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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投入、政府監管與大氣污染防治

2016-10-20 15:25董麗英孫擁軍牛曉葉
商業會計 2016年13期
關鍵詞:政府監管

董麗英 孫擁軍 牛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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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利用2004—2013年中國31個省份的數據實證研究了環保投入、政府監管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影響。研究發現,增加綠化、公共交通投入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與大氣污染防治顯著正相關,表明政府可以通過增加綠化面積、加大公共交通的投入與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等途徑來進行大氣污染防治。工業方面的補貼和投入對大氣污染防治顯著負相關,表明當前工業方面存在“越補貼,越污染”的怪圈。政府監管力度會影響環保資金支持政策的大氣污染防治效果,政府監管越嚴格,環保投入政策的大氣污染減排效果越好。本研究不僅提供了環保投入、政府監管對大氣污染防治影響的經驗證據,而且對政府相關部門評估決策現行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投向提供參考。

關鍵詞:環保投入 政府監管 大氣污染防治

一、引言

大氣污染防治問題一直受到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國政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環境法律和法規,試圖通過城市綠化、公共交通、工業補貼、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等多種途徑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為了提高大氣污染防治效果,國務院還發布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負有的監督管理責任。這些舉措足見我國政府為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與保障人民健康,進行大氣污染防治的決心。那么政府環保投入是否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作用有多大?工業方面補貼投入是如何對大氣污染防治產生作用的?是否鼓勵農村發展可再生能源?政府監管是否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效果?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僅有利于相關決策部門評估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政策的有效性,而且還為政府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政策提供一定的參考。

二、文獻回顧

當前,如何進行大氣污染防治是管理界和學術界共同關注的熱點話題,不少學者進行了大氣污染排放影響因素的研究,關注的因素有能源稟賦、能源消費結構、技術進步、外商直接投資(FDI)、產業結構和市場化水平、行業集中度等。研究結論有,能源稟賦好的地區會形成碳強度“資源詛咒”,還存在顯著的空間外溢效應(張翠菊和張宗益,2015);大氣污染與能源消費的結構是緊密相連的,這主要源于我國對煤炭的依賴、工業高排放、工業行業節能減排推進緩慢,應當從根源上轉變能源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王俊等,2014;魏巍賢,2015);長期內技術進步可以減少碳排放,但短期并不顯著,需要政府加強節能技術扶持,發揮技術溢出效應,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王鋒正等,2014);FDI雖然存在技術溢出效應,但還是顯著提高了我國各地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強度,而地區市場化水平有利于緩解其影響,市場化水平高地區可以改善FDI對碳排放影響(鄭佳佳,2015);行業集中度同樣會影響碳排放強度,高能耗行業市場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行業碳排放強度的降低,但低能耗行業則恰恰相反(聶普焱和羅益澤,2015)。

除了大氣污染排放的影響因素方面研究,也有不少學者從大氣污染防治策略著手,主張政府干預,運用財稅政策解決大氣污染防治問題,提出政府通過稅收改革、財政支出與補貼等措施來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等(賈康,2013;袁華萍,2014;楊解君,2014;周景坤等,2015)。楊姝影和趙雪萊(2014)提出,政府財政預算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改變社會需求和供給,影響市場價格信號,引導、激勵和約束企業、民眾的生產和消費。

國外有關大氣污染防治財政政策有很多。英國成立了多種霧霾治理專項基金,如碳基金和綠色能源基金。法國通過政府與銀行合作的方式設立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節能擔?;?;美國建立了與霧霾防治相關的公益基金。歐洲大部分國家對使用綠色節能熱水器等取暖設備的用戶給予最低30%的使用補助。印度新德里對減少污染的出行方式提供補貼,并對車輛收取交通擁擠費和停車費等。美國對燃料乙醇的生產、對烹飪油或動物脂油這些可回收材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對可回收材料如大豆等生產的油料均給予力度較大的財政補貼。此外,許多發達國家還針對消費者在汽車、房產等領域的低碳消費實施一系列消費財政補助政策??梢?,各個國家根據自身的政治、法律和經濟環境特點,制定與執行了本土化的大氣污染防治財稅政策。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不斷加大環保投入,集中在污染治理、重大生態工程建設、環保技術研發、環保因素轉移支付等方面。但也有學者認為政府財稅政策的支持方式對企業的行為模式影響巨大,有些財稅政策并不會促進企業動態能力發展,需要政府大力改革目前慣用的“甄選部分企業予以資金或政策扶持”的支持政策,強化整個創新環境建設(曾萍和鄔綺虹,2014)。李惠茹和劉濛(2014)發現,京津冀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方面存在投入、產出比不合理,工業污染治理資金利用率低,投資力度不夠難以達到規模效益等問題,影響了京津冀區域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效應。華源能源報(2016-01-05)報道,火電是一個享受國家每年千億補貼的“傳統產業”,但存在拿著“脫霾”補貼不治污的現象;第一財經日報(2012-12-26)報道,“國家對節能產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很大,但是由于產業運營效率低下等原因,政策優勢并未有效轉化為企業競爭優勢”;新華網(2015-06-15)指出,“由于地方財力有限,部分地區節能項目補貼發放不到位,難以有效落實各項環保補貼”??梢?,環保投入政策對大氣污染防治效果的影響有待證實,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環境監管力度是保障。

本文試圖檢驗我國政府四個方面環保投入:綠化建設、公共交通投入、工業方面的補貼和投入與農村的可再生能源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影響,檢驗是否能夠收到預期的效果,并進一步驗證政府監管的調節作用。本文可能的貢獻在于:一是立足于中國31個省份來研究環保投入與大氣污染防治的關系,評價現行環保財稅政策的效果,為宏觀層面大氣污染防治政策的健全和完善提供證據。二是為我國強調政府環境監管提供政策依據,實證檢驗政府環境監管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調節功效。

摘要:本文聯系企業的投資效應,按照企業是否具有選擇權將表外負債分為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和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兩類。企業傾向于通過投資決策將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表外化,其中,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對于企業投資既有正面效應,也有負面效應。為了優化兩者之間的關系,降低表外負債的負面效應,同時最大化其正面效應,本文認為應該增加表外負債信息披露方式、引導企業合理使用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并在企業治理方面增強風險控制及增設表外負債管理機制。

關鍵詞:可選擇性表外負債 投資效應 經濟后果 優化

一、引言

根據普益財富統計,2010年及之前,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在整體銀信合作產品發行數量中占比70%—80%。銀信產品主要為“融資”類產品,對于銀行而言,與信托企業合作發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在將信貸資產由表內轉至表外的同時又無需動用存貸款并且不需要計提撥備,因此,在當時銀行由于開展“銀信合作”而產生的表外負債突破兩萬億元人民幣。近兩年的家具行業倒閉潮中,不少專業人士分析認為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資不抵債,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投資戰略問題:一是家具企業采取轉嫁危機策略,大肆拓展終端渠道,投資新店;二是高額表外融資,維持終端擴張的投資力度;三是新店缺乏培訓與管理,形成投資——倒閉——表外融資——繼續投資的惡性循環(資料來源于中研網、人民網、新華網等并經整理)。根據對1 832家國內上市企業(金融行業除外)2012—2014年表外負債情況的調查統計顯示,2012年有70.8%的上市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表外負債,2013年為71%,2014年為72.3%。并且樣本企業中的表外負債多是以不可撤銷的經營租賃合約的形式存在(數據來源于表外負債研究小組的人工收集及整理)。

綜上,企業的投資決策及投資效應與企業的表外負債之間存在緊密聯系,企業傾向于將投資可能產生的負債表外化,即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對表外負債有明顯偏好。為什么會存在這樣的偏好?在這種偏好下,二者相互之間的影響機制是怎樣的?是否每一項表外負債都會影響或受影響于企業的投資決策及投資效應?國內還沒有文獻從表外負債角度探討其會引起怎樣的投資效應。表外負債屬于企業負債,與企業投資也有類似的相互作用,但其計量的不確定、披露的不規范等特性導致其與企業投資效應的關系不同于傳統負債,本文擬從企業投資角度下表外負債的界定、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兩者關系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以及如何優化兩者關系四個方面展開討論。

二、表外負債的重新界定

目前更多的研究關注表內信息,而對表外負債關注較少。表外負債作為表外信息的一部分,除了具有表外信息的屬性及特征,還有其特性。表外負債在2006年才作為和企業表內負債相對應的概念出現,主要是指那些已經成為或有可能成為企業的負債,但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他原因而未能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反映的負債(陳紅,2006;陳紅、黎銳,2015)。為了方便研究表外負債與企業投資效應之間的關系,本文基于投資決策的角度對表外負債的外延界定進行了修正。

陳紅(2006)對表外負債的分類中,經營租賃產生的負債、售后資產回租產生的負債、未合并實體產生的負債、項目融資產生的負債、貸款擔保產生的負債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等表外負債存在一個共同點,即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進行選擇和控制。例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對內投資固定資產的負債計入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而選擇經營租賃產生的負債則形成一項表外負債。我們將這類企業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具有主動選擇權的相關表外負債稱為可選擇性負債。相應的,諸如環境污染引發的負債和或有負債等企業不可以通過決策避免的表外負債則定義為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即不滿足傳統表內負債的定義,只能以表外負債的形式存在并且不以企業主體的決策行為而改變計入方式的表外負債。

綜上,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和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有三個方面的特性:一是表外負債的內涵界定及外延界限并沒有變化,本文只是基于表外負債是否與企業投資決策相關的角度進行了重新分類;二是企業對于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計入表內與否的選擇屬于合法范圍內的策略問題,而對于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確定應該計入表內的負債轉而納入表外則屬于違規或違法行為;三是根據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和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定義,我們可以確定,企業投資決策所偏好的表外負債是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而非全部的表外負債或者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

三、投資決策對表外負債的影響

企業投資偏向于將投資可能產生的負債表外化,企業不同的投資決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表外負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增加企業表外的負債力度。企業的投資模式分為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企業購置生產經營用資產,例如租入生產設備可選擇融資租賃或者經營租賃等不同的對內投資方式,融資租賃會對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產生影響(張新顏,2012),而經營租賃、長期租賃以及售后資產回租等屬于企業融資方面的表外負債,其實質上是一種為了經營的短期需要而展開的行為,不會產生資產所有權的轉移,故一般無需計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并且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經營租賃包括部分形式上是經營租賃但實質上是融資租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產生也是企業將融資租賃(表內負債)轉為經營租賃(表外負債)的一種手段,即將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納入表外,企業負債結構發生變化,表外的負債力度增強。對外投資是指企業通過合并收購等手段,擴大自身規模、提高市場地位等。根據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當企業進行合并時一般需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但是很多時候,盡管一些企業形式上沒有發生合并,但實質上已經控制了該實體。企業通過控制投資力度,達到雖已控制合并實體,但未達到需編制合并報表的要求,因而其債務不在合并報表中披露的目的。此類未合并實體的投資方式主要包括未合并的子企業、合營企業以及特殊目的實體,而這一類投資方式形成的負債都在表外負債外延界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同樣會改變表外負債占企業總體負債的比例,若選擇未合并實體的方式投資,則表外負債占比增大。又如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人力資源、產品研發等投資而產生的不確定性負債同樣不滿足計入表內的要求而以表外負債的形式存在,也會改變表外負債占企業總體負債的比例。企業不同的投資決策可以影響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數值,從而影響表外負債在企業總體負債中的占比。

2.針對實際負債率合理的企業。若企業整體負債率處于比較合理的狀態,企業經理人增加企業負債會引起股東和債權人的不滿,但是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存在給企業經理人提供了一條繼續擴大企業規模而又不被股東和債權人知曉的途徑。Jensen(1986)認為當經理人擁有閑置資金時會傾向于將其投資到能夠擴大企業規模的非營利項目,以犧牲股東利益為代價來增加自己的財富。因此,管理者傾向于擴大企業投資規模,大多會采取表外融資甚至是表內融資轉為表外融資即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方式,更有甚者產生違法行為,將確定的表內負債轉為表外負債以維持或降低資產負債率。因此,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存在能夠增強企業的投資行為,甚至導致過度投資。

3.針對實際負債率較高的企業。在負債較多的籌資結構下,股東-經理人具有強烈的動機從事那些盡管成功機會甚微,但一旦成功將獲利頗豐的投資,即引起投資轉移效應。因為如果這些投資成功將獲得大部分收益,失敗則由債權人承擔大部分費用(Jensen and Meckling,1976)。因此,在資產負債率較高的企業中,企業經理人的投資行為仍然會得到某種意義上的鼓勵,甚至繼續采用表外負債的方式對股東隱瞞企業的實際資產負債率,增大企業的投資力度,甚至過度投資。

五、不合理關系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后果

表外負債與企業投資效應的關系應維系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即適當的表外負債可以增加企業的資金流動性,促進投資行為。兩者之間的不合理關系,一是資產負債率低,企業投資缺乏活力,無法達到企業效益最大化;二是表外負債程度過高,例如轟動一時的安然事件,只在其破產之時,我們才明確安然公司是由于投資特殊目的實體等隱藏負債情況,導致負債比例過高而破產。以下主要從四個方面說明不合理關系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后果。

(一)增大股東、管理者以及債權人之間的不信任度,增加成本。

1.增加股權代理成本。管理者在投資過程中以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方式向股東隱瞞實際負債信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信任機制明顯削弱,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必然會采取相應措施來改善自身所處的不利地位,例如加強對企業管理者的監督,增加約束條件等,因此股權代理成本增加。

2.增加債務代理成本。根據信號傳遞理論,當企業質量存在問題時,管理者可以通過信號傳遞方式披露信息,而不須支付額外的費用。業績表現越好的企業越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將自己和業績差的企業區分開來(林斌、饒靜,2009)。企業向債權人隱瞞企業的實際負債信息,債權人透過企業的信息披露程度可推測出管理者向債權人隱瞞企業實際負債的情況,認為向該企業提供資金的風險增大,導致債權人提高相應的回報或者放棄對該企業的投資。這種情況下,表外負債會增加企業融資難度以及增加債務代理成本,并對企業再次的投融資行為造成阻礙。

(二)增大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不信任度,表外負債信息披露需求增加。表外負債的存在使得投資者接收到的信息與實際存在差距,無法做出正確決策。外部投資者對企業的關注度提高,當企業收益多次與分析師的預測偏差過大,則投資者會開始懷疑企業內部是否隱瞞了真實信息或重要信息。當投資者意識到自身與企業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加深,投資者會要求企業披露更多的表外負債及其他表外信息。如果企業滿足投資者的要求披露表外負債信息,之前欲隱瞞的表外負債就會公開化、透明化,則企業想通過隱瞞真實負債信息以達到提高投資收益率,增強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指標等目的就不能實現,因為該目的的實現依靠表外負債信息的隱蔽性;但是如果企業不滿足投資者的要求,那么投資者就會認為自己所承擔的風險增加,因此會向企業要求更高的投資收益率。這也是企業總是期望或者采用盈余管理等方式達到或超過分析師預測的原因之一(Wei Jiang et. 2008)。

(三)信息系統失真,“最優決策”失效。企業披露的負債信息與企業實際負債信息存在偏差,造成企業信息系統失真。以中航油為例,一個被評為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以及作為中國國有企業走向世界的明星企業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中航油高管陳久霖在場外進行交易,使企業產生巨額的表外負債卻未被監管機構發現,股東也未曾洞察分毫,以至到最后事件的發生毫無征兆。

在信息失真的情況下,代理人會根據企業的真實情況做出增大自身收益而不是使企業效益最大化的決策,且該決策滿足失真信息條件下的企業效益最大化。而委托人根據失真的信息判斷代理人的決策是否符合企業效益最大化,這基于代理人的考慮及目的顯然是符合的,因此,所謂的“最優決策”很容易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得以實施。然而,該“最優決策”是基于失真的信息系統而非企業的真實信息,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故該“最優決策”失效。

(四)大范圍不恰當地使用表外負債會造成市場紊亂。當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在各大企業中被濫用,除了會給企業自身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后果,還會造成整個市場的潛在危險。例如令市場處于極度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代理等各種成本的提高,不利于促進市場的發展以及市場自身作用機制的發揮。

六、關系優化建議

表外負債與企業投資效應之間既存在正面效應也存在負面效應,如何用好這把“雙刃劍”,關鍵在于掌握兩者之間關系的“度”,即合理利用和優化兩者之間的關系使其對企業產生的負面效應最小化、正面效應最大化。表外負債與企業投資效應之間關系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資產負債率過低。企業內部幾乎不存在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表外負債與企業投資效應之間的相互關系不明顯,需要鼓勵企業增強投資活力,優化兩者關系,追求企業效益最大化。二是表外負債程度過高,對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增加表外負債的披露方式。表外負債,特別是可選擇性表外負債是影響企業投資效應的重要指標,但是計量困難,傳統的信息披露機制難以滿足現行資本市場條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表外負債的存在將影響信息披露機制的發展,例如針對表外負債以及其他表外信息設置相應的披露方式及機制,以加強表外負債披露,降低代理成本。傳統的信息披露方式下,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可采用的披露形式有財務報表附注、財務報表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通過這些方式增強不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從而使得企業的實際負債情況被利益相關方了解并增強外界對企業的監管力度,可以有效抑制過度投資(陳紅,2006)。但是財務報表附注形式的披露仍然存在監管方面的問題。

同時,會計準則的制定并沒有跟上表外負債形式及其利用程度發展的步伐,迄今為止較少有會計準則針對表外負債進行規定,大部分表外負債披露與否仍取決于企業是否自愿,而沒有強制要求。因此應加強會計準則方面的規范及發展以及加速會計準則的制定工作,并且在會計要素界定和確定時,盡可能具體、明確,以減少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彈性解釋范圍。

(二)引導企業合理使用可選擇性表外負債。對于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由于企業存在是否將其計入表內的選擇權,即存在將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轉入表內的可能性,因此引導企業合理使用可選擇性表外負債也是使企業實現表外負債正面效應最大化的途徑之一。

1.企業內部認識方面。從企業內部治理角度來說,表外負債的披露對企業有一定的正面效應,然而實際中,濫用表外負債導致的負面效應遠多于正面效應,如前文提到的安然事件、中航油事件等,都是由于企業將可選擇性表外負債不加節制地置于表外造成的。由此,企業對濫用表外負債帶來的嚴重經濟后果以及如何正確使用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認識不夠清楚,需要引導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合理調整表外負債比例。

2.政府監管方面。政府監督是市場監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可限定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轉化為表內負債的范圍,從而整體降低市場上的表外負債占比??蛇x擇性表外負債的披露范圍可根據企業投資偏好傾向于產生可選擇性表外負債的程度確定,例如,經營租賃是企業普遍采用的并且在表外負債中平均占比較大的可選擇性表外負債,故可將該項可選擇性表外負債轉為表內披露的內容。

3.市場方面。建立可選擇性表外負債披露的激勵機制。首先,增強企業內外部對企業表外負債的披露需求。根據信息傳遞理論,經營較好、資產結構良好的企業為了將自身與經營較差、資產結構不合理的企業區分開來,會主動披露一些表外負債信息,通過這種方式向廣大投資者表明自身是優質企業,值得投資者選擇(林斌、饒靜,2009)。信息使用者相對于以前更多的依據企業披露表外負債的程度來判斷企業的投資行為以及經營狀況,將此作為一項考核企業經理人的指標,利于股東更好地掌握企業的投資行為,盡可能地減輕表外負債對企業投資效應的負面效應。

(三)企業治理方面,增強風險控制及增設表外負債管理機制??蛇x擇性表外負債改變了企業的真實資產結構,以至于給企業帶來很多潛在的風險,鑒于表外負債在企業中存在的廣泛性及其與企業投資行為的相關性,企業還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首先,測算企業的合理或最優資產負債率。其次,在此基礎上,估算表外負債占實際總負債的可浮動范圍,即企業表外負債的合理區間。在實際資產負債率最優點的表外負債占比,可視為表外負債負面效應最小化、正面效應最大化的最優值;區間的兩個邊界值則為表外負債正面效應最小化、負面效應最大化,并且可能導致企業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的潛在危險分界值。確定范圍之后需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以及資產負債率在達到危險系數范圍時的預警措施,以預防類似安然事件和中航油事件的再次發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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