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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下網絡交易征稅的國際比較及經驗借鑒

2016-11-05 18:23張奕
企業導報 2016年20期
關鍵詞:網絡交易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

張奕

摘 要:近幾年,中國的網絡交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網絡稅收問題也逐漸被推上前臺。本文在分析國際網絡交易征稅的基礎上,指出目前網絡交易征稅的復雜現狀,提出完善稅收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網絡交易;征稅

2015年“雙十一”淘寶天貓的交易金額又創歷史新高,且在 “十三五”規劃中,我國已將電子商務列為戰略新興產業,這都說明網絡交易的發展已經成為經濟生活中不可忽略的部分,由交易產生的稅收問題也慢慢地進入人們的視線。

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網絡交易稅收理論與實踐

國外的電子商務發展更早,有些國家已經很成熟。各國都會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經濟利益來制定適合本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稅收政策。為了便于比較分析我們把國際上各國對網絡交易征稅的處理方法歸納如下(見表一):

對于網絡交易的稅收政策,從表1可以看出,發達國家關于網絡交易征稅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但他們卻一致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 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 而是修改現有稅種, 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

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做出明確的法律決定, 對于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所有發展中國家都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征銷售稅。

二、我國網絡交易復雜的征稅現狀

(1)涉稅信息管理能力達不到網絡交易的實質需要,制約網絡交易納稅處理。一方面,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性,使得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流動性強,涉及面廣,而我國的涉稅信息管理長期局限于模式化、單一化、固態化的源泉扣繳,缺乏對流動、新興和隱性稅源即時、全面控管的有力手段,缺乏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深度挖掘、綜合歸集、有效梳理和實時更新,對實際涉稅資料缺乏管控;另一方面,不同涉稅部門之間建立納稅人的信息相對獨立,部門間各自為政或是保密而拒絕提供,散落于工商、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控件、網絡平臺等地方,無法獲取確切的征稅信息。這些將成為制約網絡交易納稅處理的基本原因。(2)網絡交易征稅信息表現出來的電子數據特點,難以確定征管方式。電子商務采用先進技術通過數字流來完成信息傳輸實現電子支付,使得虛擬支付、在線支付、 隱性支付等新型商業模式興起,網絡用戶和信息流只是數字符號,財務處理方面主要以計算機網絡、軟件開發與系統應用為基本載體,揚棄了傳統以憑證、紙質賬簿為主要手段的手工管理模式;電子商務改變了國際間信息流、資金流與物流傳遞方式,納稅人可以輕而易舉地在網絡中轉移、隱匿、刪改納稅資料,使政府傳統管理行為面臨嚴峻挑戰。(3)電子商務使稅收屬地、屬人管轄權變得模糊。我國的稅收政策中流轉稅、所得稅等,判斷歸屬地主導屬地兼屬人原則。網絡交易發生在網絡之中,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直接進行的咨詢、信息服務、技術指導等服務,使網絡交易活動的空間范圍無限延伸,固定地點、消費地和勞務發生地已經不重要,真實地點無從判定,這些傳統標準已被網絡虛化。另外,電子商務的發展使人的居住地點和時間變得不再固定,確定法人居民的標準不再局限于地點的一致性,很難確定網絡交易的雙方主體,使得從事電子商務的自然人可以輕易躲避稅收。

三、借鑒國際經驗,分步建立完善的網絡交易稅收體系

(一)網絡交易的成長初期不征稅是合理的。美國的電商發展史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參考。從電商的生命周期分析,我國網絡交易行業顯然正處于成長期階段,對作為未來經濟發展推動力的網絡交易征稅顯然是違背我國的戰略目標。且在全球經濟都不景氣的情況下,網絡交易推動了物流業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創業的平臺與大量就業的機會,加速了資金的周轉,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消費模式。暫時不征稅從一定程度來講,對于促進剛剛起步的電商進而促進經濟的發展是很適當的。

(二)網絡交易成熟期后要完善網絡交易征稅的建議。(1)建立稅務結構數據共享機制,加快信息管稅進程。大力發展信息技術,使之適應稅收征管要素、形態、體系、環境、效率和質量的變化,積極建立稅務數據共享平臺,如在稅務、工商、銀行、公安、海關、外匯、房產和車船管理等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平臺,對納稅人信息全面整合并實現涉稅信息共享化,將電子商務納入大數據時代的稅收征管范圍,減少或避免“信息孤島”的現象,在法律上明確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及數據共享的責任,為信息管稅提供法律依據。(2)構建專業的納稅稽核、網絡交易納稅系統,實現網絡交易征稅的自動化。借鑒工商部門組建網絡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組建網監支隊等做法,稅務機關專門成立網上稅收監管中心,組建小組,監控交易平臺中的網絡交易行為,最終統計交易金額,達到計稅和征稅的目的。(3)借鑒法國經驗,積極發展和完善電子發票制度。參考法國的電子發票制度,進行網絡交易時,要求企業必須按照稅收機關制定的技術標準開具電子發票,然會再通過專門認證機構的認證。加上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和實施,確定了數據電文(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電子發票實施的可能。(4)建議設定以“支付體系”為中心的稅收征管新支點。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絕大多數會有第三方平臺參與,該平臺或扮演交易信息發布者或組織者角色,如認證中心、支付平臺、安全交易系統、域名管理中心等。其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電子商務的購買信任危機,現在網絡交易基本上都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結算。此時,將第三方平臺作為重要的涉稅信息收集渠道,便顯得尤為關鍵。通過對支付平臺上的實名認證信息管理,根據預扣稅支付平臺和安全交易系統中的信息對納稅人的交易行為進行調查,提升網絡交易征稅的正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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