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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管理體制的現實困境及改革路徑選擇

2015-08-05 09:49李思宇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分類管理保障檢察官

李思宇

摘要: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對增強檢察官職業認同感,提高檢察官工作的積極性,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從我國檢察人員管理體制的現實困境著手分析,針對當前檢察人員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構建改革路徑,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檢察官;分類管理;保障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61-02

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為檢察工作提供了全新的機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主要任務之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關于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以下簡稱2015年版檢察改革規劃)也相繼出臺,完善檢察人員的管理體制儼然已被列為現今檢察改革的關鍵問題。

一、當前我國檢察人員管理體制的現實困境

(一)管理模式行政化

在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下,檢察工作的管理方式趨向于行政化,對檢察人員的管理也套用黨政干部的管理模式,將檢察官參照一般公務員管理。但這一模式,肇始于計劃經濟時代,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不斷推進,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1.檢察人員身份行政化。檢察機關人員的招錄方式、考核機制、晉升渠道,都是參照公務員的管理標準執行。所有的檢察人員都處于一個行政等級體系之中,不同職級的檢察官在職權、待遇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2.檢察工作行政化。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沿用“行政審批、集體負責”的辦案機制,案件的辦理流程即為承辦人審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必要時提請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這意味著案件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領導手中,行政管理職能牽制,甚至束縛了檢察職能的行使。

(二)人員混崗現象普遍存在

檢察機關內部的人員混崗主要表現為資格和職務的不對稱。

1.有名無實。即具備履行某種職務的資格而在實際工作中卻履行著另外一種職務。目前對于檢察官的外延尚未明確界定,導致了檢察官與行使檢察權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政工黨務部門、技術部門以及司法警察中的很多人員都具備檢察官資格?;鞃彫F象引發檢察官數量出現泡沫式膨脹,制約了檢察官整體素質的提高,導致真正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對自己的工作缺乏職業認同感。

2.有實無名。即名義上不從事某種職務而實際上卻為該種職務?,F有的檢察人員當中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的工作職責界限模糊,書記員與檢察官的比例嚴重失衡。助檢員的職責本是以協助檢察官辦案為主,代為行使檢察員的職權為輔,但實踐中,代理檢察員反而成為助檢員的日常工作,檢察員和助檢員的職權特征模糊不清。

(三)職業保障制度缺失

檢察工作較之其他職業更具復雜性、風險性,檢察人員理應獲得更健全的保障,但當前我國檢察人員的職業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1.缺乏身份保障。我國尚未建立檢察官身份的保障制度,檢察官同普通公務員一樣可能因各種理由導致人事變動,且檢察官身份非終身制,伴隨檢察官的退休,其在職期間所享有的檢察官職務和等級也就此終結。

2.缺乏安全保障。隨著近年來刑事案件數量激增,案情復雜程度加大,檢察官的執法環境也愈發復雜,檢察人員所承受的職業壓力和社會風險越來越大,尤其是刑檢部門和自偵部門的檢察官,始終處于面對刑事犯罪的第一線,也就意味著處于社會矛盾的最前沿。檢察人員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是當前檢察工作,乃至司法工作無法回避的難題。

3.缺乏待遇保障。成為一名檢察官,除了要通過公務員必經的選拔考試外,還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任職門檻要明顯高于普通公務員,但工資待遇和晉升機制卻和公務員一樣,都與行政職級掛鉤,高要求與低保障之間矛盾重重。

二、檢察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前置條件

檢察人員的管理體制不僅是檢察機關內部對人員職位的劃分,更是與檢察機關內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運行效果息息相關,必須認清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確保檢察人員管理體制改革有效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因此,首先需要通過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角色定位;強化人、財、物的縱向管理,將檢察系統的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垂直撥付。

三、檢察人員管理體制的改革路徑

(一)建立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實質是以工作性質、崗位特點、基本職能為依據,將現有的檢察人員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目的是優化人員結構,科學配置司法資源?!兑庖姟泛汀?015年版檢察改革規劃》的出臺,為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將檢察人員按照分工不同,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各試點地區的不斷探索,也在為全面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累積經驗。

1.檢察官。檢察官是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核心,該類人員必須具有檢察官資格,通過法定程序任命,從事檢察業務工作,并依法行使檢察權。檢察官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對刑事犯罪進行公訴,對法律規定應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2.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設置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有效緩解辦案一線檢察官人手不足,基礎事務性工作人員缺乏的困境。檢察輔助人員即指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即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

3.司法行政人員。這一類檢察人員是指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為檢察官行使職權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員。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更有利于引導檢察隊伍走向專業化。

(二)確立以檢察官為中心的辦案機制

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2014年初全國檢察長會議確立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旨在規范檢察官辦案,要求檢察官對自己所承辦的案件承擔責任。但不容忽視的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是“權責統一”,法律必須先賦予承擔重任的主體以對應的權力,才能在權力不當行使時對其苛責,因此,改革和完善檢察人員管理體制要以確立以檢察官為中心的辦案機制為突破口,確立檢察官的主體地位,賦予其界限明晰的權力。

(三)完善檢察人員保障制度

健全的保障制度是確保深化檢察人員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驅動力,能夠促使檢察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升工作熱情和工作效率。

1.健全身份保障。首先,保障檢察官的訴訟主體地位,排除其在工作中所面臨的無關干擾。細化《檢察官法》對檢察官人事變動方面的相關規定,確保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至發生人事變動,以排除檢察官的后顧之憂,全力致力于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其次,要提升檢察官的社會地位,增強公眾對檢察官執法的公信力和檢察官的職業認同感。再次,健全檢察官等級制度,明確檢察官等級終身保留制,以此保障檢察官的身份、職級的穩定。

2.建立安全保障制度。通過逐步建立檢察官的職業安全保障制度,來降低檢察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所面臨的風險,保障其人身安全。檢察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一切對檢察人員的打擊、報復行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不受侵害。

3.確立單獨的工資標準。采取適當提高檢察官津貼標準、拉大不同職務級別檢察人員之間、檢察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之間的工資差距等方式,提高檢察官的工資待遇,使之與檢察官的地位和職責相適應,此外,還可從提高檢察官的退休金、實行檢察官津貼終身制等方面提升檢察官退休待遇,為檢察官提供后續保障。

[參考文獻]

[1]馬英川.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研究[J].法學雜志,2014(8).

[2]俞波濤.新形勢下檢察工作趨勢與發展[J].人民檢察,2014(4).

[3]邢小川.我國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相關問題研究[D].安徽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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