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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辦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2016-12-05 21:39唐張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11期
關鍵詞:社會調查

唐張

內容摘要: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不了解,對發案規律認識不足,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研究不深等問題,導致辦案效果不好。實踐中,應充分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積極構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社會調查 不起訴 犯罪記錄封存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原則,要充分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點,熟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案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研究預防和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辦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構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辦案機制。

一、未成年人身心特點

(一)認識能力不足,易發生偏差

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正處于一個由不成熟向成熟的過渡時期,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也正處在形成之中。對客觀事物認識不全面,容易以點概面、以偏概全,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容易偏聽偏信,有時甚至不能明辨是非,產生錯誤傾向。

(二)情緒不穩定,易沖動

處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具有獵奇心理,對人、事、物充滿熱情,很容易被可歌可泣的事跡感染,情緒易激動,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健康的情緒和行為,如講哥們義氣,搞小團體,互相庇護等。當遇到困難或挫折時,情緒容易低落,做事往往半途而廢。性發育逐步成熟,有時出于性的渴望或沖動,會發生越軌行為,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意志力薄弱、易失控

自我意識增強,“成人感”突出,為了表現自己是強者,有時會出現一些冒險行為。對理想的人物有強烈的模仿意識,行為趨于盲從,有些事情執意而為,不計后果,對后果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在缺乏正確引導的情況下,容易放任自流,一錯再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點

(一)犯罪年齡呈現低齡化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齡相比以前提前兩至三歲,14歲以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比例上升。由于生理年齡的提前,一些未成年人十三、四歲便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歲成為違法犯罪的高峰期。

(二)團伙犯罪居多

團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我院自2014年以來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31人,占案件總數的36.05%,其中三人以上19人,占案件總數的22.09%。有的甚至形成較為固定的團伙。從組織形式看,有的是成年帶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團伙犯罪。團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渴望在成年人之外尋求歸屬感和安全感這一普遍的心理需求。

(三)犯罪具有偶發性、突發性

根據調查顯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組織化程度正在提高,但遇事一哄而上,事后各奔東西的臨時糾合性犯罪依然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通常情況下違法犯罪的動機簡單,目的單一,隨意性較強,容易受到鼓動,一旦有人開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言語或行動上稍加鼓勵,未成年人往往會把持不住,參與其中。明辨是非能力差,經不起外界誘惑,盲目交友,容易被社會上一些閑散人員利用,稀里糊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四)暴力化傾向明顯

未成年人在這個年齡階段的人格還沒有發育完全,血氣方剛,年輕氣盛,缺乏控制力,遇到沖突和問題,容易頭腦發熱,不能很好地疏理負面情緒和客觀性地看待問題、解決問題。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完全和理性預見。因此,往往會因一時沖動而不計后果采用暴力解決問題,稍不留意就會走上極端,對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人身安全的搶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奸類犯罪占多數,我院這四類案件占60.8%,暴力化傾向比較明顯。

(五)重新犯罪現象較為突出

未成年犯罪,有些具有前科,特別是侵財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犯罪表現更為明顯。我院2014年以來辦理未成年犯罪127人,其中有過犯罪記錄的有12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推行輕緩刑事政策,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社會幫教的不足,使得那些主觀惡性較深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認真接受教育,改造贖罪,目前被判處短期自由刑未成年人越來越多,但社會矯正及刑滿釋放后社會安置工作銜接不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有所提高。

三、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堅持的原則

(一)懲罰為輔、教育為主

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方針和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時一定要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盡量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路,能從輕的盡量從輕,將教育、感化融入到辦理案件的各個環節,有針對性進行教育、挽救。

(二)少捕、慎訴、少監禁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應當始終堅持以辦案質量為基礎,貫徹落實“兩擴大,兩減少”的刑事政策,即堅持依法能不捕的堅決不捕,能不訴的堅決不訴,必須起訴但符合非監禁刑情況的要依法判處非監禁刑,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辦案人員要支持非罪、非刑罰化、非監禁化,從有利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定罪量刑。

(三)堅持雙向保護

雙向保護是指保護未成年人和保護社會兩個層面的有機結合原則,是指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會的安全、秩序,又要注重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保護社會和保護未成年人有機統一,在遇到兩者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未成年人利益為第一位,社會利益為第二位,在此前提下追求未成年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統一和均衡。

四、未成年人辦案機制存在問題與不足

(一)社會調查制度流于形式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可塑性很強,其犯罪事實并不能完全反映其人身危險性,需要結合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信息予以綜合認定。新刑事訴訟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為涉罪未成年人進行量刑、幫教提供重要依據。實踐中,社會調查制度尚未完全展開,調查機構單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主要依靠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調查不深入,有時找家長談話,只對家長作簡單問話,形成簡明的報告,不能夠全面反映未成年成長經歷、社會教育情況等。異地調查不能很好地執行,有的調查函發出后杳無音信,有的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只做粗略了解,應付了事,報告內容空泛。

(二)心理教育疏導不足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心理方面往往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抑郁、孤獨、閉塞、敵對、自卑等。犯罪后,一些不健康的心理更加惡化。有的已經成為心理疾病。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明知未成年人存在一些心理問題,鑒于社會力量支持不足,有的雖然聘請一些心理咨詢師,只是開展一些普及性教育,沒有針對個案開展心理咨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和診治,從而消除其犯罪心理,撫平犯罪帶來的創傷,促使其健康成長。

(三)不起訴后續的幫教工作不到位

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是針對未成年人普遍實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措施。實踐中存在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應用不充分,受考核局限不敢大膽使用。不起訴后社會幫教力量不夠,幫教組織不健全,家長配合不積極,檢察機關監督管理不能長期堅持,跟蹤回訪做的不夠,農村基層組織干部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幫教的效果有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除了以上三個方面不足外,還有合適成年人到場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工作不到位,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沒有很好落實等方面的問題,實踐中還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

五、未成年人犯罪辦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一)深入推進社會調查機制

明確社會調查責任主體,由涉罪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負責調查,當然有社會團體共同參與調查更能發輝社會調查的作用,有利于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教育情況,成長經歷信息,有利于與其所承擔的后期幫教考察社區矯正工作相銜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相關人員對辦案機關自行調查帶來的調查結論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完善社會調查的啟動機制,建立偵查階段啟動社會調查制度,時間應當在立案后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當天,不僅符合刑事訴訟流程,而且能節約司法資源。使調查報告成為對涉罪未成年人是否羈押、起訴、運用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把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挽救貫穿到整個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法院等可以作補充調查。建立社會調查聯動機制,公檢法三機關要與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加強對社會調查員的教育、引導和培訓,調動家長和農村基層組織配合調查的積極性,明確不配合調查應承擔的責任,切實提高社會調查的質量。異地委托調查,要列明詳細的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的要求,協助調查的單位所做的工作,應納入當地社區矯正工作考察考核。

(二)建立心理疏導機制

針對未成年人一般涉世不深、可塑性強、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完全確立的特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辦案部門應建立專門心理咨詢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心理專家,由心理學專業人員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一對一的心理咨詢和矯治服務。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改善心智不健全、心理障礙和性格缺陷等問題,緩解因犯罪產生的焦慮、抵觸等情緒,使未成年人在接受幫教過程中改善心智,凈化心靈。已經建立起來的機構,且聘請了專業人員的,要組織好心理咨詢工作,對聘請的專家,可給予一定的補助或補償,保證心理矯治工作在實踐中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三)大力推行不起訴制度

實踐中由于受考核機制的影響或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未成年人不起訴制度運用不充分,特別是相對不起訴,運用時要求較高,夠罪即訴的現象依然存在。檢察機關的領導和辦案人員還沒有完全認識不起訴制度適用的意義,一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就會給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不良影響,有的甚至因此看不到希望而自暴自棄,繼續違法犯罪,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轉化。少捕慎訴的執法理念要求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綜合調查,加大不起訴適用的力度,對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健全附條件不起訴工作機制,加強對附條件不起訴人員的考察監督,對既可以相對不起訴又可以附條件不起訴的,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完善不起訴的宣告和教育方式,加強不起訴說理工作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

(四)構建未成年社會觀護體系

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幫教組織不健全,幫助力量不足,跟蹤幫教不到位的情況,檢察機關可以建立社會幫教體系,建立專門基地,組織專門人員開展對未成年人考察和幫教工作。目前,我院依托企業建立的涉罪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已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效果,檢察機關對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到基地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公安、司法機關定期進行幫教,檢察機關加強考察和監督,使涉案未成年人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

(五)全面啟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檢察機關、法院要在實踐中深入推進這項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是嫌疑人又是被害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在于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的缺失,未成年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者,未成年人需要刑法的特殊保護,檢察機關、法院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整體封存體系,應規定所有知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為此保密,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泄露的要承擔相應責任。擴大封存制度適用范圍,《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實踐中“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處理從性質上明顯更輕的行為,是否應當對相關記錄封存,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原則,對作出上述記錄的行為更應該封存。明確封存方式,案卷資料、法律文書一律封存(除需要送達的以外),在電子系統內增加未成年檔案封存的模塊,將符合各種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電子檔案一并封存,明確封存的責任人和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法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泄露相關記錄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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