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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推進社區矯正建設的問題與抉擇

2016-03-24 18:31王開武
2016年4期
關鍵詞:社會調查社區矯正公眾參與

作者簡介:王開武(1977-),男,漢族,四川江油人,西南政法大學2012級刑法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摘要:當前社區矯正制度的研究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即建立社區矯正具有必要性。在此基礎上,社區矯正制度的內容構建應當側重于本土之下,制度縱深之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前置程序中的社會調查問題、手機定位及定期匯報問題,問題的出路即在于明確社會調查的法律屬性,實行相對管控的矯正模式,積極引導公眾力量參與。

關鍵詞:社區矯正;社會調查;手機定位;公眾參與

作為刑罰替代措施的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從制度的建構到制度的執行,都進行了自上而下的推進與發展。正在草擬的《社區矯正法》也在醞釀之中,為社區矯正制度實際執行保駕護航。作為對犯罪人的監禁刑與回歸社會踏起的一道黃金橋,社區矯正具有著保安處分的性質。對于犯罪人的改善,根本之處不在于刑罰的強制壓力,而是需要借助非刑罰處罰措施教育感化犯罪者的回歸。因此,社區矯正擔當了刑罰教育功用的重責?!翱曝熡谌?,不能以應報主義而可以刑罰,應注意犯罪之個性(個別主義),以特別預防犯罪為目的(特別預防主義)。又科刑之標準,以犯罪之社會危險性大小為斷,則刑罰之目的,非罰犯罪之事實輕重,應視犯罪者之人格?!雹佻F階段,學界與司法實務部門對于社區矯正的設立必要性基本已經形成共識,即建立社區矯正制度,彌補刑罰一元化不足。但是在制度的設計以及具體執行上存在些許問題,亟待深度研究。這意味著對于社區矯正的研究階段,已經由單純的理論研究轉向實務思考。單純的理論研究已經完成了論證社區矯正建設合理性的歷史使命,而基于實務存在的問題作出合理闡釋便相應的成為社區矯正制度的研究的第二層價值目標所在。結合社區矯正執行現狀及多年經驗,對于社區矯正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表象問題作出梳理,以其尋求可操作之進路。

一、社區矯正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前置程序問題——社會調查之不足

對于實施社區矯正的犯罪人,是否具有實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應當進行不同程度的社會調查,有學者亦稱之為人格調查制度②。社會調查制度是選擇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制度的前置性程序。對該前置性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新《刑事訴訟法》第258條③。該條款明確了社會調查制度作為社區矯正制度的適用的前置性程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再次確定了該制度作為前置性程序的實踐定位。這些背景性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層面已經認識到社會調查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但是對于如何定位與如何建設的問題,因為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撐與實證研究,立法者對此設計還存在曖昧之處。社會調查制度的問題表現如下:

第一,性質不明確。社會調查制度的內容包含很多方面,如詢問相關證人、專家撰寫調查報告、調查成長經歷等等,這些內容的性質為何,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厘定。只是用了含蓄的表述“參考性”依據作為定位社會調查制度相關內容的概況性規定,這種規定嚴重削弱了社會調查在實際執行中的效力。執行主體(特別是國家公權機關一方)認為,其經過一番周折之后調查的出來的材料在法庭程序中只不過是一種參考依據而已,而法官是參考還是不參考只是一種偶然性,降低了執行主體實施社會調查的積極性。由此也阻礙了社會調查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于推進。由于立法規定含混性,帶來一系列連鎖反應,這也是社會調查制度難以推行的重要原因,同時也進一步導致了社區矯正無法有的放矢的根據犯罪主體個別化來厘定矯正方案。只能一刀切式的規定格式化的矯正內容。

第二,不具有強制力。強制性是制度得以有效運行的一個因素?!吧鐣罨A的賞罰原則,即報應原則,就在于將符合既定秩序和違反秩序的行為,分別同所約許的利益與所威脅的不利,即認可與制裁聯系起來?!雹懿痪哂袕娭茍绦辛Φ姆?,只能形同虛設。對于社會調查制度,法律沒有規定其執行的必然性,因此偵查機關往往對該制度的相關內容置之不理或者潦草搜集。

第三,調查主體不明確。2012年《刑事訴訟法》268條,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并沒有明確是公檢法的案件承辦人進行社會調查,還是委托其他機構或者人員進行。這樣的立法容易導致調查主體的專業性無法實現,也就保證不了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很難發揮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不同的地方,規定了不同的調查主體,有的地方交由偵查機關,有的地方交由審查起訴機關,有的地方交由司法部門,多種混合的探索模式之下,降低了社會調查制度的存在價值與執行可能性。

第四,調查報告質量不高。由于法律并未明確調查內容,“調查對象犯罪的范圍和調查報告的依據性材料沒有最低限度要求,部分社會調查僅僅詢問了被告人的父母,調查報告基本不附任何依據性材料,造成調查報告可信度較低?!雹菡{查報告的形式基本格式化,一般情形下,除了行為人的基本信息之外,并無更多可供定罪量刑參考內容。

(二)手機定位問題

社區矯正工作機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于監管行為人的活動范圍及領域。其中監管的方式之一即在于手機定位。通過手機GPS定位系統,監控行為人是否在管轄區域活動?;鶎铀痉C關工作人員,通過電腦網絡系統,如果發現行為人超出活動區域即電話告知;同時,司法所工作人員實行定期電話監督機制,如果行為人幾次未接亦未回電,即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將有收監執行的危險。手機定位機制雖然有效的監控了行為人的活動區域,一定程度上保障行為人時刻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監控之下。

但是也應當看到,現階段我國社區矯正的手機定位系統還存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理論難題。被交付執行社區矯正的犯罪主體,也是基本公民。他們依然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這就包括公民自由活動的權利。手機定位使得被矯正者基本生活時刻處于監控狀態,公權力的范圍已經打破私權的局限,滲入公民隱私權之中。

(三)定期匯報問題

我國對社區矯正的執行內容,規定了報告義務、外出審批及進入特定場審批等管理方面的規范制度。同時,定期匯報成為基層司法機關考核行為人的重要方式,如果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段、地點沒有及時報道、報告,那么將面臨取消緩刑、假釋的危險,甚至收監執行。因此,定期匯報的機制被視為社區矯正得以有效執行的重要內容。

定期匯報機制雖然實現了對被矯治的管控作用,但是應當看到定期匯報機制存在的不足:首先,匯報內容流于形式,匯報內容單一,多為思想匯報等內容。其次,定期匯報機制缺乏異地配合執行機制,增加了行為人成本。行為人如果在社區矯正期間外出打工,其還必須定時回到原社區作出思想匯報,沒有考慮到有利于行為人的執行措施。

二、社區矯正建設中的問題分析

制度的設計離不開基本的社會物質條件,這便是經濟基礎與上層社會之間的關系論。社區矯正制度的建設、運行要想得以順利進行,離不開前期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如果基本的物質保障沒有達到滿足,那么制度的設計只能擱淺或者流產。這也是許多學者認為社會矯正制度“虛設化”的根本原因之處。除了基本的物質保障之外,矯正制度問題的淵源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忽視社區矯正之“矯治”實質

社區矯正產生于刑事新派理論的教育刑思想,即“矯正的目的是對犯人進行再教育,重新培訓和行為治療,使之再社會化?!雹抟虼?,社區矯正之本在于矯治而非強化管理。而現階段無論立法的制定還是司法的執行,均偏向于對犯罪人的管理而非改善。如不考慮行為人人格特殊性,不重視社會調查制度,盲目的實施社區矯正,這些都是忽視矯治之實的體現。忽視矯治的后果,往往會讓社區矯正的刑罰化加強,從而該變了該制度制定之初衷。

(二)忽視市場經濟時代戶籍管理制度國情基本改變的現實

市場經濟時代最大的特征即生產力的自由流動,換言之,打破戶籍地域管理的局限性實現勞動力資源的相互流通?!拔覈F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它越來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存在問題日益凸顯。對其進行改革,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平等保護公民權利,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必然選擇?!雹邔τ谏鐓^矯正對象采取定期匯報制度,實際上是原有的計劃管理思想的遺留,沒有結合當下市場經濟時代帶來的生產力自由流動的特殊性,由此制定出的矯正方案欠缺可行性。

(三)自上而下的干預式矯正⑧忽視公眾參與

社區矯正制度最大的特色是非監禁刑方式的執行,將犯罪人放在外界社會中,通過社會的感化來推動行為人融入并回歸社會之中。但是現階段的社區矯正,并沒有社區的參與,最大的參與主體即為公權機構?!耙苑ü贋橹鲗У呐泻蟪C治,都是以干預的方式進行的,缺乏被矯治對象的積極參與,也缺乏社會力量的參與。且干預的方式以回訪考察為主,遇到具體問題時,也缺乏多樣性和有針對性的解決方式?!雹徇@種方式之下,忽視了社會公眾的參與,也降低了社會對犯罪人容納的可能性。

三、社區矯正建設中應作出的抉擇

(一)完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并非我國本土與生俱有的,它是舶來之品。社會調查報告最早緣起于美國的緩刑制度,有緩刑之父的美譽。社會調查報告在美國被稱為量刑前調查報告或審前調查報告,是根據法官要求而由緩刑官準備并向法庭提交的包含有關犯罪、犯罪人和量刑建議等內容的書面報告。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啟動、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及效力,西方相關國家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明確社會調查相關內容的證據屬性,維護社會調查相關內容的刑事訴訟法律地位。社區矯正制度得以實行的第一步,即為社會調查制度。因此必須在法律中明確社會調查內容的證據屬性,才能助推社區矯正執行的針對性、有效性。避免盲目的執行,帶來司法資源浪費的后果。明確證據屬性,可以采取混合證據模式。即對于傳統證據類型能夠包容的事實,通過傳統證據類型體現;對于不能列入傳統證據類型的事實,建立新的品格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種類列入其中。

第二,明確調查主體,以控辯雙方作為調查的適格主體。社會調查能否由靜態制度規范化為動態操作規范,最重要一環在于執行主體。明確執行主體,是社會調查制度得以實現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應當明確社會調查主體,控方以偵查機關為主,負責搜集證據,委托專門機構調查、鑒定證據;同時,辯方也可以搜集相關的人格證據,以定罪或量刑。

(二)由絕對管控轉向相對管控

從我國現階段國情看,社區矯正制度尚不能完全遁尋西方經驗。因為它在我國兼具社會管控與矯治的雙重職能。因此,相對管控模式是當下社區矯正應當選擇的方向。即在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監控的前提下,允許行為人外出打工、學習。通過異地社區矯正機制的配合,實現絕對管控向相對管控的社區矯正模式轉變。

(三)由流于形式轉向技能培訓

從執行內容上看,將定期匯報轉向重點技能培訓。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如公司、企業、社團、個體等公眾的參與,吸納社會有力資源幫扶矯正者融入社會。單純的政府式社區矯正,無法完成矯治犯罪人的宏偉目標,借助于社會力量,公權機關作為宏觀把控機關參與,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可以促進社區矯正更好的執行與目標實現。(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基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突破與創新:深度推進社區矯正的重大抉擇》(13Sfb2016)階段性成果。

注解:

①翁騰環:《世界保安處分比較學》,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11頁。

②人格調查制度是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的,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一種制度。在各國少年法上,一般都明文規定要進行“犯人的人格調查”,作為適用刑罰的基礎。例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條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p>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④[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頁。

⑤楊飛雪:“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載《人民司法》(應用),2009年第3期。

⑥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頁。

⑦郭蕊:“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及其路徑選擇”,《公民與法(法學版)》2013年第11期。

⑧有學人將我國現階段的矯正稱之為“政府的矯正”:社區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中國濫觴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街道和居委會社區建設工作。當下演進的社區矯正之社區,更適宜將其稱為“政府的社區”,相應的社區矯正則為“政府的矯正”。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出于兩方面考慮的結果,一方面從社區及矯正機構的設置而言,社區由政府依據行政區劃建立,它承載著社區的地域職能,社區矯正機構是政府下設的基層司法所,它寄托著社區的矯正價值;另一方面就矯正制度的運作而論,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執法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則是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而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及服刑人員所在的單位、學校只是依法參與。(胡印富:“社區矯正的三大根基”,《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14年第4期。)

⑨楊飛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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