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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CDM項目發展研究

2016-12-07 02:11李釗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6年24期
關鍵詞:發展現狀可持續發展

李釗

[提要]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機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基于項目的合作形式,是一種“雙贏”政策。本文首先考察清潔發展機制基本情況,陳述其來由、開發流程、方法學基礎和具體管理形式,接著論述清潔發展機制在我國發展基本狀況,然后通過對我國CDM發展現狀進行基本分析,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結合最近國際形勢,歸納總結出我國CDM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及其成因,在此基礎上總結理論界相關研究成果,并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清潔發展機制(CDM);發展現狀;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X196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0月19日

一、緒論

隨著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逐漸增多,氣候變暖已經成為對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大挑戰。早在1992年5月9日,國際社會就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或UNFCCC),并于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正式開放簽署。此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其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1997年,京都議定書遵照聯合國氣候大會框架公約“減緩及適應氣候變化”的宗旨,建立了三大靈活減排機制,即聯合履約機制(JI)、排放貿易機制(ET)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CDM是唯一一個將發展中國家納入到全球減排行動中的機制。在CDM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項目為合作載體,通過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清潔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因此,CDM項目也被視作是低碳技術的載體。中國先后于1998年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2年批準了《京都議定書》,并在此后積極參加歷次締約方會議,加入到碳交易規則的制定當中,堅決維護《合約》精神。2004年6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10月又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截至2016年初,中國共有CDM項目4,776個,遍布中國各省市,每年為環境貢獻超過50%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成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大國。

二、理論概述

國際上對CDM的相關研究比較廣泛和深入?,斕厮褂裙玻∕atsuhashi,2004)、達格瑪斯(Dagoumas,2006)、蒂米爾辛納(Timilsina,2006)等分析了CDM項目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方面起到的積極作用,認為CDM項目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移的重要手段之一,并通過實證研究指出CDM能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歐森(Olsen,2007)在他的報告中對CDM項目能否起到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做了定量分析,同時還分析了CDM項目所獲收益在參與人之間的分配問題;勒馬(Lema,2013)則以風能行業的CDM項目為對象研究了項目中低碳技術轉移的發生形式與途徑。

國內對CDM的研究總體上還比較初級。宋彥勤(2005)等對CDM的內涵、特征及實施所應當符合的一些標準進行了總結;陳翌爽(2006)等介紹了CDM的交易對象和涉及的領域;韋志洪(2005)等對CDM的目的、實施標準、申請步驟等進行了歸納,對CDM項目方法學及項目實施的潛力進行了簡要分析;蔡守秋(2003)對國外排放貿易的發展與我國排污權交易政策和法律的發展概況進行了對比,指出我國在排污權交易法制建設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加強法制建設。羅堃(2011)專門針對中國的CDM項目進行了研究,并認為項目特征中CERs收益是促進項目發生低碳技術轉移的根本動力。

從以上文獻可以發現,國外的研究主要是對CDM項目經濟效應、環境效應的研究,包括CDM項目與JI及IET三者的對比研究。國內的研究一方面集中在節能減排的技術層面上,另一方面集中在節能減排的制度上,缺乏緊密結合CDM項目發展的具體特點進行的深入研究,特別是沒有結合我國當前CDM項目發展的具體情況作具體討論。本文正是著眼于我國CDM項目發展的現狀,來探析CDM項目在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進一步促進和發展CDM項目的對策建議。

三、我國CDM項目發展現狀

(一)我國CDM項目發展現狀橫向分析。近年來,世界CDM市場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我國已經成為世界頭號CDM供應方,占據主導地位。這一方面得益于世界市場的供需狀況,另一方面也有我國政府的支持。我國政府分別于1998年5月29日與2002年8月30日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毒┒甲h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國于2005年10月12日,頒布生效《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目前,我國利用CDM進行融資發展迅速,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站統計,截至2016年8月23日,我國共有5,074個CDM項目成功注冊,預計產生的二氧化碳年減排量共計782,052,997噸,可以明顯的看出我國在CDM供應市場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做出的貢獻巨大。

在全球氣候談判步伐緩慢,世界各國領導人關注焦點都在英國脫歐危機上,無暇顧及環境問題的情況下,中國政府的行動讓人對于氣候問題的前景報以希望。在2016年3月7日全國政協舉行的第十二屆四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解振華表示中國已經明確的提出了INDC(自主貢獻目標),提出到2030年左右會出現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的峰值,而且會爭取早一點實現。

(二)我國CDM項目發展現狀縱向分析。我國的人口規模及自然資源分布和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對CDM市場的區域維度來說很重要。區域CDM市場的發展似乎與區域實行的制度框架和政策行動密切相關。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的相關數據,可以總結出各省區CDM項目分布情況,批準項目數據截至2016年8月23日,注冊項目數據截至2016年7月14日,簽發項目數據截至2016年7月31日。通過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到CDM項目在我國各省份的分布存在著較大差別,最多的云南有483個CDM項目獲得批準,而最少的天津只有18個。經詳細比較,我們得知CDM項目更多地分布在人口相對較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如云南、內蒙古和甘肅;另一方面,富裕省市的CDM項目一般較少,如北京、上海、天津,這表明收入與CDM項目數量之間存在更為復雜的相關關系。

另外,山西、四川、內蒙古、寧夏、新疆、遼寧和河北這幾個省份在我國自然資源比較豐富,與此相對應的這幾個省份的CDM項目也比較多。還有像湖南、河南、吉林這些省份屬于我國重要的糧食產區,生物質能豐富,所以也有不少CDM項目。

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的減排類型分析,從減排類型上來看,CDM項目的分布無論是在批準項目數、注冊項目數還是簽發項目數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型項目都是遠遠高于其他類型,基本上占總量的74%,其次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和甲烷回收利用類型項目相對也較多。

從注冊率和簽發率上看,最高的則是HFC-23分解類型和N2O分解消除類型,尤其是HFC-23分解類型項目無論是注冊率和簽發率都是100%,而在批準數目上占優的幾種類型的簽發率相對比較低,基本上在10%~20%之間。

四、我國CDM項目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一)碳交易所的CDM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不統一。據初步統計,我國已成立了多個碳排放交易所,包括第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環境交易所,后續建立的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等。這些交易所的形成對于我國碳交易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近年來其進行的排放權交易少之又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交易所沒有執行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標準,大量的資源和資金的投入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各區域的單干難以形成一定的規模,效率低下,市場被分割,交易成本上升,碳交易產品也無法與國際接軌。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碳交易市場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建立統一的市場,進行統一管理。

(二)買方市場效應導致中國在CDM交易中處于弱勢。CDM項目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形成的,發達國家是買方,發展中國家是賣方?,F在的CDM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買方市場,發展中國家基于CDM所能帶來的各方面利益以及改善本國環境質量的需求而提供大量的項目供給,但發達國家的需求量并沒有達到如此大的規模。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這個市場中處于一個相對劣勢的地位,而發達國家則控制了這個市場的諸多方面,尤其是作為市場中最重要因素的價格。這種情況一方面使得主要的定價權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而價格的波動在事實上大部分都要發展中國家來承受,這是一種十分明顯的不平等。

(三)社會各界對CDM的重視不夠,缺乏合理的激勵機制。首先,各級政府對CDM的認知度不夠高,宣傳力度不夠大,手段過于單一,缺乏長效機制,不少地方政府機構對CDM機制知之甚少。其次,不少具有CDM項目潛力的企業對CDM一無所知,對CDM所提供的巨大潛在商機尚不了解。從我國目前實施CDM項目的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的運行成本都由申請企業來承擔。然而,CDM項目實施結果會產生很高的正外部效應,企業在沒有外部激勵或約束的條件下,是不會主動將社會成本內部化的。作為CDM項目的主管單位——國家發改委雖然也制定了一些鼓勵政策,但到了地方政府層面,CDM項目則完全由企業消化。CDM項目的實施,更多的是由企業之間相互效仿而實施、發展的。

五、我國CDM項目發展對策

CDM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深遠,中國該怎樣應對CDM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本文總結近幾年研究成果,匯總提出如下對策:

(一)確立國內的CDM市場規范,將國內的碳排放交易統一化。隨著CDM項目在我國實踐的深入,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健全CDM項目的管理機構,引導、培育和規范CDM市場。碳交易涉及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在政策制定交易標準及制度還是交易流程等方面都實行統一性,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實施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和運行機制。根據我國國情和市場特點,確定目標,不可盲目模仿西方國家,而是有重點有目標的建立規范有序的集貿易、網絡于一體的交易中心,進而形成統一的交易平臺。

(二)建立健全我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碳金融體系,努力建設全國性CDM交易中心。我國參與了許多的CDM項目和其他碳排放交易項目,在國際碳市場中也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國內并沒有形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的碳交易市場?;I建并健全一個碳交易市場不僅能夠促進各種碳排放項目的交易和發展,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能夠使中國在碳排放交易中進行自主定價,進而逐漸影響國際碳市場的定價,最終確立中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定價地位。

此外,在全球范圍內,基于CDM項目的金融業務及其衍生品都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我國建立碳金融體系,一方面能夠促使金融業在國際碳交易中取得應有的地位;另一方面還可以利用這些金融產品和衍生品來規避一定的風險,從而促進CDM項目的開發和發展。

(三)積極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爭取國際排放權貿易裁判權。中國應該積極參與相關市場,利用市場的手段打破發達國家控制碳交易價格的現狀?,F階段,我國不能只是被動地接受發達國家提出的價格等條件,同時也要在博弈中充分利用自己的地位,進行協商性的談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的保障。在努力爭取談判公平的同時,爭取碳排放談判的裁判權。碳交易的規則最初由發達國家制定,其中有一些已經明顯地表現出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因此我國不僅要參與交易談判,還應該積極參與到規則的制定和修訂當中去。

最后,碳市場這種新型的機制應該被充分利用,在國際政策大環境下,建立國內碳交易體系和市場,發展碳金融,通過政府政策引導和市場化雙重手段來推動這種清潔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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