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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中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機制初探

2017-01-14 21:52蔣代萍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

摘 要 網絡借貸的借貸雙方是金融消費者,由于金融活動中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金融活動中應傾斜保護金融消費者。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金融消費者身份還未確立,但是網絡借貸中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形式嚴峻迫切需要相關制度的建立,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達到金融消費者高效、便捷的權利救濟需要。我國應借鑒英、美的先進經驗對其進行規制。

關鍵詞 P2P 金融消費者 權利保護

作者簡介:蔣代萍,貴州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23

網絡借貸是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新興組成部分,近幾年來,網絡借貸平臺發展迅速,其特點是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根據有關機構2015年11月末的統計,全國正常運營的網絡借貸機構共2612家,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網絡借貸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ヂ摼W金融的未來在于普惠金融,主要針對個人、小微企業進行信貸業務。融通普惠百姓,這是互聯網金融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但實踐中網絡借貸平臺所有人跑路,作為投資人的金融消費者血本無歸,其權利應該如何保障?有鑒于此,我國應確立網絡借貸平臺中出借人在金融活動中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地位,并建立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

(一)權利救濟無法律法規之規定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相關行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并未指引網絡借貸平臺涉嫌欺詐等具體問題的法律法規。雖然2012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專門機構,但從法律上來講,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尚無明確的上位法的依據。

(二)司法救濟的輪空

現金融消費者大多選擇司法裁判,雖然訴訟途徑有法院公正、獨立的審判程序,判決、裁定結果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但因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對于弱勢金融消費者而言并不能達到訴訟便利的目的,也不符合司法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三)監管模式的目標錯誤

中國的金融監管法律主要以行政監管為主,關注重點在規范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業務行為,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但是關于金融消費者權利義務、權益救濟及金融機構的明示責任的規定卻寥寥數條?!耙恍腥龝敝贫ǖ南嚓P規章制度暫時彌補了金融業相關法律的滯后性,但金融業分業立法的體制下法律監管的“空白”和機構協調差也是我國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透明度差的原因之一。

二、英國、美國P2P監管的實證分析

英國是P2P網絡借貸的發源地,其在P2P的發展和監管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美國作為發達經濟的代表,其對P2P的治理經驗也同樣值得我國參考借鑒。

(一)英國的P2P監管制度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根據網絡借貸平臺及業務的性質,將P2P界定為證券業務,P2P必須按照FSA的要求注冊登記才能開業經營。2013年4月1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正式運作以來,P2P的監管職能從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轉移至金融市場行為管理局(FCA),且FCA出臺了《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該規定于2014年4月1日起實施。目前,英國已建立起以FCA為核心,以P2P行業自律行為P2PFA為輔助的P2P監管體系。FCA監管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加強金融消費保護,制定金融機構必須遵循的11項原則,并在所有監管環節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定為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內部結構調整,建立促進金融市場有效競爭的新機構,對世界市場的競爭性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實現競爭性目標。

(二)美國的P2P監管制度

美國除了有相關的基礎立法外,還以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為首建立了相關協調機構,該機構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令》成立,是直屬美國聯邦的獨立準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監督行業監管的最高機構,具有準立法權、準司法權、獨立執法權。SEC的管理宗旨是加強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護市場上公眾投資利益不被玩忽職守和虛假信息所害。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聯邦貿易委員會監管職責是確保國家市場行為具有競爭性,且繁榮、高效地發展,不受不合理的約束,在P2P監管中監督并制止P2P公司一切不公平、欺詐性的行為和做法,并對P2P相關的消費者投訴案例負有執法責任。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監管職能是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在P2P的監管中主要是收集整理P2P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數據庫,在借款人的保護中發揮作用,對與P2P相關的消費者投訴案例負有監管責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責是為存款提供保險,檢查和監督并接管倒閉機構,以維持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公眾信心,在P2P監管中,對P2P公司關聯銀行(WebBank)承保,并對P2P平臺公司通過銀行的款項進行檢查和監督,并要求P2P公司關聯銀行必須遵守金融消費者隱私條例。美國建立的多方監管體制,將P2P納入證券業監管,強調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雖然其監管制度完善,交叉監管明顯,但過于嚴格,缺乏靈活性,對行業打擊過重。不過其明確的監管分工和對金融消費者強烈的保護意識值得借鑒。 SEC對P2P注冊要求的提高有效阻止了劣質新參與者的加入,這次結構調整也造成了美國P2P行業由Lending Club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

英美兩國現都以金融消費者為核心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監管模式和權利救濟體系,確立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在我國,從傳統民間借貸的貸款人轉變為P2P下的金融消費者,當作為貸款人的金融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金融消費者應援引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還是適用金融消費服務的條款,平臺責任的承擔又當如何,這就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適法的困境和混亂。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機制的建構

現有的理論研究提出從第三方支付角度,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監管體制之間關系,P2P平臺自身法制化建設 等多方面完善的建議,筆者從自己的觀點提出如下完善的建議:

(一)銀監局建立統一的資金中轉賬戶

所有的P2P資金統一由銀監會監管的中轉賬戶管理,且資金按是否可公示查詢分為兩類,對公(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和行政部門)可查資金和不對外查詢的資金。對公可查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其金融消費者必須提供相關的財產來源信息,該部分資金可以發放給信用等級良好或有財產抵押的良級融資人,并有相對穩定的收益;不對外查詢的資金不提供對外查詢,其金融消費者無需對財產來源進行說明,但其資金只能發放給信用等級次良、無抵押財產,收益不穩定且風險大的融資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洗錢等違法行為,同時不損害金融消費者投資積極性,也有助于在訴訟或仲裁進行中便于凍結資金,更好的保護各方權益。

(二)保險公司擔保的準入機制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為了保證金融消費者在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相關權益,建立了過橋保險制度。參照美國的相關經驗,將我國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的保險公司擔保制度引入金融監管平臺,將取得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的信用擔?;蜇敭a擔保作為P2P平臺準入的機制,提升網絡借貸市場質量。很多問題平臺“跑路”或是破產對金融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如將保險公司對P2P平臺的信用擔保引進網絡借貸監管法制,將有助于提高P2P平臺的自治能力,降低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風險。

(三)引入ADR機制

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Ltd.簡稱為FIDReC)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為MAS)于2005年8月31日建立,FIDReC已取代原新加坡銀行公會消費者調處組織和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是一個獨立、公正的機構,專門從事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解決。FIDReC主要的目的在提供一個成本低的機制讓那些沒有能力承擔法庭訴訟或是不希望支付高額訴訟費的消費者提供一個具有經濟效率的爭議解決替代機制來解決與金融機構間之爭議,此機構的所有職員皆是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及熟悉法律業務的專職人員,提高金融機構爭議解決程序的效率。 就我國而言,可以建立融資人逾期風險預警機制,在不同的風險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的糾紛解決方式。如融資者逾期一次,風險等級為三級,金融消費者可以向P2P平臺尋求調解;若融資者逾期兩次,風險等級為二級,金融消費者可以向P2P平臺投訴,并經平臺主管部門備案,平臺必須協助處理相關事項;若融資者逾期三次及以上,風險等級升為一級,金融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平臺主管部門協助法院處理相關事項,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在糾紛的調處階段提供多樣性的ADR機制,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和社會效果。

四、結語

我國現在處在金融創新、金融混業階段,首先要處理的是金融市場秩序穩定問題,加大對金融商品欺詐交易行為的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在市場穩定之后,再加強對金融產品及服務方面的監管,并完善金融服務者的民事責任制度,切實構建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金融市場秩序。綜上所述,我國應建立同一般商品之消費者相當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實體規范,建立P2P網路借貸爭議解決機制,并將P2P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明文法定,使得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之請求權基礎有法可依。并且應參照英、美等國家的設立專門機構整合國內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以協助金融消費者權利爭議之解決。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經濟之后,勃興的金融創新、金融混業追問著落后的金融舊體制,新一輪金融法變革是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金融法體系的重構。

注釋:

黃震、鄧建鵬、熊明、任一奇、喬宇涵.英美P2P監管體系比較與我國P2P監管思路研究.金融監管研究.2014(10).

郭金良.P2P網絡借貸中投資者保護法律機制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6(2).

參考文獻:

[1]李愛君.民間借貸網絡平臺的風險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5).

[2]劉保玉.物權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任超.網上支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法學.2015(5).

[4]溫樹英.消費者保護與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之完善研究.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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