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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會晤制度簡介

2016-02-08 12:46荻歐陽石文
專利代理 2016年2期
關鍵詞:審查員專利審查視頻會議

苗 荻歐陽石文

美國專利商標局會晤制度簡介

苗 荻★歐陽石文★★

會晤作為一種意見交互的輔助手段,通過面對面的形式有利于申請人/專利代理人與審查員有效溝通,是專利審查中的一種有效的輔助手段。本文重點對美國專利商標局會晤的途徑、會晤的準備、會晤的進行、會晤后的處理以及相關會晤的最佳做法等予以介紹。最后,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晤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建議,以期有助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晤制度的完善。

會晤制度 專利審查程序 美國專利商標局

一、引 言

會晤,在中文中被解釋為“相見,會面晤談,領會,解悟”的意思,可見,“會晤”一詞不僅僅包含了“會見”,更有通過雙方交談加深彼此對事物理解的含義,因而這個詞匯用在專利審查制度上是再合適不過了。在專利審查實踐中,審查員通過審查意見通知書來表達對發明技術方案的理解,而申請人則通過提交意見陳述書來反饋審查員的觀點,除了這種主要以紙面交流的方式之外,“會晤”作為一種意見交互的輔助手段,能夠確保申請人/專利代理人與審查員實現面對面且及時和有效的溝通,是專利審查中的一種有效的輔助手段。世界各國專利局都設有會晤制度,本文重點對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會晤的途徑、會晤的準備、會晤的進行、會晤后的處理以及相關會晤的最佳做法等予以介紹。最后,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晤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些許建議,以期有助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晤制度的完善,并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USPTO會晤制度的基本規定

相較于我國的會晤制度只是體現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中,在美國,USPTO會晤制度被明確寫進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 CFR。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33節對會晤作出了基本規定,包括:

(1)①同審查員就申請和其他待定事項進行會晤必須在USPTO指定的地點和工作時間內舉行,以審查員指定的時間為準。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會晤不允許在任何其他時間或地點舉行。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不應進行對某一在審申請專利性討論的會晤,除非該申請為繼續申請或替代申請,或者是審查員認為這樣的一次會晤可以推進申請過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會晤試點項目中涉及案件除外)。③審查員可以要求提前安排會晤。

(2)為了與審查員會晤請求再審,申請人每次必須提交一份完整的書面陳述,其中闡明在會晤中提交的、要求審查員作出對申請人有利決定的理由。會晤并不能代替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11節和第1.135節中規定的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

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則對會晤給出了更為詳細的操作規范。同時,USPTO的官方網站上也提供了一些會晤指導材料,以幫助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提高會晤效率,達到更好的會晤效果。

三、美國會晤的形式

MPEP第713節明確:申請人、代理人或代理機構與審查員的當面會晤、電話交流、視頻會議或電子郵件這四種形式都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會晤”方式。這顯著不同于中國專利制度中僅指當面會晤的狹義“會晤”。特別要指出的是,視頻會議這種會晤形式需要使用USPTO提供的網絡協作工具WebEx,它可以使申請人/代理人同那些在較遠地方工作的或處在不同USPTO辦公區的審查員實現即時交流。

關于會晤的地點、時間、時長和參加人員等,MPEP也有詳盡的規定。就會晤地點而言,應當在USPTO指定的地點進行,例如審查員的辦公室、會議室或視頻會議中心。當面會晤必須是在USPTO的辦公區內,視頻會議和電話交流則可以在申請人自己的處所進行,例如自己的辦公室,或者是使用公共的會晤室。USPTO在美國的亞歷山大、底特律、丹佛和達拉斯等多個地方均設有公共會晤室,為公眾視頻會議需求提供服務。

會晤的時間通常都是在正常的辦公時間進行,例如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至下午5:00?;蛘?,如果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在非上述辦公時間以外的其他時間進行,比如在審查員的加班時間。對于會晤時長的把握,要求會晤雙方均有責任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一般不超過30分鐘。

參與會晤的雙方分別是審查員和申請人/代理人/代理機構的代表。作為代表,應當在會晤之前與申請人商議發明申請中的各種相關問題,并且需要獲得申請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在會晤中充分行使協商的權利。如果一個注冊的專利從業者不是申請案卷中記錄的代理人,則該從業者需要由申請人或記錄在冊的代理人予以授權,方可參與會晤。但是,在會晤之前應當提交一份具有代理該案權利的傳真副本。禁止未注冊的代理人、或資質暫停的代理人或與該案不相關的代理人同審查員會晤,除非這樣的代理人本身就是申請人。

四、如何提出會晤

會晤的提出是講究時機的,通常有成效的會晤是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進行,因為此時雙方都已經充分考慮了現有技術。然而,在美國,無論何時要求會晤都是允許的,在申請被駁回(final rejection)之后也可以允許會晤。只要會晤能夠解決問題并且有助于申請程序的進一步推進,就鼓勵審查員采用會晤的形式?!暗谝淮螌彶橐庖娡ㄖ獣卑l出之前也可以進行會晤,但這種會晤通常只在繼續申請或替代申請中才允許。不過,在2008年4月開始,USPTO推出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會晤試點項目,并延續至今,通過該試點項目的大力推行,專利審批質效得到了大幅提高。

發起會晤請求是實現有效會晤的開端,對于申請人和審查員雙方而言,均可以發起會晤請求。當申請人有會晤需求時,可以通過致電審查員要求會晤。審查員的聯系方式在官方發文的通知書中都可以找到,或者也可以通過USPTO的網址進行查詢。除了電話聯系以外,對于申請人來說,最主要的發起會晤的方式就是通過填寫和提交“申請人發起的會晤請求表格”(Application Initiated Interview Request Form,即PTOL-413A表)來申請與審查員會晤。

那么,如果是由審查員發起的會晤,則在會晤之前,審查員需要填寫“審查員發起的會晤提要表格”(Examiner Initiated Interview Summary, 即PTOL-413B表)的第一部分來確定要與申請人討論的拒絕意見、相關的權利要求和現有技術的文獻。

五、舉行會晤前的準備工作

會晤通常需要提前安排。當突然致電審查員要求長時間討論案情或者是審查員需要更多時間去研究案情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終止這次電話交流并與申請人約定在其他特定的時間再回撥過去。這種由審查員發起的電話交流應當使用USPTO內部的電話系統。

在審查員的辦公室舉行會晤,在會晤之前,審查員需要清理工作臺面,確保臺面上僅有會晤中使用的必要材料。

對于要求使用公共會晤室進行視頻會議的,需要至少提前3天由審查員將會晤室預留出來。在安排視頻會議之前,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書面授權,這份書面授權的大致內容是:申請人在已意識到使用網絡交流存在不安全性的情況下,仍授權USPTO就申請相關事宜與申請人進行網絡視頻溝通。只有在獲得了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授權之后,審查員才可以安排視頻會議,如預訂公共會晤室。

在公共會晤室預訂完成以后,審查員會向申請人發送確認書,表明公共會晤室已經被預留。在會晤的當天,會有工作人員接待和指引申請人到達指定的公共會晤室,視頻會議的設備也會提前被調試好。在會晤結束后,仍然會有工作人員指引申請人離開公共會晤室。申請人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會晤時攜帶審查員發送的確認書,便于工作人員核對。

視頻會議只能由USPTO發起或主持。前面已經提到,USPTO使用WebEx作為視頻會議的工具,WebEx是一個基于網絡的服務系統,可以在任何不同操作系統的電腦上使用,不需要下載任何軟件就可以參加在線的WebEx會議。只需要保證有高速的互聯網即可。會晤之前,審查員會發送一封包含WebEx在線會議的邀請信函給申請人,會晤時只要點擊信函中的鏈接就可以加入到可視的在線會議中。

六、如何進行有效會晤

(一)促成會晤舉行

當申請會晤時,需要證明參與人員有權代表各自的當事人。申請人應當通過私人的專利申請信息檢索系統(PAIR),以確定負責審查某一個具體的專利申請的審查員。另一方面,審查員也應當檢查記錄,確認要求會晤的人員是否有合適的權利參與申請案件的事宜或者有申請人的直接授權作為代表參與案件相關事務。

申請人應當盡早提交會晤請求,特別是要求當面會晤時,一定要確保審查員能夠參與會晤。無論會晤是由誰要求的,都應當給予對方充分的通知,包括一份提出的議程,允許雙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

申請人和審查員都應當嘗試靈活地安排雙方都方便的日期和時間來進行會晤。在常規的上班時間內,申請人和審查員都應當盡量在一天的時間內答復語音信箱的留言。語音信箱的留言應當包括有用的信息,例如雙方是否能夠參與會晤以及其他能夠提供幫助的人的聯系方式。如果雙方長時間外出時,應當在語音信箱中保留返回的日期以及其他能夠提供幫助的人的聯系方式。

會晤是用于探討申請中的突出問題,申請人和審查員都要理解會晤的時間對于雙方都是有限的,應當高效合理地利用,減少會晤過程中的干擾。例如,在沒有緊急事務的情況下,不要接聽中途打進來的電話,并且最好不要突然地結束會晤??傊?,雙方應當努力促成一個有效的會晤。

此外,當遇到繼續審查和分案申請等情形時,申請人應當告知USPTO所有的相關案件的情況。USPTO將所有相關案件都分配給同一個審查員(如果合適的話),從而促使這些相關申請可以集合在一起進行集中會晤。

(二)會晤討論內容的準備

積極地準備會晤是促成會晤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在會晤之前,應當制定一份詳細的會晤議程,同時附上對申請提出的修改、爭議問題或證據等,并且將這些材料盡早地給予會晤雙方以便充分了解會晤所要討論的內容。通常,在會晤之前給審查員留出的考慮修改和爭議問題的時間越長,會晤的成功性就越大。同時,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應當保持開放的心態,做好準備去討論最主要的發明要點以及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現有技術的任何相關細節問題。

一份詳細的會晤議程應當包括:(1)會晤所要達到的一般目的和/或總目標;(2)簡要地概括爭議問題;(3)適用的參考文獻;(4)所依賴的證據;(5)提出的修改方式等。

審查員在進行會晤準備時,應當重新回顧申請的審查歷史,再次充分理解發明的要點,確定合適的可授權主題。同時,還要準備如何向申請人闡述所適用的現有技術的理解方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如何解釋,以及所適用的現有技術是否披露了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

申請人在進行會晤準備時,應當準備如何闡述發明要點,權利要求中如何實質性地體現出這一發明要點,以及權利要求是如何區別于審查員所使用的現有技術的。申請人應當避免在一些瑣碎的或不太重要的細節問題上面耗費過多時間。

(三)會晤的進行

在實際會晤中,首先,審查員和申請人雙方要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不應當將會晤看作是兩個競爭對手的比拼;相反地,應當將會晤定為一個雙方共同的目標——即推進申請的審查和爭議問題的解決。其次,在會晤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的事項:(1)如果有新的權利要求修改方式提出時,審查員和申請人都應當確定新修改的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2)審查員需要判斷權利要求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可以接受,同時也應當給出建議,幫助申請人確定可授權的主題。(3)雙方都要杜絕在會晤中重新提出以前提到過的相同的觀點,并且,在闡述觀點時,也應當解釋觀點所基于的依據。例如,審查員應當能夠清楚地表達為什么新提出的修改方式不能克服通知書中提出的反對意見;而申請人則應當能夠解釋為什么審查員建議的修改方式是不能被接受的,如相對于現有技術的保護范圍太窄等。

在會晤討論中確保雙方都能夠更好地理解權利要求,有如下小貼士:(1)考慮所提出的權利要求的語言、語義學、連詞和標點等文字信息。(2)將一個權利要求大聲地朗讀出來,從而清晰地判斷如何解讀該權利要求。(3)將權利要求的各個要素和內在關系用繪圖的方式展示出來,從而直觀地判斷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四)會晤記錄的填寫

申請人與審查員之間的口頭討論必須被歸納總結在書面記錄上才能滿足USPTO的要求。USPTO需要保留所有的公共事務辦理過程中收到的文件記錄,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根據USPTO的政策,無論以何種方式提交的會晤議程和提出的修改,都將作為記錄保留在案卷中;所有在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之間發生的針對待定申請的討論也同樣要被記錄。因此,在會晤的最后階段,雙方需要留出一定的時間去討論“會晤紀要表格”的填寫。

不同于我國《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中由審查員填寫會晤記錄的規定,USPTO要求會晤雙方都有責任和義務去完善會晤記錄。如果是申請人發起的會晤請求,則申請人一方面需要填寫完整PTOL-413A表,同時還要填寫另外一份“會晤紀要表格”,即PTOL-413表。審查員則需要對這些表格的填寫進行仔細檢查,確保記錄完整和準確。而如果是審查員發起的會晤,且審查員明確由其來填寫PTOL-413B表,則無需申請人再進行記錄了。審查員需要在會晤結束時完成PTOL-413B表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這樣一份完整的PTOL-413B表就可以作為會晤記錄而不用再填寫PTOL-413表了。

PTOL-413表除了包含基本會晤信息(申請號、申請人的姓名、審查員的姓名、會晤日期、會晤類型、參與人員的姓名、是否展示產品實物)以外,主要是記錄會晤過程中討論的申請的實質問題,應當在記錄中涉及以下內容:所討論的權利要求、所討論的具體的現有技術、簡要介紹存在爭議的每一個焦點問題以及其他與專利性相關的事項,明確所達成的一致意見。

以下給出幾個撰寫會晤紀要的實例。首先是不規范和不清楚的幾個例子,例如:(1)審查員和代理人討論了提出的權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但未達成一致。(2)因為權利要求具有專利性,所以雙方達成了一致。(3)討論了新提出的修改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和13。審查員解釋了修改沒有克服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下面給出兩個規范和清楚的記錄,例如:(1)申請人認為史密斯和瓊斯兩份對比文件的結合不能破壞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因為瓊斯的文獻沒有教導二者的結合,參見瓊斯文獻的第5欄的第10~20行。審查員注意到上述引用的段落并沒有直接地教導結合啟示,但是卻提供了所述裝置及其有益效果的實例。最終達成一致的是:申請人提交一份額外的修改文本,將史密斯和瓊斯都沒有公開的粘附層的結構特征增加到權利要求中。在收到修改文本后,審查員將會進行補充檢索。(2)申請人認為:根據說明書第5頁第10~15行的定義,審查員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名詞“高吸水性樹脂”的解釋是明顯過寬了。審查員同意申請人的意見。

七、USPTO會晤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由上述介紹可以看出,USPTO對于會晤的規定較為全面,同時對會晤的提出、啟動、會晤前的準備,會晤時注意事項以及會晤記錄的填寫等都提供規范的操作要求,并給出相關正反面的示例。相對而言,我國的會晤制度不夠完善,尤其是目前當面會晤利用率不高。然而,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普遍存在強烈的與審查員溝通的會晤需求,但基于某些因素,目前除電話會晤被廣泛采用外(甚至突破了《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的相關規定),當面會晤幾乎很少使用,雖然這一情況與我國的國情有很大關系。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建議我國首先可以從立法的角度鼓勵會晤制度,例如將會晤總則寫入《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中增加和補充會晤制度的具體操作細節和詳盡的操作規范。更為細化的內容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著手考慮進行試點性的研究,例如增加視頻會議這種會晤形式,開發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工具,興建各審協中心所在地的公共會晤室,從硬件設施和操作軟件兩方面實現遠程視頻交流。(2)進行會晤相關的課題研究,制定出適合本國國情的會晤指南,在此基礎上開展對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的會晤培訓。(3)嘗試推行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或駁回后也允許會晤的機制,從而將會晤時機擴大到整個專利審查的各個階段。(4)明確其他會晤形式的擴展和操作規范,例如電子郵件、QQ等互聯網溝通方式等??傊?,借鑒USPTO會晤制度,有利于發揮會晤在專利審查中應有的輔助審查作用,對于我國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1] 張丹,等.美國專利商標局力推會晤審查以提高專利審批質效[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3(4):104-107.

[2] 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CFR 1.133.

[3] Manua1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Section 713(u).

[4] http://www.uspto.gov/interviewpractice

[5] http://www.facebook.com/uspto.gov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河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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