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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晉系”崩塌反思我國現行網貸監管體系漏洞

2016-12-01 13:01劉司可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監管部門網貸中央

劉司可

【摘 要】繼前不久某租寶事件之后,又一個百億理財平臺中晉資產出事了,罪名同樣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中晉資產表面上是一家私募基金公司,但其實質還是P2P網貸(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2月份,中晉資產的投資總額就已經達到340億元,其涉及的投資人數更是達到了13萬人。在P2P網貸市場迅速膨脹的今天,這些巨型網絡信貸平臺問題頻出,從側面曝露了我國現行網貸監管體系的種種漏洞。

【關鍵詞】“中晉系”;網貸監管體系

一、網貸監管不利的危害

(一)網貸平臺惡性膨脹,為互聯網金融發展埋下隱患

網貸是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網貸平臺十分泛濫且魚龍混雜,網貸平臺利用理財、投資等辦法迅速吸納了許多社會資金,其市場之大、發展之迅速遠遠超出了我們當初的想象。

這些網貸平臺中真正具有競爭力,且能夠持續健康良性發展的并不多,大部分網貸平臺僅僅是在變相開設一個網上小銀行,妄圖依靠監管套利生存下去。網貸平臺往往利用夸大公司實力的辦法制造假象,他們宣稱自己資產雄厚,能為老百姓提供高額回報的理財,在地鐵口、公交站臺、商業街,我們都能看到網貸的營銷,投資年化收益率10%是很常見的宣傳口號。他們在拿到老百姓的錢以后,會宣稱將資金投入到基金或是其他項目開發,但是通過“中晉系”被查后,我們發現網貸公司很多投資項目都疑點重重,從融資平臺到項目實施公司,其背后實際都是由網貸平臺在一手操控,而且大部分都是空殼項目。這樣的運轉模式不僅會讓網貸行業惡性循環,更為互聯網金融的正常發展埋下了重大隱患。

(二)變相侵吞公共財產,嚴重威脅社會穩定

網貸平臺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由于高額回報率的吸引,加上公司自我吹噓的迷惑,很多老百姓根本無從分辨網貸平臺的真偽,便匆忙拿出自己的積蓄投入到了網貸理財。據統計,中晉理財在被調查時其投資人數有13萬人,而這13萬人中60歲以上的就有2萬人,也就是說很多人是拿著棺材本兒來投資的,結果都打了水漂。中晉還只是這么多網貸平臺中的一家,目前很多還在運轉的網貸平臺同樣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而很多家庭可能是將多年積蓄都押在里面。所以網貸平臺如果監管不利,很有可能會造成許多普通民眾傾家蕩產,將會對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威脅。

二、網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互綁手腳,監管權力被嚴重分化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由中央垂管系統與地方監管部門組成,中央垂管系統包括一行三會的垂直管理機構,地方監管部門主要是各省市成立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2016年初頒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要求由國務院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對網絡信貸平臺制定統一的規范政策和監管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管理工作。地方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平臺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等具體事宜。

意見稿中所指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就是金融辦,而實際上銀監會等中央垂管金融監管機構對地方金融辦并沒有行政隸屬,那么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其對金融辦的工作指導力度十分有限。再加上地方金融辦在中央又沒有上級部門,至少中央金融辦目前是沒有的,那么地方金融辦在設定本地金融監管辦法時,如果需要根據本地特色進行適度調整,就缺乏上級部門的制度協調。地方金融辦的監管權力不夠明確,與銀監等中央垂管部門在職能上存在重合或是沖突,這種中央與地方互綁手腳的狀態不僅分化了金融監管權力,而且容易打擊監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對網貸監管體系的完善十分不利。

(二)網貸平臺監管利益巨大,卻嚴重缺乏監管成本

監管成本與監管利益如何平衡是監管部門考慮的重要準則之一,也是網貸市場可以生存下去的基本前提。被監管機構在承擔各種限制、約束等監管成本的同時,需要獲得與之匹配的監管利益,反之,只有獲得了一定的利益,被監管部門才有能力去承擔相應的監管成本,只有在監管成本與監管利益相匹配的情況下,被監管機構才具備發展條件,金融監管才會更有意義[1]。

我國傳統銀行業吸收社會資金,然后用于投放貸款,從中牟取巨額利潤,銀行業由此獲得巨大的監管利益,同樣的,銀行業也承擔著來自金融監管部門的各項監管成本。但是我們反觀當下網貸市場,網貸平臺利用各種手段吸收了大量的社會資金,并以各種投資名義向社會發放貸款,其運作性質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就是網絡銀行,但是網貸平臺運營成本卻很低,并沒有像銀行那樣承擔應有的監管成本??梢赃@樣說,在現有的各項法規中,并沒有對網貸平臺所要承擔的監管成本作出明確有效的規定,網貸平臺變相吸收大量社會公眾資金,獲得了巨大的監管利益,卻只承擔很低的監管成本,這種監管失衡已經為網貸平臺健康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某租寶、“中晉系”的相繼被查,也充分說明了網貸監管亟需進一步探索、完善。

(三)通過行業協會,或其他行業自律手段監管網貸不可行

目前,我國地方金融辦針對P2P網貸普遍監管力量不足且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因為中央并未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足夠的監管資源與監管依據[2]。根據意見稿的內容,對網貸監管提出了許多要求,但目前中央不要求網貸平臺牌照化管理,又要求地方金融辦妥善監管,僅僅依靠一個意見稿作為支撐,很多監管要求按照地方金融辦的行政力量還無法企及。因此,面對如此混亂的網貸市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未表現出足夠的治理決心。

在監管資源薄弱的情況下,地方監管部門極有可能參照銀監會的做法成立行業協會,讓行業協會來負責具體的網貸監管事宜,采取類似行業自律的手段來規范網貸市場。而行業協會畢竟只是民間自律組織,本來就不具備任何監管職能,同時,還要面對中央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銀監會等眾多部門對P2P網貸市場的共同監管,想要發揮出行業自律的效果極為困難。

三、對現行網貸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優化配置監管資源,理順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權利與義務

處理好中央垂管監管部門與地方監管部門的關系,分配好垂管部門與地方監管部門權利與義務,促進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約,發揮出監管部門的最大功效[3]。集中監管權力,在法律、行政等方面確認地方金融辦的監管權限,優化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分權機制,要讓地方金融辦在監管工作中有實實在在的抓手。特別是在網貸監管方面,給予地方金融辦更多的監管資源與監管依據,讓監管部門可以有法可依,同時也可以避免監管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發生。

(二)提高網貸監管成本,讓網貸監管利益與監管成本相匹配

對網貸平臺采取一般寬松的政策許可環境,但嚴格控制網貸平臺的監管利益。網貸平臺目前獲利較高,但監管部門對其并沒有足夠多的約束。合理把握監管力度,一旦監管過于嚴格,很有可能破壞市場規律,阻礙網貸市場正常發展,但如果不加強監管也可能會導致網貸市場的泛濫。采用一般寬松的政策對網貸平臺提出準入要求,比如對投資人的資質等方面進行限制,同時提出相配套的具體監管要求,促使網貸平臺監管成本與監管利益相匹配。

(三)網貸監管需親力親為,要切實提高監管部門監管積極性

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主觀能動性,切實提高監管部門對網貸市場的監管積極性。由于缺乏具體執法抓手、權責不清等問題,監管部門對網貸市場的監管缺乏積極性,而試圖通過全國性行業協會來自律管理結束網貸亂象顯然也是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則的。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加強對網貸監管的重視程度,出臺更多的網貸監管法律法規文件,在網貸監管方面賦予各級監管部門更多的權限,切實提高監管部門對網貸監管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第一財經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國P2P 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 年.

[2] 葉湘榕,P2P 借貸的模式風險與監管研究,金融監管研究,2014 年第3 期,71-82.

[3] 張曉樸,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探索新金融監管模式,金融監管研究,2014 年第2 期,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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