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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制下外資引進對環境治理的利弊分析及影響因素研究

2016-12-20 10:17徐學柳馬文強
科技與管理 2016年3期
關鍵詞:環境規制技術創新產業結構

徐學柳+馬文強

摘要:大量研究表明,外資引進與我國經濟與環境密切相關。在傳統外資環境效應分析基礎上,重點分析環境規制下外資引進的影響。對我國2004—2012年省際面板數據,采用面板數據回歸方法,將環境規制分為稅收收入性監管和治理支出性監管,實證檢驗了不同區域外資引進的影響,結果發現:在不同區域,環境規制下外資引進的利弊不盡相同;并且環境庫茲涅茨倒U型曲線只適用于我國東中部;最后從產業結構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分析了這一結果產生的深層次原因,進而為更好地利用外資和協調發展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外資;環境規制;產業結構;技術創新

DOI:10.16315/j.stm.2016.03.001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志碼:A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對外開放已經成為一種主流形式,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發展經濟,為外資的流入提供了相對便利的政策環境,使我國一度成為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據《中國統計年檢》統計數據,2014年我國實際利用外資已達到1195.62億美元,與2005年的603.25億美元相比,增幅達98%,這使得外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資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的對我國環境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尤其是近年來,雖然政府采取了各種污染治理措施,但各地霧霾現象依舊愈發嚴重。環境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自身原因,即一國為實現預定目標不惜以環境為代價;另一方面則是外部因素導致的,最明顯的就是外資對環境的影響。正確合理的分析外資的環境效應,尤其是在環境規制作用下,對于政府正確指導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更好發揮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論和政策指導意義。

1文獻評述

對外資環境效應的分析,目前已經形成了2個對立的學派,即“污染光環”假說和“污染避難所”假說,針對這兩個假說,國內外很多學者通過選擇不同的研究對象、數據和方法,分別來證明各自假說的正確性。前者認為外資引進的同時能帶來先進的技術,例如更清潔的生產技術,以此來提升東道國的環境質量,即外資的引進利大于弊,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Wayne等指出FDI的溢出效應可以提高東道國的企業生產效率,進而會改善東道國的環境質量;He通過首次建立五等式聯立模型,估計中國29個省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面板數據,結果顯示,FDI對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總影響是很小的結論;鄧柏盛等通過分析國際貿易和FDI對EKC曲線的影響發現FDI有助于我國環境質量的改善;周力等在對我國30個省、直轄市的面板數據進行聯立方程和情景模擬估計后,發現FDI的增加會促使工業污染的減少;黃菁使用我國217個城市的工業污染數據,分析發現FDI有利于我國環境狀況的改善;此外,許和連等也得到了類似結果。后者認為發達國家的環境管制較為嚴格,而發展中國家相對寬松的環境政策會吸引大量污染密集型產業,從而導致東道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即外資引進弊大于利,主要研究有:夏有福理論分析了外商投資污染密集產業及對我國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Matthew等認為當東道國腐敗程度較高時,FDI利于污染避難所的產生;沙文兵等通過分析我國30個省五年的面板數據,得出了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生態環境具有顯著的負面效應,并且東中西部影響不完全相同的結論;蘇振東等對我國30個省份的動態面板數據進行廣義舉證估計,認為外資引進對我國環境具有明顯的負面作用,并且東中西三大區域各不相同。

除此之外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辯證的來看待這一問題,如陳建國等認為FDI與我國各個經濟區域的環境污染狀況關系雖然密切,但影響方式和程度卻各不相同;包群等分析了外資進入對環境質量的雙重影響,論證了在環境質量滿足正常商品假設的一般情形下,外商投資對東道國當地環境的影響具有倒U型曲線關系;楊博瓊等論證了FDI對污染物的排放作用取決于國內投資的結論;楊杰等檢驗了FDI的環境效應存在收入門檻和人力資本門檻。

以上的大多數分析都是建立在Grossman等提出的規模、結構和技術效應基礎上,但是必須認識到,政府的環境規制,尤其在以我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更是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把政府的作用考慮進來已經很有必要。目前,已經有學者認識到政府環境規制的作用,典型的有郭紅燕等、史青和張宇等,但此類研究只是少數,并且都是單純的把環境規制指標引入到模型中進行實證分析,對具體影響機制缺乏探討。本文基于政府污染治理力度在不斷加大,但環境問題尤其是霧霾卻不減反增的現實,來探討政府環境規制在外資引進中的影響機制,更加注重不同區域不同性質政府監管的不同影響,從而更全面的解釋我國不同區域的政府環境監管的效應差距。

2模型建立和數據來源

我國引進了大量外資,在享受外資的技術溢出效應時,其是否也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影響呢?由此,本文在傳統的經濟活動通過規模、結構和技術效應影響環境的基礎上,引入政府的環境規制作用,即將其作為“第四效應”,研究在環境規制存在的情況下,外資的引進通過這些效應對環境治理起到了抑制還是促進作用,及其在不同區域是否有所差異。

首先參考Grossman等首次提出的經濟活動通過規模、結構和技術3種效應來影響環境的觀點,本文構建如下計量模型:

被解釋變量Plu:環境污染情況,鑒于近年來環境污染指標的設定多種多樣,在全面反映環境狀況的指標設定上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因此本文只選取了我國碳排放量來進行實證回歸。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公布各個生產活動的碳排放量數據,因此碳排放量的估算借鑒徐國泉、楊樹旺等人的做法,公式如下:

解釋變量包括:外商直接投資fdi,用各省相應年份接受的外商直接投資衡量,鑒于外資單位均為美元,因此乘對應年份的匯率,將其單位換算成億元,為了消除不同區域之間的規模差距,本文對其作除以當地當年GDP處理。

規模效應,主要包含各省人均GDP(gdp)和人均GDP的平方(gap2),這一設置也可以驗證庫茲涅茨曲線在我國是否成立,本文以2004年為基期,用人均GDP指數對變量進行平減,得到人均實際GDP,以消除價格變化的影響。

結構效應,本文主要用產業結構來衡量,目前大部分學者對產業結構的衡量只是簡單地采取第二產業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衡量,但隨著行業的多樣化發展,這一做法不能很好地反應產業結構,本文借鑒張宇的思想,將與碳排放有關的產業結構指數定義為

技術效應tec:本文以政府支出中科技支出份額占GDP的比重來表示。

除此之外,本文著重改入環境規制作為重要的解釋變量,為了更全面的體現政府的作用,本文的環境規制除了包含污染治理支出外,也加入了稅收收入性政府監管,即本文將環境規制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完成額ipc,一個是資源稅res,均取其占GDP的比重表示。在此基礎上對計量模型進行完善,依次建立如下模型進行回歸:

其中,Xi包含了規模、結構和技術3種效應。為了避免異方差和各解釋變量之間系數差距過大,對所有變量取對數(考慮到產業結構用指數來表示,數值已經很小,因此不對其取對數)。其中的數據均選自《EPS全球數據庫》、各省的《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庫》、《中國統計年鑒》和各地統計年鑒,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鑒于西藏地區部分數據的缺失,本文的分析暫時不包含西藏;統計年鑒中沒有上海資源稅的數據,考慮鄰近原則,本文將與上海最相鄰的浙江和江蘇的資源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加總求均值,作為上海資源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來近似估計上海的資源稅。

3實證分析

3.1實證結果

在進行回歸之前,本文先對模型做豪斯曼檢驗,以決定采用固定效應還是隨機效應模型,如果拒絕原假設,則采取固定效應,否則采取隨機效應。首先在全國層面上對式(4)進行實證回歸,為了全面對比不同環境規制的作用,本文依次采取不加環境規制、只加入外資與收入性環境規制的交互項、只加入外資與支出性環境規制的交互性及兩種環境規制均存在的回歸方法,結果如表1中的(1)(2)(3)(5)所示。同時考慮到我國地域之間差異較大,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政府監管的力度和實施結果也不盡相同,因此,將我國分為東、中、西3個區域來分析,其中東部包含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11個省,中部包含山西、吉林、黑龍江、河南、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等8個省,西部包含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1個省,對3個區域進行同樣回歸,結果分別表示在表1中的(6)(7)(8)(表1中僅列出本文需要的變量)。

下面對結果進行分析:在全國層面,fdi與res的交互項系數為負,這可以從兩方面來解釋,首先,當fdi不變時,征收的資源稅越多,碳排放量就越少;其次,征收的資源稅對fdi沖擊越大,fdi對碳排放量的抑制作用就越大,這兩方面都表明,在全國層面征收資源稅會抑制碳排放量,在10%的水平上顯著;fdi與枷的交互項為正則說明,政府污染治理投資完成額越多,越對環境不利,并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即政府的環境規制會直接作用于外資的環境問題,征收資源稅從全國看來是有利的,但政府污染治理支出則相反。其次對區域進行分析,中部和西部存在政府環境監管的直接作用,而東部則不顯著:當征收資源稅時,中部的外資引進會抑制碳排放量,西部則會促進,東部雖然抑制但并不顯著,而政府污染治理投資完成額則會明顯促進中西部的碳排放。具體表現為:西部相對于中東部還處于迫切發展階段,即使征收企業資源稅影響了企業收益,企業還是渴望通過引進外資來贏得經濟上的更快發展,以彌補其稅收支出,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環保問題,但東中部的經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基礎,面對資源稅時更理智;對于政府支出治理環境,當不影響企業自身利益時,企業不會控制自身的污染排放量,繼續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追求利益最大化,即先污染后治理的想法是錯誤的,另一方面,這也可以解釋為政府污染治理投資完成額在一定程度上對環境的正影響小于外資引起的負面環境問題,兩則最終都導致治理支出效果事與愿違。

總的來說,環境規制作用下,當政府征收資源稅時,中部的外資引進利大于弊,西部則弊大于利;政府污染治理投資完成額在全國和中西部均表現為弊大于利。

除此之外,人均實際GDP與其平方的系數在不同區域的回歸結果中不同,在全國和西部兩者均為正,表明在本文選取的數據和方法下,庫茲涅茨曲線在我國和西部并沒有得到驗證,但是在東部和中部均顯著成立。

3.2穩健性說明

為了進一步驗證本文結論的可靠性,接下來在全國層面對模型的穩健性進行檢驗,具體結果列于表1中的(1)~(5)中,對比這五列結果可以看出,當解釋變量發生改變時,剩余變量的符號和大小以及顯著性幾乎都不變,同時,對比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方法的結果也可以發現,差異并不是很大,因此可以認為本文的模型是穩健的,即本文的結果是有一定依據的。

3.3影響因素分析

在環境規制下,外資引進之所以對不同地區的影響不完全相同,本文假想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和技術進步程度,為了驗證這一想法,構建如下模型:其中:GOV代表政府的環境規制,,則代表該地區的產業結構和技術,從全國層面依次進行驗證,經檢驗,均采用隨機效應模型,得到結果,如表2所示。

可以看出,引進外資時,環境規制對產業結構和技術都會產生作用進而影響我國的碳排放量,這也證實了我們的猜想。當環境規制影響產業結構調整時,結構不完善的地區,外資引進引起的結構優化遠不及其帶來的環境問題,直接表現為外資更多的外資流向了高污產業;相反,技術落后地區則能從外資中學到更多先進技術,以學到的技術來彌補其引起的環境問題。從以上分析結合上表,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還不夠完善,但是技術創新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果,如何用先進科技來完善我國的產業結構,是我們以后努力的方向。

4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首先,政府在制定環境政策時,應考慮到政策的區域差異性。就本文情況來看,政府征收資源稅的效果要優于政府污染治理投資,尤其是對于中部而言,因此政府就要轉支出性治理為收入性治理,使企業在環境治理時更有參與感,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和參與度,最明顯的就是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加入相應排污稅,只有涉及企業的真正利益時,才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其次,考慮到我國產業結構還不夠完善,目前大量的工作就應該放在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上。本文發現,為了發展經濟,目前我國很多地區還存在高污產業,這些高污產業也是外資的重點進入對象,加大對高污產業的整頓,向其提供更多的技術支持,不僅是國家社會,更是每一個先進環保產業的必要職責;

最后,雖然我國的技術創新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們也不應該停止技術的深入探究,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科技,學習外資中國外先進技術的同時,在如何將外資中包含的先進技術吸收,并融合自身特色加以研發創新上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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