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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管理機制的思考

2015-08-05 21:37李寧寧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

摘要:DNA鑒定技術的迅速發展為刑事訴訟案件提供了另一種科學公正的法理依據?;仡櫧榻B了刑事訴訟案件中的DNA數據庫等的概念,同時對DNA數據庫的探索發展、應用及其不足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措施,旨在為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的建設管理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刑事訴訟;DNA;數據庫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004-03

作者簡介:李寧寧(1986-),男,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與訴訟。

一、引言

隨著生命科學的進一步發展,DNA鑒定數據作為一個富有科學性、公正性和排他性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的探索發展、管理機制及其應用也日益受到關注與重視。DNA數據庫的科學管理,直接涉及到刑事訴訟案件的有效審理及具結,因此有必要對其管理機制進行相關的思考與討論。

二、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的簡介

DNA是生物的遺傳物質,基本單位是脫氧核糖核酸。一般由脫氧核糖、堿基和磷酸構成。主要分為嘌呤和嘧啶兩種。嘌呤分為腺嘌呤(A)和鳥嘌呤(G);嘧啶分為胞嘧啶(C)和胸腺嘧啶(T)。其中腺嘌呤(A)和胸腺嘧啶(T)配對,鳥嘌呤(G)和胞嘧啶(C)配對。DNA是由兩條脫氧核糖酸鏈反向平行螺旋形成,其間由兩兩配對的氫鍵連接。DNA還可通過復制、轉錄與翻譯傳遞遺傳信息。DNA是構成生命的基本物質之一,主要存在于細胞核、葉綠體、線粒體或游離于其他細胞之中[1]。

一般的DNA鑒定技術是英國遺傳學家杰弗里斯發明,主要應用DNA分析技術分析檢測血液、體液、組織或器官、毛發等生物材料的遺傳物質DNA,根據遺傳標記的與遺傳規律,分析檢測所取樣品的共性以及遺傳關系,據此分析人員可以進行鑒別身份、鑒定性別、鑒定親子關系等。而刑事訴訟中的DNA鑒定則是由具有合法資質的偵查機關或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一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人體的各種體液(斑痕)及現場、犯罪嫌疑人等處的動植物、土壤微生物等進行檢測,從而確定嫌疑人本身及其與案件的關系。物證取樣主要包括:(1)血液(斑)、精液(斑)、尿液和其他體液(斑);(2)各種身體組織器官如牙齒、頭發、骨骼、指甲以及表皮脫落物等;(3)各種動物組織成分;(4)植物的相關組成部分如花、果、實、根、莖、葉等;(5)細菌與真菌等微生物。

DNA數據庫是將DNA鑒定信息的差異性、計算機技術、網絡傳輸技術整合起來,將遺傳等相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網絡系統構建DNA數據庫,通過網絡實現DNA數據共享,因此其在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它將作案現場獲取的物證與刑事犯罪嫌疑人或有罪者的樣本進行DNA檢測,將檢驗獲取信息儲存在計算機數據庫中,以便隨時查對。一方面利用DNA數據庫可以將不同案件進行串并,另一方面也可通過現場物證DNA信息與預存的個體樣本DNA信息進行比對而直接鎖定犯罪嫌疑人,對偵破案件方面起到了快捷準確的作用。此外,還有失蹤人員與其父母的DNA數據庫。在對無名尸、碎尸進行尸源鑒定時,就可將無名尸的DNA檢測數據與失蹤人員父母的DNA數據庫進行數據比對,以此確認死者身份。目前還有籌建的全國的DNA數據庫,從而實現數據資源的共享,為偵查破案、認定犯罪人提供了另一種的渠道[2]。

三、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管理機制的探索發展

(一)DNA數據庫管理機制創建與發展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創建DNA數據庫的國家,早在1990年英國政府開始著手根據犯人及犯罪案件現場生等物材料建立DNA數據庫,1993年英國皇家審判委員會建議警察可以提取犯罪嫌疑人DNA樣本進行檢測。1995年樣本檢測條例正式成為英國法律。1990年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聯合8個州12個實驗室成立DNA聯合索引系統。該系統實質是一個DNA數據庫,由美國聯邦調查局建立并管理,它的使用將各個州及實驗室DNA數據連接起來組成系統,從而實現犯罪信息異地查詢的目標。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了建立DNA數據庫的法案,到2000年有50個州共130個實驗室加入系統。日本效法美國,也已初步建立犯罪DNA數據庫[3]。

我國的DNA數據庫起步較晚,其管理機制起于對DNA鑒定的管理。1998年國務院宣布全國司法鑒定工作由司法部統一管理,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再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司法部在司法鑒定工作中的主導地位。該《決定》指出相關偵查機關可以依據實際工作的需要酌情設立DNA鑒定機構,司法部于同年9月30日公布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隨后同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機關系統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關于對<司法部關于確定司法鑒定登記管理事項的函>的復函》(高檢法辦字[2005]18號)提出,“檢察機關根據對職務犯罪檢察工作需要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應當由檢察機關自行管理”。由此可知,我國DNA數據庫管理機制始于并行的三套管理體制且互不隸屬[4]。同時在DNA鑒定實驗及數據處理方面,2002年7月公安部頒布了《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范》、《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范》,第二年修訂了《法庭科學DNA數據庫選用基因座及其數據結構》、《法庭科學DNA數據庫現場生物樣本和被采樣人信息項及其數據結構》等行業相關標準。目前對DNA數據庫的管理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規定。當前我國的數據庫數據除了來源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外,還逐漸擴展到各種鑒定機構,比如高校、研究所與醫院等研究機構,甚至一些非公益機構也開始進行DNA鑒定等方面的工作,也一定程度上促進了DNA數據庫管理機制的進一步發展。

(二)DNA數據庫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DNA數據庫由于其豐富性,可以應用在刑事訴訟中的各個方面,主要應用在以下五個方面:(1)鎖定犯罪嫌疑人。通過將現場遺留的生物樣本DNA與DNA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比對,可以迅速排除那些與DNA鑒定不相符的嫌疑人,鎖定案犯;(2)對碎尸、腐尸、無名尸案件的身份認定。刑事案件中碎尸、腐尸及無名尸的辨認工作而言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難題,DNA數據庫的發展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從尸體的任意部位提取DNA與數據庫中疑似失蹤人口的具有血緣關系親屬的DNA進行比對,很容易鑒定尸體的真實身份;(3)對連環作案件進行并案偵破。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經常出現連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如連環盜竊、搶劫與殺人案等。這些案件在某種程度上有著一定的相似性,如犯罪動機、實施手法、所用工具及其犯罪習慣等等。將這些案件中提取的不同的DNA在數據中進行比對,經常能破獲一系列的相關案件;(4)預防犯罪的效率大大提高。DNA數據庫的建立對犯罪前科能起到一定的震懾,從主觀角度上減少其再犯罪的幾率;(5)有效降低冤假錯案發生的幾率。DNA數據庫的建立能排除一些無辜的人員,同時還能平反冤假錯案,及時使誤判人員得到平反。

四、DNA數據庫管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DNA數據庫管理主體的缺失

DNA實驗室大多隸屬公安機關,缺乏獨立性。我國現有的DNA實驗室大多歸屬于公安機關所有,而不是作為第三方真正真實的獨立存在。在現有的體制下,很難避免出現權力濫用的現象。出于刑事案件偵破效率的考慮,公安機關內部有必要建立DNA數據庫,但這也可能導致權利及DNA數據的濫用與私用,影響DNA數據結論的公正。其次,缺乏DNA數據庫從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的準入制度。DNA數據管理是一項科學活動,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水準與數據科學應用與否會直接影響到DNA數據使用的有效性與真實性。我國目前還沒有DNA數據庫管理人員及管理機構的準入制度,使DNA數據庫無法在我國刑事訴訟案件中發揮其應有的功效。此外,刑偵人員、檢察官、法官和律師對DNA數據庫的管理應用的認識水平也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DNA數據庫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制度,以至于刑偵人員對DNA數據庫了解不深入,從而影響DNA數據判斷結果;檢察官對DNA數據庫缺乏了解,就無法對公安機關移送的DNA證據進行核查,從而也就無法對是否提起公訴作出正確的判斷;法官對DNA數據庫缺乏了解,從而無法行之有效的利用DNA證據進行合法性審判,有可能會造就冤錯案;辯護人對DNA數據庫缺乏了解,就無法對作為證據的DNA結論進行質證,從而為被告作出無罪辯護,同時也無法利用定罪后DNA數據為被判決有罪的無辜者提供法律救濟或援助。

(二)DNA數據庫管理立法的缺失

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DNA數據庫管理法律法規或規范標準,立法層面嚴重滯后,同時導致DNA數據庫數據來源、管理規范、程序與人員的資質高低有別、參差不齊,所以DNA證據也有所差別,缺乏一致性與可采性[5],特別是在其它證據不足、不充分的情況下,這種混亂難免會影響到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命運。在無法確定DNA鑒定結論不同的情況下,法官只能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和主觀認識進行審斷。此外,DNA建庫流程管理立法也存在些許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缺乏DNA采樣流程的法律法規。刑事程序中最棘手的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DNA分析樣本采集,這關乎采樣程序是否正當,并因此影響DNA證據的效力。而我國尚未有法律對此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導致了實際操作的盲目性與隨意性。不僅削弱了DNA證據的法律效力,更無法使公民隱私權得到保障;(2)DNA的保存、送檢、分析、解析等程序缺乏相應法律法規。DNA樣本的保存、送檢、分析只有依照嚴格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才能保證DNA鑒定的結論真實可靠有效;(3)DNA數據庫應用的質證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證據的來源有待法庭的質證程序加以考察判斷。DNA數據庫的應用也不例外。在質證程序中,DNA數據操作相關人員是否應出庭接受質詢,甚至相關專家證人是否到庭作證,這些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對其加以規定。完善的質證程序可以彌補DNA證據的瑕疵,從而將DNA出錯率降至最低,從而降低冤案的發生概率;(4)DNA數據庫的數據核查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刑事訴訟中,應用DNA數據可以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認定非常有效,使得一些公檢法人員嚴重迷信和依賴DNA數據,忽略了DNA數據的核查。核查的依據就是相應的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而這些在我國尚屬空白,這些都造成了DNA數據庫在管理方面的缺陷與不足。

(三)DNA數據庫管理機制的混亂

如上述所述,我國現有的司法鑒定是互不隸屬的“三套”并行的管理體制。這種多方管理的管理體制,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不同來源的DNA證據審查與選擇帶來困難。不僅極易導致司法不公和貪腐現象的發生,而且DNA數據管理大多來源于無權威性的檢測機構,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增加了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時打擊犯罪、懲罰犯罪,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人力、財力與物力的極大浪費。

五、DNA數據庫管理機制的完善

(一)DNA數據庫管理主體的確立

構建完善我國的DNA鑒定管理機制,保障DNA證據的公平、公正、公開。對DNA鑒定機構的管理。目前世界主流的發展方向是確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DNA鑒定的主管機關地位,對其他鑒定機構的設立、運作進行監督與協調[6],同時對現存各種鑒定機構區別對待,進行不同處理,對社會上的鑒定機構進行考察與認證,看其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能力和資格,同時與相關鑒定從業人員也逐步發展了嚴格資格培訓上崗及定期考核等機制。

(二)DNA數據庫使用的規范化

我國DNA數據庫管理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適應當前DNA數據庫使用和發展方向,實事求是的開展DNA數據庫使用的相關標準與質量控制研究。首先,應在現有的基礎上成立DNA數據使用的工作組,相關具體工作可由司法行業中的DNA數據庫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來承擔,通過大量司法實踐調研調查再進行專業集中討論后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DNA數據庫管理使用標準及其規范,之后在實踐過程中邊總結邊修繕。然后,依次成立隸屬于DNA數據庫管理專業委員會的DNA數據使用評估委員會專業評估機構,對DNA數據庫的國外高新技術引進、新技術可靠性與科學性鑒定、DNA數據庫數據來源、輸入與輸出、更新與刑事訴訟引用都需要制定統一的標準。對新建立的數據庫進行資質評估,同時對管理操作人員和使用人員有進行標準化的相關上崗及定期培訓。例如可以一定范圍內推廣選定的一項技術,首先從技術標準或者程序標準做出具體規定,然后再逐步將標準推廣到其他的DNA數據庫管理使用項目。

(三)DNA數據庫刑事訴訟應用的建議

設立完善專家鑒證制度,制定有關聘請社會特殊領域專家鑒證的實施細則。鑒于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涉及的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只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能對DNA數據庫管理使用過程展開實質性的質證活動。所以,我們應當吸收借鑒國外司法鑒定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設立專家鑒證制度,對司法鑒證過程中審查技術規范,對DNA證據的科學性、可采性提出意見[7]。完善制度,應賦予刑事訴訟被告人聘請專家參與質證DNA證據的權利,可以使訴訟當事人清楚明白DNA證據的使用和形成過程,從而使訴訟當事人雙方更加信任該DNA證據,促使法官更準確、公正的認定和裁判。另外,還可以建立為法院專門服務的DNA數據庫管理技術陪審員制度,或者在聘請人民法院內部相關鑒證經驗豐富的委員,為法院審判人員審查、采信DNA證據結論提供專業技術參考意見。

此外,DNA證據作為一種鑒定結論,和其他的證據形式一樣是證明案件的證據鏈上的一小部分,不能僅憑唯一的DNA證據定罪,必須在有其他的證據支撐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的基礎上才能定罪斷案。DNA證據雖然有其客觀科學的優勢,但是無論如何,它都是一個單一的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時才能依靠它認定案件事實。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需要將多種證據,包括DNA證據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審查判斷,互相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才能發揮DNA鑒定的證據效力。最后,我國DNA數據庫的建立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經驗,對DNA數據庫的建立投入一定量的資金,由國家財政給予支持,此外充分調動民間機構的積極性,通過市場化運作帶動整個基因產業的發展,從側面角度促進我國刑事訴訟中DNA數據庫的管理使用[8]。

[參考文獻]

[1]鄭秀芬.法醫DNA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3.

[2]陳學權.刑事程序法視野中的法庭科學DNA數據庫[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6):52-61.

[3]趙興春.刑事案件DNA檢驗采樣與鑒定立法現狀[J].證據科學,2009(l):105-113.

[4]陳尚坤.DNA分析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探討[J].長白學刊,2009(5):91-94.

[5]胡志斌.關于DNA證據價值的理性思考[J].科技與法律,2008(1):77-80.

[6]徐建軍.論刑事司法中的DNA技術——通過技術實現正義[D].山東大學,2009.

[7]朱淳良.全國完善司法鑒定人制度研討會綜述[J].中國司法鑒定,2006(4).

[8]江潔清,黃榮秋.淺談我國法庭科學DNA數據庫的建設[J].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4(6):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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