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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探究

2016-11-24 17:36葛君
2016年35期
關鍵詞:侵權行為著作權微信公眾平臺

葛君

摘 要:狄更斯曾說過“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社交網絡媒體不斷豐富,微信已經成為我國影響力最大的自媒體平臺之一,微信用戶量和微信公眾號平臺作品發布量都達到了億級以上,依據個性原創的微信公眾號平臺作品不斷涌現,部分微信用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或者擴大影響力,隨意侵犯他人的微信公眾號平臺作品著作權。微信公眾號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相比傳統作品著作權保護更為復雜,當然我們不能因為它具有劣勢而不使用微信,而應從各方面努力,全力營造構建一個和諧、規范的微信網絡環境。

關鍵詞: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侵權行為

一、國內微信發展概況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現狀

(一)我國微信發展的基本概況

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運營商、跨操作系統平臺通過網絡快速發送免費(需消耗少量網絡流量)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同時,也可以使用通過共享流媒體內容的資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搖一搖”、“漂流瓶”、“朋友圈”、“公眾平臺”等服務插件,用戶也可以將精彩的內容分享給好友或轉發到微信朋友圈。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覆蓋中國90%以上的智能手機,月活躍用戶達到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微信可以說是亞洲地區最大用戶群體的移動即時通訊軟件。[1]

微信作為近幾年最熱門的社交網絡平臺,因其及時性、便捷性、平等性等特點符合現代社會快節奏、高壓力、重娛樂的特性而廣受網民的喜愛。但隨著微信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通過微信傳播的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作品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侵權事件屢見不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成為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我國目前涉及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微信興起于2011年并迅速發展壯大,但專門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相較于法律法規制定和適用的穩定性,網絡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較短,司法實踐一般根據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將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比照相對成熟的網絡作品侵權的處理方法來解決。[2]

我國現行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主要有五大淵源:[3]第一,國際公約,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及WTO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二,法律,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4]第三,行政法規,國務院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司法解釋,最高院2012年12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12月8日公布修改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2年10月1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第五,部門規章,2005年5月30日施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6]

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判定微信公眾平臺上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必須先明確微信公眾平臺上的作品是否真正構成著作法意義上的“作品”,只有確定后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要判定哪些行為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各種作品傳播行為,只有這二者都滿足了,才能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一)侵權主體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即指故意實施侵犯他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造成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侵權行為主體,包括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直接侵權人是直接實施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微信用戶,間接侵權人包括網絡服務商和過失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微信用戶。

微信用戶在不知情時轉發已經侵權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構成侵權。但隨著微信公眾平臺的日益完善,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是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發展趨勢。若微信用戶在已知該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仍然轉發,并且使原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產生嚴重損害結果則構成間接侵權。不過這一行為的主觀認定比較難實現,所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間接侵權人主要是指微信服務提供者。[2]

(二)侵權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庇纱丝芍?,所謂的獨創作品應該包括“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兩個特性,學術作品一旦完成,原創者對其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允許任何媒體、個人、平臺在未經原創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私自的轉載、使用其研究成果。[7]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只要符合以上形式和實質要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微信上發布的內容大部分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信息,在形式上是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要求。再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文字類的作品可以直接復制,攝影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等也可以通過下載等技術處理方式進行復制,故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是具有可復制性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親自創作,具有作品自身的個性表現,排除抄襲、復制、剽竊其他作品的表演方式,并與其他作品的思想表達明顯差異。[8]判定獨創性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筆者認為微信用戶將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形式加以個性化的構思組合形成的作品應該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而不能以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字數、題材篇幅等形式內容來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三)侵權的行為方式

微信因其開放性、共享性、數字化等特性,使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行為大量存在。這些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著作權原有的利益平衡。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微信用戶的侵權違法行為。首先是對他人微信的復制行為,對他人微信公眾平臺文字作品進行直接復制、截圖或下載他人微信公眾平臺音頻視頻作品后發布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或者只進行一定修改并發布于自己的微信賬號并且沒有注明出處和原作者,則構成侵權行為。其次是對他人微信的轉發行為,轉發是加工鏈接,載明了原微信的作者與出處,基于微信的特有性質,轉發行為一般不侵權。最后,是對他人微信的轉載行為,微信轉載者的侵權行為就是微信用戶或網絡出版商對他人原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直接原封不動的抄襲或者去掉水印,刻意隱去文章的來源與出處,然點擊“發送”按鈕或以商業為目的出版。[9]

2、平面媒體的侵權違法行為。平面媒體主要是指報紙、雜志、書籍等傳統媒體。在當下以紙張為載體的傳統媒體在正面臨著來自網絡媒體的強大挑戰。在這種挑戰下,傳統媒體有可能未經微信用戶的同意,直接引用一些有經濟價值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用于商業出版以此牟利,這種行為同樣也是侵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侵權違法行為。[9]

3、微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違法行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主要是指提供搜索、連接服務以及提供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商。[10]通常情況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對于網絡上大量的信息無法逐一鑒別,但若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通過微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如跨平臺抄襲他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或是通過微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那么這些行為將構成侵權。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原因

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侵權人的主觀原因,也有微信公眾平臺自身特點的客觀原因。筆者將從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微信公眾平臺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這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受市場經濟利益的驅使

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都賦予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強大的吸引力和關注度。市場經濟中的巨大利益的驅使是造成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做根本的主觀原因。這種利益一方面來自網友創造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對使用者來說是方便易取的“免費午餐”;另一方面則是知名微信公眾號吸引的關注所引發的商業價值,這也是眾多商業平臺以及傳統媒體所看重的利益。一些組織、機構可能會把微信公眾平臺上經典的作品進行整合和匯編,以便獲取更多的點擊率,或者是編輯成書出版發行,他們往往明知這是侵權行為,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

(二)社會大眾對數字時代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到位

在當今互聯網環境中,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沒有得到社會大眾充分的認知與重視。本文對當下關注度較高的微信公眾號的運作人員進行了有關微信傳播過程中產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的調查。40%左右的運營者持較為明朗大度的態度,認為可以允許其微信公眾號的分享與轉載功能,并認為作品被轉載不是侵權問題。29%左右的受訪者對其作品被轉載與分享持懷疑態度,但對這種行為是否侵權并不明確,并且對維權方法也不知曉。剩下小部分受訪者把微信傳播中出現的侵權現象歸結為“國情”,并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文明沒有發展到一定高度之前是難以改善的。[7]可想而知社會大眾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意識是不到位的。

(三)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立法滯后法律依據缺乏

相對于物聯網和數字化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有著明顯的滯后性。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專門立法,也沒有關于網絡侵權的比較統一的成熟立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關于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著作權歸屬認定、侵權行為認定、合理舉證、侵權賠償標準等問題,也都影響了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發展。[11]

(四)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遭侵權后維權難度大

微信公眾號的飛速發展可以說帶來了各種信息在手機客戶端的“爆炸式”推送,大量的轉載與傳播必然會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騰訊公司作為微信網絡服務供應商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對微信侵權行為進行了打擊,比如2014年實施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為其打擊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這些手段的最終效果顯然難以令人滿意,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仍然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客觀存在的根源在于微信作為一種網絡媒介維權難度比較大,因其具有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對其進行監管必然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但騰訊作為一家商業公司不具有執法權,也不大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監督和管理。[12]騰訊公司所給出的“原創聲明”中,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明確微信內容著作權的問題,作者的授權實際上并沒有轉移著作權。并且“不是舉報內容的權利人不得確認對他人的抄襲舉報”這一規定,對于公眾參與維權舉報的積極性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7]

四、我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當前進入司法程序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案件可以說是鳳毛麟角,許多被侵權作者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而大多數人往往選擇沉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通常是潛移默化,但微媒體上的著作權侵權帶來的損害卻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大。[13]為了維護微信公眾平臺的秩序,遏制移動互聯網成為一片虛假繁榮,社會各方主體應當積極行動,共同為微信公眾平臺的良好發展做出貢獻。

(一)微信運營商應加大監管力度

目前騰訊公司在減少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多努力,不過最近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所以仍有繼續努力的空間。首先,騰訊公司應進一步簡化版權的流轉程序,降低維權者的維權成本。其次,在技術鑒定方面要進一步加大投入,通過對抄襲內容的智能化鑒定來降低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發生頻率。再次,可以設置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投訴平臺[14],向用戶提供侵權的救濟途徑。此外,微信也可以采納這種預先預防的措施,在每條微信公眾平臺作品中都可以提供“原創”、“非原創”、“不得轉發”、“無需署名”等版權表情作為備選,允許用戶選擇是否主張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15]

(二)提高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首先,是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要有保護自己作品的意識,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在轉載復制他人作品時應當注明信息的出處與原作者,若有特殊用途應取得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之后進行合理的使用。其次,廣大微信用戶乃至整個社會大眾都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教育,新聞媒體應進行相關法律意識的宣傳,社會大眾自身也應當去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

(三)完善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有不少關于網絡侵權的立法,但多數都存在局限性,完善相應地法律法規可以說是迫在眉睫。首先,提高立法層次,立法者應認識到網絡的特性,出臺相應的法律以彌補司法實踐依據不足的缺失。其次,可以根據微信獨有的特點,借鑒我國博客的自律性規范來起草《微信自律公約》,對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著作權給予更好地保護。再次,從司法實踐和國外社交網絡作品中總結相關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運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

(四)倡導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為了建設讓網絡用戶信任的網絡環境,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權益,應成立由微信用戶、微信網絡服務提供商等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具體的行業規范,在行業內部進行監管,提高行業的自律水平。如2009年56網、大洋網、網易等網絡運營企業共同簽署了“建立版權保護機制,落實保護知識產權”倡議書,提倡尊重知識產權,共同抵制侵權盜版。同時也可以創建一個微信公眾平臺作品的統一數據庫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以此來推動微信的健康發展。

五、結語

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是為了維護互聯網背景下的智力成果分享的傳播環境,為傳統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作品創造了全新的發展空間。然而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侵權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只有更好地保護微信公眾平臺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使得微信等互聯網文化創作的價值得以實現。我們不能因為它具有劣勢而不使用微信,而應從各方面去努力,全力營造和構建一個和諧、規范的微信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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