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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腳律師”的經濟分析

2015-08-05 09:23李綠水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經濟分析

摘要:赤腳律師,作為非規范的現象長期存在法律服務尚處真空狀態的基層社會。本文以經濟學視角對赤腳律師這一“非規范客觀現象”進行剖析,同時以職業律師作為對比,以需求—供給模型和成本—收益模型為基本工具分析赤腳律師。在國家法律職業尚未充分發展的前提下,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允許赤腳律師不失為一種次優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赤腳律師;經濟分析;帕累托改進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21-02

作者簡介:李綠水(1991-),男,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理學碩士研究生。

在法律職業化的背景下,一群積極為農民維權、服務于基層卻生活在法律服務真空地帶的赤腳律師群體并未引起社會的足夠重視,還經常遭到相關部門的整頓和取締,然而這一群體仍然頑強扎根于基層。這不得不讓我們深究赤腳律師產生的根源及存在的價值等問題。

一、經濟學視角下的“赤腳律師”

赤腳律師是指不具有律師資格執業證書或者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但在基層社會從事或兼職從事無報酬或低報酬的法律服務群體。僅從赤腳律師進行研究,會讓我們覺得“山重水復疑無路”,而引入職業律師進行比較時,赤腳律師的存在便立即“柳暗花明又一村”。筆者利用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將赤腳律師和職業律師視為一個可選擇的過程,同時通過對兩者的比較進而分析赤腳律師這一客觀現象。

(一)需求—供給模型下的赤腳律師:赤腳律師為何存在

改革開放以后,法律服務的需求日益旺盛并呈多元化發展?;鶎由鐣绕涫寝r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法律服務市場。此外,中國在90年代進行的庭審改革進一步刺激基層社會的法律服務需求,中國的基層社會就出現了對法律服務的制度性需求。

近年來法律職業化運動首先帶來的影響是法律職業階層的形成。這一階層對外宣稱是一個擁有獨特的知識、技能、工作方法、行為方式以及思維模式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并由此鼓吹對法律服務市場的壟斷。這一過程正如國內學者劉星所評論的:“法律職業在尚未充分發展的階段,便已開始關注自身的既定特權,從而不得不進行兩條戰線的爭斗:一方面,急切希望擴大自己對大眾的控制;另一方面,希望獲得某種擺脫群主控制的獨立性?!边@正如前幾年中國律師執業發生的現象,一味強調律師準入,反對“土律師”、“赤腳律師”染指任何律師業務。同時,當法律職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至高地位和權力之后,這一職業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它的保守性及對社會大眾的疏離。加之近年來推行的執業準入考試,已經使我國一些地區出現了“法官荒”、“檢察官荒”和“律師荒”。實踐證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在廣大農村地區很少律師。司法改革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雖已初步建立,但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對象是特定的,并且是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制度性需求。農民得不到法律服務,當地的各種“土律師”自然會填補這一空缺以滿足市場需求,盡管他們的服務質量可能不如正規的律師。故赤腳律師顯然是基于市場需求而自然演進的產物。

(二)成本—收益模型下的赤腳律師:為什么選擇赤腳律師

成本—收益比較是經濟學最基本的分析方法。經濟學家把行為人直接承擔的成本稱為私人成本,直接獲取的收益稱為私人收益。此外個人行為還可能給他人施加成本或帶來收益,這就是外部性問題。理性人總是基于私人成本與私人收益的比較做出行動選擇。對于法律服務的選擇,生活在農村且物質并不富裕的人們首先考慮成本—收益問題——委托職業律師或者赤腳律師會付出的成本和帶來的預期收益。

選擇赤腳律師和選擇職業律師所產生成本差別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承擔的訴訟成本中的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上。代理費用即聘請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的費用?,F行的律師收費標準全國各地并不相同。經筆者統計,律師代理各類案件的費用,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12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2000-12000元\件外,還應按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最高比例可達5%-7%。律師一般會預先收取全部或部分代理費用。而赤腳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則不能收費。實際上,當事人在委托赤腳律師打贏官司后,都會或多或少給些車馬費或者農村里通行的人情禮物。人們更愿意獲得而不愿付出,付出總是令人不快的,付出越多,不快越多;事前支付相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歡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代理費用的多寡及是否預先支付,成為當事人選擇職業律師還是赤腳律師的重要考慮。同時城里的職業律師也很難為普通農民接近,這也是在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假設預期收益相差無幾,那么當事人一般會選擇性價比更高的消費對象。相比強調規則的職業律師,赤腳律師更能滿足農民收益最大化和救濟實效性的要求。成本—收益的比較揭示出職業律師對農民來講性價比不如赤腳律師。相比較而言,他們可能會更愿意選擇成本確定、無需事先投入等優勢的赤腳律師,不是職業律師。

二、帕累托改進視角下赤腳律師的價值

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這就是帕累托改進。帕累托最優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進的狀態。法律服務市場的帕累托最優應該是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規范的市場。而中國法律服務市場是一個高度割據而且層級森嚴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總是存在各種因素阻礙帕累托最優的出現。筆者認為實現法律服務市場帕累托最優的最佳路徑選擇乃是依托本土資源產生的赤腳律師。如果用帕累托改進理論來審視赤腳律師,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認識赤腳律師的價值。

(一)價值最大化的替代性選擇

在法律職業壟斷的市場,律師的法律服務是當事人唯一的消費選擇。若存在赤腳律師,農民既可以選擇職業律師,也可以選擇赤腳律師提供的較為簡單和低端的法律服務。農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務受到其生產生活條件和社會組織形態的限制,往往具有地方性色彩,而生存于基層社會的赤腳律師可能更熟悉鄉土社會的規則,解決糾紛或規則適用都可能更符合基層社會民眾的“口味”。因此,赤腳律師不僅是一種法律服務的替代性選擇,而且也能提供契合鄉土語境的價值最大化的法律服務。

(二)邊疆法律服務市場的拓荒者

農村對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確實有巨大的需求,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服務范圍是在城市,這就使農村成為一個巨大的潛在的未開發未培育的法律服務市場。赤腳律師雖沒有受過任何的正規法律教育或培訓,也不具有國家授予的法律職業資格,代理的案件大多數是“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家事案件等,服務的范圍也多限于本村或相鄰的村子,但能夠通過個案的法律服務使民眾學法、守法和用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赤腳律師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政府“送法下鄉”的邏輯,使法律由冷冰冰的國家統治工具變成了農民們看得見摸得著的維權武器,培養著農民的消費習慣和消費需求,促進邊疆法律服務市場的形成。

(三)建立國家意求秩序的有效路徑

國家曾主動地在鄉土社會推行“司法下鄉”或“送法上門”,其目的也是保證或促進國家權力和法律,向農村有效滲透或控制。對于農民而言,這多是一個被動接受的過程,不僅收效甚微,甚至可能適得其反。那么是否存在使農民突破傳統對法律的被動接受而轉為主動追逐的路徑呢?赤腳律師恰好是一種有效的本土路徑。通過赤腳律師將國家法律引進農村再將其轉化為能為農民解決糾紛的工具,則可能更好地使農民守法、用法和信法,從而樹立現代法律的權威和國家權力意求的秩序。

三、赤腳律師的未來

依托本土資源產生的赤腳律師,不僅是解決蘇力提到的“如何為農民提供解決糾紛的良好機制、提供法律服務”這一問題的有效路徑,也能實現法律服務市場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而且能建立推動國家權力意求秩序的形成。但可以預見,肯定赤腳律師必將遇到來自利益將有可能被調整或“受損”的職業律師的阻力。但是,不得不承認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允許赤腳律師不失為一種次優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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