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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門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構想

2015-08-05 08:46周婷婷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可行性

摘要: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支持起訴人的訴訟地位,但未確立其原告的主體資格。本文擬分析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原告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及司法實踐基礎,構建其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制度。

關鍵詞:環境保護部門;原告;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D925.1;D922.6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052-01

作者簡介:周婷婷(1984-),女,漢族,貴州桐梓人,碩士,貴州民族大學人文科技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

一、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環境保護部門具有取證優勢。環境保護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負有監管和許可的職責,對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許可文件、污染物排放、檢測、評估資料等信息能夠及時掌握,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由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證據收集方面具有極大優勢,能夠促使環境糾紛及時地得到解決。

其次,環境糾紛具有復雜性、專業性等特點,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能與污染者抗衡。作為專門保護環境的環境保護部門具有大量的專業人員、先進設備和技術手段,能夠勝任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任務。

其三,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者享有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拘留等處罰措施。然而在環境已遭到污染和破壞的情況下,以上處罰措施并不能達到修復環境和賠償損失的目的,因此,在環境保護部門采取相應行政措施后,仍不能阻止污染者侵害環境或者不能夠讓環境恢復原狀等情形下,應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通過司法途徑讓污染者承擔起修復環境和賠償損失的義務。

其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會涉及到對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和鑒定,以及交納法院訴訟費用等問題,需要足夠資金作為保障,與社會組織相比,作為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部門在財力方面有國家財政支持,能夠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最后,由環境保護部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夠表明政府持支持態度,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能夠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涉,同時,法院也會積極主動地審理政府支持的案件,促使案件快捷地審結。

二、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實踐基礎

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案例,產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一些地方性規定確立了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地位,對我國立法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如:1.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環保機構、環保社團組織可以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公益訴訟人。2.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關于辦理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環境資源保護行政職能部門、環境資源保護社團組織可以作為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人”。3.貴州省貴陽市出臺的《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第23條第1款規定:“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責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環境保護廳聯合出臺的《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規定,各地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

三、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制度構想

(一)確立環境保護部門的原告主體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賦予了環境保護部門支持起訴人的訴訟地位,但筆者認為,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不僅僅應是充當支持起訴的角色,更應是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才能更好地起到維護環境公益的作用。司法實踐中不乏以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勝訴的案例,為我國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鑒價值。鑒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短期內不會再進行修訂,因此,建議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中確立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地位。

(二)制定環境損害評估和鑒定規則

進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僅要讓污染者將生態環境恢復到遭破壞前的狀態,還要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無論是恢復原狀還是賠償損失,都會涉及到對污染者的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進行相應的評估和鑒定,但是我國尚沒有統一的評估和鑒定標準,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的困境,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相應的評估和鑒定標準,完善我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三)加強人員培訓

環境問題復雜且專業性強,只有具備較強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才能勝任進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工作。因此,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部門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專業隊伍,保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行政司法:問題與對策—以實證分析為視角[J].法律適用,2014(4).

[2]晉訟.困惑與突破:環境司法保護的訴訟模式—基于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反思[J].法律適用,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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