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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食品召回制度

2016-08-10 22:15王澤興
2016年26期
關鍵詞:法律體系政府監管

王澤興

摘要:食品安全是關系民生、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當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5年9月施行,食品召回制度作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方法,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進之處。本文主要根據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

關鍵詞:食品召回;政府監管;法律體系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在2015年實施的《辦法》中將食品召回的負責主體擴大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正如法彥有言“利之所在,損之所歸”,食品召回的負責主體擴大不僅將生產與流通環節進行對接,也強化了食品銷售環節各個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但是缺陷仍在與沒有規定生產商的報告義務,亦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與協作職能所在,因此學者對上述概念進行的解釋與補充。通說認為,“食品召回,是指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在獲悉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產品,予以更新、賠償的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以消除缺陷產品危害的制度?!雹?/p>

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問題

(一)食品召回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不完善

我國食品召回制度于2007年全國人大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中予以確立,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在2015年10月正式生效。然而,從整體上看來,其一,《食品安全法》法律位階較高卻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內容上的規定仍然較為籠統,因此,在具體操作上面只能夠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然而,由于《辦法》法律位階較低,這也導致不安全食品召回效果欠佳。其二,除了立法體系上的不健全外,立法的相關內容也缺乏科學性和規范性。在行政監管方面,我國食品安全監督實行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多部門監管,缺乏統一領導下的監管往往會造成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效率低下以及相互推諉的問題。

(二)食品召回程序不健全

1、食品安全標準繁雜,缺乏權威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監督部門檢測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根據,也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存在著政出多門、相互矛盾、標準低等缺陷,令企業在選擇標準時無所適從;此外,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標準以及國際一般標準,這也促使我國提升食品安全標準技術含量,與國際標準軌。

2、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規定不足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在要求,也是對食品生產者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如果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夠及時發布,不僅造成食品市場的混亂,也極易造成社會公共的生命安全,甚至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我國目前對于食品生產者主動召回的情況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的往往使得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受巨大的損失。

(三) 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管

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監管部門處于平級單位,在執法上缺乏協調性、積極性食品安全相關行政部門職責劃分不合理,各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形成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后處理不到位、監管不力,導致缺陷食品重返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態度使監管機構執法具有滯后性和被動性,極大的加劇了食品生產者危害行為的發生。因而,對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當今社會,如何從根源上杜絕部分行政監管人員執法消極不作為的態度顯得尤為重要。

三、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 加強食品召回立法,完善法規制度建設

法律規定的空白以及懲罰力度不夠使得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下,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只是初步建立完成,規定過于籠統,尚未明確召回過程的適用程序、統一的標準、問題食品后續處理以及流程的監督適用問題。針對我國食品安全立法不健全的現狀,在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國不僅要制定有綜合性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具體的一系列監管的程序以及違反法律的責任,還應當具體制定涉及各種食品類別的專門法規,建立起一個涵蓋各個環節的法律體系,杜絕一切因為技術問題、操作流程的缺陷或外在條件等造成的食品污染,建立一個科學、規范的食品安全法律監管體系。

(二)強化食品召回的制度構建

食品召回對象是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套科學的檢測標準,基于食品種類繁多,政府監督部門也不只一個,在制定完善安全標準時不僅應將各部門職能劃分精細,而且對于食品涉及的各項指標也應盡可能劃分精細,避免因標準制定程序的設定而出現多重標準,合理吸收國際通行標準,大力強化強制性標準,設立獨立的中介檢測機構,保持檢測的中立性和權威性。

另外,建立完善的食品企業標簽制度,形成完備的食品溯源系統。食品在生產以及銷售等過程中難免受到生產環境或者技術缺陷等導致的污染,對于食品建立完善的企業生產流通標簽制度,無疑有利于加強各個環節的動態監管。同時,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監測及監督結果,注重信息發布渠道的多元化建設,消費者也可以通過商品標簽查詢和更新商品的最新信息,特別是在問題食品進行召回時可以進行有效傳播。

(三)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監管機制

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監管機制,其一,合理整合分段監管體制,政府各個部門在公共食品安全治理上應當體現相互合作關系,具體來說,建立食品質量協調監管協調機構并強化其職能,通過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彌補分段監管體制的不足。其二,明確問責主體,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區域行政首長負責制,對于設計食品安全事件需要問責的官員實行一票否決制,需要責任的官員年終業績也與年內的食品安全事件相結合進行評估。其三,建立食品召回網絡信息系統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強消費者對于整個召回流程的監督尤為重要,通過網絡等多元化形式向消費者宣傳有關食品召回知識,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三方合作模式,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可以形成有效的約束。(作者單位: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李蓉.食品安全學[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9:28.

參考文獻:

[1]陳嵐,王溥,李紅霞.中國與美、日等發達國家汽車召回制度比較研究[J].西部論壇,2010(3):29-33.

[2]蘇斐.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10.

[3]王淑娟.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問題研究[D].開封:河南大學,2011.

[4]汪華.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0.

[5]張云.我國食品召回制度之缺陷與完善[J].標準科學.2011(12).

[6]吳樹甜.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河北大學.2012.

[7]朱統理.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山東大學.2011.

[8]童小娟.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以比較美國食品召回制度為視角[J].龍巖學院學報.2011(29).

[9]謝舒.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廈門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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