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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政策對銀行業的影響及優化建議

2016-12-14 15:03付志宇向成
會計之友 2016年21期
關鍵詞:銀行業營改增

付志宇 向成

【摘 要】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作為金融業的重要構成——銀行業自此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內繳納增值稅。為了配合此次改革,有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傮w來看,這些政策在推進改革、實現改革目標方面意義重大,且不乏開創性舉措,但也有不完善和不明之處有待改善。文章在對這些政策設計形成總體認識的基礎上著重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或不明確之處,以12家上市銀行2015年的年報數據為參考,就現行規定對銀行業實際稅負影響進行詳細的測算,結果顯示,增值稅改革效果可能不及預期,整個行業稅負將出現小幅上升。據此,文末以“輕稅負”為核心并結合我國財政稅收和銀行業發展實際給出較為有益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營改增; 銀行業; 政策優化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1-0007-06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雙軌并行”的流轉稅體制,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雙軌制”的弊端日益顯現,已嚴重阻礙企業和整個經濟的轉型發展。為此,我國從2012年開始對部分行業逐步開展試點改革并不斷擴圍,以期實現增值稅的全覆蓋。銀行業作為現代金融體系的核心,對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銀行業本身業務的復雜性,在增值額的確定和進項抵扣劃分方面存在理論與實務的雙重困難,加上銀行業稅收改革“牽一發動全身”以及缺乏成熟的國際征收經驗,因而一直未被納入到增值稅改革范圍。隨著“利率市場化”“人民幣國際化”的不斷推進,依然對銀行征收營業稅已經無法適應當下銀行業發展的客觀需要,改征增值稅勢在必行。2016年3月,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做出全面推進“營改增”的有關部署,明確表示將金融業納入改革范圍。此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文: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四個行業。至此,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銀行業增值稅改革正式成行,銀行業按照規定將開始繳納增值稅,享受增值稅帶來的稅收紅利。同時我國基本實現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全覆蓋,基本打通整個經濟體系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這對于徹底破除財稅體制障礙,減輕企業稅負,激發企業活力,提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領經濟新常態,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1]。

一、政策總體分析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16〕36號、46號、70號文件,我國金融業服務被劃分為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和保險服務四類,開創性地將全部服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并規定對需要分攤的抵扣項目按收入比例分攤,同時除部分免稅項目外所有服務按照6%的增值稅率征收,對于金融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簡易征收??傮w來看,金融業增值稅改革政策在實現行業稅收的平穩過渡、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統一稅收征收體制方面具有積極影響,同時也對世界各國在增值稅征收范圍確定、進項分攤等普遍遇到的難題作了創造性的探索。相比營業稅時代,雖然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但增值稅是價外稅,實際稅率為1/(1+6%)×6%=5.66%,加上增值稅實行差額征收,其進項稅可以抵扣,同時財稅部門在主體方案的基礎上先后發布了兩個“補丁”文件,這使得營業稅時期金融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續甚至有所擴大。因此,從改革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發來看增值稅的優勢應該會得以顯現,銀行業的稅負將會有所下降。但是,仔細分析整個方案會發現其中部分內容明顯與此前業界和學術界的預期不符,有些政策規定對行業來說偏向負面,可能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造成銀行業稅負上升,以至于“減稅負”的改革目標無法順利實現。

首先,重復征稅問題依然存在,增值稅抵扣鏈條未能全部打通,稅收中性原則沒有充分實現。從銀行角度看,本次政策規定對利息收入仍然按照毛利息征稅,利息支出不允許抵扣;對金融商品轉讓雖按差價征稅,但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增值稅“以票控稅”實際上這部分也無法抵扣。因此,于銀行業而言本身內部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加重了銀行稅負。從銀行下游企業角度看,政策明文規定貸款利息及與貸款相關的手續費與傭金支出不允許進項抵扣,這導致銀行與下游貸款企業之間的抵扣鏈條被阻斷,而規定中貸款服務的內容又十分廣泛,無疑貸款人的稅收負擔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以上這些均違背了增值稅環環相抵的內涵,也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其次,出口金融服務未能充分免稅或實行零稅率,提升銀行業競爭力的目的未能實現。在征收營業稅的情況下,我國沒有實現出口金融服務的零稅率,使得在發達國家均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免稅或零稅率的背景下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下降。而新的增值稅政策也僅對為境外單位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與境內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無關的直接金融服務免稅,整個出口業務沒有獲得稅收優惠,銀行業參與國際金融競爭的能力沒有得到有效改善,這與當前提高我國國際金融地位以及人民幣“走出去”的戰略目標不相匹配。此外,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國內其他行業均對出口相關業務采取了免稅或零稅率以加強其競爭能力,金融業的有限出口業務免稅則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原則,使其在國內與其他行業的競爭力也出現下降。

最后,進項抵扣范圍有限。我國銀行業在進項抵扣上沒有像國際上其他將全部銀行業務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的國家如新西蘭、澳大利亞那樣對全部業務支出規定抵扣比例[2]以進行特殊處理,而是延續以票扣減的一般方法,這對銀行來說十分不利。因為相比其他行業,銀行的業務支出中無法取得抵扣憑證的人力資本支出占比過大,且其中絕大部分是網點柜員等窗口服務部門的薪金支出,無法像其他行業那樣將這部分支出進行外包處理以換取更大的進項抵扣,以至于實際征稅過程中可抵扣進項過窄。另外,銀行貸款服務中免稅的央行、同業往來業務收入和與其對應的進項相比,前者在收入中的占比遠遠大于后者在進項中的比例,根據現行按收入比例分攤的規定會導致可抵扣進項大量轉出,使得實際應抵扣額進一步縮減。

二、政策具體測算

本文根據相關文件內容,以我國上市的五家國有商業銀行和七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15年年報中的經營數據為參考,具體從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其他業務、進項抵扣五個方面進行分析測算。

(一)分項測算分析說明

1.貸款服務

據財稅〔2016〕36號文及補充文件規定,營業稅下的優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續,貸款利息收入中存放央行、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小額農戶貸款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利息免稅,由此銀行利息收入中僅貸款及墊款利息收入和公司債等非金融債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公司債利息收入按公司債在債券投資中占比求得,具體如下:應稅利息=貸款及墊款利息+債券投資利息×持有公司債/持有債券總額。

利息支出方面,政策明確規定存款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抵扣,而銀行所發行債券屬于金融債券且我國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者,債券利息支出中絕大部分屬于同業往來業務,只有極少由個人和非金融企業、機構持有的利息部分可以作為進項,鑒于數據可得性和重要性,在此不予考慮,全部視為不可抵扣。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營業稅時代,銀行利息收入、投資收入之外的各項收費、傭金服務均列示在“手續費及傭金”項目下,其內容和增值稅中直接收費服務基本一致??紤]金融業的直接金融服務中銀行為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單位提供的與境內不動產無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而這部分對應的進項也無法抵扣,實際計算時按中國境內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例給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賦權。另外,對于不允許進項抵扣的與貸款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部分此處未予扣除,則應稅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境內收入/銀行總收入。

3.金融商品轉讓

兩種稅制下買賣金融商品都只對買賣差價征收稅,年內各季買賣虧損可結轉至下一納稅期遞減,而年末仍虧損的則不能結轉至下一年。唯一不同的是,營業稅中是用扣除債券等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買入價計算差價,實質是將這部分收益納入到金融商品轉讓來征稅;增值稅則是直接按購入價計算買賣差價,將持有期的利息收入轉入到貸款服務下征稅。由于在同種稅制內,各業務均執行相同稅率,這種業務劃分上的差異不會對稅負計算有實質性的影響,所以依然可以按如下計算:應稅收入=投資凈收益(剔除聯營和合營企業投資凈收益)+匯兌凈收益。

4.其他業務

除上述主要業務之外,各個銀行一般還兼有保險和租賃業務,這部分業務按照各自適用行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測算,如表1。特別指出的是,其中租賃服務相關購進項目列示在固定資產項進行抵扣,該部分所列業務成本主要包含保險業務成本和租賃業務的合同、咨詢等費用,因此按6%進行進項扣除。

5.進項抵扣

(1)銀行日常經營中還有其他一些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分攤的業務支出如租賃費、水電費、購買辦公用品等,這部分采用倒推法進行計算。要注意的是雖然各抵扣項的增值稅稅率不一致,但是部分項目事實上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所以這里除數據中單獨列示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賃費用按11%外,其他一般業務費用統一按6%的稅率計算抵扣項,并按收入比例進行分攤。其中可抵扣的一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職工薪酬-折舊費用-租賃費用,詳細如表2業務支出進項。

(2)為了能夠實現充分抵扣,本次政策一改原增值稅中不動產及在建工程不能抵扣的要求,特別規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增不動產及在建工程可以抵扣,且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因此全部的新增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用于抵債新增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均可以計算進項,數據如表2中的新增資產進項。

(二)總體稅負變動測算及影響

綜合前面的分析及處理方法,以2015年數據做靜態測算得到表3。從單個銀行的數據來看,改革后各個銀行的稅負有所分化,7家銀行稅負有所下降或與原來持平,相比營業稅稅負最高降低0.79%,另外5家銀行稅負有所上升,最高上升0.51%。結合測算過程分析,之所以出現這種分化不僅是如前所述稅收政策發生了改變,與各家銀行自身特定業務結構和經營管理能力也有莫大關聯。一方面,不同的銀行在業務結構上存在差異,導致同等政策下銀行承擔的稅收義務和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盡相同;另一方面,營業稅時期由于管理需求不一樣,各銀行在業務列報上劃分的精細程度存在較大差異,造成增值稅下銀行應稅和免稅收入區分程度不一致,支出項中有效抵扣程度也有一定的偏差。從某種角度來講,其實這也為銀行更好地適應新的稅收政策、維持和提高自身競爭能力提供了些許借鑒,銀行在改革壓力的推動下應該積極改善自身經營能力和管理效率,具體可能包括以下幾點調整:一是根據稅收政策導向調整業務傾向,厘清內部各項業務關系,充分享受政策優惠;同時加強客戶管理,了解客戶性質,明確各項收入來源,正確區分銀行正常應稅收入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業務收入。二是嚴格成本管控體系,包括加強供應商分類管理,在采購時充分考慮供應商的納稅屬性,全面理解各方報價內涵;加強采購模式管理,依據自身情況在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間權衡選擇,減少銀行內部總分支行之間因進項分配不均而產生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銷項稅額增多、實際承擔稅負上升的現象[3];嚴格銀行內部報銷制度,保證業務支出的進項憑證充分取得。三是及時做好業務系統的優化升級和各項對接,增強相關的自動化處理能力,提高財務效率[4]。

從整個行業來看,12家銀行稅收變動凈額合計微降5.46億元,整個銀行業減稅幅度約0.02%,行業凈利潤上升4.09億元,對利潤的影響為0.03%??紤]到上述計算是以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為計算期間,對銀行進項按照理想狀態下可扣除部分全部按規定予以扣除,但實際中銀行大量的業務支出并不能保證充分取得可抵扣進項憑證,而被視為特殊優惠政策的新增不動產和在建工程抵扣規定也僅僅適用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部分,加上改革初期存在一定的適應性成本,實際中銀行的稅收負擔可能會出現上升。這與之前部分研究中稅負大幅上升的結論有一定偏差,如試點方案細則出臺前魏志華[5]、張丹[6]等根據上市銀行數據按6%的稅率對銀行簡易計征增值稅方案進行測算,其結果顯示銀行業稅負相對營業收入約上升2%。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營改增”課題組[7]也曾就當前情景以16家上市銀行的數據進行測算,銀行業“營改增”之后整體稅負上升1.6個百分點。實施細則出臺后,許多研究者也對實際方案進行了測算,如民生宏觀朱振鑫測算顯示,“營改增”后,16家上市銀行總稅負增加,總稅負增加額占凈利潤總和的比例為0.82%。但在這些測算中,多是以宏觀政策把控為主,具體細節處理上與實際政策有所出入,即使其中較晚的測算也僅僅以財稅36號文件為依據,并沒有將后續兩個重要“補丁”文件考慮在內,因而也無法真實反映政策對銀行稅負產生的影響。而本文卻是在財稅36號文件的整體方案基礎上,將國家財稅部門后續補充的財稅〔2016〕46、70號文件中的政策內容也考慮進來了,這兩個文件主要是擴大了金融服務業增值稅的免稅范圍,包括對貸款服務中免稅部分的同業往來內涵的拓展以及允許村鎮銀行等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和業務按3%簡易計稅的規定。正是由于這種補充使得銀行業原本應稅收入中買入返售、金融債利息兩項較重要的收入就有約4 148.35億元免于納稅,為銀行業節約了262.99億元稅收支出;假如未做后續補充而按最初36號文件方案征稅,整個銀行業將增加稅負257.53億元,相對營業收入增幅約為0.74%,將使凈利潤下降1.57個百分點(如表4),則與前述研究并無如此大的差異。因此,在其他政策不變的條件下,可以說“補丁”文件成為了稅負降低的關鍵性因素。

綜上測算分析,銀行業內部將出現分化,部分銀行可能會享受到改革的政策紅利,而整個行業稅負將會出現小幅上升??紤]到目前商業銀行凈利潤增速正呈疲態且2015年已降至2.43%,則增值稅改革可能會對銀行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造成略微沖擊。因此,增值稅改革對于銀行業來說并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李克強總理提出的“所有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的目標短期內可能無法實現。但是,也不必對改革過分悲觀。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銀行對政策理解程度的日益加深,將不斷地進行或主動或被動的管理調整,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規劃,這會使測算數據中銀行平均稅負變化對銀行凈利潤1%以內的負面影響實際變得相對有限,稅負并不會超出銀行的可承受范圍,不會危及銀行的正常經營。

三、政策優化建議

從前文來看,本次銀行業“營改增”方案實施后效果可能并不如預期,行業影響略偏負面,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會出現小幅上升,改革后稅負“只減不增”的總體目標無法充分實現,銀行業內部、銀行業與其他行業間可能出現稅負不公。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因時施策,對改革方案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結合當前各方研究成果,從長遠來看我們可能需要與國際主流接軌,把歐盟模式視為未來發展的最終方向,對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買賣等核心金融服務免稅,對手續費及傭金等直接收費服務征稅且其進項部分可以抵扣,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免稅或者零稅率。但是短中期來看,尤其是考慮我國銀行業以利息差收入為主的業務結構以及財政平衡的實際,總體采用下述調整方案是適宜的:將全部業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其中對核心業務中利息收入按凈額征收增值稅,對直接收費項目全額征稅,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免征或者零稅率,同時允許銀行對應稅收入的支出做進項抵扣,對下游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在現有框架的基礎上對政策做如下幾項優化,從而促進改革目標的實現,達到減輕銀行稅負的目的,保證國內各行業稅負公平,提升銀行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并最終助力我國經濟的結構轉型,實現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一)對全部出口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或實行零稅率

出口金融業務免稅既符合國家希望通過“營改增”解決金融業相較其他行業稅負過高的初衷,有利于各個行業之間的稅負公平;同時也符合國際上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普遍做法,免稅能夠提高我國銀行業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加快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以上說法可以從數據方面得到證實,按照前述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中境內收入占比對全部業務和支出重新計算如表5,基本所有銀行稅負都出現下降,于行業來說整體減稅155.85億元,改革目標得以實現。

(二)調整按收入比例分攤進項的做法

現行政策按免稅業務、簡易計稅法征收業務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對無法確定業務歸屬的費用支出進行分攤,將出現應稅收入和對應支出在業務數量上的不相匹配,導致銀行應稅業務的進項抵扣額異??s減,這不僅違背了增值稅收支匹配、差額征稅的原則,而且將加重銀行的稅收負擔。建議對此進行調整,可以根據銀行業免稅業務(主要是買入返售、同業往來業務等)和應稅業務的業務成本差距確定一個比例對收入加權調整后再計算進項分攤比例,由于缺乏成本數據,這里僅以1%的比例作說明,即進項分攤比例=(應稅收入×1.01)/總收入,結合上市公司數據則相應攤入可抵扣的比例平均提高0.72%,12家上市銀行分攤后費用的抵扣額合計增加1.34億元;又或者參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新西蘭,由主管當局結合經濟狀況定期對分攤項核定一個供銀行執行的固定抵扣比例。

(三)允許對利息支出作進項稅額抵扣

貸款利息征收增值稅,理論上來說目前仍有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利息收支僅僅是對資金的余缺調劑中對時間價值和風險的補償不應征稅。但是,當前政策既已選擇對其征稅,是否可以認為主管部門接受如下觀點:利息是通過對資金配置使生產部門間接創造的增值額的反映。那么依此邏輯,按照環環相抵的原則,允許作為收入對價的利息支出按規則抵扣也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上,應允許銀行按照利息收入凈額繳納增值稅,企業則將貸款利息支出作進項抵扣,同時對企業利息收入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以此作為大量抵扣對財政收入沖擊的部分補償。至于個人,仍然遵循目前“不征收不抵扣”的原則。

經過如此調整便可以充分打通銀行和下游企業的抵扣環節,有利于避免重復征稅,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社會生產發展。因為對于銀行來說調整后進項抵扣范圍擴大,利息支出中除因與央行、同業往來免稅規定和個人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外支付給應稅企業的那部分則可以進行抵扣,據此銀行業可進一步減稅765.59億元人民幣(詳細數據如表6);對于企業來說,雖需要對存款利息繳稅,但由于基數更大的貸款利息支出可以進項扣除,與現有政策相比企業將享受相當于銀行貸款息差部分的抵扣好處,實際稅負會降低1 131.85億元人民幣,相當于變相降低了融資成本;于政府而言,長期來看由于企業貸款成本降低,相應的生產投入增加,進而產出增加,政府的稅基會有所擴大,對政府財政沖擊將得到一定程度的減輕甚至消除,且該舉措從某種程度上可以看成是銀行部分降低了企業貸款利率,這對逐步減弱我國影子銀行的影響、維護金融安全也是具有一定益處的。但該項調整的確損失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約1 870.71億元,短期可能會對財政平衡造成沖擊,為了改革的平穩推進,建議待現行政策實行較長一段時間之后再進行調整。

在優化政策的同時建議政策制定者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理順權益各方關系,妥善解決政策間相互矛盾、政策不明確的問題,并引導相關各方統一認識,在實操中按相同原則執行,避免出現同等政策下執行的行業間差異、行業內差異和地區間差異而造成征收混亂的局面,從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稅征收體系。

總之,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營改增”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只要積極應對,及時調整,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終將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理的、與中國實際相符的金融業增值稅制度,使得改革紅利充分釋放,為國家發展貢獻制度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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