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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2015-10-21 17:06蒙娟娟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動產公信力

蒙娟娟

【摘要】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從《物權法》第23、24條規定中看出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動產物權登記采取的是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我國動產物權登記的現狀及司法實踐中來看,目前仍存在不足之處。為進一步改變我國動產物權登記的現狀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加快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立法,盡快有效的動產物權登記體系,明確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和追究制度。

【關鍵詞】動產;物權登記;公信力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00-01

一、動產物權登記的作用

物權登記制度就是指國家介入物權公示領域,對物權變動進行干預和管理的制度。具體到動產物權登記也是一樣,其作用主要表現為:

(一)宣告權屬關系的作用

不動產和動產的區分主要以是否可以移動并且是否會損害其性質來區分。因此動產具有可轉移性的特點,一直以來交付和占有是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產變得越來越重要,某些重要的動產(機動車、飛行器、船舶)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通過登記確定物權歸屬,凡是通過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法律上所承認的權利人。同時,設立登記還可以有助于解決物權的沖突,當同一物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在內容上相互沖突的物權時,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個物權。

(二)實現對動產的監管

動產登記制度體現了國家行政力量的介入對動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從某種程度來講也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監控。一是動產登記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國家對動產的行政管理。二是登記是國家對某類財產實行監管的一種方式,通過登記能更好的實現對這類重要財產的管理。三是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即能通過審查非法轉讓問題,又能及時發現并糾正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避免損失。四是從我國現行的立法表明我國采取的動產物權的登記制度對抗主義和生效主義兼有。

二、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我國特殊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已經具備一定的體系。但從整體上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動產物權登記立法不完善、滯后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有關動產登記法律,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動產登記的效力,是一種混亂的狀況,不同的法律對動產登記存在不同的規定,可以說是折中主義,即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生效主義并存。目前已有的法律如《物權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對動產的登記均采用對抗主意,同樣是規范特殊動產物權的《擔保法》卻采用了登記生效主義。但這些法律法規中關于動產登記的規范少之又少,只有個別條款涉及,而且又較為零散,并且存在相互沖突的情況,從而導致我國動產登記呈現出登記機關不統一、登記效力不明確等問題,因此就不能很好的保障交易當事人的權益。

2.動產物權登記對象的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動產物權登記對象的范圍過于狹窄,只限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重要特殊的動產,對于其他動產沒有做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交易當事人的權益,實現國家對重要財產進行監督管理,有必要將國家的公信力作為交易保障的基礎,因此不但有必要以登記作為重要的動產物權公示的方式,而且對于現行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登記的對象有必要進一步擴大。

(二)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

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物權制度沒有立法,不僅在理論上否認物權制度,而且在實踐上也一直沒有建立一個物權體系,在這種背景下,物權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可能?,F行的《物權法》等法律關于動產物權的規定,不僅受到既定法律規范和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在承認動產物權登記的道路上十分拘謹,動產物權登記仍然在適用范圍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對于完善我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動產物權登記的立法

一是進一步加強動產登記的立法,使動產登記權利法定化,不但要擴大動產物權登記制度中動產登記的范圍,還要使復雜的物權社會關系進一步明晰,形成登記物權法定化,即對納入登記的物權,均由法律明確規定。二是對特殊動產在立法模式上作出明確規定,客服對登記抗主義弊端。三是在立法時動產登記應賦予以公信力,對于進一步規范動產交易,避免違法交易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四是在動產物權的公示上進一步賦予公信的力量。五是建立物權登記請求權制度,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過沒有建立物權登記請求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不僅沒有肯定登記請求權的存在,現行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賦予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建立物權登記請求權制度。

(二)建立有序的動產物權登記體系

一是建立完善的物權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物權登記的法律依據,保障物權登記安全高效,維護交易的安全和客觀公正。二是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機制,促進市場經濟穩定、健康的發展。同時要確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清晰,保障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四是明確規定動產所有權注冊的登記制度,保障一些價值重大的動產能進行登記。

參考文獻:

[1]孟勤國.動產不動產分類標準的研究[M].民商法縱論——江平教授七十華誕祝賀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41.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上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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