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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訟程序的法律研究

2015-08-05 08:46張敏敏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股東會公司法民事

摘要:隨著公司經營規模、經營活動種類的日益擴大,在公司內外部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由此引發的公司糾紛也具有多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單一性與公司糾紛多樣化之間的矛盾逐漸加劇。有必要引入非訟程序解決特殊的公司糾紛案件,有效發揮公司法定糾紛止爭的功能。

關鍵詞:公司非訟程序;公司非訟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5.1;D922.29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053-03

作者簡介:張敏敏(1989-),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一、我國公司非訟程序的發展以及域外立法比較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法律將民事案件分為訴訟案件與非訟案件,我國民事立法鮮有這樣的立法傳統,理論研究方面也未形成系統性的研究成果。近年來在公司訴訟領域,糾紛解決機制的單一性與公司糾紛的多樣化之間的矛盾逐漸加劇。但我國相關立法沒有應對這一矛盾的措施,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多樣化問題沒有作出立法回應。2005年修訂《公司法》增強了公司法的可訴性,新增股東查閱權、股東大會召集權糾紛等多種可訴案件。但在公司法條文可訴性增強的同時,2007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卻并沒有設置相關的程序與之呼應,依然適應一般的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2012年再次修法時,依然沒有在民事訴訟程序方面做出新的立法嘗試與制度創新,對商事非訟程序只字未提。這種立法現狀無法應對現代公司糾紛的復雜性,也滿足不了特殊公司案件對糾紛解決的效率性要求。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依然未曾規定公司非訟案件的適應范圍,這降低了部分公司案件的解決效率,不利于及時化解矛盾。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與我國的立法現狀截然不同,這些國家的民事立法對非訟程序有著完備而詳實的規定。在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民事訴訟理論和立法中,根據民事事件在實體權利上有無訟爭性,把民事事件從形式上分為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兩類,并在此基礎上,分別設立了解決這兩類事件的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①日本《公司法》將《非訟案件程序法》有關商事案件的規定在第七編第三章“非訟”中做了專門規定,對非訟程序的具體運行作了更細化的安排,明確列舉適應公司非訟程序審理的十大類案件:股權轉讓案件……關于公司解散的案件等。②法國與德、日的做法不同,未專門制定單獨的非訟事件法,而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對非訟案件進行了規定。其第25條規定,法官手里的訴訟請求中沒有爭議,但法律要求依據案件的性質或申請人的資格,此種訴訟請求應受法官監督時,以非訟案件裁判之。③

我國《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對公司非訟程序的規定尚未起步,這種立法滯后性引發了一系列矛盾。因此,為了完善我國公司立法,及時定紛止爭,有必要借鑒域外有益的公司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公司發展和訴訟的實際情況,適時引入并建立公司非訟制度。并且可以借鑒日本公司立法的經驗,在我國公司法中明確列舉適應公司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以促進公司非訟案件及時解決,維護各方利益主體的權益。

二、構建公司非訟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構建公司非訟程序的必要性

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在實體利益、程序利益上各有側重。訴訟程序以實體利益的公平、公正作為首要價值目標,程序設計更傾向于正確而審慎的裁判,非訟程序更加注重迅速經濟的裁判、合目的性妥當性裁判。由于商業信息與機會變換莫測,公司糾紛更需要快捷的處理,及早定紛止爭,預防發生更大的爭議。④近年來公司糾紛類型日益多樣化,諸如糾紛解決效率低下、維權成本高、浪費司法資源等訴訟弊端逐漸顯露。

1.對公司非訟程序的規定存在立法空缺

這主要表現在公司法方面,2005年修訂《公司法》不僅增強了其可訴性而且創建了嶄新的公司訴訟形態,但對公司非訟案件卻只字未提。2013年再次修法時,其亮點有突出公司自治的擴張,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在制度建設方面,新增股東以及公司高管的義務和責任,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及查閱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層層召集和組織權;股東有權決定公司“去留”。雖然新《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以及股東會召集等案件有了新規定,但依然沒有在法條中明確列舉公司非訟案件類型,更沒有非訟程序與之呼應。若因股東查閱權、股東會召集等發生糾紛,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依然需要適應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

公司非訟案件作為一類非訟案件,其大多無訟爭性,很多情況下不存在對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只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確認某一事實,或者為了預防日后對某一事實發生爭議,或因為行使某一無爭議的權利受阻,而請求法院對某一事實予以確認,或借助司法權為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⑤現行的立法空缺對公司訴訟實踐造成了不利影響,無法滿足特殊公司案件的訴訟目的。

2.公司非訟案件適應一般訴訟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在公司糾紛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多的情況下,為了衡平效率與公平,需要建立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然而我國現行《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缺少對非訟案件的規定與程序設計,導致此類案件只能依訴訟程序審理,由此形成“程序錯位”的局面。公司非訟案件由于爭訟性小、以預防糾紛惡化為目的,強調案件處理的效率性,按照訴訟程序審理會浪費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公司活動作為典型的商事活動,在公司治理與運行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糾紛,很多糾紛需要訴諸司法途徑解決,為了及時解決糾紛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就對司法審判活動的質量與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給司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司法資源,使其最大限度的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空缺,公司非訟案件不得不采用訴訟程序審理,如此耗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有鑒于此,應適時引入公司非訟程序來解決上述難題。

3.訴訟經濟化的要求

從理論上說,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對于證據和法律問題的審查是最徹底的,但是這也意味著訴訟是成本最高,最耗費時間的方式。⑥在公司訴訟中,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相對來說都是弱者,耗時費力、成本高昂的訴訟往往會使他們退縮。而且,關于股東查閱權、公司股東會召集等糾紛,當事人希望法院盡快解決以維護其權益。但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公司經營往往陷入困境,會給股東和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面對即使勝訴也無法最大限度挽回損失的境況,通過利益衡量,很多當事人會放棄運用法律手段維權,這導致司法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程度降低,在公司自治出現困境時司法手段無法及時干預其中以維護公司的正常運轉。

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方式,在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同時,也應適時考慮時間、費用等成本要素。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改革都試圖在司法的審慎、正確裁判與訴訟的時效性、經濟性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努力構建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高昂的訴訟成本以及繁瑣漫長的訴訟程序會打擊當事人運用司法手段維權的積極性。公司的高效運轉需要高效率的糾紛解決方式,對于股東及其他當事人而言,經濟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利于激發他們維權的積極性,進而通過司法手段的適當干預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

(二)構建我國公司非訟程序的可行性

1.非訟程序獨有的制度優勢

非訟案件與爭訟案件的本質區別在于,爭訟案件存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且對民事權益的實體事項存在爭執,而非訟案件通常沒有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及實體爭議。即一個涉及民事權益爭議,另一個不涉及民事權益爭議,同時,前者的訴訟目的在于請求法院解決爭議,后者卻是請求法院確認某項事實。⑦相對于嚴格訴訟程序事后的、補救性的保障而言,非訟程序處理公司糾紛重在預防,通過司法權的提前介入,避免公司運作的失效和利益關系人權利的受損,體現了法院對公司治理、公司運作的積極司法支持。⑧非訟案件追求裁判的經濟性和效率性,相較于訴訟案件對案件處理的審慎性、公正性要求,適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會缺少完備的程序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無法以審慎的裁判程序維護當事人權益。但是,程序法上的對正確而審慎裁判的程序保障與對合目的性妥當性裁判、迅速經濟裁判的程序保障本來就是一對矛盾體,此消彼長,難以兼顧。⑨如果追求案件裁判的經濟性、效率性,在某種程度上就不得不放棄對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針對案件性質以及對裁判的要求應當有不同的訴訟程序與之對應。非訟程序較之訴訟程序有其獨特的制度優勢,并且非訟案件對裁判的經濟性、效率性有較高要求而對審慎性要求較低,所以非訟程序的制度優勢與非訟案件的性質相契合。在我國公司非訟程序便于迅速審結非訟案件,避免公司各方利益當事人陷入更大的糾紛中。

2.我國公司訴訟實踐對構建公司非訟程序的需要

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及查閱程序。第41、10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層層召集和組織權。第183條規定股東有權決定公司“去留”。雖然最新公司法沿襲舊法的規定賦予股東實體權利,但是在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下,諸如股東查閱權、股東會召集等案件只有在經過了層層程序依然無法解決時,股東才能請求法院依法處理,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法院只能以訴訟程序審理。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審結后,往往會導致兩敗俱傷的局面。如果能在非訟糾紛剛發生之際就及時啟動非訟程序予以化解,可以引導公司良性運轉,避免雙方損失的擴大。

三、構建我國公司非訟制度的建議

構建公司非訟制度應在觀念與制度設計上有所創新。首先,公司非訟案件的解決應當尊重公司自治。公司自治表明法院應當尊重公司內部決定,公司內部糾紛應當按照“私力解決程序優先”原則處理,法院僅為公司糾紛當事人提供程序性救濟。但是如果公司內部自治失效,公司行為嚴重損害了實體公平,司法才能進行實體性的公力救濟。⑩因此,只有在靠公司內部治理無法解決糾紛或有失公正的情況下,司法手段才能適時的干預其中。其次,根據公司非訟案件的性質,公司非訟程序的建構需要堅持簡化訴訟程序和司法能動主義原則,注重訴訟的經濟性和效率性。

(一)我國公司非訟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大陸法系國家對非訟程序的立法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德、日為代表,單獨制定非訟事件法的模式;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將非訟程序分散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的各個程序之中的立法模式?!?1由于我國現行立法在有關民事訴訟的設置上是有缺陷的,其缺陷不僅在于有關民事訴訟程序構建的指導思想上,長期以來堅持大一統的程序設置理念,而且在立法體例上也十分簡陋和單一,缺乏程序設置上的針對性,更談不上程序設置上的特定化和類型化?!?2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像德、日那樣制定專門的非訟事件法并不可行,相反借鑒法國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非訟程序作出規定具有可行性。因此,我國公司非訟制度應采用將非訟程序分散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的各個程序之中的立法模式。對于公司非訟案件類型則應借鑒日本的經驗,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適應非訟程序解決的案件,在民事訴訟法中再作出程序呼應。未來民事訴訴法修訂中,應引入審理包括公司非訟案件在內的商事非訟程序的原則性規定,明確公司糾紛適用非訟程序的一般性原則,并設置具體操作程序。

(二)我國公司非訟程序適應的案件范圍

公司非訟程序的適用范圍,與一國公司法的完善程度密切相關,更與公司訴訟實踐對公司糾紛解決方式的需求相關。要確定公司非訟案件的適應范圍就應了解非訟案件的特點,公司非訟案件相較于訴訟案件,其最明顯的特點表現在不涉及實體權利的紛爭,沒有對立的兩造當事人,原告的訴訟目的在于請求法院迅速解決糾紛實現其訴訟請求。通過對公司各種訴訟糾紛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股東查閱權糾紛、股東會召集權糾紛、異議股東評估權的股價確定糾紛、公司解散及清算糾紛等適宜采用非訟程序解決。

以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召集權糾紛為例,最新《公司法》第4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作出了具體規定,并且第42條又擴張了公司自治。第10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最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并沒有實質差別,僅對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股東資格有不同的規定。股東會的召集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支持,所以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與召集資格應有嚴格規定。最新《公司法》賦予有資質的股東在層層召集請求用完后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產生了幾個問題。首先,該股東會是否確有必要召集。如果有資質的股東聯合起來以非正當目的召開股東會以滿足私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此種情況下即使董事會有正當理由也無法阻止,公司法如此規定有可能導致有資質的股東濫用召集權。而如何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次,由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形成的決議是否有效并得到認可具有不確定性。如果因召集權存在瑕疵而引致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這又會將公司和股東卷入糾紛中。

綜上,根據公司法第41、102條對股東召集權的規定可以發現其存在的弊端,即對股東召集股東會的權限無規制措施,容易誘發權力濫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此外,即便有召集資格的股東有正當的召集目的,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召開了股東會,其形成的決議也難以得到公司的認可,會進一步引發對股東會決議效力的爭議。而通過非訟程序處理此類案件卻能及時定紛止爭。

四、結語

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之間并非完全對立,甚至處理特定類型案件需要二者配合。非訟制度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化解訴訟方式單一化與公司案件多樣性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及時化解司非訟糾紛,成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另一路徑。

[注釋]

①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713.

②李建偉.公司訴訟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79.

③羅結珍譯.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8.

④李建偉.公司訴訟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66-67.

⑤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713.

⑥吉姆·雪利.商業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從亞洲的視角[A].中國·澳大利亞“糾紛解決替代機制與現代法治”研討會論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⑦廖中洪.制定單行<民事非訟程序法>的建議與思考[J].現代法學,2007(3):132-133.

⑧樊建兵,金瑋.以非訴程序審理部分公司糾紛案件初探[Z].全國法院公司法理論與實踐論壇,2007.10.

⑨李建偉.公司訴訟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75.

⑩蔣大興.公司法的觀念與解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4.

○11馬登科.民事特別程序基本問題比較研究[J].求索,2004(12).

○12廖中洪.制定單行〈民事非訟程序法〉的建議與思考[J].現代法學,2007(3).

[參考文獻]

[1]李建偉.公司非訟程序之適應研究—公司糾紛解決的民事行政路徑分析[J].中國法學,2010(5).

[2]李旻,趙雷.比較與借鑒:公司非訟程序的可行性分析[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1(2).

[3]舒瑤芝.非訟程序機理及立法發展[J].法學雜志,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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