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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密集型企業繳納社保費情況調查

2016-12-07 03:36石君鵬張春光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6年24期
關鍵詞:勞動密集型社會保險費

石君鵬+張春光

[提要] 薪酬的快速上漲,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加重,使勞動密集型企業處于非常窘迫的處境之中,在增加社保支出和緩解企業繳費負擔中尋求一個平衡,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勞動密集型;社會保險費;負擔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勞動密集型企業逃避繳納社保費分析及對策建議——基于對遼寧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調查

收錄日期:2016年10月12日

社會保險費是以企業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計算征收的,而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職工工資支出往往是其最大的生產成本。在遼寧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綜合費率約為30.5%(以下舉例若無特殊說明,均按30.5%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額將近占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每個季度企業要多籌集近一個月的工資額來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相當于每年要支付16個月的工資,如此高額負擔,許多企業難以承受,其中勞動密集型企業更是不堪重負。

一、勞動密集型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分析

(一)經營利潤率低,無力負擔高額的社會保險費。大多勞動密集型企業是在20世紀90年代由鄉鎮企業發展起來的,以為集團企業代料加工為主,雖然在歷史上也曾“輝煌”過,但現在隨著國內外代工企業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往的優勢逐漸不復存在,大的訂單拿不到,只能接到一些小品牌的零散訂單。以遼寧丹東市某電子企業為例,該企業2010~2013年,累計銷售收入70,905萬元,由于代料加工利潤率特別低,僅為0.77%,利潤總額546萬元。3年間企業共支付工資總額3,797萬元,應繳保費1,158萬元,已繳保費403萬元,欠繳保費755萬元,如果按政策繳費,將虧損209萬元。

(二)密集程度越高的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越重。勞動密集型企業往往靠“人海戰術”在市場競爭中取勝,而社會保險費不以企業的效益為繳費標準,以每個職工工資組成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人員越多工資總額就越大,人員越密集的企業負擔也就越重,以表1為例:比如甲、乙兩個勞動密集企業,都以年人均工資5萬元為標準,按照30.5%綜合費率測算,則甲企業100人,工資總額500萬元,需要繳費152.5萬元,而乙企業500人,工資總額2,500萬元,則需要繳費762.5萬元。很顯然,后者一年就要多繳納610萬元的社會保險費,這種不考慮效益的負擔,使乙企業背負比甲企業重4倍的包袱參與市場,處于相對劣勢的競爭地位。(表1)

(三)地區間用工成本的差異造成勞動密集型企業繳費負擔的不公。因地區的不同,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也不相同。以遼寧丹東市所轄的三個縣為例(寬甸縣、兩個縣級市東港市和鳳城市),經濟發展的排名依次是東港、鳳城、寬甸。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較高,在東港低于3,000元的月工資,很難雇到工人,有的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時也不敢輕易裁員或降薪,也得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而在寬甸的大多數企業,月工資超過3,000元的很少,一般都是在1,500~2,000元左右。比較兩地,單純用工成本就有近一倍的差異,同樣用工規模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東港就要比寬甸多承受近一倍的繳費負擔,使兩地企業不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四)人工成本的不斷上漲,勞動密集型企業繳費負擔加重。遼寧丹東市2013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2,181元,比2009年的21,540元增長了49.4%,不考慮其他因素,5年間人均繳費負擔增長近50%。某電器公司,2009年有職工800多人,年銷售收入8,000萬元,繳費520萬元,單人創收與繳費比為1∶10∶0.65,但因市場的競爭,需求的相對萎縮,到2013年時,銷售收入不足3,000萬元,職工僅剩下400人,需繳費390萬元,單人創收與繳費比為1∶7.5∶0.98,可以看出,按單個職工計算,5年間創收下降了25%[(10-7.5)/10×100%],而繳費負擔則增加了51%[(0.98-0.65)/0.65×100%]。該公司負責人坦言,這5年企業為維持生產,通過加薪提高待遇的方式留住骨干和熟練工人,而對其他職工則不敢再加薪,多開工資就意味著要多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根本負擔不起,導致大量工人不滿足相對較低的工資,紛紛跳槽、辭職,“對于企業來說,加薪是找死,不加薪是等死”,道出了其中苦味。

(五)沒有困難性減免,緩繳也形同虛設,在繳費政策上缺失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照顧。201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減免、緩繳。同年,人社部第13號令《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1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沒有減免,緩繳不具有可操作性,無法讓勞動密集型企業享受到應有的照顧。某電力設備廠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銷售額銳減,2010年經營略有好轉時又遇到特大洪水,廠房被淹,產品泡水,損失巨大??紤]工廠的發展和職工的生活,企業一度靠借貸資金為職工開工資,至2012年已累計欠繳社保費80萬元。由于洪水的損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前發生的,不適用“因不可抗力減免、緩繳”政策。而人社部第13號令規定的困難性緩繳,需要由省級部門批準,還只緩繳一年,所以面臨高門檻的審批,該廠知“難”而退。

無獨有偶,另一家知名的禽業屠宰企業原有職工近500人,2012~2013年受H7N9型禽流感的影響,禽類市場需求量銳減。起初,企業還堅持給職工發工資,但幾個月后終于無力負擔,只好裁員、降薪。到2013年10月份,企業只剩下200多人。企業的負責人坦言放假下崗是不得已而為之,工資加社保費令企業難以承受。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抵觸繳費原因分析

除了繳費綜合費率高、負擔重以外,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勞動密集型企業普遍存在以下抵觸繳費原因:

(一)企業已向國家繳納稅收,國家應該按照“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將稅收用在人民的社會保障方向,也就是說,國家的稅收收入應該成為人民社會保障支出的主渠道,再讓企業在稅收以外用費的形式繳納社保,有亂收費的嫌疑。

(二)居民以自由職業參保后,按流動職工已向政府繳納了個賬部分與統籌部分后,其被企業臨時雇傭的,應該扣除其負擔的養老統籌,否則屬于繳費重復,企業與職工個人都不理解。

(三)企業雇工無論是否在本企業參保,企業都要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由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職工流動性較強,個別職工參加流動職工保險,到企業臨時性打工,只想賺取純工資,這部分職工,其個賬不在企業參保繳納,而要企業按支付給其的工資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感覺不合理。比如,某服裝企業,雇工60人,其中僅20人為固定職工,在企業參保繳費,其余40人,都不在企業參保繳費,企業認為這40人繳費的統籌,屬于白白為社會做貢獻。

(四)以雇傭農民工為主要勞動力的企業,一方面農民工人群本身具有流動性大、季節性強、自身參保意識差、不愿意參保的特點;另一方面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了新農保就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企業認為新農保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同樣都是國家規定的保險政策,對雇傭已參加新農保農民工發生的工資征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屬重復征費,也存在爭議。

三、減輕勞動密集型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的建議

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負擔過重,無異于殺雞取卵,會形成企業成本高→效益差→繳費能力低→社會保險基金缺口大→再提高費率或加強征繳→企業效益更差的惡性循環。再者,一種制度如果引起管理相對人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產生抵觸,管理者也應深思此種制度本身的缺欠,適時、適當改革現行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調整繳費基數。改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為按照企業參保職工工資繳費,剔除其雇傭的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返聘人員工資,避免企業和職工個人重復繳費。

(二)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費率。遼寧省社保費綜合費率為30.5%左右,比較其他省份的社保費綜合費率,處于較高地位,發達的省、市,比如廣東為25.56%,北京為24%,比遼寧省低了很多,而東北三省中黑龍江省為29.5%,也比遼寧省低了一個百分點。遼寧省社保費的高費率,使得省內企業與省外企業競爭處于劣勢,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更是先天不足,且不說勞動密集型企業做大做強是奢望,能夠維持下去都是前景堪憂。建議遼寧省社會保險費綜合費率應在現有基礎上適當酌減,以不超過25%為宜。

(三)繳費與企業收入和利潤掛鉤。在規范繳費基數和調整費率的基礎上,再從收入和利潤的角度體現企業責任。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等數據,來調整企業的繳費總量,使得企業的社會貢獻與經營發展成果成正比,這樣可以將勞動密集型企業從用工與社保費負擔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利于勞動密集型企業更好地發揮“人海戰術”優勢,為經濟社會多做貢獻。

(四)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留給地方可支配資金難以滿足地方需要。中央財政支出應該考慮一些地區,特別是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人員多、包袱重、社保資金支出缺口較大的實際,在財政支出預算時,適當增加此類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投入,可以從增加就業安置、穩定社會角度,制定扶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相關政策。

(五)出臺必要的優惠政策和救助措施,扶持企業發展。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在實際操作上執行的是稅費統征,這是為了增加社保費征收力度,但是稅收還有減、免、緩等相關優惠政策,社會保險費卻沒有。因此,應制定相應的政策性、困難性減免,給需要照顧的企業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2013年12月31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人社部、商務部、工商總局、銀監會九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聯部企業[2013]542號),該《指導意見》把輕工、紡織、機械、電子、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養老服務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行業中百萬元固定資產就業人數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營業收入45萬元以下(含45萬元)的中小企業作為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納入當前引導扶持的重點。給予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取消亂收費、進行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加強公共服務等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經營負擔已列入國家管理機關的重視范圍,而減輕社會保險費繳費負擔作為其中的一個方面,也正是國家惠民政策的具體體現。

總之,社會保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不怕失業,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優越性的充分體現。我們應按照黨中央對社會保障事業提出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思路要求,改革和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險費體制與政策,提高勞動密集型企業及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尊重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律,使得其輕裝上陣,減負而行,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安置勞動力就業,回饋社會。

主要參考文獻:

[1]陳亞東.內地企業負擔社會保障費用比較研究——以重慶為例[J].社會保障研究,2011.

[2]羅云.我國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承受能力研究[D].武漢:武漢科技大學,2008.

[3]李淑玫.杭州市區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情況調查與分析[J].中國外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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