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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問題思考

2016-12-08 17:44王鷹?オ?
山東青年 2016年9期
關鍵詞:完善

王鷹?オ?

摘要: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于與農業,農村,農民有關的問題中。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模式漸漸露出弊端,而現行的產權法律制度雖然有許多成功之處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這就要求我們要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適當的調整,選擇更綜合成熟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關鍵詞:農村土地法;法律基礎;成功及不足;完善

作為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大國,農業,農村,農民這“三農”之間的平衡一直很難掌握,農村土地政策幾經變換到現在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體現了土地對一個國家穩定的重要性。而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制度與社會關系轉變速度的不匹配導致了在現性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1、村土地法律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基礎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涵蓋了綜合法律的許多方面,以所有權法律為平臺,支撐起其他農地法律的發展與建立。農村土地法律通過將各個生產要素進行有機組合來實現。以下將對這一問題中的法律基礎進行分析。

1.1法律基礎中存在矛盾

他物權是以所有權為基礎的獨立權力,農民對土地享有所有權,可以行使這個權力來獲得經濟效益,這就和創設他物權產生了沖突。既然可以直接通過所有權土地來獲取利益就不必要再設立間接的方式。其次,土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如果不將其繼續進行劃分,使個體享有具體的所有權,那這種所有權就沒有任何實際上的意義。這種所有權不是將土地賦予給某個個體,只是一種支配權,構成某個集體的農民本身誰也不是任何一塊土地的所有人?!翱傆小睂傩允乾F行土地所有權的主要表現,但這種制度卻并不適合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土地是重中之重,可是存在的諸多問題卻表明這種所有制的實施并不容易,也并不合理。

1.2現行的法律模式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所有的農地法律必須是在憲法框架下存在的,否則將毫無意義。在此基礎上,可以將現行的農地法律模式進行一些改變,即政府享有土地所有權,而將土地長期甚至永遠的使用權分配到某個具體的個體。這種方式將所有權轉置到各級政府手上,而不是“總有”,農民的永久使用權也不是集體的永佃權。這種制度能更好的適應經濟和市場的發展。

1.3法律模式的進一步升級

當經濟的發展日漸成熟后,可以將上述形容的所有權屬政府所有,農民享有永久使用權變換為土地所有權仍歸政府所有,而農民也擁有所有權這種模式。這種農民所擁有的所有權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永久使用權,它是具體的實際的使用權。這一點將打破了以家庭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傳統土地法律體制,所以需要極其平穩的社會經濟和穩定的社會環境做基礎。

2、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成功之處

雖然在經濟的影響下我國的農地法律制度顯現出許多的弊端,但在發展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成功之處的。

2.1明確了公有和私有的劃分

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明確了每一塊土地的屬性,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這就要求農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保護好分配給自己的土地,實現可持續發展,不可破壞土地給土地造成不可逆性損壞。這也符合當下的農業發展狀況。

2.2對農用地的保護

我國屬于農業大國這一基本性質使得我們將保護耕地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農業是國之根本,所以必須重點保護農業用地,嚴禁隨意占中農業用地使其變為商業用地,控制商業建筑用地范圍,對占用的農業用地要進行補償。還要盡力的實現土地節約,杜絕不受控制的將耕地用作非農業用地。這些要求與政策的實施使得土地的使用更加的規范,也是符合當下社會,經濟,國力發展的。

2.3土地公用后的補償制度

當農村土地因為國家行為變成公用土地時,國家需要對土地所有人施行相應的補償。在我國的憲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均有相應的條例。而且在特殊的情況下還要對其進行合理的更多的補償,提高法律中所規定的標準?,F今我國的土地補償相關條例比較全面,但要保證補償款能正常的到達相應人員的手中。

3、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

宏觀情況上來看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比較符合國情,適應當下社會發展,但追其枝葉仍會發現許多問題。

3.1土地承包期限過長

根據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的一次性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而在承包期內只有遇到特殊的情況才能做出調整,因個人原因需要變更承包權的程序手段也相當麻煩,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給土地的管理帶來了便利,但對于農民來說卻變得比較麻煩。法律的作用不止是約束,更重要的是給人民帶來便利,只有合理才能適用。硬性的法律起到了規范的作用,但需要把土地調整變得更實用才能更好的服務于民。

3.2農村土地相關合同存在漏洞

在實際的生產生活中,很多農民并沒有嚴格按照農地法的要求與相應部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合同漏洞非常明顯。所謂的書面合同根本沒有實際的作用,反而是口頭協議作用更大,這使得在意外發生時根本不能將相應的責任或者救濟措施落到實處。

3.3土地征收的不合理行為

在政府進行土地征收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濫用,錯用,補償不公等問題。這些現象主要源于對所有權的認識不清,沒有分清公有私有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大量用地導致土地濫用的情況加劇,而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巨大利益也使得許多政府在這一問題上忽視了農民的權益,在征用了農業用地之后對補償款的償還不清甚至是過低補償使這一問題使得農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害,也讓農村土地法律的存在形同虛設。

3.4土地承包權的變更

在農用地承包過程中常常會出現承包權變更的問題,而在現今的實際情況下,承包權的變更并沒有遵循相應的法律。在變更承包權后,土地的農業用途并不允許被改變,但實際上卻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其次,土地承包權的變更應是有償行為,但由于現在有償則棄田的現象越來越多,我們并不能硬性的要求變更有償。

4、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隨著土地法中問題的逐步浮現,相關人士也提出了一些完善的辦法。從不同的角度都有應對方案,總體來說有一下幾種模式:

4.1變集體為私有

從土地的經濟屬性上出發,許多經濟學家提倡將土地的集體制變為私有制,實行土地的私有私營,將土地分配給確定的某個人,使其真真正正的擁有屬于他的土地,有關于土地的使用,分配,收益完全私人管理。

4.2農村土地統一所有

將土地的所有權高度所有化,即所有的土地都歸國家所有,統一管理。承包過程在農戶和國家之間進行,將原本的集體變為國家,不再允許土地作為商品隨意的在市場上流通。這樣使得土地的管理更加的規范,可以嚴格保證土地用到其該用的地方,避免了濫用,錯用,私用的現象發生。

4.3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改革

許多學者主張不打破家庭承包責任制這一基礎,而是在現有的農業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細節進行完善。比如,明確集體與私有的關系;對農村的土地政策進行改革;明確每一個部門的權利等級。利用這些措施使得土地的管理正規化。

5、總結

作為我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對農業的依賴使得農業法律制度日益重要,而對它的改革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所以要讓相關行業參與進來,保護農民的利益,切實深入,考慮全面,顧全大局。農村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配合才能完成。

[參考文獻]

[1]吳玉娟.制度變遷中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完善[J].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3,22(4):36-41.

[2]楊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南方金融,2013,(5):92-95,6.

[3]宋才發,向葉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法律問題探討[J].廣西社會科學,2015,(1):98-102.

(作者單位:信陽職業技術學院,河南 信陽 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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