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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法律風險分析及防控

2015-08-05 09:41郝游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民間借貸風險防控

摘要:P2P網絡借貸因其自身便捷、靈活等特點,在現代金融領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服務小微借款人的同時也為投資者帶來了較高的回報。而當前我國在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方面幾乎是空白,也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巨大的法律風險或影響了該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筆者從P2P與傳統民間借貸的角度入手,分析其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而提出防控風險的方式。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防控;民間借貸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47-02

作者簡介:郝游(1988-),女,漢族,北京人,本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研究方向:民商法。

P2P網絡借貸是現代金融與互聯網相結合的衍生品。目前,我國尚未正式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純信用貸款的金融商品并不多見;且銀行的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往往需要貸款人提供抵押物以確保還款,以上等原因導致了自然人以及中小微企業陷入融資難的困境,也催生了P2P網絡借貸的發展。

隨著P2P網絡借貸的迅速興起,大量的借款平臺如雨后春筍般上線運營,在我國福建、浙江、廣東等地區尤為突出。眾多平臺面臨行業競爭激烈、借款無抵押擔保、借款人還款能力缺乏保障、平臺資質審核漏洞、對借款人資質調查不善等因素,多家平臺破產下線甚至陷入刑事犯罪。筆者從P2P網絡借貸與傳統民間借貸的區別進行分析,進而明確網絡借貸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而確保資金安全與信用安全。

一、P2P網絡借貸的運營模式

P2P網絡借貸可以分為多種模式,并且每一類型在我國均有實務代表,故區別網絡借貸的運營模式,有助于借款人最大限度防控風險,也有助于網絡貸款運營商厘清責任。截止至2014年年底,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共有1575家①,相對于2013年的爆發式增長,由于行業競爭激烈以及運營不當等原因,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增長速度有所減慢,部分平臺“關門歇業”,其中優易貸、淘金貸、紅嶺創投、東方創投等多家平臺爆出問題,更有部分平臺已被刑事追責?,F將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的主要模式進行分析。

(一)單純中介式

我國采用這種模式的范例是“拍拍貸”,在國外采取這個模式的典型是Prosper。在這種模式中,網貸平臺主要的作用是信息交互,通過平臺將借款人和貸款人撮合在一起,平臺不對貸款人提供擔保,也無需借款人提供抵押,平臺無資金涉及借貸雙方,僅賺取雙方給付的服務費作為報酬。借款人將借款數額、還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信息發布在借貸平臺上,貸款人通過“競標”的方式出借款項,所以一個借款人的借款項目會有多個債權人。這種模式下,貸款人的風險較大,故投資利潤也最大。

(二)復合中介型

我國采用這種模式的范例是宜信,在國外采取這個模式的典型是英國的ZOPA。這種模式中,網絡借貸平臺擔當了銀行的角色,其要對借款人的線下信用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并評級。宜信先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出借款項,再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貸款人,所以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借款合同。該種模式也同樣適用于線下交易。宜信還通過保證金制度來防控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的風險,這種模式的平臺安全系數大大增加,但投資收益會相對降低。

(三)中介擔保型

在我國的實務類型是人人貸。這種平臺或引入保險公司作為交易的擔保,或將自有資金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確保投資本息不受損失。但是,大多數平臺沒有明確說明保證資金所建立風險備用基金的來源,以及風險備用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動態規模,也沒有說明承擔風險的責任主體,以及平臺是否僅以風險備用金為提供保障資金。這種模式下,網絡借貸平臺充當了擔保和中介這兩種角色,故投資人的投資利潤相對較低。②

二、P2P網絡借貸相對于傳統民間借貸的特點

傳統的民間借貸是指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基于相互信任所產生的借貸,而P2P網絡借貸產生的初衷系服務于民間借貸,但相對于傳統民間借貸又“獨具特色”。

(一)借款雙方信任基礎薄弱,多為純信用借款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或系親戚、朋友,或有業務往來,即使雙方并不熟悉,也有彼此熟識的中間人從中介紹,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家庭收入、資產情況比較了解,借款的發生基于雙方信賴。而P2P網絡借款的借貸雙方并不認識,借款人將借款的意思表示發布在借款平臺,有閑余資金的貸款方通過網絡將資金借出,雙方的借款關系由平臺促成,貸款人僅通過平臺上公布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借款用途、信用度等信息決定是否出借款項,而對平臺公布的信息真偽無法核實,貸款人的信任往往來自于對借款平臺的信任。

(二)借貸雙方個體多樣,參與分散分布廣泛

P2P網絡借貸的雙方具有點對點、散狀分布的特點,借款人多為缺少抵押擔保能力,資金周轉期間短,借款數額較小的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借款用途、數額、期限、還款方式多種多樣,即使投資人擁有較少資金、資金占用期間有限制的,也能從平臺上找到合適的貸款人。據筆者瀏覽多家P2P借貸平臺網站,投資人可以分散自有資金,將款項投給多個借款人來均攤風險,而每一個借款人的借款項目也可能會得到多個投資人的“投注”,顯現出一個債務對多個債權人和一個投資人擁有多個債務人的情況。

(三)借款合意產生于網絡,借貸行為依賴網絡技術實現

P2P網絡借貸是互聯網發展的產物,而互聯網信息技術以及數據統計技術也與網絡借貸的發展密切相關。P2P網絡借款平臺是借貸雙方發生借款行為的媒介,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也非紙質合同,而是通過網絡實現,一旦發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的行為而導致訴訟,投資人將會舉證困難,面臨敗訴風險,法院在借款關系的認定上也存在一定難度。且網絡借貸中的放款、還款等過程均依賴于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現代支付手段,調取證據的過程也更加復雜化。網絡借款還有貸前審核網絡化以及網絡看空間本身具有的虛擬性、即時性的特點,增加了可能產生的風險。

(四)P2P投資人的收益高、風險大

由于借款人缺乏抵押擔保能力,往往難以從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是銀行認定的“次級借款人”,這類人愿意付出更多的融資成本以獲得借款,推高了借款利率;P2P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者,也會以高收益為宣傳噱頭,從中賺取利潤。且網絡平臺不同于其他具有金融資質的機構,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核過程過于復雜、成本過高,導致眾多平臺的盡職調查不夠完善,加重了投資人資金的風險。

三、法律風險類型及監管趨勢

隨著P2P平臺數量的逐步上升,借款的種類也逐步多樣化,平臺本身防控風險手段的不斷豐富,也在倒逼行業規范的出臺。2014年4月21日,中國銀監會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表示網絡借貸平臺要明確的四條紅線: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四條界限的明確,也明示了該行業中潛在的多種風險。

(一)因平臺監管不力而引發的風險貸款人在借貸平臺公布的信息,是通過其個人上傳身份、職業、家庭等信息確定的信用等級,貸款人投標該借款項目是基于對平臺信息審核的信任,如平臺未盡職調查并核實借款人信息的真偽,則會給貸款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中介平臺應當合理劃分信用級別,并公開明細化其信用評級制度③,通過收集借款人財產、收入、職業等信息,進行權重分析,并結合其他貸款人對其過往借款的信用評價,確定具有借貸平臺特色的征信系統,各網絡借貸平臺可以信息共享。

(二)因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而引發的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部分借款并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擔保,且借款人與貸款人并不認識,故在借款人無法依約償還借款時,貸款人的權益難以保障,甚至在訴訟中也面臨舉證難等情況。故借貸平臺應當加強借款前的調查和借款后的跟蹤管理,在發現借款人有無力還款的情形時,及時告知貸款人,確保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蚣铀儋J款提前到期,以減少風險的發生。

(三)因平臺自身原因而引發的風險

目前成立一家網絡借貸平臺的門檻很低,僅需要取得營業執照并備案即可,且由于監管不到位,導致平臺準入門檻低、無行業標準、無機構監管。④如部分借貸平臺為吸引貸款人投資,用其自身資產向貸款人進行擔保,但借貸平臺應當有多少注冊資本,該資本是認繳還是實繳,都應當是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如宜信模式中的借貸公司直接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移給投資人,即平臺參與到了資金的流轉,在平臺出現了“資金池”,“池”中資金的安全也需要監管和透明的公示。

(四)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引發的風險

由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低、監管不到位等原因,P2P平臺有可能以詐騙為目標建立,虛構借款項目,目的在于騙取貸款人的借款。另有一些借款平臺突破資金不緊張的底線,演變為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改變了平臺的中介角色。也有部分平臺的審核不力,使平臺成為洗錢者的工具,成為犯罪的渠道。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行業準入及監督管理。

從長期來看,互聯網金融還處于蓬勃發展的階段,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規范化發展仍是一個任重道遠的過程。除加強外部監管以外,平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規范也是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必要方式,營造健康的行業環境和良性的競爭環境將會使P2P網絡借貸平臺在服務小微方面釋放巨大的能量。

[注釋]

①網貸之家發布2014年中國網貸行業年報[Z].網貸之家研究院,2015-1-6.

②P2P網絡借貸的主要模式[EB/OL].搜錢網整理,2014-8-13.

③林榮琴.論我國P2P線上網絡借貸的法律風險控制[D].中國政法大學,2014.

④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課題組.P2P網絡借貸平臺:天使還是魔鬼[EB/OL].財新網,2013.

[參考文獻]

[1]林榮琴.論我國P2P線上網絡借貸的法律風險控制[D].中國政法大學,2014.

[2]郭姍姍.論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制[D].華東政法大學,2013.

[3]陳翔.我國P2P網貸款模式及法律風險[J].唯實(現代管理),2014.

[4]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課題組.P2P網絡借貸平臺:天使還是魔鬼[EB/OL].財新網,2013.

[5]網貸之家發布2014年中國網貸行業年報[Z].網貸之家研究院,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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