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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心理學維度在訊問中的應用

2016-10-19 01:30童怡樂
中國市場 2016年35期
關鍵詞:供述訊問嫌疑人

童怡樂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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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心理學維度在訊問中的應用

童怡樂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00)

以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為焦點的犯罪線索挖掘工作之目的、特點、實質及行為邊界與監所環境下犯罪線索的挖掘方式主要通過兩種工作方式實現: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訊問(interrogation);對非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interview)。而訊問是更多受到關注的工作方式。犯罪線索挖掘工作的目的二元論包括:獲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罪行供述和獲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證物、現場、共犯、其他受害人與其他相關犯罪活動。二者具有互相促進的關系:逐漸積累的案件信息及由此逐步完整的證據鏈可以推動犯罪人的供述。犯罪人供認罪行背后的“伏法”心理可以推動犯罪人的合作意愿,進一步提供更多信息。審訊活動的兩個基本關注點:審訊對象是否愿意供述以及審訊對象是否提供了真實供述。偵查訊問是指在刑事訴訟階段,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收集案件證據,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以獲取其真實供述和辯解的一項偵查活動。它是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挖掘犯罪線索,有策略地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法律性對話。

訊問的概念;訊問的操作特點;訊問之法律界定;訊問技巧;里德技巧

1 訊問之概念、操作特點與法律界定

1.1訊問的概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2訊問之操作特點

(1)直接性。訊問人員以言辭的形式在約十幾平方米的房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面對面不過五米,雙方的表情、言語、行為等變化,都將在第一時間對對方的心理及行為產生影響。

(2)沖突性。偵查訊問的沖突性是由訊問客體的特殊性決定的。案件的處理結果與訊問客體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故在訊問過程中,訊問客體出于逃避或減輕罪責的僥幸心理,使訊問人員難以得到想要的結果。而訊問主體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真相,這與訊問客體的目的存在根本對立。

(3)強制性。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情愿接受訊問,一般對訊問采取不合作的態度,但由于涉嫌犯罪,其被確認為重點嫌疑對象或者被傳訊、拘留、逮捕,故被迫接受。且不以犯罪嫌疑人意志為轉移的法律強制性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p>

(4)時限性。疲勞會強化審訊的暗示性,降低審訊客體的思維速度、注意力集中度、動機、信心、注意力控制能力以及忽略不相關或者有誤導性信息的能力(Davis and O’Donahue,2003)。將每次審訊的時間控制在4小時之內可降低虛假供述的風險,同時可維持警察從真正有罪者那里獲得真實供述的能力。美國實證研究表明,一般合理的審訊持續時間平均不超過2個小時(leo,1996a),但那些導致虛假供述的審訊往往持續6個小時以上(Drizin and leo,2004),而在125個得到證實的虛假供述案件中,審訊平均持續時間是16.3小時。*Gisli H.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A handbook[M].John Wiley & Sons Inc,2003:39-40.

(5)信息的不對稱性。兩個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分開單獨進行訊問,以保證雙方無法及時有效地溝通,故無法知曉對方是否招供或招供多少的心理動向。而訊問人員可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信息以及所處心理狀態。犯罪嫌疑人所處的這種封閉狀態,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之間以及犯罪嫌疑人與訊問人員之間的信息的不對稱性。

(6)博弈性?!安┺摹币鉃椤跋聡濉?博弈性是指如下圍棋般具有挑戰性和對抗性。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博弈論中的一個經濟學與行為學的命題。它反映了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的矛盾。如果甲和乙都選擇抵賴,各判刑一年,顯然比都選擇坦白各判刑五年好得多。當然,甲和乙可以在被警察抓到之前訂立一個“攻守同盟”,但這未必有效,因為它不構成納什均衡,沒有人會有積極性去遵守這個協定,故轉而均傾向于最大限度地規避自身風險。囚徒困境要求沒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預個人決策,參與者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策略,但現實中決策者必須考慮刑期以外之因素,如出賣同伙會受到報復等。犯罪嫌疑人會不斷陷于重復的囚徒困境:當參與博弈者能學會估計其他參與者背叛的可能性,他們自身的行為就被他們關于其他人的經驗所影響。

1.3訊問之法律界定

審訊活動在現代司法制度之制約下受到嚴格的正當程序的規范,不再以對身體進行暴力逼迫作為審訊突破的主要手段。倘若審訊對象對審訊活動之基本規律有清醒、準確的認識,那么審訊幾乎不會得到任何實質性的成果,慶幸這在現實中微乎其微。在現代司法制度為大背景下的審訊活動主要依賴精心設計的心理技巧,即利用審訊對象的信任感和對權威的服從心態,對審訊對象進行心理操縱。如何突破“心理防線”,獲得有罪供述,對刑訊逼供的倫理考察與效率考察是位于兩個完全不同層面上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在效率考察上,應將訊問與刑訊、逼供及虐待區分開來。

實踐操作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歷來是褻瀆法律的嚴重問題,刑法中涉及刑訊逼供罪,概念定義含糊,不利于深刻地理解訊問,更不利于杜絕其危害。為杜絕刑訊逼供,我們應當從制度和立法上入手,嚴加防控。如何界定刑訊逼供,為何在法律等理論層面上對其進行了禁止,而實踐當中卻屢禁不止?

刑訊,又稱“強化審訊技巧”,是以獲取有價值犯罪情報與線索為目的,通過各種極端手段摧毀被審訊人之抵抗意志來促使其與審訊者進行溝通及合作。以犯罪情報與線索發掘為導向的刑訊技巧,其實際效率尚須驗證,但其以心理操縱為核心的操作原則是刑事偵查中圍繞行為人展開的搜證工作過程中的重要發展方向。

逼供,是以有罪推定為前提,通過制造難以忍受的肉體、精神痛苦以逼迫嫌疑人。逼供本身并做出有罪供述,不以產生新的有價值信息為宗旨。在審訊者既已形成強烈有罪推定心理定式的前提下,為使審訊對象按照審訊者既定“劇本”招供而實施的逼供,不論是否使用刑訊手段,皆缺乏建設性,也是錯案的主要來源。*Gisli H.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A handbook[M].John Wiley & Sons Inc,2003:34.

虐待,是指不以任何溝通為目的,把給被關押人制造肉體、精神痛苦作為唯一追求從而進行的毆打、侮辱或其他侵權行為。在任何情況下,無明確心理操縱目的而純粹滿足施虐者不良心理需求的虐待行為皆毫無價值同時應受到譴責。

誠然,觀現代法治與文明國家的基本人權保障,刑事偵查工作必須有倫理與道德的底線。禁止對犯罪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身體與精神傷害不僅是保護基本人權,也是國家權力機關基本法治理念與自我約束能力的體現,故應加強對訊問在心理學層面上的分析。我們應將刑訊逼供中反倫理、反道德的部分剝離出來,棄其糟粕,取其精華,精華即我們所談的“訊問技巧”,嚴禁將刑訊即強化審訊技巧和其他概念混為一談,對概念加以區分并進行細分,這樣才可杜絕為達目的進行刑訊逼供的陽奉陰違發生。在后面的行文中,筆者將從心理學維度對訊問進行分析。

2 監所環境下訊問之心理學維度

2.1心理操縱技巧

審訊活動的基本操作思路即通過心理操縱技巧將審訊對象置于持續焦慮的情緒之中,從而使其對其處境及解決途徑產生錯誤認識。心理操縱技巧是對審訊效果存在實際意義的一種心理現象。審訊對象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況因人而異,不可一概而論,很多心理狀況如一般性描述其實與審訊的結果并無過多相關性。后悔、害怕、抵觸、憤怒這些心理現象和性格特征對審訊結果有實質性影響,包括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

對審訊效果存在不利影響的性格特征包括:反社會人格(精神病態)、生理性喚醒不足、具備洞察審訊活動本質規律的心智能力、缺乏決斷力(Assertiveness)的性格特征、無決斷力性格的表征、缺乏對外求助意愿、無拒絕能力、不愿糾正他人錯誤。具有反社會人格的個人幾乎無法通過審訊認罪。具有生理性喚醒不足的這類人對犯罪行為無悔過能力與意愿。具有缺乏決斷力的性格特征的個人容易在審訊人員的壓力下承認有罪,甚至其本身無罪卻無端認罪。無決斷力性格的表征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輕度癔癥心理異常,這種輕度癔癥導致個人具有較高的易受暗示性。在審訊的高強度心理壓力下,會下意識將審訊人員反復重復的觀點當成事實,導致無罪而認罪。*Gisli H.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A handbook[M].John Wiley & Sons Inc,2003:39.

除了性格特征會對審訊結果產生影響,積極和消極的心理狀態同樣不可小覷。

(1)消極的心理狀態。消極的心理狀態是審訊中應努力避免和消除的心理狀態。其包括: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一方的感覺,對處境無改善余地的認知(絕境心態),反權威心態(烈士心態),與宗教有關的偏執信念,應激反應下的自我封閉,無喚醒或喚醒不足。處于喚醒不足狀態的審訊對象不會因為審訊及刑事責任的前景感受到焦慮,其原因可能是生理性的,也可能是社會性的。更不會輕易在審訊人員面前犯錯誤。

(2)積極的心理狀態。積極的心理狀態是審訊中應努力發掘和維持的心理狀態。其包括:有利可圖的期待,自我原諒的假象,失控感,社會隔離感,認同審訊人員的權威,認同審訊人員的價值取向,與宗教、迷信有關的悔罪,自相矛盾被揭穿時的喚醒過度(焦慮),臨界心理。

處于過度喚醒狀態的審訊,其邏輯思維能力將受到影響。過度喚醒是指處于此狀態下的人,在焦慮導致的恐慌的煎熬下出現類似野生動物面臨突發高度危險時所作出的所謂“或戰或逃”的應激心理反應。對象會在極短時間內選擇退縮或者反擊,但這一選擇往往與現實環境沒有太多的聯系。當對象選擇退縮時,就會完全崩潰,全面供述,而當對象選擇反擊時,就會采取完全不合作態度,甚至暴力抗拒。

臨界心理是指當犯罪嫌疑人在接近決定進行招供時的精神狀態時,行為表現為突然加劇的坐立不安、渾身發抖、語言思維混亂。此時應持續對其施加壓力,要其做出抉擇。但在對象未達到臨界心理時,應避免迫使其作重大抉擇,避免其在時機不成熟時出現因過度喚醒而選擇不合作。

2.2強化審訊技巧(擴充)

“強化審訊技巧”不以痛苦或永久性傷害為目的,它通過各種極端性手段來操縱被審訊對象的心理,促使其放棄對抗情緒,轉而與審訊者合作。其很多技巧在心理操作上的有效性并未得到充分驗證,卻在未經嚴格培訓的操作者那里淪為無節制的虐待。水刑;低溫、壓力位、睡眠剝奪法;狹窄拘禁、蟲子拘禁、可控恐嚇法;冒犯行攻擊、侮辱性體姿、性別矮化法等技巧是美國情報機構常用的“強化審訊技巧”。

(1)水刑。審訊人員將審訊對象約束在橫躺體位,以毛巾蒙臉,向其臉部澆水,刺激審訊對象的大腦中樞神經,使其產生強烈的“溺水”恐懼情緒。

(2)低溫、壓力位、睡眠剝奪法。審訊人員將審訊對象較長時間置于極度不適或重度痛苦且無法通過自身努力改善的環境中,強化其無助感與焦慮情緒。

(3)狹窄拘禁、蟲子拘禁、可控恐嚇法。審訊人員將審訊對象置于可能引發本能恐懼而無法擺脫的拘禁環境,強化其無助感、恐懼情緒。

(4)冒犯行攻擊、侮辱性體姿、性別矮化法。審訊人員通過實施在受審訊對象的文化背景下極具侮辱性的攻擊或處遇,摧毀其自尊與自我認同,加速其心理崩潰。

2.3認知式訊問技巧(Cognitive Interview)

認知式訊問技巧(Cognitive Interview)是由羅納德·費希爾(Ronald Fisher)提出,發展于20世紀80年代末,以對記憶的心理學研究成果為基礎的記憶強化技巧。其主要立足于兩個關于記憶的基本理念:記憶由多個互相關聯的因素共同組成,對一個關聯因素的重構有助于喚起其他的關聯因素;記憶的提取可有不同的路徑,一個路徑不通并不代表另一個路徑也不通。在對認知式訊問的實證研究中發現,該技巧較普通刑事訊問的信息采集量高25%到35%。1989年對該技巧進行了改進后得到的測試信息采集量較普通刑事訊問手段提高近兩倍。

認知式訊問技巧可采用:事件環境的心理重構、深度回憶、變換事件順序進行回憶和變換回憶視角等基本方法。事件環境的心理重構要求目擊者盡可能多地回憶事件當時的周邊細節,包括:天氣、氣味、情緒和念頭。深度回憶要求目擊者在不被干擾的情況下盡可能多地回憶事件的所有細節。變換事件順序進行回憶要求目擊者在順序回憶之后,嘗試倒敘回憶、中間點回憶,以及從記憶最深刻細節進行擴展回憶。變換回憶視角要求目擊者在進行第一視角回憶后,想象自己在現場的其他可能目擊者角度進行事件回憶。輔助性技巧通常使用外觀相似性回憶、姓名碎片回憶、數字碎片回憶、言談近似性回憶以及對話碎片回憶。*Gisli H.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A handbook[M].John Wiley & Sons Inc,2003:39.

3 主流訊問技巧之心理學解讀

3.1里德之九步訊問法(Reid Technique)

里德技巧(Reid Technique)是英美刑偵界最廣泛應用的訊問技巧體系。在訊問過程中,訊問室的刻意布局對訊問達到預期效果功不可沒。除限制危險暴力嫌犯的必要設施外,刻意制造不同于牢房的環境,對防止犯罪嫌疑人間互換信息以妨礙審訊起到良好效果。在隔音房間中擺設與日常生活毫無近似感的簡陋陳設,不放置任何可以從室內控制的開關、器械,從而使犯罪嫌疑人產生潛意識里的隔離感,被剝奪感與無助感。設置無扶手的直背硬面板凳,不給身處其中的人有任何放松或感到舒適的機會。擺放的無遮蔽平板桌,桌面窄小,使被訊問人無法利用物品掩飾肢體語言,并令其感到個人空間隨時可被侵入。單向透光的窗戶,可方便辦案人員觀察被訊問人的各種反應。訊問之前的非正式準備性談話,可與訊問對象建立一定程度的心理聯系。了解與犯罪無直接關系但與審訊對象本身有關的個人信息,觀察審訊對象的行為習慣與形成行為模式基線,以作為判斷撒謊的依據。

3.2里德技巧(9步訊問法)之歷史淵源

總結里德技巧實際效率可得知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15萬人以上的刑事偵查人員接受了與里德技巧有關的培訓,該訊問技巧體系是影響英美國家刑偵界最廣的一種技巧體系。這一訊問技巧在獲取有罪供述方面的效率得到了高度認可,但也在獲取之有罪供述之真實性識別方面遭到廣泛質疑。

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29歲女子在中央公園遭人強奸及毆打。警方先后逮捕五名據稱當晚在公園內“鬧事”的年輕人,五人中四人在調查時正式招供,一人非正式招供,但他們均在庭審時翻供。庭審中,辯方對招供的有效性和DNA證據提出質疑,而陪審團卻仍然宣判五人罪名成立。2002年,另外一名因他罪服刑的犯人主動供認其為“中央公園”案的犯罪人。2003年,中央公園五人組對紐約市提起冤獄與種族歧視訴訟。但紐約市拒絕和解,宣稱該案程序無違法,故政府無過錯,最終于2014年和解。

4 結 論

我們應利用好“九步訊問法”的夸大(maximization)和縮小(minimization)這兩項核心操縱手段。*GisliH.Gudjonsson,ThePsychologyofInterrogationsandConfessions,Ahandbook[M].JohnWiley&SonsInc,2003:43.夸大(maximization)是指通過欺騙和心理操縱,夸大被訊問人的不利地位和潛在損失,以“恐嚇”促使其與訊問方合作??浯蠓缸锏膰乐匦院椭缚氐燃?以作出關于較已掌握證據相悖的不實宣稱??s小(minimization)是指制造可以減輕刑事責任或程序性后果機會的假象,受到“誘騙”的訊問客體出于自我辯解或自我保護會與訊問主體合作。首先,訊問主體可對其行為表示同情,為其提供正當性道德理由,暗示“其實認了也沒什么大不了”。其次,可對犯罪客體提供外在原因或免責條件,令其感覺可以保存顏面,故可以此作為誘餌。建立關系(buildrapport)是指發展與被訊問對象的個人關系,令其發展對訊問人的信任及認同感,增加訊問主體勸說招供的影響力??梢宰尠绨啄樀木瘑T襯托扮紅臉的警員之親和,進而發展與訊問客體的關系。再者,在個人關系中引入類似尊重、誠實、有擔當等道德評價,促使其將招供作為維系這一關系的基礎。我們應將刑訊逼供中反倫理、反道德的部分剝離出來,棄其糟粕,取其精華,精華即我們所談的“訊問技巧”,嚴禁將刑訊即強化審訊技巧和其他概念混為一談,對概念加以區分并進行細分,從心理學維度入手,這樣才可杜絕為達目的進行刑訊逼供的陽奉陰違發生,使訊問走上蕩蕩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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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Z].

[9]Gisli H.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A handbook[M].John Wiley & Sons Inc,2003.

10.13939/j.cnki.zgsc.2016.35.232

童怡樂(1994—),女,廣東人,法學學士。研究方向: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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