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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合理性及其現實局限性

2016-06-06 08:06朱超一
2016年17期
關鍵詞:一審小額局限性

朱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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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合理性及其現實局限性

朱超一

本文擬通過分析小額訴訟的法理、目的和價值追求,來闡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簡化程序、快速解決糾紛,提高簡單小額案件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且有利于公眾接近司法,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在司法糾紛逐漸繁多的現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亦是司法發展的大勢所趨。然而,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推行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具有現實局限性,缺乏可操作性。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合理性;局限性

小額訴訟程序起源于美國,其設立的初衷在于方便民眾接近司法。我國在最新的民事司法改革中,為切實提高司法效率,便利當事人,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帶著明確的價值追求和現實使命由此應運而生。一審終審制度設計,使其對法院和當事人的來說明顯程序簡易和方便高效,但同時也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法諺語有云,“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筆者認為,對于簡單的小額案件采取一審終審這是案件追求公正解決糾紛與司法資源配置相適應的,然而,在當下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否能夠如設立該制度時的初衷,筆者是存有質疑的。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合理性

效率作為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之一,[1]當事人將案件訴諸訴訟,其目的就在于盡快地解決紛爭。法院如果不能及時終結案件,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長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則無訴訟效率可言,也會侵犯訴訟的公正價值。[2]我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的制度設計“蓋在維持小額案件之單純化,以貫徹其簡速解決紛爭之目的也?!盵3]新修法律主要是通過明確受案范圍、法官告知義務來平衡其弱點。

(一)程序與效率的平衡

不同難度的案件對訴訟程序有著不同的內在要求。[4]我國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將其限定在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明確小額程序的受案范圍為簡單的金錢給付類案件規避其濫用。誠然,基于公正這一首要價值目標,審級制度不能單純為了追求效率而實行一審終審制,但如果簡單的小額案件本身對程序沒有更多的追求,立法順應小額訴訟的需求規律設置一審終審制是合理的,也是科學的。[5]

(二)節約訴訟成本

從訴訟的成本來看,主要包括當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兩方面,這兩方面的結合構成了訴訟制度的運行成本。而簡單的小額訴訟本身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若是采用常規的二審終審,審判案件的難易程度、司法資源的占用、訴訟時間、訴訟程序的繁雜程度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與當事人尋求司法程序權利救濟的需求是不相當的。

(三)司法親民化

我國現行民訴解釋中規定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時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及當事人有權對小額訴訟審理有異議權利,能夠有充分機會參與程序。一方面,防止當事人因資歷不足、欠缺法律知識因而聘請律師,導致費用過大不得不放棄權主張行使訴訟的機會:另一方面,保障人民能方便地親自進入小額訴訟程序,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平民化。這對一個國家樹立司法權威以及使該國國民信賴司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現實局限性

(一)當事人方面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作為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額訴訟程序。出于對新生事物的陌生和抗拒,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規避適用小額訴訟程序。[6]另一方面,出于對當前司法權力的不信任,讓當事人擔憂適用后若不滿意判決權利無法得到救濟,最多只能依照普通程序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而這樣的救濟方式就過于繁雜從而失去對小額訴訟的簡易追求。

(二)法官方面

第一,我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制度設置,當事人若是不滿判決,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或者信訪來進行權利救濟,由此給法官帶來的判后答疑和申訴信訪的壓力,這會讓法官對適用小額訴訟制度有所顧慮。第二,法官在業務能力上能夠勝任一審終審的重任并不代表法官就會公正裁判,“人情案”、“關系案”在小額案件法官具有很大裁量權的制度下可能會被濫用。

(三)現實客觀司法環境

我國的司法公信力目前還不是很高,社會干擾大,且公眾的法律素養并沒有很高,要保證一審裁判公正存在一定阻力,法官所享有的較大的自由裁判權很可能被濫用,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說是不利的,也不利于盡早化解糾紛。[7]

三、總結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有其內在的理性,對于簡單小額案件來說,當事人追求高效得到正義的價值取向,此時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繁瑣的程序問題,采取一審終審的簡便程序讓民眾更加愿意主動維權無疑是合理的,也是司法制度發展的趨勢。然而,由于我國現階段司法公信力并沒有那么高,司法環境并不和諧,基于這樣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推行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具有現實局限性,缺乏可操作性。(作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

[1]肖建國.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湯維建等.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專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337

[3]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2000:231

[4](日)小島武司.訴訟制度改革的法理與實證[M].郭美松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5]張光瓊,楊新麗.構建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若干思考[G].民事訴訟法修改重要問題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

[6]廖萬春,張莉,黃海錠,印強,陳九波.完善小額訴訟制度,規范程序救濟途徑——廣東高院關于小額訴訟制度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N].人民法院報,2014.5.8(8)

[7]劉喜中.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缺乏必要性可行性[N].檢察日報.2011-11-16(6)

朱超一(1990—),女,漢族,浙江嘉興人,研究生在讀,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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