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濤
勞動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被寫入我國憲法。計劃生育屬于國家政策,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行政上的法律責任。此外,超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它和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兩種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把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作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行為”而規定,并且該規章的制定和通過經過了相關民主程序,并向員工進行了公示。那么,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與超生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不能。因為這種做法違背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立法原意,背離計生政策的宗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目前我國規范計劃生育政策最高層級的法律,其內容明確,計劃生育政策是在特殊國情背景下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政策,國家采取了非常審慎的措施推進,是一種倡導性、鼓勵性的立法,主要通過“獎勵”方式來因勢利導,并不靠令行禁止,不采用嚴厲的懲罰方式。
對于不符合政策而生育多個子女的既成事實,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然權利,規定的也只是取消獎勵待遇這樣的措施,同時因為多占用了社會資源而征收社會撫養費,但這不是“懲罰”的性質,這是由其“倡導性”法律的本質所決定的。如果企業以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把超生在內部規章制度里規定為“嚴重違紀”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直接導致影響員工生計的結果,這絕非倡導性、鼓勵性、利導性立法的本意,與立法宗旨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