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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事實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

2015-12-01 04:17敬梓源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關鍵詞:履行合同中標合同法

■文/敬梓源

關于建設工程事實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

■文/敬梓源

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行業中,建設工程事實合同大量存在,其數量甚至大于書面合同,由此引發了諸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文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明確了建設工程事實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依約承擔各自合同義務,并給出了有關事實合同糾紛的預防和解決建議,以期相關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 事實合同

一、基本案情介紹

2014年3月,H公司公開中標競得F公司辦公區域和生產區域的園林綠化項目,由于F公司中標后一直未向H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所以雙方未能在中標后30日內簽訂合同。中標后,F公司以苗木種植具有時令性為由催促H公司立即施工,H公司遂根據F公司指示于2014年4月2日進場施工。在此期間,F公司多次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多次單方面修改擬定合同,由于其擬定內容與招投標文件存在實質性區別,H公司一直未同意簽字,直至2014年6月,F公司突然通知H公司停工,并聯系P公司進場完成剩余施工進度。F公司辯稱雙方未訂約,不存在合同關系。雙方就此發生爭執,H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二、爭議焦點與法律分析

(一)《招標投標法》第46條系管理性強制性規范,違反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46條之規定,招標人應在中標后3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如違反上述規定則應依據《招標投標法》第59條責令改正,亦可處以罰款。由此不難看出,以上內容描述并未明確規定如有違反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其行為雖然會受到行政處罰,但并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上述條款系管理性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范,違反的法律后果對法律行為的私法效力不產生影響。在本案中,H公司和F公司雙方雖未按照上述要求簽訂合同,但整個過程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書面形式的欠缺并不影響之后雙方由實際履約和接受行為導致的事實合同成立這一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因此雙方應基于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自覺接受合同約束,履行約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H公司已實際履行的事實合同成立

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是本案的最大癥結,F公司以此為由主張與H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并拒絕承擔相應責任;而H公司辯稱已實際履行合同且F公司也已接受,對方主張不成立。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6條之規定:雖然《招標投標法》規定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H公司已按照招投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指示進場施工履行了主要義務,F公司也已接受H公司的施工成果,應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是典型的私法,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給予了合同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F公司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H公司,其多次單方面改動合同的行為給H公司正常施工造成了嚴重影響,其行為已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所述情形,H公司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97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0條要求F公司對已經完成的質量合格的施工成果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并根據履行情況要求其他賠償損失。若H公司不愿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F公司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若F公司明確表示或以實際行為表明拒絕履行,則H公司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H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可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第284條要求F公司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由于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實際履行后的可得利益。若雙方事先約定有違約條款,則可依據《合同法》第114條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三)重復發包合同系雙方惡意行為,F公司和P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F公司和P公司之間的合同的效力,應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綜合判斷。由于F公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的規定,其與P公司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若P公司與F公司締約時為善意,并不知道在上述標的物上已有合同存在,P公司可依據《合同法》第42條請求F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若P公司對上述情況已經知情,則系雙方故意串通,惡意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根據常理判斷,當P公司進入施工現場時,其不可能不知道已有施工單位在此施工,所以H公司可依據《民法通則》130條的規定,同時起訴F公司和P公司,請求二公司承擔因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所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結和建議

從本案中不難看出,由于當事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合同,致使雙方對工程范圍,工程質量、工期和工程款等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準確,權力受損一方在發生相關糾紛時也缺乏證據來支持自己的維權主張,所以承包人應當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為合法權益的維護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若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簽訂書面合同,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應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且已經實際履行合同

承包人應盡可能地收集工程簽單、工程聯系單、會議紀要、施工圖紙、施工日志、施工現場照片、錄像、和對方負責人聯系的短信、通話記錄、資金往來記錄等材料,這些都可能成為認定實際施工和確定合同雙方過錯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

(二)應確定已完成施工量且證明其質量符合要求

由于發包人可能隨時停止履行合同,因此要重視工程量確認單、設計變更和增項簽證等證據的收集,以證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還應收集工程驗收合格或者發包方方擅自占用使用等工程方面的證據,以證明本方對合同違約無過錯。

(三)要確定發包方的被請求人主體資格

應明確建設工程的建設方、總承包方、分包方的單位名稱等基本資料,收集招投標文件、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文本資料,以便法院確定被告身份、順利立案,推進訴訟進行和糾紛解決。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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