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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徑思考

2016-07-29 08:26滕菲
2016年25期
關鍵詞:提升

滕菲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公正性、權威性的評價以及對于司法的總體信服度,是司法機關根據自身對法律和事實的信用所獲得的社會公眾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實現和延伸,它反映了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主觀評價、心理反映和價值判斷,集中體現了司法與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代表司法機關的誠信度和可信賴程度。近年來,我國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中央反復強調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司法公信力還有待增強,本文是以程序公正為視角思考提高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具體路徑。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提升;程序路徑

一、程序公正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一)理論維度的分析

程序公正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公眾對公正的信任度、滿意度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內在動力。如何以公正作為橋梁,必須要借助程序予以搭建,在把握公眾對司法程序認知規律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司法權運作和公眾感知之間的關系,公眾對司法程序內心具有期待,如此一來就有了一個回應公眾訴求的努力方向,從而更好的樹立司法公信力。第二,程序公正影響著公正的司法信任度。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感知程度一般會受程序公正因素的影響,這一因素也影響著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和滿意度。從社會普遍現象來看公眾傾向于從直觀的層面判斷程序是否合理。從心里層面上探究得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出于本能會擁有程序性的訴求,即老百姓所說的“討個說法”,其中也體現出“程序公正”的訴求。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公眾的法律意識漸漸增強,開始深入了解自身的程序性權益,故此程序公正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越來越明顯。

(二)實證維度的考察

為了考慮程序公正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筆者采用問卷的方式進行社會調查。問卷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比較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對增強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比重。2、司法公開的重要程度。3、司法獨立的必要程度。4、司法救濟的滿意程度。5、對司法隊伍及工作的整體評價。

筆者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延邊州八大縣市(延吉、敦化、汪清、琿春、龍井、和龍、圖們、安圖)范圍內隨機抽取了延吉、龍井、和龍、汪清四座城市的公眾對司法公信力問題進行問卷調查,每個縣市發放調查問卷50份,共發放了200分。調查對象采取街頭隨機選取的方式。配合調查的調查問卷共150份,其中延吉45份、龍井40份、和龍35份、汪清30份。從調查問卷中統計得出調查對象的職業比重:公務員占22%、事業單位占15%、私營企業主占10%、個體工商戶占25%、學生占15%、農民占5%、無業占8%。調查對象的年齡比重:成年占67%、未成年占33%。

調查問卷給我們的啟發:首先,樹立程序公正的思維觀念。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法治社會,司法機關在保證權威性的同時還要兼顧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司法機關在司法互動過程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益,認真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改善司法機關的形象,提高公眾的信任度、滿意度。公眾的信任度、滿意度直接影響著司法公信力的增強。其次,普及司法程序的知識。為達到公眾對司法過程、判決的信任度、滿意度必須要讓公眾了解司法工作的程序,之所以公眾對司法結果產生誤解是因為對司法工作不了解。通過掃除法律程序盲區、清除溝通交流障礙以實現司法目的,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程序公正視角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路徑

(一)確立程序公正理念

增強司法公信力的具體路徑有多種,但是確立程序公正理念是首要路徑,因為理念是行動的指南。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加強程序公正的理念教育,司法工作人員要樹立起司法公正的意識,意識到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礎是保證具體案件的司法公正,只有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實體公正。通過個案當事人的對司法的認知、理解、認同和信任進行不斷累積,從而達到增強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避免“重實體,經程序”的傾向,嚴格遵循法律對保障程序公正的規定以及深入了解程序中立原則、程序及時原則、程序終結原則等程序性原則。

(二)確保程序的獨立性

確保程序的獨立性的具體路徑如下:首先,司法權獨立于立法權、行政權,處理好法院審判工作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運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來指導司法工作,積極配合黨對司法權的引導,最大限度的排除引導性作用附帶的行政性干預。其次,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處理好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削弱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傾向必須要求司法資源配置由中央財政直接確定。最后,司法獨立不向輿論導向妥協。在司法獨立與輿論導向發生沖突時,不得將公眾所希望的結果作為判決的全部依據,在裁量的范圍內合理考慮以保證程序的獨立性。

(三)增強程序理性

理性的法律首先體現在理性的程序之中①,理性程序通過自身的形式性和合理性實現著法律的理性價值,增強程序的理性要切實保證幾點要求:首先,法官審理案件是以正當程序為保障且基于個案事實、法律事實和證據事實,其中不涉及任意性和隨機性。其次,限制法官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讓法律事實與案件事實最大限度的吻合。最后,法官能夠闡明做出判決的理由且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故此增強程序理性的具體途徑有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程序的參與性

強化程序的參與性,首先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由于人民陪審員并不具備相應的素質,人民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無法予以信任。因此必須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拔制度,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整體素質,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公眾代表性。增強人民陪審員和公眾的直接聯系,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其次,充分利用微博、網站、新聞報紙等媒介增強公眾對司法審判的了解程度。通過公眾的司法參與能夠增進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信任、理解與寬容,有效增強司法公信力。

2、加強程序的公開性

加強程序的公開性。首先,依靠法院主動公開的力量。從程序角度出發,拓展公開的方式,防止形式主義。在審理階段改變法院“大門緊閉,不得入內”的現象,最大限度地進行審判公開。其次,借助媒體的輿論監督力量。監督法院內部系統設置是否合理。最后,監督信訪案件的過程和結果是否合理,樹立信訪的終結制度,能夠讓司法權行使在陽光下,從而樹立起司法公信力。

4、確保程序的及時性

確保程序的及時性。首先,提高程序及時性的重視程度。例如:將程序及時性原則貫徹在我國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從而保證訴訟程序的科學性。其次增強程序及時性規定的可操作性。例如: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期限的規定,明確羈押期限的幅度范圍,限制羈押期限的任意增加。最后,對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進行簡化。例如:完善簡易程序,對于可以進行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適用簡易程序,以保障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注釋:

① 何自榮.法律的程序理性分析[J].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8(1).

參考文獻:

[1]蘇新建.程序正義對司法信任的影響——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實證要求[J].環球法律評論,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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