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磐
我認為,企業當然無權以超生為由開除員工。
國家層面的計生法律法規從來是倡導性政策,并不是強制性政策,但不少地方的計劃生育條例在制訂過程中,往往“靜悄悄”地把倡導性政策變成了強制性政策。再往下走,到了用人單位那里,進一步把強制性地方政策理直氣壯運用到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于是超生開除就變得“有理有據”,甚至“義正辭嚴”了。
所以,要回答超生開除的問題還要把眼光往上看。中國的計生法律的修訂首先需要明確一些核心理念,比如開放兩孩的目的究竟是為了釋放民間生育壓力,還是為了緩解勞動力結構問題,還是為了盡快提升生育率?目前的頂層設計似乎還不夠明確,至少公眾知情程度不夠。其次,相關法規的修訂需要經過一個全面梳理的過程,目前地方修訂情況參差不齊,國家政策和立法精神沒有在地方得到完整的闡明和體現。越往下,條例規定就越亂。比如,某些地區規定單身女性生育孩子要繳納罰款,這種條例有很大問題,都需要通盤修訂。
再比如,對延長產假期間如何支付工資,目前各地的規定也比較混亂。這種情況下,權益受損的終究是婦女??紤]到婦女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確實會給企業帶來人力資源和經濟方面的壓力,政府應當給企業設定一些優惠政策,適當減輕企業的壓力,但這樣的地方法規我們很少看到。
還有,婦女在生育兩孩后,怎樣順利地返回職場?當然,一部分養育照料的工作可以通過社會化的方式去解決,但要讓普通家庭負擔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