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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思考

2015-08-05 12:43程杰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摘要:依《合同法》第51條之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認則為無效合同;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推定為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依照字面意思,以上兩個條款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同時善意取得制度也相對的彌補了《合同法》第51條的不足。本文就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相關法律的分析,提出完善修法的觀點。

關鍵詞:無權處分合同;合同法第51條;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81-01

作者簡介:程杰(1990-),男,江蘇徐州人,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一、問題的提出

自《合同法》頒布以來,關于第51條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息,后續2007年頒布《物權法》中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確立了在善意買受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動產完成交付,或不動產完成登記時,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在善意取得滿足的情形下,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有效的。這表明《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制度彌補了《合同法》第51條沒有保護到善意相對人的缺陷。其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制度對第51條起到了補充作用,應作第51條的特別法來使用。但善意取得制度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致使善意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得到保障。

2012年最高法通過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總結了合同法實施以來十多年的民事裁判經驗,創設了若干解釋規則。其中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通過對第3條第2款的分析,可以理解為將無權處分的合同都認定為有效的合同。依照字面解釋,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1]。

二、關于《合同法》第51條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分析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方有效,如果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那么合同也就當然無效,這時,將產生一個對買受人不利的局面,即合同無效,那么只能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起訴,很明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相比,對于相對人的保護更加全面。締約過失責任僅僅只需要承擔因信賴利益所造成的損失,而違約責任還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等,一般言之,違約責任相比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更大。這也是《合同法》第51條最受指責之處。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善意取得制度為《合同法》第51條起到了彌補之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物權法》第106條中關于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不能保障善意相對人的情形,即善意的相對人在沒有支付價款或者動產沒有交付,不動產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無法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相對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依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合同則為無效合同,這對于善意相對人的保護則相對不足。善意相對人僅僅只能以締約過失責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善意取得的規定就顯得頗為死板。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出臺,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權利人不追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不加以區分善意相對人與惡意相對人,第3條第2款規定中。如果買受人是惡意相對人,對于無權處分人可能就顯得不適了,第3條的目的旨在保護交易市場的安全性以及善意相對人,但卻忽略了對惡意相對人的處置。

同時,《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相違背,即無權處分發生時,權利人沒有進行追認,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沒有追認的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則認為是有效的合同。那么實際上,《合同法》第51條相當于已經被廢止。

三、結語

(一)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建議應將買受人限定為善意買受人,這樣才有利于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有利于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惡意的相對人當然不受法律之保護。無權處分中,應對善意相對人給予特別的保護,可以說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2]。

(二)同時在《合同法》第51條剛出臺之時,學者爭論的焦點在于該法條沒有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也就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處分行為無效,買賣合同有效,這是源于德國民法與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梁慧星教授解釋為,雖然我國民法采取的是德國民法的體系,但是在《合同法》第51條上,并沒有采用德國民法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理論與立法思路。動產或不動產的買賣,雖屬于債權行為,但債權的行使或債務的履行結果,將導致物權的移轉變更,因此既包含負擔行為也包含處分行為[3]。

但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解釋,恰恰就是體現出區分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與債權行為(負擔行為)。通過第3條的解釋,即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有效。這也同時說明,《合同法》第51條應當采取德國民法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解釋。

[參考文獻]

[1]李軍.<合同法>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沖突的解決方案[J].社會科學家,2013(11).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603.

[3]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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