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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讀書報告

2016-09-23 07:18于海月
人間 2016年25期
關鍵詞:家戶宗族村落

于海月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00)

《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讀書報告

于海月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00)

本書弗里德曼并沒有進行實地考察,而是通過對新加坡等地海外華人社區的考察,以及對文獻作品的收集、研究而成。但是作者清晰的論述了地方宗族的規模和組織結構,以及宗族內部、宗族之間、宗族與國家的一系列關系。

宗族組織;社會復合體;組織結構

本書的作者是莫里斯·弗里德曼,對于本書的創作,弗里德曼并沒有進行實地考察,而是通過對新加坡等地海外華人社區的考察,以及對文獻作品的收集、研究而成。在前言中,作者就明確指出本書研究的主題是:分化社會中的單系親屬組織和集權政治體系,并且解釋了引起人類學家極大興趣的社會復合體的問題。作者的主要研究的是福建、廣州兩地,選址的特殊性在于不僅具有大范圍的單系親屬組織,而且向海外大量移民。

在福建和廣東兩省中,宗族和村落是重疊在一起的,所以許多村落只有單個宗族組成,一個村落就是一個宗族,即使某些村落不止一個宗族,他們之間也會分割的很明顯,各自占領自己的部分。同時,同一姓氏可能有幾個宗族,由于同姓不婚的習俗,同姓宗族之間會筑起婚姻的藩籬,但是同姓之間會有密切的合作,所以地方宗族成為普遍的繼嗣單位。在實踐中,同姓之間不婚常常與法律相悖,便有“五服”之說,超出五服,同姓之間就可以結婚。聯合建立在宗親、有聯系的姓氏或者婚姻的基礎上,對抗也可能存在于有宗親聯系的宗族之間,也可能存在于有婚姻和母系血緣聯系的不同姓氏之間,宗族之間既可以是團結的也可以是對立的。一系列的原因導致村落之間的流動性小,相互之間的可滲透性小。

村落中的一般經濟構架是農業和商業的結合,她使財富不同程度地在村落社會中不同的小區域集聚起來,資源分配的不均勻和流動的可能性是鄉村生活異質性的重要方面,它是政治和儀式產生差異的基礎。村落中的人們是用土地和勞作相互聯結,精耕細作為他們提供了多種生計,但無論以何者為主要農作物,都要將其一部分投放市場,一部分直接交易。與其他地區相比,福建、廣州兩省土地的共同擁有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主要指的是宗族和村落共同擁有土地,在陳翰笙研究中,公共土地可以分為三類:村田、族田、房支田。林耀華等主要對“族田”進行介紹,族田是由各房支輪值耕種享受收成,但是必須提供宗族祭祀的祭品和當年的筵席。因此,土地為特定的家戶所耕種,既是“自己的財產”,也是單個或集體地主的財產?!白约旱呢敭a”有別于個人土地所有者,首先,在大的宗族中,土地要么只能在宗族范圍內轉讓,要么在宗族成員選擇之后才能轉讓給外族人;其次,任何一個擁有土地的男人對他的兒子負有義務,任何土地出賣都需要獲得他們的一致同意。在村落中家戶之間經濟的運作受市場自由運作的調整,鄰里鄉親間支付著高額的信貸,家戶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勞動市場。

在家庭與家戶這一章節中,主要圍繞著分家和婦女的問題進行探討。首先,問題一,為什么較高社會地位的家戶(富裕家戶)比低社會地位的家戶(貧窮的家戶)保持的更為長久?對于普通的農戶來說,他們一般更傾向于配偶家庭,原因在于家戶的析分,父母逝世之后分家的習俗,以及已婚婦女糾紛的卷入造成兄弟間的競爭以及家庭沖突,是分家的一個重要促因;對于富農尤其地主和商人,他們的家戶會維持的更加長久,一般為聯合家庭,因為有影響的家戶是經濟和政治力量的中心,具有有效的向心力量,他們不愿意因為分家而失去這種力量所帶來的人際關系資源。其次,問題二,在何種意義上婦女作為家庭成員且進入她們已經完成婚姻的家庭?婚姻使女性權利從一個群體向另一個群體傳遞,但是婦女嫁入家庭所給予的法律權利是非常小的,只有在孩子出生和她死亡時才能夠確定她在夫家的地位。在家庭和更高親屬單位之間,婦女的重要性也有很大區別,在家庭中婦女的功能是重要的,當超出家庭單位來看,婦女則很少有話語權,主要單位是男性。

在繼嗣的群體的等級制度中,作者提到庫爾伯將鳳凰村的家庭分為:自然家庭也就是配偶家庭、經濟家庭也就是地主商人等聯合家庭、普通家庭也就是支族、還有宗教家庭,宗族家長的功能主要在于穩定社區,經濟家長有掌管家庭財產的權利,主要功能是穩定其自身。林耀華在描寫義序這個村落時,提到宗族的首領必須是輩分最高的,并且依靠血緣關系,而村落的首領則只要求年齡,也就是說,村落首領是宗族男性成員中最年長的,有著豐富的閱歷。家庭是宗族中最小的和最基本的單位,具體的排序是:家庭<復合體(多個家庭)<房支(多個復合體)<宗支(多個房支)<宗族(多個宗支)。前面提到家庭是最基本的單位,以灶計算,也就是同灶吃飯的成員;復合體是以住宅計算的,幾個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最年長者就是復合體中的首領;房支則是以血緣計算的。從功能上看,大致的說,家庭是經濟單位,復合體是政治和社會單位,宗支是信仰和崇拜的單位,宗族和不同宗支的首領就是祠堂委員會,組成一個兼有經濟,政治,社會,信仰,教育和軍事等功能的單位。同時作者還列舉了林耀華的《金翼》提出一些疑問,以及不合理的地方。

在這里,單獨解釋一下繼嗣的“五服”:上溯到高祖的直系親屬,下溯到曾孫的直系親屬;兄弟及其下溯到第三代的男性后裔;伯叔及其子孫;伯叔祖及其兒子;曾叔伯祖及其曾孫;以及所有這些人的姐妹。但是在服喪體系中,等級上至繼嗣的高祖,下至繼嗣的曾孫,以及第三代堂兄弟。盡管這是一種責任和法律的體現,但是在實踐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僅僅是年幼者對年長者、晚輩對長輩,或者下級對上級的義務,同時民間的服喪也簡化了等級。因此,近親在服喪制度上所具有的穩定的儀式,限定了一個比法律體系所要求的更小的繼嗣親屬核心。

宗族內部的裂變和分化主要是由于宗族內部的社會地位的差別,導致經濟的差別,經濟狀況的不同,導致分裂程度不同以及分裂的方式不同。在分裂的過程中,可能會導致自立祠堂形成擴大家庭,擴大家庭是建立在家庭的祖先崇拜、某種類型的財產的共同利益、以及政治和法律的認同等基礎之上。裂變的過程會以經濟為基礎,因此裂變過程常常會產生地位和財富分布不均的情形,所以一般裂變是無序的。在裂變單位之間的關系中,紳士、商人、和農民的分層可能是一種垂直的表達,因此較高社會地位的人所具有的共同榮譽感,也能為宗族內的普通成員所享受。地位的來源一般是村中的長者和讀書人,但是農民想要通過讀書來獲得經濟地位,一般比較難,階級間的壁壘使他們很難流通。一般來說,農民想要成為紳士,不能靠土地,因為土地不能產生土地,所以依靠經商集聚經濟,再用金錢賣土地,然后讓子嗣考取功名,從而獲得一定的社會地位。

中國的官僚體系指派的官員只下達到縣府一級,即黃宗智所描述的“集權的簡約治理”。由于縣官不能深入村落進行管理,且調動頻繁,所以宗族內部實行“保甲制”,保長位于官府和民眾之間,他的義務是半官方的,也叫地保。地保和村落的管理群體是權力的擁有者。但是在有些地區,他們不在領導者之列,權力存在于村落的紳士或宗族之間,宗族內事務增長的越多,祠堂功能增加的越多,宗族和房的領導者的位置就越來越重要,他們的權利也會越來越大。由此宗族的首領和有地位的讀書人就組成了委員會控制權利。但是,前面也提到,宗族的分裂和社會分化隨經濟實力和地位的不同而不均衡,所以權利的分配在不同的宗族之間也是不均衡的,由此所導致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控制也是不均衡的。陳翰笙認為:擁有財產控制權的人,變成一個剝削機器,的確,有權利的家庭濫用手中的政治權利謀取私人利益,利用收取稅收將公共財產納入囊中,剝削弱勢“家庭”,從而達到經濟上的控制,進而獲得更多的政治權利,形成一個腐敗的權利和經濟互促的怪圈。

風俗如何使宗族社區的分化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根據風水規則建造房子和選定墳墓地址。權利階層也是通過這樣的方法,試圖保持權利和地位;而窮人這邊則是通過這樣的方法,祈求財富,希望他們的后代能夠發達。此外在喪葬地的選擇上也有區分,強勢的群體選擇單獨的風水好的地方下葬,并不時的調整風水以確保生者的長久富貴,并通過儀式上盛大的場面表征自己的地位;弱勢群體只能葬于公共墓地,只能祈求自己的現世善良在來世能夠得到回報,澤波后人,如果有對現世的不滿、不平、不憤都能轉化為對來世的祈愿,就能夠在現世安之若素,忍受宗族內富人和外宗族的壓榨。

在祖先崇拜與宗族結構中,以祖先崇拜的規模劃分,一種是家戶——家庭和擴大的家庭,一般在神龕中祭祀;一種是宗族和宗支,是在祠堂祭祀。神龕是家戶和擴大的家庭以家庭建筑物的一部分作為神龕進行祭祀,屬于家祭祖先,一般限于五服之內,甚至只有去世不久的直系親屬,是一種單純的對親屬的紀念儀式,祖先被視為是有貢獻的個體,女人可以是祭祀的中心人物;祠祭中的祖先被認為是遠祖或非個人化的祖先,沒有個人貢獻的成分,并且祠是有人看管的且只能由男人主持和參加。同時在鄉村中還有許多自愿組織,這些自愿組織被稱為會和眾,為群體或弱勢群體提供經濟,喪葬方面的互助體系。但是,這種自愿組織常常會形成大規模對抗國家的組織。

宗族和宗族之間的關系是通過婚姻和沖突來實現的。在文中,作者列舉了許良光、楊懋春等人的論文來探討舅表親和姨表親等的婚姻形式,但是作者并不贊成這種婚姻形式。宗族間在聯姻,還形成了不同宗族間的服喪體系,主要探討了婦女對于娘家和夫家的服喪習俗以及婦女聯結兩個宗族的重要性。除了婚姻,沖突也是宗族和宗族之間關系得以實現,宗族和村落間常常會因此而發生械斗,根據18世紀的歷史記錄,在相當程度上足以將大規模的沖突歸結為強大宗族通過族田利潤的投資聚集財富,財富使強宗大族欺壓弱宗小族,并且這種械斗最后常常會演變為世仇,至此便世代不會結親。

宗族內部成員之間的糾紛通常是由地方宗族解決,所以宗族的部分職能是與國家基層政府的職能是重復的,于是與國家體系在一定場域中發生沖突,也就部分的構成了反政府的秘密社會,秘密會社基本上是具有貧窮者和農民特點的表達與國家對抗的團體。因此,東南中國一般存在兩種沖突的結盟,一種是宗族和宗族之間的沖突,另一種是宗族或者宗族的階層部分聯合起來共同對抗國家。但對于紳士來說他們對國家的態度是矛盾的,紳士是國家和宗族之間的橋梁,他們有時緩解沖突,有時也會加深沖突。所以宗族直指國家的挑釁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宗族的紳士??梢哉f,國家集權不下縣的簡約治理方法,在利用宗族維持秩序的同時也失去了對宗族強有力的控制。

在最后弗里德曼提出一個討論和一些解釋建議。根據社會地位的不斷分化,大規模的宗族內部發生高度的社會分化,這種分化于宗族成員數量的不斷增加相互促進,也就是說,分化會導致宗族成員的增加,成員的增加又會使分化加劇,分化出來的宗族又增加了宗族整體間的合作性資源,從而有利于提高宗族的社會地位。

至此本書的十五個章節全部討論完,作者主要論述了地方宗族的規模和組織結構,以及宗族內部、宗族之間、宗族與國家的一系列關系,但是為什么東南沿海發達地區會有宗族的產生呢?是讀完本書產生的一個問題。

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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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9-0066-02

于海月(1993),女,漢族,大連,沈陽師范大學社會學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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