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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無效婚姻制度

2016-11-30 12:00李雅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雙軌制

摘 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規范公民的結婚行為,保護當事人利益,促進公民建立合法婚姻關系具有重要意義。無效婚姻制度的增設,填補了我國立法的一個空白,是對我國婚姻立法一大進步。本文對無效婚姻的定義、構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分析了無效婚姻制度在我國的適用,對我國無效婚姻制度進一步完善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實質要件;雙軌制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在社會中,存在大量的違法婚姻,如早婚、重婚、干涉婚姻自由等現象,這既是對公民法益的侵害,而且對家庭社會,甚至國家有不利影響。我國長期缺失系統完整的無效婚姻制度,2001年《婚姻法》規定,我國采取雙軌制,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從而填補了這個長期以來的立法空白,對違法婚姻采取宣告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這一立法使得一項違法婚姻被宣告無效,必須由專門國家司法機關來宣告才會產生法律效果;婚姻無效的事由、程序、法律后果等以專門的法律規范固定下來;越來越重視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一方或弱勢一方的權益保護。

一、婚姻的構成要件

我國對婚姻的構成要件采取實質要件說,即雙方結婚必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條件包括結婚合意、須達法定婚齡、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等。形式條件即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在我國指的是結婚登記。若當事人僅具備實質要件,只意味著主體具備了結婚的可能性,只有同時滿足形式要件,才使這種可能轉變為現實。

二、我國法律關于無效婚姻的界定及效力

對于當事人違反婚姻要件所形成的違法婚姻,主要采取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來處理。我國僅規定了一種可撤銷婚姻,即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睙o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痘橐龇ā吩诘谑畻l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無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三、無效婚姻的撤銷主體

我國《婚姻法解釋》規定了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主體,規定婚姻當事人及厲害關系人有權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其中厲害關系人包括:①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②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近親屬;③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④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橐霰淮_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在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p>

四、對我國無效婚姻的立法缺陷分析及看法

雖然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情形,但是還存在很多缺陷。一、自始無效婚姻的范圍過寬。我國規定“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都是無效婚姻,重婚破壞了一夫一妻制,近親婚則嚴重地違背了人類發展規律以及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二者屬于自始無效的婚姻范圍內,重婚和自然血親之間的婚姻,即便申請婚姻無效時重婚一方只存在一個婚姻關系或者近親婚姻已存在多年并生有子女或雙方不再生育的,仍然是絕對無效。疾病婚和早婚所欠缺的結婚要件程度較輕,對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欠缺的要件有可能得到補正。未達法定婚齡的一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疾病已經治愈,擬制血親關系依法解除,雙方不再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這三種情形可以使無效婚姻有效化。我認為,法律在否定婚姻效力時,要考慮該婚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程度,因此,對欠缺公益要件的婚姻不能簡單地認為其為無效婚。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過于單一。新《婚姻法》在婚姻無效制度的構成上,采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二元結構。但是,在具體情形中,將可撤銷婚姻僅限于受脅迫而成立的婚姻,其法定情形過于單一,不能涵蓋現實生活中婚姻當事人雙方在締結婚姻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應予以補充或增加。

婚姻作為人們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人們對婚姻的認識也隨著社會經濟、社會價值觀念等變化而不斷變化,法律對于無效婚姻的規定不能停留在簡單的列舉層面,而應隨著社會的發展做出適當變更和解釋,這樣才能保證我們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因此,首先應該縮小自始無效婚姻的范圍,擴大可撤銷婚姻的范圍。將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僅定為重婚與近親婚,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應擴大為早婚、疾病婚、欠缺結婚合意、事實婚等。這樣既能與外國立法接軌,又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其次,應確立人民法院是無效婚姻的唯一宣告機關。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兩個,即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橐霰怀蜂N后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身份關系,往往牽涉到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而這超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權限。規定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這樣可以避免同一案件的多重機構管轄。

參考文獻:

[1]夏吟蘭,龍翼飛.《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2]張志京.《婚姻家庭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3]王春妮.《無效婚姻制度研究》,吉林大學,2006年4月.

作者簡介:

李雅杰(1991~),女,漢族,甘肅武威人,法律碩士,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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