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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2015-08-05 12:32劉歡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中小股東權益

摘要: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一直都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即以中小股東權益法律保護為研究對象,展示了我國現階段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并在探究現行立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其存在缺陷及其完善進行了思考,以期為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言獻策。

關鍵詞:中小股東;權益;派生訴訟;累積投票制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69-01

作者簡介:劉歡(1991-),女,漢族,內蒙古鄂爾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

一、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一)事前救濟措施

1.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了解公司運作過程中的經營和財務信息的權利。規定股東的知情權,有利于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的運作狀況、成本收益和利潤風險,改善管理現狀,節約投資成本,起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作用。

2.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提案權

提案權是由美國立法者首先提出來的,隨后各國紛紛效仿①。我國《公司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賦予了股東提案權,即股東具備一定條件時,有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提議權和股東會的自行召集和主持權。我國法律明確了中小股東傳達自己訴求的途徑,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累積投票制度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項制度可以有效的彌補資本多數決原則的不足。我們知道,資本多數決原則使控股股東追求私利最大化、損害公司和少數股東權益的濫用控制權行為合法化。所以,我國《公司法》規定累積投票制對其進行限制。

(二)事后救濟措施

1.派生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董事、監事沒有對有責任的股東提起訴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獲得賠償為目的而提起訴訟。派生訴訟開始于英國,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實踐。派生訴訟制度的規定可以幫助股東利用訴訟獲得賠償來彌補虧損。

2.股東(大)會、董事會瑕疵決議的撤銷與無效制度

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指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經過股東表決形成的對一定事項的決策和意思。②也就是說股東(大)會的決議實際上是將大多數出資者的意思吸收為單一的團體意思的制度,它的內容和程序理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存在瑕疵,就自然應當適用法律行為上有關瑕疵決議的制度。規定此制度,賦予了受到大股東侵害的中小股東的司法救濟途徑,對公司股東(大)會做出的違法決定可以申請法院請求撤銷,以此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3.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制度發端于美國,并為意大利、英國、日本等其他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所借鑒,我國《公司法》也引入該項制度。③規定回購請求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要求和節約成本。

二、對我國公司法關于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立法規定的完善思考

(一)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立法規定的不足

1.對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限制較嚴格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贝藯l規定五年而且連續盈利的要求過于嚴格,它可以很好的使大股東規避此項規定。例如,大股東只要不是連續五年盈利就都可以不給中小股東分配利潤,在五年中,大股東可以通過推遲收入、增加支出等手段每四年或三年做虧本一次,進而使這項權利落空。

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存在缺陷

我國公司法賦予了中小股東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股東要想行使此項權利必須是在股東窮進所有公司內部救濟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這種繁瑣的程序會增加中小股東行使此項權利的成本。費用的增加會挫敗他們行使此項權利的信心和積極性。

3.對股東(大)會提案權限制過嚴

盡管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有臨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請求權,但在公司中,中小股東的股權是非常分散的,要想集中10%也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有些事項沒有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那么他們就不會加入,所以這一規定實施起來是比較困難的。

(二)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議

1.完善派生訴訟制度

放寬股東行使派生訴訟的條件,不規定“竭盡公司內部救濟”為行使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可以規定派生訴訟和公司內部救濟二選一的模式,將選擇權交給股東。

2.完善異議股權回購制度

法律應該放寬五年的期限限制,或者是要求公司每一年度都必須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嚴格遏制公司作虛假報告,避免公司規避法律來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

三、結語

《公司法》的實行,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時在推動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方面影響深遠。然而,對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法》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不斷與時俱進地面對新形勢、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立足于我國國情,不斷完善公司法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才能夠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

[注釋]

①肖和保.股東提案權制度:美國法的經驗與中國法的完善[J].比較法研究,2009(3).

②張民安,蔡元慶.公司法[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3.

③劉蘭芳.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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