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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搶劫罪的行為對象

2016-05-30 11:54張鈺坤
西江文藝 2016年6期
關鍵詞:違禁品不動產

張鈺坤

【摘要】:搶劫罪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種高發疑難性犯罪,搶劫行為導致社會生活中的矛盾凸顯,在司法實踐中也愈發不好調和。隨著社會運轉的速度加快,財富的飛聚,行為人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方法也在不斷的更新和變化,在實踐中一些特殊的犯罪對象比如不動產、無體物、違禁品、欠條等的出現,對于正確認定搶劫罪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由于我國刑法對搶劫罪行為對象的規定過于簡明,很多問題沒有作細致的說明,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變化,彌補法律的滯后性,在搶劫罪行為對象的認定上,應當借鑒一些國內外的立法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無體物、違禁品、欠條等能夠成為搶劫罪的活動對象的情況加以剖析。

【關鍵詞】:不動產;無體物;違禁品

一、搶劫罪的行為對象的概念

一般來說,想要去了解一個事物,首先就要明確該事物的具體概念,即該事物的具體含義是什么。所以,要研究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就要先弄清搶劫罪的具體概念和搶劫罪行為對象的具體含義。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勒迫或威逼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的狀態,取得被害人所占有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即搶劫罪的活動目標,是指行為人對他人所使用的暴力、勒迫等危害手段所意圖指向的事物,具體體現在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事物。

二、搶劫罪的行為對象辨析

上面已闡述到,搶劫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犯罪,它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所以,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就一定跟人和物有關。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是持刀搶劫、搶錢、搶手提包等行為,這些危害行為可以一致被認為是搶劫罪也是較易判斷和處理的。

(一)不動產能否成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

現今司法實踐和傳統觀點理解的搶劫罪有兩個核心要素,一是行為人對受害人當場使用暴力,實施的必須是強制性行為;二是必須當場獲得財物。既然是當場獲得財物,那當場獲得的財物就只能是動產,這是由動產的自然屬性決定的,便于攜帶、轉移、獲得。對行為主體以違背他人意愿之手段取得不動產,被害人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手段請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從而恢復自己對財產權利的行使。這種情況下,人們不可能就地把不動產完全掌握在自己的領域內并進行隨便處置。因而,不動產作為搶劫罪的活動目標是不太合理的。這是否定說的觀點。而肯定說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理應成為搶劫罪的活動目標。理由在于:(1)不動產作為搶劫罪的活動目標,在其它國家的立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搶劫罪一直以來在世界刑法界都是備受關注的對象。在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國內外較為成熟的司法經驗和立法例。西班牙刑法規定只要使用暴力或恐嚇方式,占有別人財物使用或篡奪所有權屬于他人不動產的行為就是篡奪罪。所以,在不動產上實施盜竊,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構成搶劫罪。因而可知,在巴西刑法和加拿大刑法中,搶劫罪的活動目標都包括不動產。我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有這樣一項法律規定,行為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霸占或者侵入不受法律保護和政府行政行為保護的不動產的行為,是構成侵犯不動產罪的。(2)不動產作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是符合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首先,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要求的是當場“劫取”,可是,并不能僅局促的認為是“拿走”。搶劫罪的客體應該是財產所有權,因為搶劫罪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物的所有權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項基本權能,因此,不能僅是因為行為人對不動產進行就地劫取而不能立刻帶走,就不認為是搶劫罪,這是有失偏頗的。

(二)違禁品能否成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違禁品的概念。違禁品,從字面上來看,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禁止在社會上流通的產品,比如海洛因、搖頭丸、冰毒、槍支、刀具等。違禁品可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我國刑法學理論界存在著兩種意見,即肯定意見和否定意見。否定看法認為,搶劫罪的活動對象不應包括違禁品,由于違禁品不是正常的物不具備所有權,而搶劫罪是財產罪,違禁品不能反映所有權也就不能成為財產罪的犯罪對象??隙捶ㄕJ為,當槍支、毒品、管制刀具等違禁品顯現的時候,它們是有所有權人的,屬于所有物,因此是能夠成為搶劫罪的活動對象的。

贊同肯定的觀點,但也有一點不同于肯定看法,并非一切違禁品都能夠成為搶劫罪的活動對象的。首先,搶劫罪針對的是財物。違禁品雖然是國家明文禁止不準私人所持有的物品,但違禁品也是屬于物品,具有物的屬性,違禁品只是在一種非正常的狀態下才會出現,一旦出現,必然收歸國家,屬于國家所有。其次,違禁品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無論行為人搶劫的最終目的是什么,搶劫違禁品無疑是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的穩定。再次,違禁品比如軍用火槍、彈藥等,自身也具有財產的屬性,亦然是人們經過腦力勞動或者體力勞動獲得或生產出來的東西,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資。從這一點來說,違禁品也可以成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但是,我國刑法對搶劫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爆炸物作出特別規定時,則不以搶劫罪定罪,而以搶劫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爆炸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搶劫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爆炸物,這些違禁品是國家作出了特別法律規定,不能成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只可成為搶劫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爆炸罪的活動對象。

(三)欠條等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

欠條能否作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先了解欠條的性質。欠條在日常生活中是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的或者借款人自己出具的具備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憑據。欠條在公私財物上作為一種債權憑證,在生活中會經常出現。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害,行為人如果通過暴力手段脅迫被害人或者其它致使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來免除債務或者設定債權,都務必會使權利人的合法財產受到損害。(1)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搶回欠條的主要意圖是使自己的債權義務歸于消滅。(2)行為人通過勒迫、挾制或其他強制性手段威逼被害人為己方設定債權。

由此可見,在現實生活中,在特定的條件下欠據是具備某種財物屬性的。所以,欠條是可以作為搶劫罪的行為對象的。在搶劫公私財物的時候,行為人雖沒有就地獲得被害人的財物,但是行為人將被害人的欠條搶走或者銷毀欠條的行為都無疑對被害人造成了損失,跟當場劫取被害人錢財并無區別。所以,無論行為人搶劫欠條是為了設定債權還是為了消滅債務,只要是為被害人減少財產或是為行為人增加財產的行為,都應成立搶劫罪。

結語:近年來,經濟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在侵犯財產型犯罪中,搶劫罪在日常生活中以一種多發高難度的犯罪類型的出現,對社會生活的影響特別嚴重。通過以上文字,對搶劫罪的一些特殊的行為對象進行了研究。概言之,首先是分別對搶劫罪和搶劫罪的行為對象的概念進行了說明,通過概念對搶劫罪本質問題作了理解和闡述。隨后對搶劫罪特殊的活動目標不動產、欠條等逐一進行了有關探討,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解決生活中出現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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