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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司法認知證據規則之完善

2015-08-05 00:17惠丹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證據規則訴訟法司法解釋

摘要:由于《民事訴訟法》還未對司法認知作任何規定,現有司法解釋也對司法認知的范圍界定不清,并且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則,使得司法認知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混亂的局面。明確司法認知的具體范圍,將司法認知的事項分為必須認知的事項和可予認知的事項,并健全司法認知的具體程序,對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進行完善。

關鍵詞:司法認知;訴訟效率

中圖分類號:D9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43-02

作者簡介:惠丹(1992-),女,漢族,陜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2014級碩士研究生。

司法認知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某些待認定的案件事實,按一定的程序直接確定其為真實,從而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據規則①。司法認知具有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但《民事訴訟法》還未將司法認知納入其范疇,現有司法解釋也界定不清,使得司法認知在實踐中出現了混亂的局面。

一、我國司法認知證據規則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認知證據規則的立法現狀

我國《民事訴訟法》還未對司法認知作任何規定,沒有明確出現司法認知這一概念。

最早涉及司法認知的是1992年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適用意見》,雖然對司法認知的規定不明確,不能滿足實踐對司法認知的需要,但《適用意見》對此進行規定,呈現出了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2001年《證據規定》第9條規定了有關免證事實的內容,這當中包含了司法認知的事項。2015年新頒布的《民訴法解釋》第93條規定對2001年《證據規定》第9條免征事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司法認知證據規則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我國把司法認知納入無須舉證的范圍內,用舉證責任的分擔來替代司法認知的作用,使得司法認知在我國出現了混亂的局面②,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民事訴訟法》未對司法認知作出任何規定,司法解釋將司法認知籠統地規定在無須舉證的范圍中,混淆了司法認知的性質。

2.沒有明確司法認知的范圍,尤其對司法認知中“眾所周知”界定不清,影響我國司法認知的正確適用。

3.對司法認知的程序規則未作規定?,F有司法解釋缺乏對司法認知關于程序的規范,有礙司法認知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司法認知證據規則的建議

(一)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司法認知

為了進一步發展司法認知證據規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順應人們的司法需求,將司法認知納入民訴法視野,并單獨對司法認知進行規定。

(二)明確司法認知的范圍

根據司法認知的對象不同,可以將司法認知的事項分為必須認知的事項和可予認知的事項。

1.必須認知的事項

將“自然規律及定理、定律”納為必須認知的事項,當事人無須舉證即予認知。需要注意的是,應賦予必須認知的事項以絕對的效力,即法院一旦作出認知,便不允許反駁。既然不允許當事人反駁,那么對于必須認知的事項就需要我們嚴格把握,因此,必須認知的事項僅限“自然規律及定理、定律”,以體現司法認知提高訴訟效率的功效。

2.可予認知的事項

可予認知的事項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法院就案件事實作出認知時,不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證據材料予以推翻,可予認知的事項有以下幾類:

(1)眾所周知的事實。對于“眾所周知”的界定,主要有普遍性說、相對性說、區域性說。普遍性說認為社會上的一般成員,包括法官都應知悉的事實;相對性說認為社會一般成員都能知悉,但不排除其相對性;區域性說認為應限于一定范圍內的一般人所知悉,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一定區域內為大多數人所知悉,二是審判人員知悉且認為屬于眾所周知。③普遍性說、相對性說都過于寬泛,而區域性說考慮到地域差別,如交通情況很可能僅為某一區域的人熟悉,故區域性說是較為科學的界定標準。

(2)生效判決已確認的事實、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對于這類事實是否屬于司法認知的事項,否定說認為應歸屬于推定,并非司法認知的對象;肯定說認為屬于司法認知的對象,并允許當事人反證推翻。預決事實產生一定的拘束力,是后一案件的免證事實,因此,應納入司法認知的范圍。

(3)有效公證文書已證明的事實。公證事實基于公證的效力獲得真實性,應屬于司法認知的事項,且司法認知的意義恰巧就在于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將時間放在解決案件的實質爭點上。

(三)完善司法認知的具體程序

設置健全的司法認知程序來規范司法認知的運行,有助于充分發揮司法認知的功能。

1.司法認知的啟動方式??梢杂煞ㄔ阂缆殭鄦?,也可由當事人申請。

2.司法認知的適用時間。司法認知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適用,為了避免司法認知的濫用,可將司法認知置于裁判作出前進行。

3.法官的告知義務。法官在進行司法認知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目的在于給予其一定時間陳述意見或反證推翻。

4.司法認知的救濟。如果適用司法認知錯誤,可以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進行審查。

三、結語

司法認知具有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重要作用,為了充分發揮其功效,規范司法認知在實踐中的運行,我國應當將司法認知納入民訴法范疇,單獨對司法認知進行規定,明確司法認知的范圍,并完善司法認知的具體程序,最終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司法認知證據規則。

[注釋]

①王永挺.論司法認知[J].科學·經濟·社會,2002(1).

②彭子惠.淺談民事訴訟司法認知[J].知識經濟,2014(8).

③畢玉謙.試論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認知[J].中外法學,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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