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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維和行動當事國的權利保障

2016-04-13 15:22黃衛東
關鍵詞:國際法院維和國際法

黃衛東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4

聯合國維和行動當事國的權利保障

黃衛東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4

聯合國維和行動是一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事業。所謂利,應是在維和行動當事國權利和和平紅利,是世界和平、地區穩定、國家安全的共同利益,而絕非個別維和介入國的一己私利。從國際法淵源和國家基本權利角度,探討了如何解決維和與維權的問題,以期為維和行動提供更詳盡的法理依據,也為日益成為維和中堅力量的中國的維和實踐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維和;淵源;基本權利

近年來,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頻發維和人員對當事國民眾的刑事案件,這是維和行動系列性問題的一個突出反映。在實踐上加緊總結經驗教訓的同時應研討維和行動的法理和法律依據,使維持和平行動本身能夠維持下去,并成為世界和平的主導力量。

維和行動的法理依據與國際法的淵源密切相關。國際法淵源主要包括條約、慣例,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及公法學說等。維和行動法律依據首先是國際條約,主要是最具普遍性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憲章》,雖然憲章受時代的限制,并未就維持和平行動做出詳盡的規定,但其宗旨首項即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憲章的原則精神也與此相同。后來隨著維和行動的展開,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就歷次維和行動所做出的相關決議同樣屬于維和行動的法律依據。維和行動的法律依據其次是國際慣例。在長期的維和實踐中,聯合國和相關國家在傳統習慣法比如國際仲裁等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共識性習慣性規則,即維和行動的同意原則、中立原則和自衛原則,任意突破這三項原則應視為與國際慣例法不符。維和行動的法律依據再次為一般法律原則,比較有代表性的有誠信原則,信守約定原則等。這些原則的法理基礎與社會契約論相聯系,社會契約論的本質內容則是讓渡。從國際社會契約角度講就是聯合國成員國將部分主權權力讓渡于聯合國,換來聯合保障其成員國的國家權利。在維和行動上體現為當事國同意聯合國維和組織進駐,聯合國則確保當事國(當事方)和平安全權益。維和行動的法律依據最后是司法判例和公法學說。關于維和行動的司法判例相對比較少,但仍有些案件可作為法律依據如在索馬里維和行動中意大利籍維和人員侵犯當事國居民人權案等。關于權威性公法學說只限于一種規定,與國際法其他領域不同之處在于維和行動的法理是當代國際法研究的內容,不在傳統國際法之列,所以權威之說尚待一個形成過程。

維和行動與當事國權利關系應從國家基本權利角度進行考慮。國家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首先是維和行動當事國的獨立權,維和當事國當事方一般有兩類,一是對內發生不同派別的戰亂,二是兩個當事國之間的爭端雙方不能解決,也就是說當事國事實上已不能自主地處理其內部和外部事務,所以由聯合國以維持和平方式介入,這在某種意義上產生了主權在獨立決策權上的讓渡問題,但主權是國家的根本所在,聯合國維和行動應最大限度地確保當事國的主權,這與聯合國憲章所確定的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一致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對于維和行動來說是不干涉當事國內政,而對于當事國來說是不容許其他勢力干涉其內政,但當事國自己又確實靠自身力量解決不了遇到的內政外交困境,因此在這里同意或允許是關鍵,同意或允許讓渡的只是國家處理危機的權利,其余剩余的權利則應由作為介入方的聯合國維和組織來保障,以此來體現對當事國獨立權的尊重。

其次,是維和行動當事國的平等權。聯合國《國家權利和義務宣言》確定了國家權利學說,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按照這一理論,在維和行動中應做到聯合國維和組織與當事國一律平等、聯合國維和組織對不同的當事國應一律平等、維和行動對當事國的各方一律平等、來自不同派遣國的聯合國維和人員一律平等。各種形式上或事實上的不平等也是維和行動產生各種問題的原因之一,維和行動的原則之一是中立,而平等是中立的前提和基礎,平等對待才能不偏不倚,在維和行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拉偏架、打偏仗現象,極易引起另一方不滿從而導致維和舉步維艱,甚至失敗。由聯合國授權美國主導的索馬里維和行動就是典型一例,由于美方在維和行動中偏袒部族武裝一方,引起索政府方抗擊,最后導致維和行動失敗。所以,保障當事國當事方的平等權這一國家基本權利決非只是執行層面的考慮,而是事關維和行動成敗的關鍵因素。

再次,是維和當事國的自衛權。維和行動的第三項原則是除非自衛,否則不能動用武力。此處是針對維和組織的自衛權來講的。維和人員自衛權與當事國自衛權具有相關性,在維和實踐中近年來確實存在維和人員遇襲事件。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也已上升到問題的層面,一些事件的加害方身份難以確定,或屬于個人團伙的報復行為,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這是維和行動復雜性在維和人員人身安全上的反映。案件的特殊性引起聯合國維和機構和國際社會的關注,在這種情形下,一些維和地區出現了另類的防衛過當現象,表現為過渡使用武力,甚至濫用武力,在加害主目標不確定的情況下,多指向當事國當事方,這樣,當事國當事方的自衛權就受到了侵犯。所以維和組織使用武力限定在自衛的范圍內是對的,當事國自衛權這一國家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是對維和組織自衛權的保障,是一種雙重保障。

最后,是維和當事國的管轄權。維和行動實踐中,除了上述的危害維和人員安全的犯罪行為外,還有在維和行動中遇到的侵犯人權、人道主義災難、種族滅絕、戰爭罪等各種案情,當然也包括維和人員本身違法犯罪行為,如新近的維和人員性侵當事國居民案件,這些都涉及到司法管轄權問題,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等。單就維和人員刑事犯罪來說,由于受到傳統的治外法權影響,基本上由聯合國指定維和人員派遣國按本國法律處理。而一些歐美維和派遣國家往往對此輕判或不判。司法以此不公,維和難以為繼,所以應將屬地管轄優先原則在維和行動中有所體現,充分保障當事國司法管轄權。如若當事國處于戰亂狀態,或司法體系不健全,則應實行并行管轄權,由維和派遣方和維和當事國當事方共同管轄。由于維和人員不僅代表其本人本國還主要代表聯合國,而聯合國作為普遍性國際組織又代表整個人類社會,所以有損聯合國形象和聲譽應視作危害人類社會的罪行,對此應實行普遍管轄。

進一步保障聯合國維和行動當事國的基本權利,仍然要從國際法淵源的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在國際條約方面,要在聯合國主持下制定以其會員國為簽約方的維持和平行動國際公約,以增加維和行動法律依據的強制性。維和公約一方面成為聯合國公約體系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成為維和法律體系的基礎部分,可為兩個法律體系的結合點。維和公約內容主要應確立維和行動的主體和客體的法律地位;維和派遣國和維和當事國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維和行動的范圍、職權、事項、時間、經費、責任等,維和行動當事國作為聯合國成員是當然的締約方,在制定公約過程中自然會主張自己的權利并力爭將其權利法律化。其他地區性國際組織如歐盟、非盟等也應制定相應的地區性維和盟約,與其政治經濟貿易等盟約一道構成地區性多邊法律體系。而在有關雙邊條約中亦可考慮加入相互為維和行動派遣國的條款即以法律形式約定,一方若成為維和行動當事國,另一方有優先或唯一成為維和行動派遣國的權利。

在國際武裝沖突法(戰爭法),日內瓦公約體系構成其法律框架,近一個世紀過去了,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在日內瓦公約體系方面一直沒有立法上的突破,但在國際實踐上,武裝沖突的形態,戰爭要素的特點發生了深刻變化,這對原有的日內瓦公約體系提出了內涵和外延方面的新要求,而制定以維持和平方式解決武裝沖突停止和消除戰爭的維持和平公約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對日內瓦公約體系的一個新拓展,是完善和向前推進日內瓦公約體系的一個歷史性舉措。維和行動國際公約會議地如選址在聯合國會議中心日內瓦,抑或維和公約本身冠名為日內瓦維持和平公約,新的日內瓦公約(聯合國維和公約)像日內瓦公約體系曾主導國際社會戰爭與和平若干年一樣,必將接下來主導國際社會和平年景許多年。

二是國際慣例方面。國際慣例的要件為多數國家反復重復的事例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聯合國維和行動已半世紀有余,在維持和平行動的初始階段,標志性的事例是第一次中東戰爭,由于當時聯合國由美國和蘇聯主導,在此次維和行動中,當事國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身后分別有美蘇的支持,所以維和行動成了美橢圓體角力的天平,留下了大國干涉維和的先例。雖在以后的數十年此種事例反復出現,也曾有個別當事國當事方對此表示接受,但整個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在實際上和形式上并不接受大國干涉維和行動為慣例。所以,維和行動中的干涉當事國事例并不構成國際法淵源。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也要積極促成國際慣例法條約的形成,進一步從法律規定上明確國際慣例的標準,使有些疑似國際慣例的事例如上述維和行動中遇到的問題能夠有法可依(或無法不依)。

三是一般法律原則。這是保障維和行動當事國權利的一個重點,即維和行動當事國的權利救濟問題。應主張充分發揮海牙國際法院維和行動司法管轄方面的作用,盡管這些年來國際法院處理的國際法律糾紛也都或多或少與國際和平相關,但在直接處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相關法律事項上,國際法院做的還遠遠不夠,以至于有的維和行動當事國欲訴無門。從法理和法律上,國際法院與維和行動確有干系,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對于陳訴各項事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倍^一般法律原則中包括的“禁止濫用權利原則”“行使自己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原則”以及“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原則”均適用于維持和平領域中違反維和行動權利義務方面的案件,這是判斷維和行動組織機構和派遣國是否保障維和行動當事國權利的法律依據。而這一依據又恰是國際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國際法的淵源),所以事關維持和平的案件提交到國際法院是符合國際法院訴訟管轄范圍的,并應逐漸成為其主項業務。而成立維和行動專門(特設)法庭,也可以作為國際司法分庭制改革實踐的一個重點考量。分庭制是二戰后國際司法體制的一個發展趨勢,從最早的紐倫堡和東京戰犯法庭到后來的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盧旺達刑事法庭等。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普遍性較強,刑事法庭具體性較強,而像涉及到維和行動這樣既具體又普遍的國際法院(庭)還沒有。成立聯合國維持和平法庭是個很好的創意和探索,對完善國際司法體系和加強維和行動法治化具有積極的意義。同時,對于落實國際法淵源第四項司法判例,也有溢出意義,因為只有國際法院(庭)對維和的案件判決結果才能成為國際司法判例,現在與維和行動相關的司法判例比較少,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國際法院提供不了更多的典型案件,國際法淵源的司法判例一項(也是國際法院判案標準之一)至少在維持和平安全方面基本屬于懸項,所以要在法理和實踐上使這一懸法落地。

保障維和行動當事國權利還應在監督制度上多做文章。監督不力是維和行動面臨的難題之一,目前來說聯合國維和機構對維和行動的監督基本上屬于自己監督自己,要打破監督不力這個瓶頸,建立一整套維和行動監督機制,不僅解決維和自身問題,也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其他領域的監督機制做出樣板??梢钥紤]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嘗試:建立維和行動年報制度,即在每年聯合國大會年會上增設維和行動年度報告,向國際社會匯報年度世界各地維和行動情況,維和行動當事國權利保障可列為重點;要實行異地維和本地監督機制;建立維和行動當值國制度,由非當值國對當值國進行監督維;實行維和行動派遣國本國立法機關監督制度;設立維和行動監督國(第三方)制度;特別是充分利用網絡化,使整個國際社會全方位定向監督,使維和行動公開化、確保其公正和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還要充分發揮中國等新興發展中大國在維和行動中的監督和實踐作用。中國不但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最大的維和行動派遣國,而且一直秉承不干涉內政原則,同時既與冷戰時期爭霸陰影下的維和行動無關,更沒有歐美殖民主義者的余威作祟,所以中國輕裝上陣以維和行動為平臺,為國際社會的和平發展,已經做出而且必將做出更大的貢獻,說聯合維持和平行動因中國的積極參與而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并不為過。

[1]邵津.國際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程曉霞,余民才.國際法(第五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3]朱文奇.國際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責任編輯:武亮)

黃衛東(1960-),男,黑龍江齊齊哈爾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法學。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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