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從1998年第一篇有關法和金融的研究文獻發表以來,20多年在法律對金融發展影響的研究上已取得豐碩的成果。本文就法律起源影響金融發展的主要機制和理論做了介紹和回顧,對相關的實證研究文獻進行了分類梳理。
關鍵詞:法律起源 金融發展 機制
法律起源是如何影響金融發展的呢?法和金融理論給出了法律起源影響金融發展的兩種機制:政治機制和適應性機制。政治機制認為:(一)不同的法律傳統在優先保護私有財產權或國家的權利方面存在差異;(二)對私人契約的保護為金融發展奠定了基礎(La Porta等,1999)。英國普通法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反對王室濫用權力來保護私有財產所有者的歷史。這有利于促進私人財產所有者進行交易的能力,從而對金融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相比之下,在19世紀的法國和德國民法典則主要是為鞏固國家權力而服務。隨著時間的推移,由國家主導的司法機關就形成了一種更多地關注國家權力而較少維護私人投資者權利的法律傳統(Mahoney,2001)。Pistor(2006)也強調相較于普通法支持"無條件的私人契約",法國民法擁護地是"以社會作為前提條件下的私人契約"??傊?,政治機制強調民法傳統促進了那些強化國家權力但卻不利于金融發展的各種制度的發展,強調國家對司法體系的控制程度,強調普通法和民法法系之間的差異。
第二種觀點是適應性機制。該觀點強調:(一)不同的法律傳統適應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而發展的能力是不一樣的;(二)相對于更僵硬的法律制度來說,那些能有效適應不同情況的法律傳統可以最小化經濟發展對契約的需求和法律制度的供給能力之間的缺口,從而更加有效地促進金融發展。比較法的研究文獻中的一個較為大多數人接受的觀點認為,由于普通法的法官是通過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這樣一種方式對不可預見的、不斷變化的條件作出反應,因此普通法可以更有效地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普通法國家的法官們也更愿意支持和執行那些更靈活或更有創新性的金融契約,從而促進了金融發展(Gennaioli,2013)??傊?,適應性機制認為,在民法系國家中,因為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官不能利用判例來參與立法,只能參照現有法律來進行判決,所以法官不能與時俱進地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并及時制止損害投資者權利的新行為的產生,從而對金融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2003)對法律起源可能影響金融發展的上述兩種機制進行了實證檢驗。檢驗結果表明適應性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釋不同法系國家間在金融發展方面的差異,而政治機制則不能解釋金融發展中的跨國差異。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2005)采用同樣的方法,應用38個國家4000多個企業的數據來檢驗法律起源是如何在微觀層面上影響公司的外部融資。實證結果顯示法國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的適應性比普通法系國家差,從而使得公司在法國民法法系國家進行外部融資時所面對的障礙要顯著高于后者。這一實證結果進一步支持了Beck等(2003)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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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姓名:潘飛虎
出生年月:1976年1月
性別:男
籍貫:安徽省無為縣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上海電機學院商學院
最后學位:博士
職稱:講師
主要研究領域:國際貿易、世界經濟
通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橄欖路1350號上海電機學院商學院401室
郵編: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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