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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朱元璋的綜合化反腐措施

2016-07-29 21:15張飛翔
2016年25期
關鍵詞:貪腐法律制度

張飛翔

摘要:朱元璋是歷史上有名的皇帝,也是明朝對貪腐問題打擊力度最大的一位皇帝,反腐措施的多元化和立體化對于研究當代反腐問題研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關鍵詞:貪腐;法律;制度

作為窮苦人家長大的朱元璋,少年時期的窮苦經歷對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他對于普通百姓懷有高度的熱忱和關懷,對于官吏具有嚴重的不信任感,在處理腐敗問題上,多元化方式并用并且將其放在了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在登基后不久他便采取諸多措施來抑制腐敗問題,深層次分析,這些措施涉及法律制度,機構設置以及社會輿論等諸多方面,不但在封建社會其綜合性具有深遠的開創性意義。

一、抑制貪腐的指導性思想——重典治國與明刑弼教

在諸多措施中,首先值得研究的是朱元璋的“吏治”思想,這是其一以貫之的指導性方略,在其綜合化措施中具有全局性作用??偟目磥?,朱元璋抑制貪腐中的思想方針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重典治國”,其二為“明刑弼教”。

所謂重典治國,即以“嚴苛的法律和刑法來治理國家”,是傳統法家的重要觀點。先秦時期,商鞅率先提出“重罪”思想,認為,刑罰只是對已完成犯罪的懲處,而預防犯罪的辦法就是對輕微犯罪施以重罰,從而使人們處于利害得失考慮而不敢犯罪?!肮市行讨仄漭p者,輕者不生而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于未亂也”①

此后,韓非子將其進一步理論化,認為“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故,使民知之”,出于使臣民畏懼的考慮,朱元璋將其加以吸收利用,成為整頓貪腐的重要思想。朱元璋認為,“通過重刑的處理,等到社會秩序的穩定,統治基礎牢固,即局勢從“亂世轉為治世之后,就應該相應的改變重典治國政策,采取較輕的刑法來治理國家,“屋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重世輕也”②

所謂“明刑弼教”,出自《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指用刑法曉諭人民,使人民都知道法,“畏法而守法”,以達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事實上,在董仲舒大一統思想中提出“三綱五?!敝饾u被重用后,明刑弼教思想受到長時期的冷落。

宋代以后,朱熹對明刑弼教思想進行了重新闡述,“圣人之治,為之教之以明,為上刑以弼之,雖其所絕活先或后,或緩或急,而其丁寧,深切之意,未嘗不在乎此也。③

自此,明刑弼教思想既巧妙地避開了違背圣人之道的觀點,又充分地為其合理性做了辯護,到了明初,被朱元璋引之為法律綱領,大加推崇。④此后,朱元璋無論是在闡述頒行大誥的動機還是解釋施行每一誥刑的重要性,都反復地將這一思想作為理論依據,可以說這是從理論和實踐上把明刑弼教推行到新的高度。

二、完備的法律措施

封建法律是研究封建政制的重要一面,而這也是明初治貪的一大亮點。朱元璋登基后,便親自主持《大明律》和大誥等法律規章,其中對腐敗問題進行了詳盡的描述和解釋,為反腐制度奠定了法律保障。

總結明朝法律來看,主要有兩個特點,其一是法律內容全面,這主要體現在《大明律》中,另一個是懲罰措施極為嚴苛,歷朝歷代極為罕見。

首先,在《大明律》中,受贓問題被作為一個專門的條目來進行分析和定罪,其規定的詳細和全面歷代罕見。其中關于受賄問題分為十幾種之多。

首先,受賄問題規定的全面性。如其中規定:受財枉法,按犯罪主體身份分為有祿人和無祿人,有祿人是指月支俸銀一石以上的官吏,無祿人是指月支俸銀不滿一石的官吏。明律中分別規定了有祿無祿對象受賄的處置情況,如,“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其次,體現在針對受賄情況上,處置辦法也有所不同,如律文中明確了囑托辦事和私和公事等情況,“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托公事者,笞五十。若監臨勢要,為人囑托者,杖一百”,而在私和公事上,“凡私和公事者,減犯人罪二等。罪上笞五十”,而“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除大明律外,朱元璋在處理腐敗貪贓問題中手段極其嚴厲,刑罰眾多。這集中體現在明大誥之中。

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鑒于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并,朱元璋要求整理這一年的審判貪腐方面的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包括大誥,及之后的《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等四部分,統稱為《御制大誥》。

《大誥》之中,所記罪案眾多,如誹謗皇帝,抗糧抗差等,其中,懲處貪污的罪案占到一半左右,如郭恒案,貪污稅糧案,侵沒賑濟案等形形色色的貪污受賄案。在針對這一問題上,朱元璋極為重視。首先,針對貪腐問題的處置極為嚴峻,如“起解官物,賣官差貪者,族誅;貪贓納賄,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紋身,挑筋去膝蓋等等。其嚴苛程度在歷代極為罕見。重典治國思想在大誥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其次,針對貪贓枉法的官吏,牽連甚廣,如郭恒案中死者數萬人,懲處之嚴厲株連之廣,極為罕見?;蛟S也是因為這一點,朱元璋之后,大誥基本上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有力的監察制約機構

在治貪問題上,由于作為貪腐對象的官員群體本身就具有極大的權力,因此單純的依靠法律并不能收到預期效果。朱元璋意識到了這一問題,設置了較為完善的監察制度以制約權力。

首先,他設置了一系列較為完善并獨立的監察機構。明朝的監察機構包涵甚廣,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諫制度,地方監察制度等。在中央,設立了中央一級的監察機構——都察院,將紀檢,組織,公安司法職能于一身。

此外,為加強對吏戶禮兵刑工等部門的監察,明太祖設置了文科給事中,專門負責監察六部,地方上,設立了獨立于中央監察機構的地方監察機關,直接向皇帝負責,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等。

四、民間輿論宣傳

在朱元璋反腐過程中,發動群眾是其一大亮點。不同于其他統治者,他賦予下層民眾以極大的監督權力,試圖借助人民的力量來抑制腐敗的發展。

首先,他把大誥等司法教材發放到每一家中,以提高民眾的識法率,培養民眾的法律素養。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人傳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這就無形中提高了《大誥》的地位。其次,學校課本和科舉考試也以《大誥》為試題,使得《大誥》內容在知識分子之間廣為流傳,局勢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覲見者達十九萬余人,初步達到了朱元璋說設想的“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的目的。其次,朱元璋規定,普通百姓不但可以越級告狀,而且還可以把貪官直接縛京城治罪。根據《民拿下鄉官吏第十八》的記載,農民陳壽六等將顧英綁至京城的事例。朱元璋不但對其大加重賞,還聲明,凡對陳壽六進行打擊報復的,一律族誅。這在古今的政治史和法制史上都是是難以想象的。

五、總結評價

綜上所述,朱元璋對于治賄工作進行了不懈的斗爭,而這一系列反腐工作顯然是卓有成效的。這些舉措涉及刑、法、政、民等領域,是全方面多位一體的治賄策略。這一策略的實行對當時的社會風氣以及貪腐治賄現象起到了一系列積極作用。其次,所謂反腐,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貪腐的成本,使其不當得利小于其成本,腐敗者自然會減弱其腐敗行為。通過法律限制其權力的不當使用,建立完善的監督機構和社會輿論是重要手段。再次,治貪反腐是長期性工作,必須協調好政治經濟發展的關系,以大毅力堅持不懈的開展工作。(作者單位:煙臺大學)

注釋:

① “商君書”說民.

② 張廷玉等.撰“明史”中華書局1999年版,1520.

③ “宋文公文集”卷一四,戍申和奏扎一.

④ 楊一凡.明大誥與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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