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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的思考

2015-08-05 12:25童映雪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思考

摘要:專家輔助人應當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從法律發展的角度看,專家輔助人的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是今后大量科學證據進入訴訟領域以及訴訟模式轉型的大勢所趨。本文主要分析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關鍵詞:專家輔助人;訴訟地位;思考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62-01

作者簡介:童映雪,湘潭大學法學院2013級刑事訴訟法研究生。

一、問題的引出

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首次提出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輔助人,是指在審判過程中,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出庭的,對公訴方的鑒定意見提出質疑的、掌握某個學科知識或者技能的人。但是,新《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只是對專家輔助人做了簡單規定,確立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不僅僅能使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揮最大的作用,而且在今后的研究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方向。

二、訴訟地位界定不清對專家輔助人制度設置的影響

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的定位會影響專家輔助人相關制度的設置,例如啟動制度、權利義務、意見認證制度等制度。

(一)對專家輔助人啟動制度的影響

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影響著啟動權的設置。目前,就我國的立法現狀而言,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仍處于模糊不定的狀態,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定位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有關專家輔助人啟動的事項,我國新修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作出了規定,有權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人員為當事人、公訴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但是這一規定太過籠統,在實踐中會引發很多問題,比如: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申請是否意味著也可以由其委托或聘請?此外,如果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聘請專家輔助人,那么聘請費用又是由誰負擔,是依據適用鑒定人出庭的規定由司法機關負擔還是誰聘請誰負擔均未明確。

(二)對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制度的影響

專家輔助人訴訟地位影響其權利義務責任的設置。不同的訴訟定位就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界定不清勢必影響權利義務及責任制度的設置。

1.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我國新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只是在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家輔助人出庭適用于鑒定人相關規定。

2.專家輔助人的責任。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發表的言論由其自己負責,原因在于專家輔助人所發表的言論是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的審查和判斷,這對法院作出的最終裁決很可能產生重要影響。但是,專家輔助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這種責任的承擔又是如何進行具體操作的呢?由于我國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對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規定的缺失,同時訴訟地位的界定不清,共同導致司法實務中法官對專家輔助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自由裁量權的擴張。

3.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認證制度的影響。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影響著專家輔助人意見證明力的大小。就我國的立法現狀而言,我國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是仍處于模糊不定的狀態。而且根據我國現有證據法的規定,專家輔助人所作出的意見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的任何一種。如果把專家輔助人定位為證人,那么其意見就為證人證言;如果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為委托人的專業輔助人,那么專家輔助人應當是接近于當事人一方聘請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其作出的意見對待證事實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其意見并沒有對證據進行審查的效力,而僅是簡單的表達一種支持或反駁的態度。

三、學界關于專家輔助人訴訟地位的幾種觀點及思考

立法上,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僅簡要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而并沒有具體列出具體實施的細則,而且在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中的“訴訟參與人”并沒有把“有專門知識的人”列入其中。由此可見,我國“有專門知識的人”訴訟地位仍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而訴訟地位模糊,勢必影響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界定模糊等問題。因此,我國學界對此開展了爭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1)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說。即專家輔助人只能作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存在。(2)訴訟代理人說。即專家輔助人是在受當事人的委托下開展訴訟活動的,所以其訴訟地位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①。(3)證人說。有學者認為,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立法應當賦予訴訟兩造聘請自身的專家輔助人的權利,從而抑制審判方在司法鑒定方面的專斷,而且,上述專家輔助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是鑒定人,而是證人身份②。

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應當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從法律發展的角度看,專家輔助人的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是今后大量科學證據進入訴訟領域以及訴訟模式轉型的大勢所趨。與此同時,這對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準確理解與適用有重大意義。確立專家輔助人的獨立訴訟地位,一方面以后可以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將專家輔助人的中立性固定下來,確保其出庭的時候以遵從科學的服務態度,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分析判斷案件涉及到的專門性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讓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擁有和鑒定人平等的地位,有利于將我國極具職權主義性質的訴訟模式向抗辯式訴訟模式轉變。

[注釋]

①盧建軍.司法鑒定結論使用中存在問題及解決途徑——兼論我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構和完善[J].證據科學,2010(6):709.

②陳瑞華.論司法鑒定人的出庭作證[J].中國司法鑒定,20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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