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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下我國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對策研究

2016-11-05 19:12張伊雪
企業導報 2016年20期
關鍵詞:再就業職業教育法律

張伊雪

摘 要:我國退役運動員越來越多,面臨許多問題,而就業情況因運動員從事項目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異。目前,退役運動員就業途徑主要包括:政策性安置、自主擇業和進入高校繼續深造。然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加大對退役運動員文化素質、職業技能方面的培養,提高運動員在求職過程中的競爭力,已成當務之急。

關鍵詞:退役運動員;再就業;職業教育;法律

退役運動員與體育事業相伴相隨,體育事業的發展必然會出現運動員的更新換代。隨著時間的推移,年齡的增長和傷病纏身成為運動員不可避免的問題,而這些運動員,就面臨著退役這一事實。退役運動員如何再就業,是一個關系到運動員切身利益的問題,也是國家培養運動員所必須正視并妥善解決的問題。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主要通過政策性安置的方法實現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但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意味著,計劃性安置的作用將越來越小,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性政策成為了目前退役運動員安置就業的主要形式。如何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妥善解決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就業問題,直接關系著我國競技體育的持續發展。

一、我國退役運動員的生存現狀

(一)與日俱增的退役運動員數量。我國運動員以平均每年15%的數量被淘汰,假如正好遇到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淘汰率可能達到或超出40%。無論政府機關還是個人企業都在精簡職員,而退役運動員因為常年在運動隊里封閉訓練,缺乏綜合素質和專項技能,很難被新的用人單位所接收。

(二)安置情況因運動員從事項目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機制下,退役運動員的安置情況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性。市場開發相對完善和群眾接受度較高的籃球、足球、羽毛球、健美操等項目的退役運動員的就業渠道相對廣泛,除了進入行政部門、健身俱樂部、社區健身中心等,還可以自主創業。反之,小眾項目的運動員在退役后就業渠道則比較單一。

(三)退役運動員的再教育機會有限。運動員自身的文化素質不高也限制了運動員的就業。當今社會對人們的文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運動員的文化水平明顯達不到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水平?,F在的運動隊仍然遵循這“重訓練,輕教育”的老舊傳統,這就直接影響了運動員學習文化,使得運動員不能享受到正常的文化培養。在退役后很難找到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或者根本無法找到工作。雖然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對運動員進行職業教育的文件并下發至各省市,但各省更關注的是運動員的訓練和成績,很少顧及運動員的職業教育。

(四)傷殘或疾病的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難。在實行計劃性安置的情況下,有傷病或者殘疾的退役運動員,即便是被納入安置再就業計劃,最終也會因該原因被接收單位退回。傷病較重的退役運動員無法解決自身就業問題,沒有主動權,生存發展存在很大的被動性和運氣成分。

二、我國退役運動員再就業的制約因素

(一)就業渠道狹窄。由于運動員是一種特殊職業,退役后不能作為下崗職工。雖然國家強調“要積極創造條件,拓寬就業的渠道,激勵退役運動員能夠進行自主擇業,對建立體育經營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地方各政府要在政策上給予支持,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貸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盡快發放營業執照”,但有關部門所強調的憑《再就業優惠證》才能享受小額貸款和減免稅收,這就形成了政策脫節,嚴重阻礙了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

運動員雖然還可以進入大學繼續深造,但一方面大學入學的“門檻”過高,并不是所有運動員都能繼續學業;另一方面,很多運動員在大學學習只是空有學生之名,真正能學到東西的很少。

(二)管理層重視程度不夠。體育管理層對運動員的安置問題不夠重視。體育管理層對下級單位的考核主要根據其領導任職期間的成績,這就造成了單位領導看重的只是在隊運動員所創造出來的成績,長期沒有正視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問題。

對運動員的退役和安置工作,教練員并沒有清晰的認知,其工資也只由在役運動員的成績決定,對運動員的訓練也只局限于該項目的技能訓練,不重視對運動員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運動員從小就在封閉的環境中訓練,與社會接觸甚少,不了解社會上對人才需求的要求,從而導致了退役運動員就業難。

(三)退役運動員的社會保障不足。由于我國還沒有針對運動員制定專門的社?;鸸芾磙k法,體育局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沒有可以依靠的政策依據,實行的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無法保障補償資金的來源。所以,要加快體育商業保險的立法進程,關注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受到的傷害,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即專業運動員無論何時何地只有受到傷害都將得到賠償。

三、我國退役運動員生存與發展的對策

(一)明確退役運動員的合法地位和身份。從某些方面來

看,我國的運動員其實就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不同于自主投身于競技體育的國外運動員,我國運動員中的大部分是為了完成比賽任務,為國爭光。所以,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問題是一項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勞動權益保護問題。

正確看待社會公益性在運動員再就業中的性質,有利于通過制度保護的方法使退役運動員參與到社會資源的二次分配中,能夠正常充分地參與到社會生活中。同時,它也有利于我國競技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建立一個健全的退役運動員再就業安置的法律保障體系,以法律條文保證再就業機會的平等性,在運動員入隊時應簽署類似企業招聘的合同,在條款中寫明退役后的安置辦法,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和約束認真執行。以此為基礎,改進退役運動員在維護權利時的司法救濟制度,改善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環境。

促進退役運動員就業服務的社會化和制度化,為運動員再就業提供就業指導和免費信息。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中,獲得免費就業信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政府理應加大推進建立免費的就業服務制度的力度,漸漸縮小收費機構的范圍,同時加大對現有機構的管理力度,充分發揮就業服務機構的積極作用。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按照行業的劃分,退役運動員實際上并沒有一個合法明確的地位。在中國,運動員就業權利的保護基本是通過行政性的規章和條例來實現的,而且大部分只在計劃體制下才能發揮作用。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夠的缺點便暴露無遺。例如,在我國關于體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并未對退役運動員勞動就業權的保護作出規定,所以,期望能夠在社會保障的制度范圍內尋求退役運動員的權利保護,就缺少法律方面的依據。

對退役運動員的身份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在退役安置工作中就會存在許多困擾,運動員也不能很好的與社會銜接起來。為了保障退役運動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退役運動員的合法利益,應當通過法律形式將優秀運動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加以明確,使對退役運動員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保證優秀運動員退役安置的順利進行。

(二)建立和完善運動員的社會保障體系。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問題涉及到人事、勞動、民政、社會保障等各個政府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退役運動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其他部門對其了解不一定充分,在實際工作中就不可能考慮到其特殊性。這就需要體育職能部門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提高政府部門對運動員安置問題的重視。出臺適合各地具體情況的具體措施,也可以為國家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健全退役運動員保障體系,必須建立長期有效的制度,積極研究市場經濟如何能夠對“舉國體制”起到促進和完善的作用。第一,要進一步完善保障體系;第二,要進一步深化運動員在役期間的文化水平教育;第三,要進一步規范運動員招錄程序;第四,要進一步拓寬運動員保障工作的覆蓋范圍;第五,要進一步擴大運動員保障資金的融資渠道;第六,要進一步安排好運動員退役后續工作。

(三)完善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建立健全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教育制度,是解決運動員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而在完善這一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怎樣讓退役運動員的技能可以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而且可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和進化。關于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可以分為職前、職中和換崗培訓三個步驟。職前培訓可以讓退役運動員在就業之前已經擁有一定的專業能力,從而提高其在人才市場上的競爭力,增加就業可能性;職中培訓則可以提高已經就業的運動員的工作技術與職業素質,能夠逐步向職業化、高水平發展;換崗培訓實質上是運動員如何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變換作出適應行改變的重要措施。

同時,職業培訓的內容可以以適應經濟發展的水平和不同區域的特點為前提,依靠各種不同的職校、企業或這培訓機構,以定向定點的方式展開教育培訓。此外還需要明確,各種規章制度能夠實施的基本保障來自于政府對退役運動員職業技能教育的優先投資政策。政府有責任給運動員提供培訓補貼和適宜的教育環境,以保證退役運動員能接受完整的職業技能教育,使運動員的綜合素質得到全面提高,增強其在人才市場的競爭力,從而可以盡量在同等起跑線上參加社會的就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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