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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雙重組織”理論分析比較“昭穆制度”和“父子連名制”

2016-05-30 07:53常瑞庭
西江文藝 2016年6期

常瑞庭

【摘要】:雙重組織是指一個部落或者村落被分為兩個部分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反映了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以兩個對立而相互支撐存在的組織為基礎的相互關系。本文借用雙重組織理論分析昭穆制度和父子連名制這兩種不同的親屬命名方式,分析發現昭穆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基于互惠原則的組織形式,具有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的意義,而父子連名制不具備組織形式這一屬性。

【關鍵詞】:雙重組織;昭穆制度;父子連名制

一、雙重組織理論分析昭穆制度

首先,昭穆制度是一種基于互惠原則的組織形式。昭穆制度是指古代宗廟的排列次序,始祖在宗廟中居中,以下子孫分別排列左右兩列, 左為昭,右為穆。始祖之子為昭,始祖之孫則為穆;始祖孫之子又為 昭,始祖孫之孫又為穆。這樣一來,在昭穆的排列中,父子始終異列, 祖孫則始終同列。昭穆制度是一種組織形式,只是組織的不是活著的人,而是主要祭祀意義的宗廟,可以算是死去的人的組織形式。如果這種父子交替的形式不是僅僅基于歷史的遺留,而是有功能性的意義(也是從上文列維斯特勞斯的分析得到的啟發),那這種功能性的意義是什么呢?這種組織形式的一種功能性的解釋是源于外婚原則的需要,而外婚制度是互惠原則的體現。這一觀點認為,昭穆制度源于母系氏族社會中的父子不屬于同一氏族,用昭穆制度加以區分,從而保證二輩制的族外婚。母系氏族社會二輩制族外婚,每個氏族內男女各有兩個輩份,兩個氏族同輩異性才可以通婚,子女的世系按母親的世系決定。父子屬于不同氏族,是昭穆制的根本意義。

其次,昭穆制度并且不只是存在與親屬婚姻制度中,還可以在很多其他社會行為中找到這樣的原則。昭穆制度的應用超出了母系標記外婚,用昭穆來表面世代輩分則一直繼承下來,并應用于祭祀、傳承大統、取名等各個方面。比如祭祀《禮記·祭統》:“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繼承大統:一般都為父子相傳的嫡長子繼承制,所以確定昭穆對王位繼承有重要作用,可以盡量排除旁系奪嫡宗,因為兄弟相繼做王的話,昭穆相同則宗廟就不好擺放了;命名則有昭穆詩,即后輩命名需要依據昭穆詩作為行輩進行命名,從而就可以依據名字確定兩個人的行輩昭穆關系??梢?,昭穆制度作為組織原則在社會行動中的很多方面都有體現。

最后,昭穆制度本身就是存在于經史子集之中和社會行動中的具有共性的內容,比如上文也有提到一些例子,這很容易陷入一種循環論證之中。 所以這種方法論并不能給我們一個很堅實的論證,只能大致上認為,昭穆制度反映了分類、命名、排序。

綜上所述,昭穆制度基本符合雙重組織的理論分析框架,具有組織形式、組織原則的性質,并具有基本思維結構的可能,與互惠、外婚制有相似的內在含義,但更多包含分類、命名、排序的含義,這一點與雙重組織有本質的區別。

三、雙重組織理論分析父子連名制

父子連名制是指父系制時代父名與子名相連的命名制度。試著分析父子連名制是否具有雙重組織的一些特點,而雙重組織的理論框架是否能幫助我們從另一個角度理解父子連名制制度?

首先,我們試著分析父子連名制度是否是一種基于互惠原則的組織形式。父子連名制產生于母系氏族解體﹑父系氏族確立之後。產生的直接原因﹐一是在母系轉入父系以後﹐世系由按母系計算改為按父系計算﹐在此情況下﹐采用父子連名方式﹐才可以確保父系血統按直系血親承遞﹐并可區分出直系血親與非直系的遠親﹔二是私有財產出現後﹐男子為使父系直系親屬特別是直系子孫享有財產繼承權﹐父子連名制也就隨之出現?!币簿褪钦f,父子連名制的目的是區分出直系與非直系,從而確保血親傳遞,在組織上的意義則是父子連名制形成了父系血親家族集團和祖先崇拜集團[嵐峰,2003:哈尼族父子連名制價值取向——兼論哈尼族祖先崇拜文化內涵]。這種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證私有財產的繼承和血親的直系傳承,主要是線性的decent的意義,主要內涵不是“互惠”,而是“私有”。

其次,父子連名制可能成為實際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并可以在很多其他社會行為中找到這樣的原則。父子連名制確定了父親,并且依據父系進行繼承,這兩點既是父子連名制的主要意義,同時也是父系的主要特點。如果父系是因為父子連名制而產生的,那么這將支撐父子連名制是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這一論點,并且為唯名論在人類學親屬制度上的拓展貢獻不可多得的案例。

最后,父子連名制是否反映了人們思維的基本結構呢?基諾族的父子連名制存在中斷連名的情況,表現為連名制從父子連名擴展到其他人或事,與其他人建立聯系,從而借助外來更強大的生命力佑護孩子成長。主要包括孩子久病不愈跟隨巫師改名,兄姐夭折用“婆”作為連名的字,分娩情況怪異用“沙”所謂連名的字等,主要的理由都是跟隨“命硬”的進行連名,類似于現代拜干爹干娘??梢钥闯?,連名制實質是一種與更加強大的力量的聯系和對這種力量的崇拜,無論是祖輩或是其他的力量來源。

綜上所述,父子連名制基本不符合雙重組織的理論分析框架,主要為命名制度,可與組織形式、組織原則等建立聯系,但本身并不具有相關的性質,并不能被看作基本思維結構,與互惠、外婚的內在含義有較大出入,主要為傳承、私有的內涵。

四、小結

中國儒家的昭穆制度和西南少數民族存在的父子連名制,從表面上看都是關于父子傳承、命名等的制度,通過以“雙重組織”這一理論作為媒介,分別與雙重組織的理論框架做分析比較,幫助我們更容易對二者進行比較和分析,這一方法論可以在今后的學習研究中批判借鑒。

依據以上的比較,儒家的昭穆制度和西南少數民族存在的父子連名制的主要區別小結如下:

首先,昭穆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基于互惠原則的組織形式,一方面昭穆制度是一種明確的組織形式存在,同時在外婚、交換等方面發揮了明顯的互惠意義;而父子連名制不具備組織形式這一屬性,主要以命名系統存在,而互惠原則在父子連名制表現極弱,相反在父子連名制斷裂這一現象中,即跟隨其他人連名從而讓幼兒的生命得到滋養則是互惠的表現。

其次,昭穆制度是實際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不只是存在與親屬婚姻制度中,還可以在很多其他社會行為中找到這樣的原則。父子連名制是否作為實際社會行動背后的組織原則,本文只能提出兩種猜測。一是,父子連名制主要作為父系制的表現而存在,并不是背后原則并影響其他行為方面;二是,父子連名制先于父系制存在,如果能夠論證,那么就是唯名論和結構語言學的狂歡了。

參考文獻:

[1] 賈志揚, 趙冬梅. 天潢貴胄: 宋代宗室史[M]. 江蘇人民出版社, 2010.

[2] 嵐峰. 哈尼族父子連名制價值取向-兼論哈尼族祖先崇拜文化內涵[J]. 蒙自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 2003, 5(1): 1-5.

[3] Lévi-Strauss C. 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 [M]. Beacon Press,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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