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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環境保護法律規制

2016-10-19 01:30吳曉明
中國市場 2016年35期
關鍵詞:條約南極環境保護

吳曉明,劉 樂

(沈陽工業大學 文法學院,遼寧 沈陽 11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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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環境保護法律規制

吳曉明,劉樂

(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遼寧沈陽110870)

近年來人類在南極地區的活動越發頻繁,南極環境面臨多重威脅正承受著來自多方的壓力。國際社會,尤其是南極條約協商國漸漸意識到保護南極環境的意義,意識到保護南極環境、維護南極生態系統平衡穩定是人類和平、長久利用南極的前提和基礎,必然不能忽略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要始終秉持南極條約體系中養護南極資源、保護南極環境、維持南極生態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要形成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長久發展的良性循環系統造福全人類。

環境保護;南極條約體系;可持續發展

人類文明的不斷向前發展,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人們的足跡遍布地球上的每一寸土地,南極作為“世界第五大陸”、“自然科學的天然實驗室”和“全球氣候的調節閥”自然更是不例外。各國科考站相繼在南極大陸建立,科考團隊不斷探索南極奧秘,探險者的探險精神充斥著整個南極大陸,旅行者們也不甘落后地踏上南極這片地球凈土。人類活動的日益頻繁導致的后果是南極環境的惡化,例如南極上空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帶來的南極冰山融化使得海平面上升等,南極環境保護問題逐漸演變成為了世界關注的焦點。

1 南極環境現狀

南極的一切似乎都與世隔絕,南極的靜謐與城市社會的喧囂遙相呼應,但是人類無限的智慧讓遙遠的南極好像來到了眼前,讓它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生產工業化和科技革命給南極洲帶來了各種環境問題:廢物丟棄、過度捕撈、動植物生存環境的毀損、過度資源開發、旅游行為等。南極環境問題愈發嚴重、更加突出,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例如,邁入21世紀的南極卻極度創傷,衛星數據顯示南極臭氧層空洞面積是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南極環境整體結構是存在缺陷的,不均一和不平衡的特征較為明顯,環境結構的不穩定勢必導致南極景觀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因此也造成了南極大陸邊緣無數大小冰川和大部分的露巖區,這些地區成為動植物主要棲息場所和人類活動的主要地帶。另外,景觀單元的多樣性使大陸邊緣成為整個南極地區景觀分布最多的地區。當然,景觀穩定程度和抵御外來因素干擾的能力,與景觀的自我修復能力息息相關。

南極地區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十分脆弱。尤其是在20世紀以來人類活動區域范圍不斷拓展到南極地區,打破了南極地區生態平衡,破壞了南極地區的環境,雖然人類活動影響是區域的、局部的,但是勢必對整個南極地區的環境產生影響。從原始的捕魚狩獵,到現今的科考勘探,人類一味地索取都或多或少地傷害著南極。又因為自然條件限制,長期低溫寒冷,使人類的污染廢棄物會長期存在。溫室效應導致南極冰川大面積融化,作為“全球氣候的調節閥”的南極功能效用降低,勢必影響全球氣候、打破全球生態平衡。因此,維護南極地區穩定,保護南極地區環境迫在眉睫且勢在必行,對維護地球環境和保證人類生存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2 南極條約體系的價值

南極條約體系是一個區域性國際法律制度,是以1959年《南極條約》為核心和其他多個南極相關法律條約共同構成發展起來的,包括1964年《南極動植物養護議定措施》、1972年《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以及未生效的1988年《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1991年《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及其附件,同時還包括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上制定的一系列決定、建議和措施。該體系秉持的主要價值目標是和平、科學和環境保護,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確立了南極條約體系在國際社會中的核心法律地位,充分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雖然《南極條約》本身的有效期限是在1961—1991年的30年之間,現已期限屆滿,但是世界各國還是以南極條約所規定的那樣看待南極。說明該體系在維護南極的態度上是誠懇的,措施是有效的,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和貢獻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尊重。

2.1《南極條約》的價值所在

《南極條約》既是南極條約體系的核心,又是該體系的基礎。首先,《南極條約》明確了和平利用和科學發展研究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在序言中寫道:“承認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這就要求簽約各國乃至世界各國都應該以和平的態度對待南極。其次,《南極條約》的簽約國基于簽約在科學領域形成了有效的國際合作方式,主要集中在科學數據交流互通、科技人才相互交流經驗學習、國際組織之間合作三個方面。再次,《南極條約》提出了凍結領土主權要求。這項要求被視為南極條約最大的貢獻,雖然《南極條約》期限已滿,但是世界各國仍然按照該條約規定的那樣遵循著領土主權凍結原則。這項原則讓南極主權暫時獨立于世界各國,“主權自主、自成一國”。主權獨立也就意味著不得侵犯,有利于保護南極地區的和平安定。最后,《南極條約》規定了對南極生物資源進行法律保護,其中第9條就規定了保護環境尤其是保護生物資源,但是并沒有在實際行動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直到《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的出臺,真正意義上有了南極環境保護法律機制。對南極環境保護也有了相應的法律文件,本文件雖未生效,理論上卻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對后來有關南極環境保護理論提供了寶貴經驗?!赌蠘O條約》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保護南極環境,這是世界各國針對南極問題思想上的又一次升華,為后來保護南極環境提供了借鑒。

2.2《南極動植物養護議定措施》的重要性

《南極動植物養護議定措施》是在1964年的第三屆締約國協商會議上制定的,宣布南極地區為特別自然保護區,旨在保護南極動植物資源的基礎上,合理開發、研究利用南極動植物資源。它規定了一系列維護南極生態平衡的措施,禁止任何破壞動植物生物圈平衡的行為。只有經過特殊許可才能在一定限制范圍內損害生態物種。該議定措施以附件的形式列舉了特別保護物種和具有突出科學價值的特別保護區,在保護南極動植物資源方面貢獻較大。

《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和《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在維護南極生態系統穩定方面也貢獻了一份力量,很好地保護南極環境。

3 南極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制度

南極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制度,最主要的是找到責任承擔的主體,按照公約規定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在南極從事損害南極環境活動的國家、法人組織或者是自然人。因為很多旅游活動范圍已經延伸到南極地區了,所以主體有可能是法人組織或者是自然人,而國家作為責任承擔主體多數是因為科考行為導致的損害。筆者認為對待南極環境保護問題應當實行嚴格責任,《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責任附件六》第6條也規定了嚴格責任制度,只需要證明損害行為是因某個主體的行為造成的,并且該損害屬于《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所不容許的,而不管行為主體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這應當不同于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方式。

南極環境保護體制必須在整體上維護南極環境:第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行為主體應在第一時間停止損害行為,世界各國共同監管南極,著重監督針對南極的毀壞行為,態度一致勒令損害主體停止侵害。第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責任主體必須針對破壞部門盡可能恢復原狀,在這里賠償損失應該看作是懲罰性措施,在恢復原狀的基礎上增加其損害行為后保護南極環境的責任,例如,追加更多出資建立南極特別保護區。第三,排除妨礙+返還財產,不僅是南極條約體系各國甚至是世界各國都要盡力排除南極損害阻礙,人類在南極地區的索取應該更多地還給南極,這樣才能夠形成循環利用、可持續發展的良性生態系統。

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將會給人類來帶來的是長久的生存和無限的財富,保護南極地區環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題中之意也是必然要求,更好的南極能為人類提供更好的基礎。維護南極環境將會為人類帶來更大的福利。

10.13939/j.cnki.zgsc.2016.35.235

吳曉明(1976—),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國際法學;劉樂(1993—),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國際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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