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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研究

2015-08-05 00:40王曉琳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法律適用立法建議

摘要:最低工資法律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整理歸納我國當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及法律適用現狀的基礎上,分析該制度在最低工資標準、立法層級、監督機制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針對該問題提出完善建議,以進一步發揮和提升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效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立法;法律適用;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92-03

作者簡介:王曉琳(1991-),女,漢族,山東濰坊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碩士(非法學)。

一、引言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然而當前我國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無論從立法現狀還是法律適用情況而言均不盡如人意,該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致使其在執行貫徹過程中產生諸多問題,其社會保障效果難以得到有效發揮。發現該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對癥下藥尋求完善途徑,方能進一步推進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問題發展。

二、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涉及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規范主要如下: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1994年頒布(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確定了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及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程序;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綜合參考的因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集體合同最低工資標準,并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行為的民事、行政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前者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后者對責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中。

(二)部門規章

1993年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直至2004年又修訂并印發了《最低工資規定》后被廢止。目前《最低工資規定》是我國現行有效的專門調整最低工資的法律規范。

(三)地方性法規

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地方性立法中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一是省市出臺的專門性的最低工資法規,二是主要針對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權益保護規范。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針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已經基本形成以《最低工資規定》為中心,涵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地方性法規等眾多法律法規為一體的立法體系。但該制度的規定仍較為籠統,不夠具體明確,且立法層次相對較低,這些立法層面的缺陷必將導致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法律適用中出現問題。

三、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適用

筆者在“北大法寶”法律法規檢索系統上將“最低工資”作為標題,設定中央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規章為范圍進行搜索,搜索結果涵蓋中央法規司法解釋37篇,其中部門規章35篇,團體規定1篇,行業規定1篇;地方法規規章754篇,其中地方性法規2篇,地方政府規章49篇,地方規范性文件699篇。以上搜索結果并非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相關法律規范的全部,但我們從中亦可看到我國有關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規范雖存在諸多問題,但仍呈現出一定的體系化,為法律適用提供了依據和方便,使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實施能做到有法可依。

筆者又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檢索目錄上選擇“最低工資”作為關鍵字進行搜索,搜索結果只有三個案例,包括1個行政案例,2個民事案例。該行政案例也是國內首案,即越秀區首例因低于最低工資被罰不服狀告勞動局案。該案起因于2006年廣州某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向勞動局投訴其公司拖欠工資,勞動局在經過審查后發現該公司員工工資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狀告勞動局。該案最終以被罰公司理解法條有誤被判駁回。此案較好地體現了相關部門對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實施效果的監督、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及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而另兩個民事案例中,只有一例涉及勞動者通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當然現實法律適用中涉及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案例必不止于此,但《最低工資規定》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相關案例的稀少絕非因為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適用、施行完美無缺鮮少引起糾紛,恰恰相反,這一現象一定程度上其實體現了當前勞動者利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的淡薄,甚至部分勞動者對該制度知之甚少,直至該單位在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情況下仍嚴重拖欠工資時才引起部分勞動者對該問題的重視。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另外,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適用的一個重要體現,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斷調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截至2015年4月底,全國已有廣東、上海、深圳等11個地區公布了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其中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達到20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達到18.7元。而從最低工資標準的“含金量”來看,上海、北京均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含“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因此,這兩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含金量”更高。

《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然而,根據全國總工會2014年4月關于“各省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的通報,黑龍江、西藏連續兩年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不符合《最低工資規定》中“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根據人社部數據顯示,黑龍江省目前執行的仍然是2012年12月1日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60元,數據顯示,今年只有增長近40%,才能完成“十二五”規劃。而西藏2015年1月1日剛剛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把2012年9月實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1200元、1150元統一調整為每月1400元。此外,全國總工會的通報還顯示,各省份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幅正在降低,2011年至2014年調整幅度分別為22%、20%、17%、14%,今年的調幅則普遍在10%左右。受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影響的勞動者約占從業人員的20%。

由此可見,各地對最低工資保障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并非都盡如人意,其實施情況參差不齊。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適用仍面臨較大挑戰,任重而道遠。

四、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法律適用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極大程度來源于該法律制度本身的漏洞:

(一)最低工資標準內涵不統一,調整時間不明確

《最低工資規定》中的第三條和第十二條對最低工資標準下了一個定義并剔除了一些津貼福利,但實際該規定較為抽象,并未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作出統一、具體、明確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內涵不統一,導致很多用人單位利用立法漏洞渾水摸魚,魚目混珠,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初衷和效果無法實現。

另外,通過瀏覽2015年各省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概況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周期也不統一。盡管《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但仍有部分省份如黑龍江、西藏等地出現違反規定的情況,其未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未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約束。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因欠缺可預見性、規律性和規范性使得制度的貫徹實施顯得無序且無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最低工資標準普遍較低

研究顯示,最低工資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與平均工資之間的比率是權衡最低工資的重要指標。然而當前我國的最低工資只相當于25%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不及世界平均水平58%的一半。中國是世界GDP大國,但貧富差距較大,而國內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水平也參差不齊,且與國外其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普遍偏低。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提升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則更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制度立法層次偏低

雖然我國《勞動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但是對該制度的內容規定卻較為空泛,欠缺一定可操作性。而盡管有《最低工資規定》專門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相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但它僅為部門規章,立法層次不高,執行力和約束力有限,從而導致政府責任缺失、工會監督薄弱、最低工資制度難以在實踐中真正貫徹落實等問題頻繁出現。針對這一立法現狀,我國必須提高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層次,將相關規定上升為更為具體明確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通過立法來明確用人單位、政府、工會等的相關責任及法律措施,加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制度的執行力和約束力,為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貫徹落實提供更為堅實明確的法律保障。

(四)監督機制不健全

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既需要制度內部的統一和調整,也需要加強行政部門、企業工會、媒體等的有效的外部監督?!皟韧饧嫘蕖狈娇墒棺畹凸べY保障制度得以更好地貫徹落實。但目前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相關監管機制仍然面臨諸多問題:第一,行政部門的監管手段滯后,監管十分被動,除非勞動者自己投訴,否則監管部門難以主動發現用人單位的問題;第二,部分地方監管機構不作為,為了當地的狹隘經濟利益,對部分企業發放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違法行為采取放任態度,更滋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最低工資標準難以發揮實效;第三,我國企業的工會名存實亡,當前我國的企業工會由于其自身的發展局限性,實際往往依附于用人單位,缺乏自身獨立性,甚至有些中小企業根本沒有建立工會組織,企業工會的監督作用難以實現。

(五)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維權意識薄弱

我們從上述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相關法律適用案例中可以看到,現今勞動者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相關立法和維權都不甚了解和關注,勞動者利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而提升其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便是增加行政機關和媒體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

五、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統一最低工資標準內涵和調整時間,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通過完善相關立法,統一各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和調整時間,避免現今的標準混亂的情況。統一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如可以將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算進最低工資標準,但同時應普遍提升各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提高標準含金量的同時,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另外應統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時間,方便人們及時關注和掌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動態,強化宣傳和社會各方的監督。

(二)提高立法層次,加強約束力

將我國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更高層次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明確的規定,通過提高立法層次,細化立法內容,強化該制度的約束力和威懾力,從根本上推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監督管理機制,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督機構、企業工會和媒體的監督作用。首先,各行政監管部門應完善自身監管方式,主動積極發現問題,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嚴格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其次,應該加強企業工會建設,鼓勵企業工會積極對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落實情況加以監督和反饋,增強企業的內部監督;再者,發揮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通過曝光企業的違法行為、行政監管部門不作為等方式,加強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外部監督。

(四)加大制度宣傳力度,提升勞動者維權意識

首先,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充分利用網絡、報紙、宣傳櫥窗等宣傳工具公布消息,通過加強相關宣傳提升勞動者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了解程度和維權意識;其次,加強對各類企業及工會成員的培訓宣傳工作,增強企業守法意識,推動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落實,提升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再者,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通過媒體擴大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影響力。

六、結語

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和國民的基本生活質量掛鉤。為保證勞動者獲得維持生存和謀求發展的基本權利,我們必須正視我國當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立法及執行現狀,通過提高相關立法層次,完善相關立法內容,同時在制度施行過程中加強企業工會、行政監管部門和媒體的內外部監督,增強該制度的宣傳力度,提升勞動者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了解和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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