如農業收益)時,遷移行為就具有了永久性。行為性永久遷移機制首先來自于家中主要遷移者的個人特征、個人能力和個人意愿。張玉潔等指出,舉家遷移的農民工具有較高的可行性能力和就業能力[22],家庭遷移中主要成員個人資本和就業能力越強,不僅能帶動其他家庭成員的遷移,也使家庭遷移越具有永久性。第二,家庭團聚效應促進了家庭遷移的永久性。陳勇指出,家庭團聚是永久性移民的重要特征[17]。配偶隨同、孩子隨遷甚至家中老人隨同,從而使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團聚,減少了農民工與家人長期分離所帶來的心理成本,提高了農民工的留城意愿,是家庭永久性遷移的重要原因。第三,配偶有工作帶來城市收入的增加和支付能力增強,促進家庭永久性遷移。配偶特別是女性配偶不僅隨同丈夫居住在務工地,而且女性配偶有工作有工資收入,遷移家庭夫妻共同務工,這種收入增加效應增強家庭在城市的收入和支付能力,使農民工家庭能夠長久居留城市。因此,配偶隨同務工不僅具有家庭團聚效應,還具有收入增加效應,這種雙重效應促進家庭的永久性遷移。第四,匯款作為外出者與家庭的經濟聯系,舉家遷移(夫妻共同外出)顯著降低農民工匯款金額,削弱了農民工與鄉村的經濟聯系[23]。自務工城市回農村老家則是舉家遷移農民工保持與鄉村聯系的方式。當所有家庭主要成員遷移城市,不僅匯款將減少,舉家遷移的家庭成員自務工城市回家次數也將減少,與農村家庭聯系進一步減弱,那么,家庭遷移行為越具有永久性。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假設:(1)行為性永久遷移與遷移者個人特征及個人能力相關,遷移者年齡大、男性、已婚、受教育程度越高、有手藝或有技能、月收入越高,遷移行為越具有永久性。(2)對目前工作越滿意,更換工作、務工地點的次數越多,城市工作生活經驗越豐富,越有利于遷移者的行為性永久遷移。(3)家庭行為性永久遷移與配偶有工作、孩子隨遷正相關,與匯款、夫妻自務工城市回家次數負相關。(4)家庭在務工地點耐用消費品購買意愿越強、農村老家的土地轉包率越高,則家庭遷移越具有行為性永久遷移傾向。

對于農民工如何實現制度性永久遷移,一些學者認為,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制度造成許多遷移者無法在遷入地永久定居,因此,消除制度障礙可促進農民工在城市的制度性永久遷移。實現農民工在打工城市的戶籍遷移,使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務,無疑是符合社會平等和社會融合理念的。據測算,廣東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成本包括一次性成本13.41元及每年公共服務成本6851元[24],廣東異地務工人員規模大,基本公共服務成本高,基本公共服務完全覆蓋農民工的財政壓力巨大,這無疑影響了農民工制度性永久遷移的進程。

上述分析以假設農民工家庭具有制度性遷移意愿為前提,那么,農民工家庭是否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關于農民工回流的研究指出,具有年老回流意愿,即最終返回家鄉定居農民工的比例大概在70% ~90%之間[25]。顯然,最終選擇年老回流的農民工沒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朱宇指出,即使具備獲得流入地常住戶口的條件,對遷入戶口“不感興趣”或“難以決定”者比例分別為28.5%、22.3%,兩者之和達到50.8%[26],一半以上的農民工不愿意將戶口遷入流入地,而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的則是那些在城市受到歧視、心理壓力大的農民工,他們愿意將戶口遷移到打工城市,尋求戶籍制度的保障來改變在城市中的境遇[8]。由此看出,年老后返回農業、保留土地與農村戶籍的意愿影響著農民工的制度性永久遷移。

從農民工個人特征看,年齡較小農民工更愿意放棄土地進城定居,而年齡越大越傾向于返鄉[4],特別是那些沒有務農經驗的二代農民工,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比較強烈,而年齡較大的農民工意愿不強,所以,年齡是影響農民工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的一個因素。此外,城市居留時間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民工的制度性遷移意愿。任遠指出,在城市居留時間越長,繼續長期居留的概率越高,其中10 ~15%長期居留的外來人口將成為上海人的組成部分[18]。這部分外來人口就業穩定、具備了融入城市的經濟保障,希望繼續長期居留城市而具有獲得城市合法身份的意愿。隨遷子女教育是遷移流動家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兒童就學難易程度、城市公辦學校的教育政策等直接影響子女隨遷[27-28],因而,子女隨遷的農民工家庭的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因期望子女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而增強。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假設:(5)年齡小、月收入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對目前工作越滿意的農民工,越適應城市生活,越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傾向。(6)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與返回農村和繼續從事農業意愿呈負相關,與年老后留在城市、把戶口遷到城市的意愿正相關。(7)子女隨遷的家庭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增強。

三、數據來源與樣本統計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2011年4月~8月在廣東珠三角與江蘇常州的調查。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810份,獲得有效問卷735 份,回收率90.14%。受訪農民工主要來自四川、湖南及廣東,其中,性別結構中男性占70.20%、女性占29.80%,婚姻結構中已婚者占2/3 (66.39%),未婚占1/3(33.33%);年齡以25歲以下(31.97%)和36 ~45歲(31.97%)兩個年齡段居多;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48.84%)和高中、高職(28.98%)兩個區段內。

本文界定的個人遷移則包含以下三種情況:一個人外出務工,未婚;一個人外出務工,妻子或丈夫在農村照顧孩子;和成年未婚的兄弟姐妹等一起外出務工。家庭遷移包含以下五種情況:夫妻一起外出務工,未生育;夫妻一起外出務工,老人在農村照顧孩子;夫妻帶著未成年的孩子外出務工;夫妻帶著未成年孩子、老人一起外出務工;全家(夫妻、未成年的孩子、老人、兄弟姐妹等)一同遷移到城市。

(二)樣本統計分析

(1)在735 份農民工調查樣本中,屬于家庭遷移為446 份,占樣本總數61.63%,屬于個人遷移為291 份,占樣本總數38.64%,外出農民工的遷移模式以家庭遷移為主。其中,家庭遷移包含五種形式:夫妻外出務工,老人在家照顧孩子(占比17.82%);夫妻帶著未成年的孩子外出務工(占比17.82%);夫妻一起外出務工,未生育(占比5.17);夫妻帶著未成年孩子、老人一起外出務工(占比2.59%);全家一同遷移到城市(16.73%);其它(占比1.55%)。本文只主要研究占比較高的三種情況。

(2)農民工個人特征及月工資收入

不論男性和女性,家庭遷移的農民工年齡集中在36 ~45歲,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階段,有手藝或技能的比例占39.51%,86.31%表示干過農活。相對于個人遷移的農民工,家庭遷移的農民工年齡較大,平均受教育程度較低,有手藝或技能的比例較高,有務農經驗的比例較高。農民工的月工資收入集中在1501 ~2000元的范圍內。個人遷移的農民工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段所占比例較高,家庭遷移農民工在2000元以上的高收入段所占的比例較高??傮w上,家庭遷移農民工平均收入高于個人遷移。

(3)農民工的家庭特征

在66.39%已婚的農民工中,只身外出農民工只占10.69%,大部分已婚農民工是夫妻共同外出務工。個人遷移的農民工男女已婚比例分別為26.02%、8.14%,有小孩比例占17.86%,家庭遷移的農民工男女已婚比例分別為95.00%、94.74%,有小孩的比例占79.91%。相對于個人遷移的農民工,大多數已婚農民工以家庭為單位外出且需要撫養子女。

(4)外出務工時間

表1 外出務工時間

整體上,流動人口在城市的長期居留時間不斷延長。如在上海居住5年及以上人口的比重,1993年為6.3%,1997年為14.7%,2000年為18.1%,2003年上升到24.4%[15]。相對而言,家庭遷移的農民工在城市務工時間更長。個人遷移農民工務工時間在5年以下的占72.70%,家庭遷移農民工務工年限5年以下所占比例較小,絕大多數家庭遷移農民工在城市務工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5 ~10年占65%,10年以上的占35%(見表1)。如果以外出務工時間10年以上作為永久遷移的標志,那么,35%家庭實現了行為性永久遷移。

表2 顯示,不論是個人遷移還是家庭遷移的農民工,90%農民工有繼續打工的意愿。

個人遷移的農民工由于年齡偏低,具有繼續打工的意愿比例略高,而部分家庭遷移農民工面臨年老回流的問題,繼續打工的意愿略低。

表2 是否繼續打工

(5)農民工關于農村戶籍與土地的選擇意愿

以“戶籍與土地的選擇意愿”反映農民工放棄農村戶籍、獲得城市戶口的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我們發現,農民工的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與其可選擇的制度安排的組合有密切關系。不論是個人遷移還是家庭遷移的農民工,“不要土地,把戶口遷到城市里”只占10%左右。在保留農村土地這一前提下,選擇把戶口遷到城里的農民工的比例上升到40%,即使“保留農村土地”,仍有1/3以上的農民工選擇“不遷戶口到城里”,所以“保留農村土地”是農民工的普遍意愿。相對而言,家庭遷移中農民工愿意將戶口遷到城市的比例比較低(見表3)。

表3 戶籍與土地的選擇意愿

把城鎮社保、保障住房作為不要土地的補償,表4 顯示,愿意放棄土地、宅基地換取城鎮社保、城鎮保障住房的農民工達到40%以上,“不愿意”置換的農民工比例約為25%左右,另有30%左右的農民工表示“不清楚,沒想過”。相對而言,個人遷移中農民工“雙置換”意愿較高,家庭遷移中農民工“雙置換”意愿仍然比較低。

表4 “雙置換”意愿

上述描述性統計表明,制度安排選擇不同,農民工的制度遷移意愿存在明顯差異。相對于個人遷移,家庭遷移的農民工收入高,個人就業能力更強,行為性永久遷移傾向明顯,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較低。

四、永久性遷移影響因素模型

1.變量選擇

被解釋變量永久性遷移包含兩個方面:外出打工時間變量,設為Y1,“雙置換”意愿,設為Y2。本文的自變量包括:(1)農民工的個人特征(X1—X5):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有無學過手藝或有何技能,分別用X1—X5表示;(2)家庭特征:孩子是否隨同父母在打工地、配偶特別是女性有無工作、寄錢回家金額占總收入的比例①李強、毛學峰、張濤研究發現,農民工平均月收入每增加1元,每年匯款增加0.9元,即農民工年匯款量是其年收入7.5%。本文假設農民工匯款占年收入比例10%,以此為界,分設兩段,大于10%,小于等于10%[23]。、夫妻自打工地回家次數、農村老家的土地是否全部轉包出去、打工地耐用消費品購買意愿等6個變量,分別用X6—X11表示;(3)農民工個人能力以打工地月收入、更換務工地點的次數表示,分別用X12—X13表示;對目前工作是否滿意,用變量用X14表示;(4)遷移農民工的意愿:是否想過以后還要回老家種地,年老后回農村還是留在城市,是否打算長久在此地打工,戶籍與土地選擇意愿,分別用X15—X18表示(見表5)。個人遷移農民工因單獨外出打工,自變量中刪除配偶特別是女性有無工作這一變量,包含17個變量。自變量選擇中第(1)、(3)、(4)類依據的是經典人口遷移理論,第(2)類依據的新遷移經濟學。

2.模型選取與結果

本文選取二項Logistic 回歸模型進行分析,分別建立個人遷移與家庭遷移回歸模型。

個人遷移外出打工時間模型以5年為界,設5年以上為Y1=1,5年以下Y1=0?;卮稹霸敢狻边M行“雙置換”樣本189個,“不愿意”樣本131個,刪除回答“不清楚”的樣本,對回答“愿意”、“不愿意”樣本分別建立模型。利用SPSS 17.0 軟件進行分析,結果見表6。

表5 永久性遷移變量選取與解釋

表6 個人遷移永久性回歸模型

由表6 可知,在顯著性水平0.1 下,匯款X7、是否想過以后還要回老家種地X14、戶籍與土地選擇意愿X17與外出打工時間Y1之間具有顯著相關性,二項Logistic 回歸方程為:

式(1)中p 表明農民工外出打工時間增加的概率,當以下任意一個情形:匯款減少、務農意愿降低、放棄農村土地、把戶口遷到城市的意愿增強發生時,農民工外出打工時間均會增加,假設(1)不成立。

在顯著性水平0.1 下,年齡X1、文化程度X3、婚姻狀況X4、月收入X11、換工作地點次數X12與被解釋“雙置換”Y2之間具有顯著相關性,二項Logistic 回歸方程為:

式(2)中p 表明“雙置換”意愿增加的概率,年齡越大、文化程度越低、已婚、月收入越高、換工作地點次數越多,任意一個情形發生時,農民工“雙置換”意愿均會增加。

影響外出打工時間和“雙置換”的因素不同。影響外出打工時間的因素與農民工的個人特征及收入狀況不相關。這可能是因為農村缺乏就業機會,對大多數農民工而言,不論其個人特征如何、打工收入如何,外出打工是普遍的選擇,這與表2 統計結果基本一致。

“雙置換”意愿顯著與農民工的個人特征及收入狀況相關。不同的農民工對“雙置換”有著不同的偏好和選擇。愿意“雙置換”農民工包含兩類:一是年齡較大、文化程度低、已婚者,即在城鎮勞動市場上處于競爭劣勢的群體。二是收入高、換工作地點次數多,城市工作經驗豐富,在勞動市場上屬于具有競爭優勢的群體。

表7 家庭遷移的永久性回歸模型

由表7 可知,在顯著性水平0.1 下,孩子是否隨同父母在務工地X6、配偶特別是女性有無工作X7、更換務工地點次數X13、是否打算長久在此地務工X17等變量、戶籍與土地選擇意愿X18以及常數項,與被解釋變量外出務工時間之間具有顯著相關性。進一步確定二項Logistic 回歸方程為:

式(3)中p 表明農民工外出打工時間增加的傾向,當孩子隨同父母在務工地、配偶特別是女性有工作、更換務工地點次數越多、打算長久在此地打工、愿意放棄農村土地,上述任意一個情形發生時,農民工家庭外出務工時間增加,行為性永久遷移傾向越強。上述結果中,遷移者更換務工地點次數越多,城市工作與生活的經驗越豐富,遷移行為越具有永久性;打算長久在此地務工的意愿與家庭永久性遷移正相關,其對家庭永久性遷移影響也與假設一致,假設(2)成立。孩子隨遷、配偶特別是女性配偶有工作,增強了家庭遷移的永久性,孩子隨遷、配偶有工作與家庭永久性遷移正相關,假設(3)成立。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等個人特征、月收入、家庭在務工地點耐用消費品購買意愿、農村土地轉包等,與家庭行為性永久遷移不相關,假設(1)、(4)不成立。

模型也顯示,那些傾向于放棄農村土地,把戶口遷到城市里的農民工家庭,即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的農民工家庭,行為性永久遷移意愿比較強烈,表明制度性遷移意愿也影響著行為性永久遷移。

表7 中,在顯著性水平0.1 下,文化程度X3、年老后回農村還是留城市X16、是否打算長久在此地務工X17、戶籍與土地選擇意愿X18等變量與被解釋變量“雙置換”意愿之間具有顯著相關性,進一步確定二項Logistic 回歸方程為:

式(4)中,p 表明“雙置換”意愿的概率,文化程度越低,年老后越傾向于留在城市而不愿意返回農村務農,打算長久在此地打工,愿意放棄土地把戶口遷到城市里的農民工家庭,“雙置換”意愿均會增加,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制度性永久遷移與家庭返回農業和農村意愿負相關,與年老后留在城市、把戶口遷到城市的意愿正相關,假設(6)成立。遷移者年齡、收入及子女隨遷家庭對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沒有影響。

模型還顯示,并非受教育程度高、收入高,年齡低、越易于融合城市生活的農民工,越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傾向,而是文化程度越低的農民工越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傾向,與蔡禾、王進的結論一致[5]。蔡禾、王進將其解釋為那些個人資本、收入較低農民工在城市感受到歧視強烈,希望通過制度性合法性來改變自身境況。本文認為,那些文化程度越低、個人資本、就業能力低的農民工,難以通過個人積累足夠的資本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醫療需求,更希望通過戶籍遷移獲得合法城市身份以享有城市的養老保障、醫療保障。

五、結論與相關政策意義

本文得出如下結論:(1)相對于個人遷移,家庭更具有行為性永久遷移傾向。個人特征、個人能力等因素對個人及家庭行為性永久遷移沒有顯著影響,配偶、子女遷移形成的家庭團聚效應及配偶工作所產生的收入增加效應,增強了家庭行為性永久遷移傾向。相對于個人遷移,家庭遷移并沒有更為強烈的制度性遷移意愿。那些沒有年老回流意愿、愿意長期居留城市、愿意放棄農村戶籍與土地的農民工家庭具有制度性遷移意愿。(2)不論是個人遷移還是家庭遷移,那些文化程度較低、年齡較大的農民工具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這意味著城市化并沒有吸引文化程度高、人力資本豐富的農民工,反而吸引了城鎮勞動市場上處于競爭劣勢的農民工,加劇了城鎮就業機會創造、職業培訓及養老等公共服務的負擔。(3)行為性和制度性永久遷移機制不同,二者存在一定的關聯。具有制度性遷移意愿的農民工,行為性永久遷移意愿更強烈,而實現了行為性永久遷移并不必然導致制度性永久遷移。對多數農民工家庭而言,即使家庭成員長久居留在城市而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仍然不強,城市社會保障和城鎮產權住房不足以讓他們放棄農村土地和戶籍,其行為性和制度性永久遷移的分離,既表明農民工家庭對農村土地和戶籍的養老、失業保障功能的依賴,也意味著農民工對自身的市民化進程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么強烈。

本文政策意義在于:農民工市民化的對象,應該是那些實現了行為性永久遷移、具有制度性遷移意愿的農民工,對那些具有行為性永久遷移而沒有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農民工,應保障他們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權益,消除返回農村務農的障礙,實現可進城可回鄉的雙向流動,應適當地把握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農民工特別是家庭遷移農民工的制度性永久遷移意愿并不強烈,并且,對多數在非正規市場上就業、缺乏就業能力、面臨就業風險的農民工來說,在農村土地、宅基地與城市社會保障、住房之間做二選一式的選擇,是個難以抉擇問題,允許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進城農民工保留農村承包權、宅基地,對其實現制度性永久遷移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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