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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證明問題研究

2015-08-05 09:21蘇辰陽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證明標準公平效率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增加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頒布后引起了一些質疑,其中最大的疑問就是證明標準問題,本程序對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認定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財產為利害關系人所有的證明標準都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本程序設立的目的是在不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前提下沒收其違法所得財產,強調的是訴訟效率而不是公平,因此本程序的證明標準的設定都應當為達到這一目的而服務。

關鍵詞:證明標準;效率;公平

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17-02

作者簡介:蘇辰陽(1990-),男,漢族,河北唐山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負擔證明責任的人運用證據對待證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要求或程度。影響證明標準設定的因素是多重、復雜的,如訴訟性質、訴訟階段、訴訟結果、證明對象、邊際價值目標等。因此,證明標準不應是一個籠統而單一的標準,而應為一個具有多元化、層次化的體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檢察機關需要證明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和有關財產為違法所得。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這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所適用的證明標準問題。本文主要分析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認定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財產為利害關系人所有的證明標準這三個方面。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證明標準表述只是簡單地規定“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排除合理懷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模糊的標準留給司法機關太多的自由裁量權,操作中容易發生程序濫用與錯誤裁決。一些學者主張應當在現行法律上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以更好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防止該程序被濫用;而反對者認為更加嚴格的標準意味著對效率的犧牲,違背了該程序創設的意義與目的,在實踐中會遇到問題。而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主要涉及到的是財產糾紛問題,可以以相匹配的補償機制等方式實現有效的救濟,沒有必要再設置過于嚴格的證明標準。參考國際上的立法與實踐,我們會發現相對寬松的證明標準是當下的通行做法。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一個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所以設定其證明標準較為復雜,可以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國家對于證明標準的劃分較為系統和科學,依證明所需的確定性程度劃分,證明標準由高到低共有九個層次。

一、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

犯罪證明標準的設定應具有實踐的可行性。如果證明標準過高、過于抽象,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這會導致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僅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且會因為法律條文難以執行而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有損法律的尊嚴。在特殊程序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缺位的,所以檢察機關缺少了一條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而貪污賄賂和恐怖活動犯罪隱蔽性極強,這無形中又增加了檢察機關舉證的難度,同時設立這一特殊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平的基礎上更加追求效率,要求檢察機關在短時間內能夠追繳犯罪財產。而追繳犯罪財產的前提條件是認定其行為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檢察機關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認定犯罪的標準不應過高,應低于普通刑事訴訟的定罪標準,這樣才有利于這一程序在實踐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可以參考英美法系國家中適用的第三層次證明標準,即清楚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在英美法系中,如果一個證據是確定的、不是模棱兩可的、易于理解的,那么這一證據是清晰的,如果一個證據足夠使事實的審判者相信其是合乎情理的、具有說服力的,那么這一證據是有說服力的。這一證明標準并不要求達到千真萬確的程度,但是證據必須是從可接觸的事實中合法推理出來的。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這一標準適用于需要更高確定性的民事案件。這些嚴重的民事案件需要比一般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確定性的證明標準,但又達不到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這說明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介于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和普通民事案件證明標準之間。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應當適用這一標準,這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節約刑事司法資源。這一證明標準的確定性程度略低于“排除合理懷疑”,高于其他的證明標準,這樣不僅不會因為證明標準過高而導致程序難以啟動,而且不會因為證明標準過低而導致檢察機關濫用權力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二、認定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

對于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首先需要我們考慮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時,搜集證據的難度;其次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畢竟特殊的刑事程序,其設立的本質是在保證相對公正的情況下追求效率,因此,在檢察機關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適用刑事證明標準的前提下,是可以適當降低證明標準的。

檢察機關證明財產為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最好采取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具體到訴訟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當爭議雙方中一方的證據能夠達到“優勢”,即可以達到“合理相信”的程度即可。而證據的優勢在于證明對象為違法所得這一事實成立的可能性比不成立大。筆者則認為,這一程序屬于特殊程序的范疇,設立目的主要是為了打擊貪污賄賂、恐怖主義犯罪等重大犯罪的違法財產追繳問題,必須要注重效率,效率是這一程序的生命;同時,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客體是涉案財產糾紛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僅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益,而且當違法所得的財產沒收判決出現不公平現象時,仍然可通過執行回轉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賠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因此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認定違法所得這部分程序在性質上類似于民事訴訟程序。所以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可以參考普通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優勢證據。適用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有利于提高程序的效率,有效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恐怖主義犯罪,追繳轉移到境外的涉案財產。

三、財產為利害關系人所有的證明標準

首先,在我國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能力要低于檢察機關,因為檢察機關是國家公權力機關,天然上具有比自然人更強的舉證能力。其次,從程序上來說,相關利害關系人應當對涉案財產主張權利,如主張共同共有或者存在權屬爭議未判定。并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庭前是不能參與到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直到在庭審階段才可以參與到程序中來。正由于此,利害關系人并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雙方,即無法在庭審開始前履行自己的訴訟權利,即便是參與后也無法與檢察機關平起平坐。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知道,首先,本程序處理的違法所得沒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缺位的,所以檢察機關卻少了一條可以獲取重要證據的線索;其次,利害關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與犯罪嫌疑人在其涉嫌犯罪之前就已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更大的機會和可能獲取有關涉案財產的證據,因此利害關系人在本程序中的證據獲取上也具有一定的優勢和便利。

綜合檢察機關和利害關系人在舉證方面的優勢和劣勢,筆者認為,財產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標準應當與檢察機關的證明標準一致,即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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