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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構建

2016-11-30 11:39黃雯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信用體系民商法構建

黃雯艷

摘 要:當前的中國經濟正處于從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過渡的階段,并經歷著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就中國的社會經濟制度與法治現狀來看,空白的信用制度顯然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瓶頸。健全信用機制將推動我國商事法律體系的完善,促進我國商法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從而規制和推動市場經濟機制的良好運轉。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誠信無論是對于個人發展還是市場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經濟市場中誠信缺失問題十分嚴重,對市場經濟及社會的穩定發展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而,我國需要將這一問題提升至法律高度,構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對誠信缺失問題進行良好解決,從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穩步發展。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相關概述

民商法中的信用,主要以當事人義務履行程度為評判標準。對自身義務的良好履行,是保證個人信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信用的最基本問題。具體內容可以從兩方面進行闡述。一方面,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或是承諾過后,便被認定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違背合同或承諾后,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正式交易之前,當事人需要提前對另一方的信用情況進行了解,通過對其償還債務能力的評價,降低或避免交易風險。由此可見,民商法中的信用就是社會上對民事行為人債務償還能力的評價及信賴程度。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所面臨的困境

目前,我國在信用原則方面并沒有統一、明確的定義,其價值內涵還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信用原則定義的缺乏,導致很多企業沒有可以遵循的標準,一定成上限制了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雖然目前我國民商法已經將信用原則作為其第一原則,但是從我國整體法律系統建設上看,民商法中涉及的信用方面問題仍與國內眾多法律中的信用問題不一致,再加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信用建設的不足,也導致我國面臨著嚴重的信用危機,對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三、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方法

1.建立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制定信用法律時,第一原則是要界定清楚并尊重個體的權利,尤其是憲法賦予個人的權利。我國缺乏隱私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有關隱私的權利被納入了“名譽權”的調整范圍,這個現狀很大程上制約著我國信用信息體系的建設。而個人信用資料的征集和傳播不可避免的會觸及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關于信用信息的隱私權就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規定:其一,個人有權要求保障個人信息免受非法和不正當使用的侵害,其二,個人應當有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與外界溝通個人信息的主動支配權。國家則應當通過制定新法或修改相關法律來明確的規定個人對其信用信息資料享有的權利,例如知悉資料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目的、使用方式、資料轉移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知情權;有權查詢、申請修改個人資料以及資料被非法使用或不當使用時的賠償請求權;對當事人的權利遭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資料收集人未按照所申明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甚至出售給第三方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同時個人信用資料的傳播應當有明確的范圍限制,而不是向社會公開或隨意提供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2.著重強調民商法中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而債權法的完善和執行,是保障這一原則的重要前提。在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中,應著重強調誠信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夠保證相關法律的有效執行。首先,應對民事當事人信用方面的權利、責任等詳細規定。其次,應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加強市場開放,減少政府干預等,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最后,應建立健全司法救濟體系。要求政府履行自身信息公開責任,增加信息透明度,實現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鞏固。并鼓勵民眾積極運用自身知情權,主動要求政府公開信息。同時,盡快實現對評判、執行標準的量化,增強法律法規的操作執行性。從而明確民事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減少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法律規定的可行性。

3.強化信用體系信用權的建設

民商法信用體系信用權的建設,主要涉及幾方面內容。第一,需要專門立法建設信用權。第二,應保證這一權利的獨立性,促進其逐漸形成全新的人格權。并在信用權的實行中,確保所有社會個體都可以享受到這一權利,從而實現對當前經濟市場的良好規范。通過民商法信用體系中信用權的建立健全,滿足時代發展要求,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從而保障經濟市場中,個人及企業的各方面效益。

4.完善基于各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

(1)民商法信用體系中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方面。我國當前法律中,在個人隱私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在獲取個人信用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個人隱私信息,危害個人的隱私權益。因而,在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中,也應對這一方面進行保護。例如在信息的獲取上,應得到當事人許可,確保個人信息獲取的合法性,并保障獲取信息的渠道安全。賦予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個人信息修改的權利,對于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應通過法律武器進行制裁。同時,將這一問題納入救濟法律體系,在權利受到侵害后,當事人能夠獲得一定的法律性補償。

(2)民商法信用體系中企業信用體系的構建方面。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及各項制度都還不完善,誠信缺失問題嚴重。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缺失,阻礙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企業信用的缺失,也影響了社會整體信用情況,而企業及其內在利益主體的實際償債能力,是衡量企業信用程度的重要標準。因而,在民商法企業信用體系的構建中,應將企業與其內在利益主體信用相關聯,要求企業自覺承擔相關責任及義務,一旦違背合同或承諾,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結論

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對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應認識到信用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強調誠信地位,強化信用權建設,完善基于各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從而保障誠信原則的履行程度,實現社會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袁媛.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J].法制博覽,2015,11

[2]邵文娟.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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