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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互聯網提供商應對打擊網絡盜版的法律路徑

2016-11-24 17:57楊毅
2016年35期
關鍵詞:權利保護

楊毅

摘 要:2016年9月13日,沸沸揚揚的“某播案”終于塵埃落定。該案判決更多的站在刑事司法的角度,但“某播案”背后仍留有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網絡盜版。隨著版權人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提供網絡服務的互聯網提供商應如何處理與版權人、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互聯網提供商;網絡盜版;權利保護

一、B公司訴C公司①——美國網絡盜版案

不久前,美國法院作出一項判決,給社會大眾留下一個問題?;ヂ摼W提供商是否應當重點打擊侵犯版權的私人用戶。B公司為原告,在去年12月得到陪審團的支持,將獲得由被告C公司支付的25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此次判決提出被告C公司應當為用戶非法下載音樂和電影負責,同時對支付賠償金予以確認和督促。

原告B公司為一家全球性的媒體服務公司,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委托第三方R公司對互聯網范圍內的文件分享的各個環節和路徑進行監控,并在發現侵權苗頭后搜尋證據,有了充分證據后會通知互聯網提供商。按照預想設計,本案被告C公司應及時將R的通知向其網站的消費者提供,以切斷進一步的侵權。然而,被告一方面遲遲不發布該通知,做消極應對,另一方面還積極地采取各種技術手段來組織該通知的發布。

Liam OGrady法官認為,面對版權問題,互聯網提供商可選擇多種方式進行處理,可以在禁止用戶訪問前向用戶提出警告,也可以向用戶發出侵權通知。包括上述方式在內的各種措施,都是為了使互聯網提供商直接面臨訴訟。因為它們都受到“安全港原則”的保護。而本案被告C公司并未積極處理涉嫌侵權用戶的問題,也就沒有落入“安全港原則”的保護范圍。實際上,僅有一份R公司的通知不能確定侵權與否。被告C公司的責任來源,在于其未能及時處理應當處理的通知。

此案亦存在不同意見。有分析專家認為,這個判例作出后,會引發互聯網提供商的深深地擔憂。因為除了要對版權侵權負責之外,還還存在怎樣的訴訟風險不得而知,個人用戶也將被置于更嚴格的監控之下。網絡服務者與消費者都沒有安全感。也有律師認為,盡管被告C公司不能受到“安全港原則”的保護,但也不意味著其應當對案件的所有過錯負責。

此案只是網絡盜版的一個縮影,世界范圍內的網絡盜版現象十分普遍。此前美國FBI還查封了國內的一個著名種子網站,因為涉嫌侵犯版權。②也有制度不同的國家,如印度,法院判決在線觀看盜版電影,達不到懲罰標準,但要求互聯網提供商屏蔽侵權網站。

二、互聯網提供者的“免死金牌”——“安全港原則”

在上述網絡盜版案件中,法官提到了“安全港原則”。20世紀后期,Internet逐漸進入人們的視線,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著作權領域的利益沖突。美國敢為人先,提出了“安全港”這一原則,首創了一系列規則。③該原則保護的主體主要是互聯網提供商,由于有些提供商提供的服務或信息不同,他們無法了解上傳內容的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合法。但有關的版權人出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侵權問題一直持有很高的關注,他們在認為互聯網提供商的行為有侵權可能時,便向其發出通知,以刪除網絡信息或斷開鏈接的方式,避免侵權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如果互聯網提供商及時采取了相關措施停止侵權,就可以免于訴訟風險,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安全港原則”首次出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互聯網提供商服務過程中的幾種免責情形,是此項原則的集中體現。而且在后來的修改中進行了明確,符合條件的傳輸、存儲、搜索、鏈接的互聯網提供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對于網絡侵權,分別規定了連帶責任的承擔及免責條款;《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互聯網提供者在滿足“安全港原則”的前提下,可以主張行政責任免責;2000年、2012年、2014年頒布的最高法司法解釋,分別規定了共同侵權、過錯與否的認定,教唆、幫助侵權,人身權保護,以及相應的訴訟程序等內容,使“安全港原則”更為明確,法律依據更加可靠,相關案件的操作性更強。

三、利用法律,重拾信心——互聯網提供商的應對路徑

(一)互聯網提供者需要自律守法

在互聯網提供商提供服務時,首先要保證自身行為不違法。這是一種對法律尊重,也是對自己的產業予以重視的表現。隨著網絡盜版事件層出不窮,網絡也已經進入到了法律管轄的范疇?;ヂ摼W提供商如果使版權侵權現象在自己的網站處泛濫,一方面明知著作權人的作品享有版權保護,另一方面縱容網絡用戶實施對版權作品的侵權,那么法律與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會喪失,是對社會責任的拋棄?;ヂ摼W提供者通常對于網絡技術了如指掌,應充分發揮判斷力,對于危害因素要及時發現,盡早消除。

(二)法律法規需要細化,杜絕模糊不清

一方面,明確通知初步證明材料的內容?!鞍踩墼瓌t”下,權利人會向互聯網提供商發出通知。而在認定侵權的過程中,除通知外的證明材料不易獲得,因此通知的證明作用應得到更大發揮。在內容上只要能夠表明權利人的身份信息、通知要求、相關事實及理由,互聯網提供商在查實通知內容后,就可以采取相關停止侵權的措施。如因通知錯誤導致損失,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通知此時亦可作為證據。

另一方面,司法解釋表述認定互聯網提供商不具有過錯的前提,是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后仍難以阻止侵權。④但是,合理、有效的標準如何;既然有效,為何又不能阻止侵權。立法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應當設置統一的網絡技術標準,或網絡安全標準,并進行公布和推廣?;ヂ摼W提供商的自身標準不能低于這種統一標準。這樣不但可以防止涉嫌侵權的互聯網提供商以標準不一為借口打“擦邊球”,不積極主動的改進技術,而且為司法人員作出是否侵權的判斷提供統一的標準,更利于著作權的保護。

(三)網絡用戶的身份要明晰

現實的網絡生活中,網絡用戶在不同的互聯網提供商的網站上,會注冊不同的ID,有的在一個網站里擁有多個ID。由于網絡的普及,網絡用戶在有網絡覆蓋的區域都可以享受互聯網提供商提供的服務,手機、電腦;家庭、網吧,因此IP地址也不固定。一旦發生用戶的侵權,虛擬的網絡世界很難確定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如果有一個中間平臺,一邊面向互聯網提供商,收到的是網絡用戶的虛擬信息,另一邊面向網絡用戶,是網絡用戶的真是身份。當然,這個中間平臺應是非營利性的。這樣既能有效的保護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又能在侵權事件發生后,迅速鎖定侵權的網絡用戶,防止侵權的進一步發生,減少著作權人的損失。

注釋:

① 原型為Bertelsmann v.Cox Enterprise網絡版權案,The copyright case that should worry all internet providers,http://www.chicagotribune.com,2016年8月14日

② Torrentz Gone,KAT Down,Are Torrent Giants Doomed to Fall? https://torrentfreak.com/,2016年8月6日

③ 方博佳,從快播案件看避風港原則在我國網絡環境的應用[J],法治與社會,2015年2月

④ 呂波,論利用視頻播放器侵犯著作權的責任[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5月,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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