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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論》的行政法解讀

2015-08-05 12:15張弦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現代性

摘要:隨著憲政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我國的行政法基礎理論也在不斷完善。一方面建立了法學學科的完整理論體系,另一方向促進了行政法的實踐運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法學本身遭到了真實世界的質疑,同時行政法的實踐也面臨著現實性難題。行政交往論的提出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提供了新視野,本文介紹了行政交往論提出的現實背景,并探討了交往論的現代性,最后分析了交往論在行政法中的論證體系。

關鍵詞:行政法基礎理論;行政交往;現代性;論證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51-01

作者簡介:張弦(1990-),女,漢族,遼寧丹東人,遼寧大學2014級法律碩士在讀。

一、引言

行政法研究的兩大對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研究二者的關系,理清兩者之間的脈絡,為解決當前官民矛盾對立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我國的行政法學的發展主要從行為構建以及行政法的價值修正兩個角度進行思考,然而在價值重構與現實運行中必然會出現分歧與偏差。交往論的提出不僅有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還推動了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交往論的現實背景

關于我國行政法研究中最為突出的是以平衡論為代表的宏觀性研究與思考,掀起了研究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熱潮,開拓了行政法研究的視野,促進了行政法理論研究的深入。然而在社會轉型期間,社會矛盾多發,急需行政法能夠調節緩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官民矛盾對立。因此,必須通過現代性反思,解決行政法自身問題,促進法治精神的建設。

(一)平衡論對行政法的宏觀性研究與思考

平衡論認為,一方面,行政機關必須擁有必要的權利,才能維護公共利益,達到行政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公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是提高公民對行政權監督力度的有效保障。這兩個方面需要均衡發展。平衡論是對行政法的宏觀性觀察與認識,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平衡的博弈,是過發展過程的抽象概括。平衡論不僅是一種可以內在發展的理論,同時也是對整體性的認知。

(二)行政法實施的現實性難題

行政法的現實運作過程中,立法不能完全代表公民,法律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達不到立法的精神,這給我們提出了現代性難題?現代性是人的現代性,是社會的現代性,現代性難題不僅是行政法執行的難題,也是政府面臨的自身問題。這就要求在社會進步與時代發展的同時,對人的現代性和社會的現代性進行反思和深刻的認知,從根本上解決人的問題。

(三)行政法交往論的提出

基于對真實生活世界的認知,交往論的提出為詮釋行政法學提供了新的視角。行政法交往論是基于對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具體認知,發生于行政人員之間、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行政部門和人員與全體市民之間的交往活動,促進了真實世界的行政法研究。

三、交往論的現代性

(一)現代性認知

現代性主要包括個人權利、民族主義、工具理性三個方面。在公共空間與公共權利之間建立一種現代性的法治,是交往理論價值論證的基礎。交往行為理論是哈貝馬斯理論的核心,主要探討個人作為交往主體通過語言的互動而發生的社會歷史過程,同時要求人在交往的行動中必須滿足真誠性、正確性、可理解性和正當性。只有通過理性的交往,人們才能對文化達到共同界定,不斷加強人際團結與交往,滿足形成個性人格的需求。

(二)交往理念封閉

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我國的行政交往處于封閉性狀態,主要表現為在不平等不尊重的基礎上行政主體對行政行對人的封閉性管理。這就要求我們對文化匯總落后的現狀進行自我反思,改變這種文化的封閉性,獲取現代性的人文精神,對我國的行政文化進行一次洗禮。

(三)交往理論的現代性——觀念、制度、文化

現代性是行政法交往理論的前提,它包括觀念的現代性、制度的現代性以及文化的現代性,只有三者相互結合,才能促進我國行政法理念現代化的實現。

四、交往論在行政法中的論證體系

(一)交往論的行政法學內涵

行政法的交往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授權的行政機構的總稱,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主體行為影響其權益的組織或個人;行政交往的方式主要包括:文字語言、身體表情、地域場合、態度氛圍等;行政交往的內容可以分為行政交往的目的、行政交往的規范、行政交往的權益和行政交往的行為四個方面。

(二)行政法的交往理念

行政法的交往理念對于實現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是對行政法交往理論的提升。我國行政法的交往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尊重理念、法權正當理念、權利責任理念和自由意志理念、協商合意理念等。

(三)行政法的交往技術

單一的命令式管理已經不能滿足行政交往的需求,行政法交往技術需要改革與創新,這也是今后行政法發展的一個方向。本文所說的行政法交往技術是指帶有人文價值理念的技術。將行政法的交往技術與交往理念相結合,不僅有利于行政法學學科自身的系統化研究,而且能更好地論證與詮釋交往論在行政法中的可行性與操作性。行政法的交往技術可分為:權益性的實體技術、過程性的程序技術以及交往技術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湛中樂.現代行政過程論——法治理念、原則與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3]陳端華.論法學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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