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資本制度變革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認定標準的適用

2015-08-05 00:45梁平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摘要: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是認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兩大標準,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對資本顯著不足和人格混同產生了一定影響。本文主要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認定標準的存在問題進行了闡述,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旨在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更容易適用。

關鍵詞: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資本顯著不足;人格混同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99-02

作者簡介:梁平(1990-),女,河北石家莊人,河北經貿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后,讓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利益或者債權人的利益應該承擔責任,從而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出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保護市場的安全一種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而來,因此實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大前提是公司必須有獨立的人格、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這種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否定只是為了彌補法人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而實施的,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例外和補充的規定。

該制度在適用時要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首先要考慮該制度適用的主體。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債務和責任,債權人據此可以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包括了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權利主體,即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利益受害者。義務主體僅為公司人格的濫用者,一般是指控股股東及大股東。

(二)其次應考慮構成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行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去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現實中存在幾種形式:欺詐、逃避法定義務、逃避合同義務、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資本的不足等行為。

(三)最后應判斷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給公司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賠償自己的損失。

同時,行為和結果之間應該有因果聯系,公司股東的股東濫用行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有著相當的因果關聯。如果公司嚴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但是公司股東并沒有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就不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可以從其他方面獲得救助。

但是從認定標準上來看,通常認為主要在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這兩種情況中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二、公司資本變革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認定標準存在問題

2014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針對公司資本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和貨幣的比例不再做強制性要求;取消了原公司法中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的規定;取消了股東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繳足出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允許股東間對認繳的出資額、出資的期限和方式等協商決定。同時,新的公司法中還撤銷了法定驗資程序,規定在公司登記時不是必須提交驗資報告。新公司法中對于資本制度的修改降低了創業門檻,鼓勵投資創業,同時減少公司資金的閑置,促進了公司發展。

(一)資本顯著不足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懲罰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給他人帶來嚴重損害的行為的制度,這樣就降低了市場交易風險,更好的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初和公司成立后用隱蔽的手段抽逃資本,使的實際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嚴重的不相符合。在現實中,資本顯著不足表現為公司不能償還公司的到期債務或者無法清償債務。股東抽逃出資和轉移財產造成資本顯著不足,在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可以適用這種制度。

我認為《公司法》修改中所涉及的廢除法定注冊最低資本制度、注冊資金為認繳制、強制驗資制度的廢除、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結構形式的變化等四個方面,使的原有的認定標準不再完全適用。由于公司沒有最低注冊資本,它成立可以不用首付,繳納方式和繳納期限法律不再規定,導致股東就能較為輕易的利用無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和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公司債務,對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嚴重的威脅。強制驗資制度被廢除后,公司成立就不需要必須去強制驗資和提交驗資證明,這些要求都是公司自己主動自愿的去做的,沒有人去強迫公司去做這些。在公司注冊資本制度不再為投資者設立公司附加強制的條件下,公司是更容易隱蔽地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二)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管理混同。最重要的是財產混同,它包括平行公司之間的財產不清,母子公司之間的財產混同,還包括公司與公司的股東的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包括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公司之間經營相同相似的業務或者相互間進行法律禁止的業務交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管理的混同指公司之間尤其是是平行公司、母子公司之間,管理人員的不能獨立的發揮應有的作用讓公司法人失去獨立意思表示,不能獨立的決策,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左右。

我國法律對人格混同雖然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的不相適應的現象,很多人關于人格混同的認定沒有一個科學標準只是想當然的靠表面現象去判斷,沒有科學的行之有效的統一標準。但是人格混同的形式、途徑甚至是范圍都在不斷的增加。所以,現在的立法已經穩妥的去解決人格混同方面的一系列的問題。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認定標準的完善

資本制度變革后,資本的顯著不足和人格的混同在認定標準上產生了變化,使得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更加艱難。但是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去規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認定標準。

(一)對資本顯著不足的認定標準完善

首先,在廢除了法定注冊最低資本制度、注冊資本為認繳制的情形下,注冊資本的數額與認繳期限改由公司自主協商而成的規定。這就需要加強對公司運作中全程的監管。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公司自主協商規定在公司章程里,在以后掌握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的情況時,參考的標準也就是公司的章程了。

其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被披露信息的公司,應當在其運營中及時向社會公眾反映公司的信用,幫助債權人了解公司運行狀況和資產信息,降低投資風險,維護經濟市場穩定。

最后,雖然驗資程序已經不是一個強制程序但也應該加強對驗資程序的監督。應該明確驗資不實的責任主體,驗資機構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驗資機構出具了與實際實物不符的驗資報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的完善

對于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財產的混同上,要看清關聯公司的財務往來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情況,公司和股東之間是否財務清晰;公司的相關人員是否混同,是否存在一套人員兼任不同公司的職務,尤其是管理階層的人員;相關聯的公司之間是否進行了法律不允許的交易,他們之間的交易的相同或相似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新的公司資本變革使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更加靈活。但是,對公司法人否認的適用應有一個謹慎的態度,不是所有的公司資本不足和人格混同都適用這個制度。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認定標準應該從實質上把握。

四、結語

公司資本制度修改后,對如何判定資本顯著不足和人格混同提出了更嚴格的問題。單靠完善立法是不能解決這些問題的,需要相應的措施去完善。只有解決了資本顯著不足和人格的混同問題以后,才能保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判斷和實施。

[參考文獻]

[1]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從法條躍入實踐[J].清華法學,2007(2).

[2]劉俊海.新公司法中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解釋難點探析[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6).

[3]趙旭東.公司法人格否認規則適用情況分析[J].法學論壇,2011(10).

[4]張哲.公司法人格否認中“資本顯著不足”的探析[J].經營管理者,2015(2).

[5]劉奇.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J].法治與社會,2015(1).

[6]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EB/OL].新華網,2003.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