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刑法替代勞教制度的合理性質疑探討

2015-10-21 17:06朱昱菡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刑法

朱昱菡

【摘要】自從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范圍內被廢除后,我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用刑法可以較為完好的替代勞動教養制度,可以承擔起維護社會與國家穩定的重要責任。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刑法代替勞動教養制度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刑法替代勞教制度導致了兩種法律制度的內在邏輯發生混亂、應用價值出現偏差和刑法自身制度功能的嚴重下滑。除此之外,用刑法代替勞教制度還需要較高的實施成本與較為良好的實施環境,由此產生了對于刑法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的質疑。本論文側重從實際應用、處理價值等多方面探討刑法替代勞教制度的質疑性問題。

【關鍵詞】刑法;勞教制度;合理性質疑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19-01

選擇一個能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的制度方案是維護社會安全、國家穩定所必需解決的首要問題。我國的刑法學界對于這個問題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最終大家普遍認為刑法可以較為全面的替代勞動教養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幾點:其一,刑法內容豐富,基本涵蓋了各種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定標準與制裁方式;其二,刑法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其依靠國家的強制力才得以實施;其三,刑法具有較高的法律從屬地位,更具有廣泛與強盛的法律約束力與影響力。但通過一段時間的實施情況來看,刑法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的效果并未達到我們的預期水平,導致了兩種法律制度的內在邏輯發生混亂、應用價值出現偏差和刑法自身制度功能的嚴重下滑。除此之外,用刑法代替勞教制度還需要較高的實施成本與較為良好的實施環境。這些問題引發了我們對于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制度方案的質疑,下面我們將通過內部邏輯、應用價值、制度功能等多個方面進行展開分析。

一、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刑法內部邏輯結構混亂

任何一項制度的正常實施都是在其內部邏輯清晰的基礎上進行的,刑法也不例外。我們要想判定刑法能否代替勞動教養制度,首先就要判斷其內部邏輯是否被打亂。但實際的情況卻是刑法內部的邏輯被打亂,其不具備代替勞動教養制度的能力。

(一)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背刑法的事實基礎

從處罰對象對象來看,接受勞動教養對的對象大多是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的人,或是情節較輕對的犯罪份子。若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制度的話,兩者的處理對象并不存在較大差異,勞動教養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另外,勞動教養制度的處罰時間為15天,刑法的拘役時間為一個月。兩者雖然在時間上存在15天的差異,但在經過全面的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分析后,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并未造成制裁體系上的缺失與空白。

(二)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背刑法的制度本質

相比于勞動教養制度的管理范圍而言,刑法的處理范圍主要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并不是所有的危害社會、侵犯人民利益的行為都要接受刑法的制裁。從法律制裁等級上來說,刑法是最為嚴重的懲處形式,在實際的案件處理過程中過多的使用刑法制裁會帶來許多的社會不良影響。對于那些情節較輕、責任較小的本應接受勞教的對象直接采用刑法進行懲處不僅會造成管理制裁上的偏差,同時也違背了刑法的制度本質。簡而言之,刑法是最后的懲處方式,其處理的犯罪等級遠高于勞動教養等級。我們對不應接受刑法制裁的行為進行刑法制裁是明顯的濫用刑法,會造成巨大的社會不良影響,違背刑法的制度實施本質。

二、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刑法應用價值降低

刑法實施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與基本人權,我們可以將此作為刑法的應用價值。但通過大量的實踐數據表明,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刑法的應用價值在很大程度降低。對于懲處對象來說,采用刑法進行制裁會造成比較嚴重的懲處后果,其遠遠超過了本應負擔的責任,這有損于被懲處對象的合法權益與基本人權。另外,我們為了促使刑法較為完好的替代勞動教養制度,我們勢必要降低刑法的入罪門檻。屆時,會有更多的“犯罪行為”、“犯罪分子”被納入刑法處理的范圍。這種現象的后果是嚴重的,其會嚴重擠壓刑法的等生存空間,增加被懲處對象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的幾率,為社會的不安定埋下隱患。

三、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刑法制度功能下滑

近些年來,制度經濟學在我國的各個領域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刑法在制度涉及過程中也引進了成本--收益模型,借此來預測制度的開展是否有效率。我們通過模型的預測,刑法代替勞動教養制度的實施效率并不理想,需要較大的司法資源投入與其他成本消耗。

(一)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較大的司法資源投入

為了實現良好的替代效果,相關專家曾指出要加大司法資源的投入。其認為:投入的司法資源越多,替代效果也就越好,犯罪行為的發生幾率也就會隨之降低,社會也就會趨于安定,但實際的情況并不是這樣。在社會資源穩定的情況下,司法資源的不合理使用會嚴重影響刑法的替代效果,并不是司法資源的投入越多越好。

(二)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成果難以檢測

用刑法代替勞動教養會導致成果難以檢測,這主要是由于治理范圍的擴大和司法資源投入的加大造成的。我們對于替代后的治理效果缺乏有效的檢測機制,我們不能僅通過犯罪行為的發生率來進行判斷。這些依據只是表面上的問題,我們在進行效果檢測時要考慮到被懲處對象內心、制度實施等方面的問題。

四、結語

通過上述的內容我們發現用刑法替代勞動教養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與不足,但大體的替代方案是正確的,我們要具有必要的信心與信任。我們提出了一部分的質疑問題,這正是日后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希望上述問題能對刑法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發揮一定的完善與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鄭元健,駱瓊.后勞教時代替代措施探討——以現有行政法、刑法措施改革為視角[J].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4(04).

猜你喜歡
刑法
我國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約因素與實現途徑思路構建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評
刑法的機能和我國刑法的任務核心要點構架
從“法制”到“法治”
當代中國刑法理念研究的變遷與深化
中國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與前瞻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刑(九)來了,不可不知!
刑法機能新探
和諧社會下的刑法道德觀念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