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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社會責任及其在我國的適用

2015-08-15 00:47王家利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5年2期
關鍵詞:營利營利性公司法

王家利

(中央財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1)

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的設立目的僅僅是最大可能地謀取股東利潤最大化。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這一觀點一直作為公司行為的理論依據,并對公司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公司演變成了現代經濟必不可少的支柱,甚至正在主宰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但是在公司最大可能地將自己的經濟職能發揮到極致的過程中,由于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例如,食品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問題、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已經危害到了人類社會的正常運轉。在公司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不斷的過程中,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成為了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他們希望能夠在立法中規定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在市場經濟和法治文明席卷全球的過程中,如何調和公司的營利本質與社會屬性之間的關系成為當今社會急需解決的難題。筆者始終認為,公司社會屬性的提升,不但不會影響其營利本質,更會增加其營利。因為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無疑會提升其社會形象,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社會屬性是增強公司軟實力的重要推進劑。

一、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及發展

傳統經濟學認為,企業的責任僅僅是盡可能高效地利用社會資源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然后以相應的市場價格銷售給消費者,并以此謀取利潤。企業的唯一任務就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經營過程中的利潤最大化[1]127。從深層次來說,公司應該以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方式來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不應該強求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從本質上講,公司僅僅是實現股東利益的工具而已,并不需要承擔任何“多余”的責任。而股東之外的其他與公司有關的主體,例如,消費者、債權人、勞動者等,只能通過與公司簽訂合同的方式取得非常有限的約定利益。這就使得股東可以不擇手段地謀求最大利潤,公司可以不顧自身行為的社會影響而肆意行事,為公司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埋下了隱患。

公司行為造成的社會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理論界對此進行了大量論證,提出了眾多問題及相應的解決對策和措施。1924年美國學者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1929年,美國通用公司經理Owen D Young在一次演講中指出,不僅股東,而且雇員、顧客和廣大公眾在公司中都有一種利益,而公司的經理們有義務保護這種利益[2]200。這是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最初表達。20世紀30年代美國學者伯利與多德的論戰開啟了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大討論的熱門。伯利代表了傳統公司法的理念,主張公司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公司的一切權力都是為了股東的利益而受委托的,應該防止管理層放棄追求利潤的動機出現。而多德的觀點則與之相反,他認為公司應是同時具有營利和社會服務兩種功能的經濟組織,其享有的受托權力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這就要求不僅公司的活動要對社會承擔責任,而且控制公司活動的經營者也要自覺地履行這種責任??傊?,多德認為公司既要為股東謀取利潤,也要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管理人員既是股東的受托人,也是社會的受托人[3]45。

此后的幾十年中,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有了很大發展,但仍未能形成通說。美國學者馬克·蓋雅(J.W.MeGuiren)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可能只追求利潤,其不僅有經濟與法的義務,對社會亦有其責任。換言之,公司必須關心政治、社團之福祉、教育以及從業人員的幸福,實質必須對環繞著公司之全體社會寄以關心[4]37。我國學者劉俊海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5]6-7。我國臺灣學者劉連煜認為,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指營利性的公司在其決策機關確認某一事項為社會上多數人所希望后,該營利性公司便應放棄營利之意圖,以符合多數人對該公司的期望。深入之,公司的社會責任,除了必須依照法令行事外,亦必須實踐“公司之倫理責任”及所謂“自行裁量責任”[6]99。盧代富認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乃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7]。

對于公司社會責任概念的不同理解,從另一個側面也體現出這一問題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應從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因、主體、主要內容及立法規制等不同方面進行界定。

二、公司社會責任之界定

(一)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因

公司是當今社會的經濟主體之一,對于社會的正常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法學方面來說,公司的行為理所應當受到法律的調整和限制,進而能夠保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這是從宏觀方面對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因分析。從微觀方面,即更為具體的層面,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边@是從公司的本質方面解讀其為何承擔社會責任。與自然人相比,公司的行為也會對社會造成影響。既然自然人被要求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那么公司自然也應該承擔社會責任,并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二,社會本位法律理念的要求。隨著世界各國法制發展,法律理念經歷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的演變,社會本位觀成為了現代法律理念的重要內容。而社會本位法律理念的要求是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以社會利益為公司行為的基礎。這就要求公司的行為符合社會需求,將社會責任納入公司的章程中。從更深層次講,這也是社會主義集體價值觀的內在要求,與社會本位法律理念殊途同歸。

第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私法原則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在市場經濟中,遵循誠信,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對公司行為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則基礎。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對這些私法原則的遵守是公司發揮其經濟職能的必要前提,同時也是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

第四,公司行為造成的負面影響要求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在當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高,其行為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這導致了公司行為的負面影響日益增加。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行為主體,有承擔責任的資格和能力,這就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可能性。根據行為主體應當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原則,公司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

我國理論界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有著不同理解,根據不同理論學說的觀點,筆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的同時,還應當承擔對社會的道德和法律責任,維護社會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公司員工利益、債權人利益、社區利益、環境利益及其他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其特征主要體現為:

第一,公司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公司。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針對的是公司行為,而公司行為的實施者便是公司。公司是營利性活動的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有權力做出營利行為,自然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公司社會責任的責任對象是與公司有某種利益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所謂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指公司股東之外的,與公司有一定利益關聯的社會主體。他們與公司有著潛在的或現實的、直接的或間接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司行為的影響。這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對象的廣泛性,以及公司社會責任的復雜性。

第三,公司社會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是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社會責任的結合體。公司以營利為首要目的,法律雖然不能打破這一規則,但也不能對公司行為放任不管,因而各國法律都會做出相應規定,以限制公司的行為。但由于法律調整范圍的局限性,公司的許多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限制。這時就需要道德發揮社會調整功能,限制公司行為,補充法律漏洞,督促公司作出無害于社會的行為。

第四,公司社會責任具有雙重屬性。公司社會責任建立在公司從事經營或營利的基礎上,公司的本質是營利,這也是公司存在的價值所在,因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是以公司從事經營或者營利為前提的,更多地體現為經濟性。但是公司不能僅僅以營利為目的,其從社會中汲取經營材料,并對社會產生各種影響,因而社會性也是其必備屬性。營利性和社會性相互依賴、互為前提,是公司正常運營的基礎。

第五,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傳統的股東利潤最大化的修正和補充。傳統的公司理念認為,公司的目的是盡可能為股東謀求最大利益,除此之外并不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行為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需要公司承擔更多的責任,從而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應運而生。但這并未改變公司的營利性,只是對傳統的股東利潤最大化的限制和補充。

(三)公司社會責任的外延

第一,公司應將消費者利益納入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需要消費主體,從而消費者成為了公司獲得利潤的關鍵。消費者對于公司產品或服務的選擇,對公司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公司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能夠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去選擇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達到利潤增加的目的。公司所要尊重的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身體健康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求償權、監督權等。公司對消費者的責任應該列入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主要表現為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和保證消費者知情權的責任[8]??蛻粢蛸徺I、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二,公司社會責任應包含雇員利益。公司雇員是公司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更是股東利潤的保障。公司如果想要謀求股東利潤,則必須很好地保障員工的各項權利,保持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各國都將對公司雇員的責任作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以期公司能夠在追求最大化利潤的同時,兼顧公司雇員的利益,進而能夠創造出更多的社會效益。公司應維護和保障雇員的就業和擇業權、獲得報酬權、休息權等,也包括高于法律規定對雇員承擔的道德責任[9]。其根源便在于公司雇員只有在權利得到保障、生活安定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為公司利益服務。這也是以人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

第三,公司行為必須對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在控制權和現金收益要求權上有所差別,他們是不同狀態時公司的狀態相依所有者[10]110。在經營過程中,公司不可避免地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交易往來,從而必然會形成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往往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確定,這就要求公司切實履行合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公司與其他經濟主體繼續合作的基礎,同時也是誠實信用和善良風俗原則的體現。筆者認為,債權人在一定程度上可看做公司股東或類似于公司股東的主體,因為債權人的債權屬于投資形式之一,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關系到其利益,因而公司行為必須對債權人負責。

第四,公司行為必須對社區負責。公司的存在與發展,以社區為依托,而社區的環境也影響著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兩者之間有著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各國立法均考慮到了公司行為對社區的影響,從各個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以期公司行為能夠維護社區利益。公司在承擔社區責任方面,應當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保護社會生態環境、為社區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生產條件等,至少應該是在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基礎上,才能謀得自身更大的發展。從另一方面來看,隨著我國社區制度的發展,公司對社區的依賴程度勢必增加,這也就要求公司行為必須對社區負責,以保證社區發展的可持續性,達到雙贏狀態。

第五,保護環境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內容。公司的營利行為是以從自然環境中汲取和釋放物質為基礎的,其生產經營行為對周邊環境不可避免地產生著各種影響。在對全球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分析中,公司不負責任的污染破壞行為占據了很大比重。對此,公司理應對環境負責,并且要以環境保護為前提,而不是涸澤而漁。我國工業水平還未達到發達水平,勞動密集型、資源密集型企業眾多,而此類企業對環境的破壞力大,且對環境的依賴性強。如果企業不盡可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顯然有違可持續發展理念。因而,在當代中國乃至世界,保護環境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內容。

第六,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應不斷擴大。由于公司行為影響的廣泛性以及公司社會責任的復雜性,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難以全部涵蓋其中。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會越來越廣泛,將有更多的社會公共利益加入其中,成為公司社會責任的責任對象。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并在職工利益保護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例如,《公司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钡?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边@些規定突破了傳統公司法理論以公司營利性為其唯一價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同時,也要采取措施維護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但是現行《公司法》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從法律技術層面來看,對于上述內容的規定過于寬泛、模糊,僅僅停留在精神層面上,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這就使得《公司法》中許多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難以具體適用。從法律內容層面來看,《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定位并不明確,公司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范圍過于狹小,亦缺乏行之有效的規范約束機制。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立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公司的社會屬性強調不足

公司是以盈利為存在前提的,沒有盈利,公司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這就要求法律規定不能抹殺公司的營利性。但是公司作為社會主體,其承擔的責任不能僅僅局限于營利范疇內,社會性也是其應有屬性。這就要求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公司的社會屬性。我國現行《公司法》在承認公司的營利性的同時,也肯定了其社會屬性,但對公司的營利屬性給予了充分肯定,而對公司的社會屬性強調不足。公司法僅僅從抽象意義上指出公司的社會屬性,沒有讓公司及社會大眾認識到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從而造成了承擔社會責任并不被大多數公司所重視的現象。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

《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逼湟庠趶娬{社會責任是公司行為時必須考慮的問題。但是這種規定未免過于簡略,既沒有明確社會責任的內涵,也沒有指出其外延所涉及的范圍。過于籠統的規定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實施,這就導致實踐中對該條法律規定的實施效果非常差 。因為社會責任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每個公司所理解的社會責任有可能千差萬別,例如,對公司裁員問題,有些公司可能認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裁員,但有些公司則會考慮裁員對員工生活造成的影響,然后再決定是否裁員。諸如此類的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實踐中肯定會引發很多糾紛,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三)公司社會責任缺乏具體的落實舉措

法律制定之后,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這樣有利于將“抽象的法”變換成“具體的法”。但是我國《公司法》僅僅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以及維護職工利益等抽象性內容,缺乏法律實施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說不能夠直白地體現出公司社會責任應該如何落實。在這種情況下,尋求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舉措成為當務之急。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約束機制缺乏

公司的行為違背社會義務,同樣需要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沒有承擔社會責任是否應該受到懲罰沒有規定,這就導致公司的某些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缺乏法律約束,使得缺乏法律責任規定的社會義務成為了一紙空文。例如,公司在不違背勞動法的情況下大量裁員,這對員工來說是一個很大的災難,同時對于這個社會來說,公司的裁員行為也帶來了非常多的不穩定因素,公司的這種做法無疑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如何約束公司的此類行為,《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

四、中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改革方向

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實施必須依賴于配套法律的完善,并以此為依據規范公司行為。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公司法》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以規制公司的行為。

(一)充分強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公司的社會責任只是公司營利性目標的一個坎,或者一個阻撓器,只是檢驗營利性目標合理性的標尺,它不能凌駕于營利性目標之上,甚至蠶食了營利性目標[11]293-313。馮果教授等也認為,脫離營利性而奢談社會責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空想[12]。公司的營利屬性不能發生根本改變,《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這個范疇之內。但是我國《公司法》可以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更多地強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將抽象性的規定具體化,明確列舉出公司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范圍及違規之后所要面臨的懲罰,以此讓更多的公司認識到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二)明確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外延

雖然理論界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是什么并沒有給出一個統一的答案,但是對于其實質內容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即公司應當承擔營利以外的更多的社會責任,亦即公司的社會性。進而,《公司法》應該明確這一實質,通過概括式的方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加以界定。明確指出公司社會責任是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其本質上是社會屬性的體現,在肯定公司營利性的基礎上更多地回歸社會。而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外延,則可以采取列舉的方式盡可能全面地加以規定。例如,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債權人、社會、環境等的責任。

(三)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些歐洲國家對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的主要方向體現在有利于公司社會責任落實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構件上,其中,建立職工參與制度尤為重要。公司職工參與制度是指,公司職工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制度。通過職工持股的方式,給予職工更多的公司管理權力。同時,還應該完善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理順其與公司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關系,細化權利內容,從而更好地保障職工民主權力的行使。除此之外,還應確立債權人參與公司內部管理的制度,通過債權人管理權力的行使,保障其債權的有效實現。

(四)建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約束機制

公司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沒有限制的權力勢必造成嚴重的后果,同時,這也是限制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擇手段的必要措施。而采取激勵機制,則可以促使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形成良性循環和更高層次的催促機制。公司的權利具有廣泛性,太多的約束會限制公司社會作用的發揮,所以《公司法》可以通過否定式規定,概括列舉公司不能從事的行為,并明確公司違反這些規定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除此之外,還應該加強對公司行為的社會監督,建立公司違規行為舉報機制,讓更多的社會主體參與到對公司行為的監督行列中來。

另外,《公司法》應當對違反社會責任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加以規定。例如,規定公司在違反社會責任并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所要承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但是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可能被《公司法》詳盡概括,對此,則可以將主要的社會責任列舉其中,其他的社會責任則采取概括性的方式加以規定。

五、結語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在我國雖然存在良久,但是在實踐運用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運用較為復雜,需要復雜的操作程序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則顯露出我國當前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的不足,規定過于原則、簡單,缺乏具體內容等。公司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具有必然性,作為社會中的法律主體,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的存在具有同步性。但對于公司來說,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其中充滿了機遇與挑戰。相關法律,特別是公司法,應該對公司社會責任加以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復雜性及法律規定的有限性,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要謹慎,從不同范圍和角度全方位建構促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框架,盡量在保持公司營利性的同時,體現社會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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